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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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员管理教育中几个问题关系:
第一,成绩和荣誉关系。 经过历年奋斗以后,优秀运动员在比赛中显露才华,取 得较好成绩。这无疑是好事。但是,如果运动员不能正 确对待自已的成绩,成绩就会成为包袱,优秀运动员一 旦在成绩面前沾沾自喜,骄傲自满,就会停步不前,同 时,也会伴随产生各种各样的毛病。 第二,挫折和失败有关系。 一个运动员的体育生涯中,拼搏的机会并不多,但挫折 和失败却是常常结伴而来,做胜利的英雄容易,做失败 的英雄难。 第三,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运动员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开始考虑婚恋问题,处理得 好,可以变成动力,反之,可能变成包袱,甚至会使运 动寿命过早夭折。 第四,物质与事业的关系。 一个领队,就是一个带兵的人,要带好这些人,除大量 正常的训练管理王作外,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发 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个人与环境的关系。 运动员技术到了一定的水平后,运动员就要离开生他、 养他、培养他的地方进行一种新的生活,就是从地方队 到国家队。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分析人:邵雨奇 许士阳 张耀冬 艾昊
针对,目前的现状分析,将运动员分类别的进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管 理。使其能够在保证大政策不变的情况之下,进行妥善的管理,让运动 员管理章程有章可循,有利于体育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 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 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一条为了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第三条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二、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国际级运动健将授予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及在正式国际比赛中,成绩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制订和公布。

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各级体委可以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运动员,除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须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外,其它各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订。

第八条各个系统和各级组织所举办的运动会,凡符合国家体委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运动健将的成绩有该项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一级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二级以下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都可以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技术等级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委批准。

各单位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呈报正式申请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本年度内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的不予审批。

运动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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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善良,这是一个最单纯的词汇,又是一个最复杂的词汇。它 浅显到人人都能领会,又 深奥到无人能够定义。它与人终生相伴,但人们却很少琢磨它、追问它。
第三条 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考核是在体育教学部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由主教练和分管教练员共同进行 的。每年进行二次达级测验和二次考评工作。考核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 准确,必须把好考核这一关,通过考核促进运动员训练。
第四条 考核的奖罚制度: 1、体育成绩达不到及格的运动员,不享受文化课考试的优惠成绩政策和训练 补助,可降级或开除学籍。 2、对违犯校纪校规,不听从导,不积极参加运动队训练或表现较差的运动员, 由教练员提出书面报告;总教练签署意见报教学部批准,可取消运动员资格及享 受的一切运动员的待遇。严重违纪者,上报学校予以劝退。 3、达到健将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运动员,训练一天的(指一次完整训练课)补助 为 15 元人民币。 4、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考核为优秀的,训练一天的补助为 10 元 人民币。 5、达到准一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考核为良好的,训练一天的补助为 8 元 人民币。 6、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考核为及格的,练一天的补助为 5 元人民 币。
11、人格尊严的表现不仅仅是强硬。强硬只是人格的外层警卫 。到了内层,人格的天地 是清风明月,柔枝涟漪,细步款款,浅笑连连。
12、黄山谷说过:“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则尘俗生其间,照镜觉面目可憎,对人亦 语言无味。”这就是平庸的写照。如此好事,如果等到成年后再来匆匆弥补就有点可惜了, 最好在青年时就进入。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下面是余秋雨经典励志语录,欢迎阅读。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
关于年龄 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 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 印记。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1.背景为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切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目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运动员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促进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并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市级比赛等。

4.等级划分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初级运动员:完成项目基本技能,具备比赛能力,但尚未达到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2.二级运动员: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项目,进入市级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3.一级运动员:具备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评定方法5.1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由省级、市级体育局及其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评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5.2 评定标准(1)初级运动员:达到省、市、县级比赛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有一定基础训练。

(2)二级运动员:具备中级比赛的技能和实力,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具备参赛和获奖的实力。

(3)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全国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3 评定流程(1)运动员参加规定的比赛,获得相应的比赛成绩。

(2)运动员递交个人的训练资料和比赛成绩高于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运动员经过专业技术评委的考核,达到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方可评定为该等级的运动员。

5.4 标准化管理本等级评定将通过标准化管理来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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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中国体操协会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国有和地方级体操运动队的运动员,目的是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提升队伍的整体竞技实力。

规定的技术等级制度,主要由三种等级组成,即三级技术等级制度、国家级、省级以及市县级。

三大等级分段划分,具体分别是国家级技术等级A、B、C、D;省级技术等级Ⅰ、Ⅱ、Ⅲ、Ⅳ、Ⅴ;县市级技术星级Ⅰ~Ⅹ。

对于达到比赛要求的运动员,可以通过正式比赛、技术水平考核等方式评定等级,依次取得相应的等级,获得由俱乐部、省级和国家级核发的证明。

要取得各级等级的运动员,必须通过正式考核,未达标的运动员将无法取得相应的等级。

中国体操协会针对不同等级的运动员,将发放不同的技术补贴和表彰,以达到鼓励发展体操运动的目的。

同时,对于取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还会优先考虑升发为正国家一级运动员,以激励他们在体操运动中不断探索更高水准。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从高到低依次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效率〃和"权责明晰、流程可溯〃的原则,等级称号授予依据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运动员个人申请申报、组织按权限分区域分类别受理、分层次分等级授予。

第四条等级称号授予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和当年度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以下统称"等级赛事〃第五条等级赛事名录原则上每年确定公布一次。

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赛事名录由体育总局负责公布;省体育局负责制定省级等级赛事名录并报体育总局备案;各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市级等级赛事名录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必须符合相应等级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资格,正式参赛并取得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成绩。

第七条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授予;其他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暂不实行网上办理,履行线下工作流程。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和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九条依据体育总局授权,省体育局负责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以及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依据省体育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以及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通常包括多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一般而言,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级。

这些等级不仅与运动员的基本技能相关,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能力,如战术意识、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

1.初级水平:初级水平的运动员具备基本的技术和动作基础。

他们能够控制球,并进行简单的传球和射门。

他们需要进一步提高传球和射门的准确性和速度,并掌握更复杂的足球技巧,如带球、过人和防守等。

2.中级水平:中级水平的运动员已经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

他们掌握了更多的足球技巧,并能够在比赛中应用这些技巧。

他们有较好的传球和接球能力,能够在比赛中有效地组织进攻和防守。

他们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的稳定性和应对复杂比赛环境的能力。

3.高级水平:高级水平的运动员是技术上的专家。

他们具备卓越的控球和传球技巧,能够在比赛中创造出色的进攻机会和防守球门。

他们熟练运用各种足球技巧,可以在不同场地和困难情况下发挥出色表现。

他们需要巩固自己的技术水平,并在比赛中体现出领导能力和创新思维。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运动员和教练都有积极的影响。

对运动员来说,它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潜力,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并激励他们继续进步。

对教练来说,它可以为他们提供评估和指导运动员的依据,制定恰当的训练计划,并帮助他们选出合适的队员参加比赛。

总之,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评估和分类运动员技术水平的方式。

它可以帮助运动员和教练了解运动员的优势和不足,并制定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为选拔人才和组织比赛提供依据,帮助提高比赛的水平和质量。

运动员等级标准

运动员等级标准

运动员等级标准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体育总局组织修订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新的等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

我们将修订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整理公示,具体标准信息如下。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一)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及世界田径系列赛事、世界田联钻石联赛、洲际巡回赛等一日赛、世界田联标牌路跑赛、世界田联系列挑战赛等世界田联主办或认可的国际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二)在亚运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锦标赛等亚田联主办和批准的亚洲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3)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认可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

二、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2)在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青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室内锦标赛、全国大奖赛、全国锦标赛、全国个人赛和团体赛等田径赛事中达到成绩标准,在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全国马拉松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在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大学)学生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或其它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锦标赛)(马拉松除外)。

(四)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主办的锦标赛(或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除外)。

四、三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一)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二)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上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除外)。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第四条正式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第六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七条总局管理全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

第八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九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运动员有参赛代表单位的,由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以个人身份参赛的,由户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第十二条总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等级管理系统”),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文件发布、等级称号网上申请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颁发和查阅、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阅和询问等服务。

第十三条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

等级证书编号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另行发布。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动员等级管理,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维护竞技公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运动员等级管理依据运动员参加的竞技项目及其相关规定,确定运动员等级及晋级、降级条件。

第三条运动员等级分为优秀运动员等级、高级运动员等级和特级运动员等级。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管理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五条运动员等级考核采用成绩绩效评价的方式,充分考虑运动员的竞技表现、训练水平、荣誉成就等综合因素。

第六条运动员等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欺骗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运动员等级评定第七条运动员等级评定由专门的评委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独立、公正地行使评定职责。

第八条运动员等级评定应根据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标准应科学、合理、公正,并根据竞技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具体调整。

第九条运动员等级评定可采取考试、考核、竞赛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运动员等级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运动员有权对评定结果提出申诉,并经相关部门审理后作出终审决定。

第三章运动员等级晋级与降级第十一条运动员等级晋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竞技项目成绩要求,达到晋级标准;(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三)在国内和国际比赛中有一定的竞技表现和成绩。

第十二条运动员等级晋级的具体程序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运动员等级降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连续三年没有取得相应竞技项目成绩要求;(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体育纪律和道德规范。

(三)其他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规定的降级条件。

第十四条运动员等级降级的具体程序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运动员等级管理的奖励和惩罚第十五条运动员晋级至优秀运动员等级、高级运动员等级和特级运动员等级,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如奖金、证书、奖杯等。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1. 目的和背景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目的是评估运动员的技术水平,提供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及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帮助运动员实现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并为选拔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供参考依据。

2. 技术等级划分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对运动员的技术等级进行划分。

等级划分应综合考虑运动员的竞技成绩、训练水平、比赛经验等因素,并参照国际规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优秀级别。

3. 技术等级评估标准制定明确的技术等级评估标准,并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设定相应的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可以包括基本功、技术要素、战术应用、身体素质等方面。

评估标准应具体明确,尽量避免主观性,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可比性。

4. 评估方法和周期采用定期测评和平时积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等级评估。

定期测评可以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平时积分则可以根据训练情况和比赛表现进行积累,定期清零。

定期测评应统一组织,确保评估过程的严谨和公正。

5. 技术等级评估结果的利用根据技术等级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训练计划和教学指导,针对不同等级的运动员提供相应的训练内容和方法。

在选拔和培养优秀运动员时,技术等级评估结果可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6. 技术等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技术等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评估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及时跟踪运动员的训练和竞技情况,评估技术等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总之,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实施细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管理,可以提高运动员的训练效果,促进他们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7. 技术等级评估的补充因素除了考虑运动员的竞技成绩、训练水平和比赛经验外,还可以考虑一些额外因素作为补充评估指标。

例如,运动员的专业素养、态度和自律性等。

这些因素对于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提高运动员技术水平,本办法制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竞技运动中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

二、技术等级的划分:(一)A级:世界一流水平,能在国际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二)B级:全国一流水平,能在全国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三)C级:省级及以上一流水平,能在省及以上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四)D级及以下:一般业余水平。

三、技术等级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评定条件1、A级:a.世界大赛获得冠军、亚军或入围前八名;b.全球排名前十位;c.国际赛事获得优异成绩,且达到国家级运动员水平。

2、B级:a.全国大赛获得冠军或入围前八名;b.全国性赛事获得优异成绩,且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

3、C级:a.省及以上大赛获得冠军或入围前八名;b.省及以上赛事获得优异成绩,且达到省二级运动员水平。

(二)评定程序1、申请评定:运动员器材资料准备齐全,并按要求提交评定申请。

2、初步审核:由评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进行进一步评定。

3、项目测试:运动员在评定机构进行体能测试、技术测试、模拟比赛等项目,评定结果以成绩或等级形式反馈。

4、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运动员技术等级。

5、结论处理:评定机构将评定结论及等级证书发给运动员。

四、技术等级的有效期:技术等级有效期为四年,逾期需要重新申请评定。

五、申诉和监督:(一)申诉:运动员对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按要求进行复核。

(二)监督:评定机构对所评定等级进行监督,如发现评定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违背规定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对逾期未处理的情况,应依规给予处理。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所有,解释权只供本规定使用。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等级标准第六条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

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项目协会)负责拟定和提出分管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正文:----------------------------------------------------------------------------------------------------------------------------------------------------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核、审批权第四条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第八条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背景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对于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国家体育竞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故需要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明确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与程序,确保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的公平、科学、合理。

评定标准运动员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进行评定,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评定标准如下:国家一级国家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项运动以国际顶级赛事为主要竞技活动,曾夺得过世界冠军、世界杯冠军、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等;2.在国内大赛中居于前三名,并达到一定成绩标准;3.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以及过硬的技术水平。

省一级省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省运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竞技能力。

市一级市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市运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竞技能力。

县(区)一级县(区)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县(区)运动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竞技能力。

评定程序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初评为统一组织的笔试及技能测试,笔试内容和技能测试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对应不同竞技项目的要求。

初评合格者方可进入复评阶段。

复评复评主要依据考生的体育竞技表现进行,每年组织一次,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初评成绩和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评定周期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周期为两年,评定周期内若运动员在国际和国内成年组正式比赛中获得过世界冠军、世界杯冠军、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等,可提前评定。

附则评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原则。

对于评定不公、评定失当等问题,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同时,对违反评定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结论以上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不仅可以为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供科学依据,也可以响应国家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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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竞字[2009]63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
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
第十九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程序如下:(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总局发放。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总局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监督检查处罚
第二十九条总局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
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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