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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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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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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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网上诉讼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有效且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如微信号、QQ号、旺旺账号)等其中任意一个或数个。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地址。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人民法院。
9.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提供为首要来源,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为补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10.诉前双方签订协议或通过纠纷关联平台注册协议对司法阶段电子送达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当事人经告知拒不提供电子地址,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以下电子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地址:
(1)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中载明的电子地址;
(2)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仲裁中提供的电子地址;
无以上情形,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也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1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与通讯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系统等对接,检索、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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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常用电子地址。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电子地址的使用时长、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当事人最近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且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可以认定为常用电子地址。
13.当事人提供多重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多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电子送达。
1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的,文书发送到受送达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多种电子地址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电子地址与线下地址同步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15.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或虽拒绝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即发生效力。
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电子方式送达,但其已通过电子方式知悉送达内容的,该次送达发生效力,可以不重复送达。但受送达人提供线下地址,且该地址确可以实现送达目的的,则后续送达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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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址进行。
1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经特定机构第三方实名认证、通讯运营商实名认证采集的电子地址送达。进行电子送达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达人已获悉,即视为送达:
(1)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表明其已经收到文书的;
(2)受送达人经送达通知已登录平台并进入到案件页面的;
(3)有其他表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的。
17.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电子公告应当在网上诉讼平台、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三、网上立案
1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先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应材料,通过网络实名认证、生物特征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2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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