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问题分析经验借鉴及新标准调整重点
城市土地用途分类是城市规划编制的首要任务,是一种抽象的规划行为。
城市土地的功能区划与其他学科的土地区划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差别。
一方面城市土地用途分类是土地自然特征和社会使用特征的客观反映,比如城市用地分类中的水域、林地、村镇用地等;另一方面这又是人们的目标与愿望的体现与表达,比如依据土地区位和价值,安排居住、生产、休憩、交通等活动。
这正是城市土地用途分类区别于其他学科土地区划研究的特征所在。
其他学科的土地区划是土地属性与特征的客观描述和总结,而城市用地分类行为则是具有强烈主观愿望和目的性的行为。
一、GBJ137-90标准的问题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形成我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最早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参考苏联模式形成的,当时的用地分类主要包括生活居住、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公用事业、防护、其他用地七类,该标准一直沿用到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市规划工作也面临着转型问题,尤其是1989年,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直接推动了规范化、系统化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于1990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
《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个大类、46个中类和73个小类,其中10大类用地为:居住(R)、公共设施(C)、工业(M)、仓储(W)、对外交通(T)、道路广场(S)、市政公用(U)、绿地(G)、特殊(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作为《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标准,《标准》契合了当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背景,对规范和加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诞生于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两年,所以《国标》的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胚胎中诞生的过渡性历史产物。
在计划经济年代,城市规划的实质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和空间化,城市用地分类实际是落实政府的每一个具体的建筑项目,表现为不同的建筑类型。
[二级建筑师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A.10大类、56中类、79小类
B.20大类、50中类、70小类
C.8大类、35中类、44小类
D.6大类、40中类、60小类
答案:C[解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3.1,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4小类。
答案:A[解析] 可与道路交叉布置,但由电缆中心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m。参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4.1.1。
问题:8. 为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地下给水管离建筑基础最小水平间距应为______。
A.1.50m
B.2.00m
C.2.50m
D.3.00m
答案:D[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16年修订版)第10.0.2.4条规定,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10.0.2-4(详见下表)规定。
[二级建筑师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单项选择题
问题:1. 下列管线距离乔木中心最近的是______。
A.电力电缆
B.给水管道
C.燃气管道
D.热力管道
答案:A[解析]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第6.2.1条规定:新建道路或经改进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6.2.1的规定,见下表;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二)
1 “ 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3 与城市建设 H) 用地 中的 “ 用设施用 地 ”( ) ‘ 公 u. ‘ 其他服 务设施 用地 ” (9如何 区分 ? B)
“ 域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 3 指 为 两 座 城 市 区 H )
士 ,中 国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副 院长 ,教 授级 高 级 城 市 规 划 师 .中 国城 市 规 划学会理事 。 徐 颖 (9 1 ,女 .中国 18 一) 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城 市 规划 师。 【 收稿 日期】2 1 - 3 0 0 -1 2 9
予 以统 筹规 划 以 利 于 加 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的 分 级 选 址 和 审批 管理 。
1 港 口货运码 头及 生产 区是 归入港 口用 3 地 、工业用地还是物流仓储用地?
港 口用地 ”( 2 ) H 3 指海港 和河港 的陆域部
分 ,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 辅 助 生 产 区 等 用 地 ,而 依 托 港 口的 工 业 生 产 和 物 流 集 散 用地 应 分 别 归 入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 分 类 中 的 工 业 用地 ” ( ) M 和 物 流 仓 储 用地 ( ) W 。
镇) 以上服务的大型变 电站 、垃圾填埋场 、区域
燃气调压 站等公用设施用地 ,实际工作 中应视服 务对 象的具 体 情况 而定 ,其 区位可 以在 中心 城 ( ) 镇 区内部 。其 中 ,H 的 殡葬设施 ”指农村为 3 村 民设置 的公益性 墓地和 为区域服 务的殡葬服务 用地 .为城市 ( ) 务的殡仪 馆 、火葬场 、公墓 镇 服
1 工矿城 市较 多的铁路 专用 线归入 “ 2 工 业用地 ”还是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摘要: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正式颁布实施,实施了21年的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正式退出舞台。
为了进一步掌握新版标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文章通过新旧版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学习并加深对新标准的理解。
关键字: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施;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国标”)作出修订[1]。
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颁布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与实施,对未来城市规划工作带来的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空间覆盖更为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更清楚;侧重点由“城市”转变强调“城乡”,用地分类与标准更加贴近城市发展和状况,但对习惯了旧标准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如何了解新国标的变化,在工作中运用新国标并掌握新国标的计算口径,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那么新国标和旧国标相比,有哪些变化,为什么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呢?一、修编的背景众所周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
考虑到自90年代至今,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旧国标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甚至有的分类长时间都无法使用等问题,因此旧国标调整势在必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年)》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黄明华屈雯【摘要】从对新旧两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深入比较可以发现,由于《标准》作为国家规范的“身份与地位”,使得其需要“照顾”全国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做出过多过大的结构性转变。
因此,“延续”与“适当调整”是新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部分变化的始终围绕的核心词汇。
然而,也应看到,新版《标准》从市场与政府相协调,规划编制与管理相协调,不同土地利用活动之间相协调,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相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原则及层级进行了调整,反映出《标准》由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封闭单一技术体系,向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开放多元、注重协调的转变,其进步性不言而喻。
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对新版《标准》变化为未来地方实践探索的方向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2012 年1 月1 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也随之废止。
《标准》包含了城乡规划的基础技术环节——用地分类和基础技术依据——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故而,其变化将对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各个方面产生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作为《标准》构成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本次的修订工作中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考虑到其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管理工作密切关系,重要性不言而喻。
较之旧版《标准》,新版《标准》对已有的分类体系有所继承和延续,又有所改进和创新。
这些“变”与“不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以期对新版《标准》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1.表征:“变”与“不变”新版《标准》延续使用了旧版《标准》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用地划分[1]的基础性原则和“树形多层级”的分类方法[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 凯 赵 民 林 坚 张 菁 靳东晓 徐 泽 楚建群 李新阳 徐 颖 谢 颖 顾 浩 邵 波 张立鹏 韩 华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 张 播 高 捷 程 遥 汪 军 乐 芸 张书海 苗春蕾 田 刚 陈 宏 詹 敏 洪 明 赵书鑫主要审查人: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 先 范耀邦 徐 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1 总 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衔接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用中的思考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衔接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用中的思考摘要: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从强调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大背景出发,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淄川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处于新旧版用地标准衔接期,通过对新旧版用地标准应用问题的比较,以达到对调整的用地分类体系详细梳理的目的;针对新版用地标准应用中的不足,《淄川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展开了相应规划研究工作,如扩展用地分类体系、动态控制管理、用地混合、兼容的规划控制方法。
关键词: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淄川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控制Abstract:The new “ city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land us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 from the emphasis on balancing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the economical and intensive utilization of land resources in the big background,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urban and rural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system. “ Zichuan City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 in the new and old edition of the standards for land use according to the period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versions, with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s for comparis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djustment of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system detailed purpose; to the new standards for land application is insufficient, “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of Zichuan town “ launched a corresponding planning and research work, such as the expansion of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system, dynamic control, mixed land use, compatibility of planning control method.Key words: the new “ city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land use pl 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 “ old city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land us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 contrast; “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of Zichuan town “; planning control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1、引言2012年国家正式启用新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用地标准”,相对应90版用地标准称为“旧用地标准”),这是继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后,出台的一项涉及整个城市规划行业重要的国家标准,成为指导国内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新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问题解答(一)
4 “ 乡用地 ”和 “ 市建设 用地 ”在 具 城 城 体工作 中如何使用?
应遵 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 规范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
需要注意 的是 .本标 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 、 县人 民政 府所在地镇和其 他具备条件 的镇 的总体 规 划和 控 制性 详 细规 划 。专业 部 门组 织 的居住 区 、公共设 施 、绿地 、道 路交通 风景 名胜 区
历 史 文化 名城 等专 项 规划 应首 先 符合 《 景 名 风
U EAN L N N T ND D V L ME TL D( 0 72 1 ) I S D P A NIG S A AR SOFDE E OP N AN GB5 1 —0 ( 3 1 )G Ka ; i XU Yi g n
1 新 、老标准在 实际工作 中如 何过渡 、衔 接?
理 。 2 1 年 以后 新 启动 的 总 规修 改 、新 编 应 严 格 0 2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 了 两层意 思 :一是本标 准在制定过程 中已加强 了与 土地 、交通 、园林 、环保 等相 关技术法规 的充分 对接 ,避免本标准执行 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 生矛 盾 ;二是城 市 ( ) 镇 总规和 控规使用本标准 时 .还
下转第85页万方数据模逐步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区及小区的规模统一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居民生活完善服务的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2 1 ) 问题解答 ( 0 1 一)
(B517 G 03-
QUES ONS AND ANS ERS T T TI W O HE CODE F OR AS FI TI CL SI CA ON OF URB AND AN L
2 1 年 1 日新标 准正式实施 .在新老标准 0 2 月1 执行 的过渡期 内总体上应坚 持实事求是 .因地 制 宜 ,有 计划 、有步骤地推行 。 首先 ,城市总体规 划应按 照不同工作阶段 . 区别对 待 。已经正 式 批复 实施 的总 规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不 向前追 溯执行的原则 .不 必按 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 编的总规可 以坚持 有 选择地 执行的原则 .对 已经 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 果进行 必要的修改 完善 .尽 量减 少后续实施 的不 对 接 问题 ;但 执行 中对调 整所 有现 状 、规 划数 据 、图纸较为 困难且对编 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 影 响的 ,可 以不 完 全按 照新 标准 重 新进 行技 术 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王凯徐颖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 on of urba n land use and pla nning sta ndards of developme nt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landGB 50137 -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北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召B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玲总则. 术语. ................ 1 . (2)用地分类 ........... ..................... 7 31 ..... 一般规定 732 ....城乡用地分类 8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10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4)41 ..... 一般规定 14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11743 ..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204J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211 42 3附录 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23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25)本标准用词说明 (26)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17)Contents1Gen eral Provisi on (1)2Terms (2)3Land Use Classes (4)3.1General Requirement (4)3.1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 Classes (4)3.2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ses (6)4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 104.1General Requirement (10)4.2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1)4.3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2)4.4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2)Appe 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 n Comprehe nsive Pla nning (13)Appe ndix B Buildi ng Climate Zones in Chi na15Expla nati on of Wordi ng in This Code (16)List of Quoted Stan dard (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2012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业解释解决大问题网上流传的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对工业用地的分类进行了修改,但看条文我是很晕的,其实我也没有看到过现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条文解释,所以理解上有很大的难度,更谈不上如何运用于实际工作了。
城市规划博客前面有好几篇是关于谈论工业项目选址和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分类的,虽然和同行们展开了谈论,但事后都没有拿出好的办法。
今天在网上遇到一个朋友,居然要到一个带条文说明的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文,发现条文说明中对工业工业用地的分类有详细的说明,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大家的问题。
工业用地的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工业用地的分类既可用于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分类,也可用于指导安排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工业用地布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实用意义较大。
工业用地也有各种分类方法,如按工业性质或工业门类划分,优点是与国家有关工业的分类相一致,资料来源面广,容易获得统计数据,也便于分析工业的性质、产品、产值等,但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不一致,也不适用于工业选址和用地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
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和“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
有的意见在于由于污染较轻的产业与严重污染的产业较难分别,因此建议分为两类。
本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三类基于两个理由:(1)这种分类具有必要性。
第二类与第三类有着不同的用地兼容性。
第二类产业用地中尚可安排部分其他用地,而第三类往往只能安排本功能的用地。
(2)这种分类具有可行性。
在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具体表明了第三类工业用地(即特殊产业用地)的具体工业类型,在新加坡则将对工业用地的分类与具体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一般指引)相结合。
《城市用地分类》2011解读
公司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公司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时代背景下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学习、实践和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地落实,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公司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整改措施,下面将详细探讨公司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员工参与度不高在公司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部分员工对活动缺乏兴趣,参与度不高。
这可能是因为活动内容的单一性和枯燥性导致员工对活动缺乏热情,缺乏身临其境的实践机会,也是因为员工工作繁忙,无暇参与活动。
2.活动设计缺乏针对性公司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设计缺乏针对性,缺乏实践性和操作性,使得员工无法将学到的知识和理念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能形成有效的学以致用。
3.活动践行效果不明显部分员工学了理论知识后没有及时付诸实践,导致学习效果不明显,无法达到公司制定的学以致用、转化为实际实践的目标。
4.活动过于零散公司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无法形成有效的学习闭环,使员工难以持续参与和深化学习。
二、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提升员工参与度(1)丰富活动形式:公司可以设计多样化的学习实践活动,如集体讨论、团队建设、实地考察、实践操作等,让员工参与其中,提升参与度。
(2)激励机制:公司可以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学习实践活动,树立学习示范榜样,激发员工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3)分阶段推进:根据员工的学习需求和实际情况,将学习活动分阶段推进,逐步提高难度和深度,增加员工的学习体验和参与感。
2.优化活动设计(1)针对性: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业务特点,设计针对性强、实践性强的学习实践活动,使员工能够将学习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2)实践操作:活动中应加强实践操作环节,让员工亲自动手,体验实践的乐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
告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2
【相关文献】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回顾与思考 [J], 王凯;徐颖
2.论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城市规划的支撑作用——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分析 [J], 张润朋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J], 王凯;谢颖;顾浩;鹿勤;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
4.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业用地分类原则探讨——兼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J], 吕冬敏;王兴平
5.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城乡用地分类探讨——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研究 [J], 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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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王凯徐颖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
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
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
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
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
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
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城市标准,进行技术判断是否具备条件使用本标准,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行列。
4、“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使用?本标准确立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具体划分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明晰“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二是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统计。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表达仅使用“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H11)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表达在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时,如有需要可使用“城乡用地”除“城市建设用地”(H11)以外的其他地类。
5、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本标准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标准“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因而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即R与R1、P2、R3不能同时出现。
若图纸中需要专门表示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表达都达到中类或小类深度,建议采用专项图纸表达。
同时,在使用本标准分类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工作内容(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等)、工作深度(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某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采用小类为主。
并且,当地在具体工作中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
6、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原则下如何体现用地的兼容性?本标准延用原标准思路,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
用地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的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在具体划分和归类时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使用性质单一、分类明确的用地,按性质归类即可。
如一个公园就是“公园绿地”(G1),一条城市主干路就是“城市道路用地”(S1)。
(2)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
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
(3)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
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M);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M)。
(4)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相应的管控要求。
如地下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
(5)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
如北京市的故宫和颐和园,都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实际使用中分别为博物馆和公园,应分别归入“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又如大同的云冈石窟主要作为石窟寺加以保护,应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对于地类的可兼容类型和比例要求等具体规定。
本标准作为全国性的通则不做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定用地兼容性的相关规定。
7、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性质”与“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管控要求的差别?常被提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公园”、“郊野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属于具有一定政策性的管控范围,与本标准基于“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分类方法不是一个体系。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政策区”仍是由各类性质的用地组成,如开发区是由“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等组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用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标准编制组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可通过虚线框等方式并行表达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具体管控要求,以更好地调控引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
8、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格如何执行?统计地类是否需严格与总图深度一致?本标准附录A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的表格作出了规定,包括“城乡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均需严格执行。
其中,前表统计“城乡用地”的9项中类用地,统筹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建设与非建设用地;后表平衡“城市建设用地”8大类用地,并细化列出8项需保障用地指标的中类用地(A1一A6、S1、G1),控制城市(镇)合理的用地规模和结构。
对于两张表格所统计地类的深度,“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3项中类用地若在城市(镇)中有相关用地也应列出;“城乡用地汇总表”的小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的其余中、小类用地是否列出则由城市根据自身用地特点自行决定,本标准不做硬性规定。
9、城乡用地总图和“城乡用地汇总表”如何制定?如何衔接土地部门的资料与数据?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的现状和规划应通过制定城乡用地总图和“城乡用地汇总表”表达。
其中,现状用地的基础调查建议依据本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对照表,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归并。
规划用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指标相衔接,并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综合确定。
10、为什么将为区域服务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本标准遵循“人地对应”原则,将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公用设施和军事、安保等与城市常住居民相关性不大的区域性服务设施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
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应突出反映城市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需求,增强各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水平的可比性,避免一些交通枢纽性城市、军事重镇等目统计范围出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用地结构不合理”的假象。
另一方面,为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应在市(县、镇)域层面优先予以统筹规划,以利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级选址和审批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高教园区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虽然亦兼具一定的区域服务职能,但作为城市生活服务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且考虑到大学生户籍一般统计在学校所在地城市,因此该类设施用地仍保留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内。
11、穿越中心城(镇)区域际轨道、高速公路若承担部分城市交通职能,应如何归类?穿越中心城(镇)区的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承担的应是区域交通职能,并且铁路、公路建设有着严格的技术规定,与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应区分清楚,故应分别归入“铁路用地”(H21)和“公路用地”(H22)。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采用公路性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界定标准,而不是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