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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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下)

第二课(下)

1
第一节 住宅建筑的分类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一至三层住宅 四至六层住宅 七至九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应知应会
住 宅 建 筑 分 类
高层住宅 商住楼 全装修住宅 毛坯住宅 塔式住宅
在设计说明的概述中, 必须体现的内容: 1.面积、层数; 2.建筑高度; 3.建筑属性;
通廊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
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
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7
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
4
第二节 住宅的规范
建设部
应知应会
住 宅 标 准 规 范
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户设备: 1.照明设备; 2.厨房设备; 3.洗浴设备; 4.空调设备; 5.音视频设备及其它小家电。
洗浴设备: 1.太阳能热水器; 或电热水器 2.电动按摩浴缸; 3.浴霸设备; 4.洗衣机; 5.其他设备;
空调设备: 1.分体空调; 2.柜式空调; 3.电取暖器(含油汀); 4.其他设备。
音视设备: 1.电视机; 2.录音机; 3.DVD等设备; 4.电脑; 5.其他设备 (多媒体箱);
跃廊式住宅 2
第二节 住宅的规范
上海
应知应会
住 宅 标 准 规 范
1.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3
2.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
DGJ08-100-2003
4.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

全适应动态租屋建筑设计——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竞赛一等奖方案分析

全适应动态租屋建筑设计——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竞赛一等奖方案分析

“ 夹心 层 ” 住 , 他们 最 为显 著 的居 居 而 住 需 求是 “ 包 即住 ” 因此 所 有的 公 拎 , 共租 赁住 房都会 在 交付前做 好 装修 , 这 就要 求在设 计 的过程 中适 当的考虑集 成
案 将蓝 领 工 人 的住 宅设 计 为 宿 舍 型 。 分 别 可 以供 三 人 、五 人 、六 人合 住 。
通 过 对 南 京市 已经 建 成 的保 障 房 小 区进 行 实地 调 研 , 了解 低 收 入者 、 新 就 业 人 员 以及 外 来 务z A , 的生 活 需 _ X
求 , 合本 次设 计 竞 赛 的要求 , 结 形成 了
生活 提供 方便( 图1。 见 )
住 宅的全 适应性 设计 提供 了 件。 条
户型 , 基本 能够 满足不 同居 住群 体 的居
住 需求。
埘例:●● 册衡#居商 阿点
满足 不同居住 人群 的不 同居住 需求。
方案 设计 分析
竞赛设计要求及 对 策
根 据 《 苏 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优 江 秀 设 计 方 案 竞 赛 技 术 导 则 》, 共 租 公
积 的 户 型 , 别 是 3 平 方 米 、 5 方 分 0 4平
7 8J
洲邮 。 。
视 线
SI H T G
蓝 领工 人集体 宿舍 蓝 领 工 人一 般 为 工厂 工人 , 们 他 对 于居 住 的 要 求 并 不 是 很 高 , 因此 方
新 就业 企业 白领公 寓 新 就 业 的企 业 白领一 般 是 刚 毕业 的 大学 生 , 们 普 遍 工资 水平 较 高 , 他 但 还没有 独 立购 买商 品房 的能 力 , 他们 对 生活 品质有 一定 的要求 , 强调 一定 的舒

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苏建房改[2005]610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2005年12月2日)各市房管局、房改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现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本的原则。

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本。

(三)总量控制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当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市、县(市),可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规划设计3 建筑设计4 结构设计5 给排水设计6 电气设计7 室内外装修设计1 总则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原则。

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划设计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1月16日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关人员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住房治安秩序。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四)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依托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周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目前,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建筑。

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国办发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出台,将绿色建筑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条例(草案)》旨在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加快适宜技术推广、完善市场推进机制等举措,促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条例(草案)》,对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相对于传统建筑,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并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循环利用建筑材料、控制噪声扬尘等措施,实现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目标。

作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江苏总体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比较突出。

目前江苏新建建筑规模全国最高,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发展绿色建筑的内在需求尤为迫切。

绿色建筑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日照、隔声、采光、通风和温度等室内环境指标,以及绿地率、热岛强度、环境噪声、人行区风速、场地交通组织等室外环境指标等都有明确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环境。

江苏住宅设计标准

江苏住宅设计标准

江苏住宅设计标准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住宅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住宅设计,保障住房质量,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的住宅设计标准,以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环保。

本文将对江苏住宅设计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首先,江苏住宅设计标准对建筑结构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当地地质条件和气候特点,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必须具备一定的抗震、抗风能力。

同时,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还有相应的设计规范,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次,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也受到了严格的规范。

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住宅设计标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功能分区、采光通风、室内空间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基础上,还要兼顾节约空间、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另外,江苏住宅设计标准还对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提出了严格要求。

在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要求使用环保、节能的材料。

在施工过程中,要求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

此外,住宅建筑的设施设备也受到了规范的约束。

对于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设备,都有相应的设计标准,以确保居民的生活便利和舒适。

总的来说,江苏住宅设计标准的出台,为住宅建筑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质量,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同时,对于相关从业人员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新的设计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江苏住宅设计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住宅建筑质量、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标准,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江苏省的住宅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完整版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完整版

编号:TQC/K742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完整版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2011年6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规范要求

江苏省建筑规范要求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2010(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05)3基本规定 (106)4装修设计 (112)5墙面工程 (127)6天棚工程 (133)7楼地面工程 (135)8内门窗工程 (138)9细部工程 (140)10防水工程 (143)11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144)12电气工程 (148)13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151)14智能化工程 (153)15验收 (154)1 总则1.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1994年6月16日颁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必须成品交付,不允许初装修。

这个规定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方便了验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取消毛坯房(又称“初装修房”)已成共识,商品房二次装修带来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成品住房是住房建设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

随着居民对成品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推行,发展成品住房已势在必行。

为加快我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发展步伐,结合江苏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本标准。

由于“办法”仅是对毛坯房套内部分初装修提出的要求,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公共部位均按装修完成进行验收,所以本标准未考虑公共部分装修内容。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套内土建、安装、装修各界面之间的相互衔接。

有利于促进江苏成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质量,对推进我省住宅产业现代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0.2本标准中的成品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

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

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的定义已成为社会共识。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还没有形成共识,各地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探索和实践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中低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虽然在产权、使用年限、适用群体等方面有差异,但建设标准是一样的,而且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中,没有相应的名称和定义,其建设均参照本标准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悉地(苏州)勘察设 计顾问有限公司
苏州市计成文物建 筑研究设计院有限 公司 苏州市计成文物建 筑研究设计院有限 公司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0-2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8.6%。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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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修缮工程 质检技术服务 工程技术 与设计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2 个、10 个、5 个。其中修缮工程 质检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咨 询与调查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847.11 万元、693.69 万元、670.30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2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2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5 附录 .............................................................................................................................................15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于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管理⼯作的意见等⽂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楼区、栖霞区、⾬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持,限定户型⾯积和租⾦⽔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政区域范围内,家庭⼈均年收⼊、住房建筑⾯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员,是指⾃⾼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作⼀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建⽴和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轮候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具体⼯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

市发改部门负责新建市属公共租赁住房项⽬核准审批⼯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属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的筹集、管理、监督⼯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批,会同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各区政府及相关功能平台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市国⼟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地保障等⼯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街道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的收⼊、资产情况进⾏核查及在保对象的年审⼯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物价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标准制定;市公安部门负责流动⼈⼝管理等⼯作;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审计⼯作。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为了将该条例修改完善,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在网站上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筑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以及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推进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申请相关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绿色建筑标准,有权检举违反绿色建筑标准的行为。

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提倡绿色消费理念。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根据其住房需求、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局(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物价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上来。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8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夏心旻2022年2月23日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模式

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模式

对 20 0 8年 1 2月 开 工 , 0 9年 1 20 2月 竣 们 扎 根 发 展 的信 心 , 员 工 队伍 的稳 定 思 路 , 于 村 级财 力增 强 起 到 了极 大推 而
5 0 6
蓟 村 镇 风 采
问 题 和 拆 迁 等 社 会 问 题 提 供 了 重 要 帮 业 ,园区企 业用工 总数达 2 5万人 。 其 气 , 经营户纷纷购买公租房 中的 门面房
助 。 亭街 道 毗 山村 作 为村 级 收 入仅 有 中相 当一部 分 是 外 来务 工人 员 , 少还 办经 营 , 云 不 增加商业形态 , 更加提 升了小
设 , 现 J 姓 安 居 乐 业 、 企 实 , 村
合 作共 赢 的 新 局
线数字 电视 、 光缆设备 , 成单独公 寓 投 资 建 造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满 足 企 业外 形 在
毗 山 村地 处 云 亭 工 业 园 区 , 常住 人 小 区 ,满 足 现 代 人 的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更 来务 工 人 员居 住 需 要 的 同 时 , 为 村 级 也
房 6 . 平 方 米 ,其 中村 级 投 资 建 设 亭街道工业 园区核心 区域 , 08万 附近分布 着 常生活需求都能得到满足 。 完善的社会
将近 1 0万 平 方 米 ,为解 决 新 市 民住 房 吉 鑫 风 能 、柳 工 机 械 等 众 多 生 产 性 企 服 务 功 能 设 施 促 成 了商 业 房 较 高 的 人
会 参 与 、市 场 运作 、 多元 投 入 ” “ 投 建 设 ,0 1 1月竣 工 交 付 , 筑 面 积 、谁 21 年 建
2 服务 园 区提 功 能 。 、 为满 足 入住 员
资 、 得 益 ” 原 则 , 分 调 动 各 类 资 2 0 0 多 平 方 米 , 共 4 8套 , 户 型 工 的生 活 需 求 , 山村 委适 时配 套 开 办 谁 的 充 00 0 毗 源 , 宽 公 租 房 建 设 渠 道 , 别 是 鼓 励 2 — 0平方米。按照调研情况分析 , 拓 特 73 毗 了农 贸 市 场 、 市 、 疗 室 , 超 医 引进 了银 行 行 政 村 发 挥 村 级财 力雄 厚 的 优 势 , 极 山村公租房 的建成及投 用已取得 以下 自动取款机 , 积 并与派 出所 合作设置警务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价服[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建委):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费优惠和租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对缓解当前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以及做好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维护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利益,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二、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和扶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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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设计
3 建筑设计
4 结构设计
5 给排水设计
6 电气设计
7 室内外装修设计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原则。

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划设计
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
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2.4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区应设租赁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为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8‰。

2.5住宅类的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0.1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适当在地上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小型货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6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坚持地域性原则,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良好绿色生态环境景观。

绿化植物避免盲目种植,不应布置人工水景。

应结合室外活动广场,为居民锻炼和儿童、老人活动设置室外健身、活动器械。

2.7公共租赁住房及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宜按照住户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公寓类和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中无障碍住房的比例不低于3%,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3 建筑设计
3.1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小套型、精细化、可变性、成品房”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

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2:表中套型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3.3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

3.4 公寓类的户型宜采用通廊式或塔式公寓组合平面;住宅类的户型宜采用外廊式组合平面或塔式组合平面。

外廊
式平面每层户数不宜少于12户,塔式平面每层不宜少于6户。

3.5 除宿舍类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层高应为2.8m。

3.6 公寓类卧室兼客厅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不应大于16.0㎡。

各类套型中,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0㎡,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

卧室应有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卧室的采光、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的规定。

3.7 厨房:宿舍类套型应集中设置公共食堂,公寓类套型宜设置穿过式或开放式厨房。

住宅类套型的厨房应为独立封闭式,应直接或间接对外采光、通风。

3.8 厨房应配置灶台、洗菜盆、操作台、吊柜及油烟气排放竖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宜采用工厂化厨房整体橱柜。

3.9 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无直接对外采光、通风的卫生间,应设专用排气管道。

卫生间应配置洗面盆、便器、淋浴间或淋浴喷头。

宿舍类和大套型的卫生间宜采用洗面盆与便器、淋浴分离的布置形式。

3.10 每户应设阳台,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阳台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3.11每户应预留分体空调机室内外机位置和穿墙预留孔。

3.12 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套型,应设置太阳能热水器设施位置及水、电管线接口。

3.13 公共租赁住房的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宜集中设置或设置在住房底层。

3.14 公共租赁住房的节能设计应按《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2008执行。

4 结构设计
4.1 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构件等建筑工业化产品。

4.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中应首先使用HRB400高强钢筋及高等级混凝土,以降低原材料消耗量。

4.3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中非承重墙体宜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

5 给排水设计
5.1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室内给排水系统,且卫生设备、给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5.2公共租赁住房的最高日用水量宜采用:住宅、公寓类130~180升/人·日;宿舍类100~150升/人·日。

5.3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既节能、又能保证用户水压稳定的加压设备。

5.4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集中集热分户供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
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辅助热源宜设在户内。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设热水循环系统。

5.5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热水系统、管道燃气等应计量到户,并宜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5.6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宜采用二档冲洗水箱。

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和《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的要求。

5.7公共租赁建筑及小区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绿化用水和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优先采用回用雨水。

室外景观补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6 电气设计
6.1 公共租赁住房电气装置安装应按成品房要求安装到位,各类电气设施应明确选用要求。

6.2每套住房应设独立的计量表具,并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内;计量表具宜采用预付式(如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6.3 公共租赁性住房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容量及入户线的截面可按表6.3要求设置。

6.4各配电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用于插座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2.5mm2,照明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
1.5mm2。

6.5按规定需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插座回路,应采用设1只集中保护型式。

6.6户内各空间一般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不宜小于表6.6的规定。

6.7在靠近排油烟、冰箱、洗衣机及空调机位置的一侧应设单相三眼插座;洗衣机插座应采用带开关型。

6.8宿舍类应在适宜的位置处设置电热水器、空调及机械换排气装置电源插座。

6.9各户内弱电信息点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应不小于表6.9的规定。

6.10其它内容可参照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等标准执行。

7 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7.1 公共租赁住房成品房装修设计应按照实用、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装饰装修设计应与住宅主体工程设计同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环保等要求,应优先采用工厂化成品部件。

7.2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不低于表7.2中基本标准的规定。

注:公共租赁住房成品房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表中基本标准的要求,当经济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推荐标准。

7.3室外装修风格应当与小区其他住房协调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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