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
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
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清收范围第二条资产管理部作为联社二级机构,在联社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负责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处置工作,重点是依法起诉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未结息的贷款、违纪、违章、跨区、垒大户、离退休人员和2002年底以前已核销的表外科目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及监督。
第三条资产部负责全辖信用社依法诉讼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对抵债资产有保管、接收、处置和变现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有对新增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审批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借调不良存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会同审计科对基层信用社的存款清收范围内实施借调盘活,并填制借调盘活不良存款清单一式三份,由XXX、审计科和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各信用社借调给资产管理部的存款仍属本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原在哪一个科目反映,借调后仍在原科目反映,金额及占用形态不变。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确需依法起诉存款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部代理诉讼。
信用社填制借调盘活依法起诉类不良存款清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经办人盖小我名章和收讫章后交信用社,借调盘活不良存款手续要齐全,包括借据、保证或抵押合同、近期的存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评价报告和他项权力证书等信贷档案资料,诉讼费用等由联社垫付,待结案后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逐社逐人建立盘活台账。
资产管理部清收的贷款算作信用社盘活任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盘活不良贷款实行逐社逐人建立台账,详实记载借款人姓名、住址、应收利息及收回贷款责任。
凡属资产管理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贷户,如果再到信用社还款,视同资产管理部收回,同时还要做好不良贷款的销账工作。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推介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推介是指信用社(银行)通过公开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展示、介绍和营销,以增强市场认知度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可疑类不良贷款、损失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以及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推介坚持统一组织、分级推介,充分适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推介准备第五条尽职调查。
对拟推介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采取查阅资产档案、询问资产经办人、实地调查资产等方式进行。
自身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推介方案。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项目主推介人,主推介人负责拟定推介方案,内容包括:推介形式、推介媒体、推介信息、文案格式等。
第七条推介信息。
推介信息包括:资产编号、项目名称、资产构成、资产状况、资产瑕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推介决策。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推介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推介方案的可行性,并评估推介风险。
推介方案报经决策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分类推介。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查的情况,拟定资产处置方式。
按照风险代理、债权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推介。
第十条信息管理。
及时维护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推介信息,对拟推介资产要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标准化信息,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在不同推介平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发布。
第三章推介方式第十一条可以采取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刊登公告或发布广告,以及举办推介会、合作委托推介、定向招商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展示和营销。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确定处置目标: 明确不良资产 的处置目标, 如降低风险、 提高资产质量
等。
制定处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型 的不良资产, 制定相应的处 置策略,如债 务重组、打包
出售等。
建立处置机制: 建立不良资产 的监测、评估 和处置机制, 确保及时发现 和处置不良资
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风险管理: 完善风险管理 体系,提高风 险识别和防范 能力,降低不 良资产的产生。
略
建立风险分类 档案,记录每 笔不良资产的 风险状况和处
置进展
及时调整风险 分类,确保分 类结果与实际
情况相符
建立不良资产数据库
内容:包括不良贷款、非信 贷不良资产等
分类标准:按照风险程度、 资产质量、预期损失等因素
进行分类
目的:对不良资产进行统一 管理,便于查询、分析、处 置
更新维护:定期更新数据库 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性
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防范不良资产的产 生
定期召开部门协 调会议,共同分 析不良资产的成 因和风险点
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及时传递不 良资产相关信息, 确保业务部门能 够及时调整策略
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部门对 不良资产的识别 和防范能力
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对潜在的不 良资产进行早期 预警,确保业务 部门能够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防范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 重组、债权转让、法律诉讼等
债务重组: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以降低风险和损失。
债权转让: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以回收部分资金。
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其他方式:如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果。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第一条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及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等业务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5名以上(含)单数成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
主任委员1名,由联社主任或联社分管资产保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委员由联社分管资产保全(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及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部、稽核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本社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秘书可由其中一名委员兼任或另行指定。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原则上要有1名熟悉法律事务的委员;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坚持稳妥、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各部门委员应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审核作用。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工作原则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事项;(二)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大额呆帐核销等事项;(三)审议有关重大资产保全、盘活、处置等事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不能决策的及超权限事项,提请联社理事会研究解决或报请省联社审批;(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保全、处置等事项;(五)对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权限进行审议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保全农信社资产;(二)坚持合法合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三)坚持集体研究决策,集体审批。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为履行职责,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相关部门了解需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情况;(二)对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三)对改进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需表决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对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基层网点实行自主清收,由风险资产经营部考核管理。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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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部门岗位职责
不良资产部门岗位职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更好地应对不良资产问题,各家银行纷纷设立不良资产部门,以便专门处理这类资产。
不良资产部门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承担着识别、评估和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任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良资产部门的岗位职责。
一、资产清查和识别不良资产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进行资产清查和识别。
他们需要仔细核查和评估银行的资产质量,并确定是否存在不良资产。
在这个过程中,不良资产部门将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包括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
通过综合各种信息和评估方法,他们能够确定哪些资产是不良资产,并进一步处理。
二、不良资产评估和估值不良资产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
他们需要根据市场条件、抵押物价值、借款人信用等因素,准确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预测。
这一过程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根据不同的评估结果,不良资产部门将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
三、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计划。
他们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对银行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重组和清算等。
不良资产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密切合作,确保顺利进行资产处置工作,并最大程度地实现银行的回收。
四、风险控制和防范不良资产部门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流程,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
此外,他们还需要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和经济环境,预测潜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数据统计和报告不良资产部门还需要负责数据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他们将收集和整理有关不良资产的数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汇报。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
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
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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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清收范围
第二条资产管理部作为联社二级机构,在联社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负责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处置工作,重点是依法起诉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未结息的贷款、违纪、违章、跨区、垒大户、离退休人员和2002年底以前已核销的表外科目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及监督。
第三条资产部负责全辖信用社依法诉讼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对抵债资产有保管、接收、处置和变现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有对新增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审批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借调不良贷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会同审计科对基层信用社的贷款清收范围内实行借调盘活,并填制借调盘活不良贷款清单一式三份,由审计科监交。
资产管理部、审计科和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各信用社借调给资产管理部的贷款仍属本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原在哪个科目反映,借调后仍在原科目反映,金额及占用形态不变。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确需依法起诉贷款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部代理诉讼。
信用社填制借调盘活依法起诉类不良贷款清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经办人盖个人名章和收讫章后交信用社,借调盘活不良贷款手续要齐全,包括借据、保证或抵押合同、近期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他项权利证书等信贷档案资料,诉讼费用等由联社垫付,待结案后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逐社逐人建立盘活台账。
资产管理部清收的贷款算作信用社盘活任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盘活不良贷款实行逐社逐人建立台账,详实记载借款人姓名、住址、应收利息及收回贷款责任。
凡属资产管理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贷户,如果再到信用社还款,视同资产管理部收回,同时还要做好不良贷款的销账工作。
对依法起诉类的台帐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登记销账。
第九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的贷款分门别类的进行梳理,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并落实到人。
对能收回的及时收回,对手续不够完善的不良贷款,要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协议、落实债务、补办担保手续、落实有效的资产保全、清收措施。
因资产管理部责任不清,导致诉讼时效丧失,信用社债权丧失的由资产部个人负责。
第十条对收回难度大的“双呆”贷款的利息部分,可视情况报请联社同意后再行处理。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盘活方式包括依法清收、质产清收和落实债务。
主要以清收货币资金为主,原则上不允许以资抵债方式抵偿不良贷款,确需接收的经联社同意后,方可以物抵债。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
资产管理部要在联社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对收回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货币资金,每季清算一次。
对以资抵债收回的不良贷款待资产处置后扣除应提职的手续费后返还给信用社。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费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工效挂钩,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资产管理部人员除每月向资产管理部领取生活费300元之外,其余全部按劳取酬。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外出清收时,一切生活费、住宿费、差旅费用在管理部所提费用中列支,并按规定呈报主管主任审查。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对盘活人员要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
盘活人员要遵守纪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清收盘活,凡连续两个月毫无盘活成效的只发生活费200元。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部人员实行财务专项管理和考核,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按规定比例计提费用,有盈余时按盈余总额的40%奖励给资产管理部,剩余部分作为业务发展基金。
第五章手续费的提取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部对收回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借款年限提取手续费。
(一)1990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35%提取。
(二)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的25%提取。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的15%提取。
(四)2001年12月3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10%提取。
(五)资产管理部收回的抵债资产,预提应提手续费的40%,待资产变现后再提取40%。
(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完善贷款手续,保证债权的按本息1%提取。
(七)完善手续,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按5%提取。
第六章基层社及责任人的配合
第十九条基层社主任有配合资产管理部清收的义务和责任。
各社成立信贷资产清收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配合资产部清收工作。
第二十条清收范围内的经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在配合资产部清收时,要做到人员到位,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无误的。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部对不积极配合的相关信用社和责任人在考核工资范围内进行处罚,并建议联社责令其离岗收贷。
第二十二条基层信用社责任人清收范围内的贷款,由于清收不力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由基层信贷员承担1%的手续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行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