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浙高法[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期间、送达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2009年4月28日)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
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
浙江法院诚信诉讼承诺书
浙江法院诚信诉讼承诺书
致:浙江法院
本承诺书由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承诺人”)自愿签署,旨在表明承诺人在参与诉讼活动过程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司法公正,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法律义务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司法程序,保证在诉讼过程中不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诚实陈述事实
承诺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提供虚假证据,不隐瞒重要证据,不进行虚假陈述。
三、尊重法庭秩序
承诺人将尊重法庭秩序,遵守法庭纪律,不扰乱法庭秩序,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诚信参与诉讼
承诺人将诚信参与诉讼,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通过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干预司法公正。
五、履行判决义务
承诺人将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不逃避、拖延或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
六、维护合法权益
承诺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接受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于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承诺书的效力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始终如一地遵守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注:本承诺书为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司法解释2009-12-07 09:37:47 阅读17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五)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
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向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
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浙江移动微法院培训稿
审判功能
3.“提交证据” 法官使用该功能提交法院调取的证据,或将当事人、代理人以其他途径提交
的证据发送至掌上法庭中。 TIPS:对于原被告已引入的案件,建议在庭审前一日向案件当事人确认对证
据的意见。
审判功能
相关规则: ◆ 在案件移送给法官后,法官可视情要求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原本、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 委托书等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但小额诉讼案件、 案情简单、证据材料较少的案件、法院向被告送达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因原告未交纳 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法官可视情不要求原告提供纸质材料。 ◆ 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可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证据原件。在 向当事人一方送达证据副本时,可先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有异议。如当事人对证据有 异议但仍同意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质证的,法院应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提交证据原 件;如果无异议,除涉及身份关系等内容和法官怀疑存在虚假的证据,可以不要求当事人 提供证据原件。
◆ 当事人一经同意进入移动微法院,其进入平台的微信号在平台上发表的所有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均视为当事人本人操作,由当事人 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民特、民督、民保等其他案件可根据各法院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适用。
02
PART TOW
立案模块
立案模块
1、微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收到信息提醒是什么内容?
方,点击下一步,确认; 内网送达:点击案号进入案件-右上角-选择电子送达-选择发送对象、送达文书、送
达方式选择“微法院”-选择确定-发起送达。 TIPS:内网送达时有一定的迟延,送出后会有短信提醒。
审判功能
相关规则: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经特定机构第三方实名认证、通讯运营商实名认证采集的电子地址送达。 进行电子送达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达人已获悉,即视为送达: (1)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表明其已经收到文书的; (2)受送达人经送达通知已登录平台并进入到案件页面的; (3)有其他表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的。 ◆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在线签名确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告知书》的,法院可以 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向其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要求法院另行寄送纸质版法律 文书的,法院应当及时寄送,但送达日期以微法院电子送达的时间为准。 ◆ 通过移动微法院送达的材料,除另有规定的外,无需受送达人另行电子签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省高院在《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各条线试点情况,研究制定了《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1 0版),现予印发。
请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引,积极推进无纸化办案试点工作。
省高院将以网上立案、网上提交、e键智能送达推广、在线审批、电子归档等关键性工作推进情况为依据,建立起贯穿案件全流程的考核评价体系,每月通报各项指标并定期就各地法院推进情况开展巡回督查。
各级法院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
联系人:李金铭*************188****823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定位第二节制度第三节平台第四节卷宗第二章立案与调解第一节诉讼服务第二节立案第三节送达第四节调解第五节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六节缴(退)费第三章审判流程第一节庭前第二节庭审第三节裁判第四节归档第五节政法协同一体化单轨制办案第六节特别程序第七节审判管理第四章执行流程第一节执行实施类案件第二节执行审查类案件附件: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需要配备的硬件设备清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定位1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无纸化办案”在全省法院落地见效,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坚持以法官为主体,全面梳理立案、调解、审理、合议、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诉讼各环节的无纸化办案方式,为各级法院实施和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并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的操作指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通过)为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规范我省法院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完善申诉接访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
第二条判后答疑的接访法官一般为案件原承办法官,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协助接访,书记员负责记录。
当事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应由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接待。
第三条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答疑。
第四条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
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通知立案庭,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第五条对安排预约答疑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将该函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
相关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来访后十个工作日内。
并将填好的《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回执)》于答疑日七天前交回立案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
第六条答疑法官应当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并填妥接访表格;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制作成笔录,接访表格及笔录原件由有关审判庭保管,复印件及其他来访材料交立案庭备案。
第七条答疑法官接访答疑后,如认为来访人申诉无理的,应提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来访人的申诉请求、理由作出分析,并可同时提出立案复查建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
第二条下列情况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在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适用的;(二)在法定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无法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裁判结果应当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裁判尺度的统一。
禁止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论理部分阐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逻辑规则等因素。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度,做出的判断和结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商业惯例、社会习俗和民事习惯,不得违反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作为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业务参考,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一、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鼓励探索,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3.府院联动,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财产登记、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化个人破产的制度环境。
二、管辖4.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自然人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该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二)该基层人民法院有以该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
5.债务人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三、申请和受理6.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网上起诉离婚怎么个流程 网上怎样起诉婚姻
网上起诉离婚怎么个流程网上怎样起诉婚姻一、如何网上起诉离婚一、如何网上起诉离婚在网上不能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程序程序如下: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有三种结果: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方不去离婚如何起诉起诉离婚流程是:1、原告起草起诉状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有关证据资料;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4、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开庭传票;6、开庭审理: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又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较后陈述四个阶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浙高法审〔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高法审〔2022〕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人民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注重立、审、执兼顾,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一般由立案或审判部门作出裁定,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设立集中财产保全中心的人民法院,应当统筹做好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实施、复议、解除等各项工作。
3.财产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下列事项,由裁定部门负责:(1)驳回保全申请;(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3)变更保全担保;(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6)诉讼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准予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被保全财产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主张查封超标的,或者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或者要求置换被保全财产或保全方式等情况,申请复议的;(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已经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为完善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案件交接和审判组织第一条民事审判庭内勤负责接收由立案庭移交的案件,逐一核对案件的案号、案由,清点卷宗材料及相关证物,经核对无误后签收。
核对发现与案件移送材料单记载不符的,经报庭领导同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二条内勤经核对无误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分案系统指定的承办法官,做好卷宗材料签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随机组合,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理需要合理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也可以由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抽取、通知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第三条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
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不作全面审查。
第五条听证坚持合议原则,应由合议庭组织实施并作出评议。
第六条下列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误的,组织信访听证:(一)本院终审且裁判文书送达已满三个月未超过两年申诉、申请再审的;(二)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原终审法院复查驳回三个月后来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浙高法[2006]19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06〕193号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工作协调,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做到立审、立执和审执兼顾。
第二条诉讼案件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设定保全和解除保全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尽可能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
第五条对于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涉及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审理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应当首先考虑依法调解。
调解中要努力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督促债务人即时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第七条对债务人要求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提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在调解协议中增加限制条款,以保证调解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
第八条对于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案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分期履行。
浙江省绍兴县人们法院立案指南
浙江省绍兴县人们法院立案指南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一方叫作原告,被起诉的一方叫作被告。
原告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起诉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居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依照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
当事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或司法救助未取得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置。
浙江网上法庭可以足不出户起诉维权
浙江⽹上法庭可以⾜不出户起诉维权浙江成⽴了⽹上法庭,那要是想要维权的话应该怎么起诉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浙江⽹上法庭可以⾜不出户起诉维权⽅⾯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中国电⼦商务之都”杭州4家法院的电⼦商务⽹上法庭正式挂牌,意味着浙江在探索创新司法运⾏机制上⼜迈出坚实⼀步。
今后,哪怕⾝处天南海北,原告被告只需找⼀台能上⽹、有摄像头的电脑,就能免去来回两地跑法院的奔波,实现“⽹上恩怨⽹上了”。
湖南消费者何先⽣花3216元在⽹上购买了⼀个中秋礼盒,收到实物后,他发现这款号称“不含添加剂、防腐剂,为原粒松⼦仁”的“进⼝⽉饼”不仅没有松⼦仁,还满满的都是添加剂。
何先⽣认为此事涉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遂将销售商与平台⽅⼀并告上法庭。
原告在湖南,被告⼀在上海,被告⼆在杭州。
10⽉30⽇,该案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电⼦商务⽹上法庭“隔空”开审。
原被告双⽅均没有出现在法院,⽽是通过⽹络连接出现在电脑界⾯上。
“近年来,电⼦商务类企业的聚集效应不断扩⼤,相关领域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
电⼦商务⽹上法庭建设正是适应时代需求、推进审判⽅式改⾰的重要举措。
”杭州余杭区法院院长罗鑫介绍说,仅余杭区法院今年1⾄9⽉就接收涉⽹案件1229件,同⽐上升192.62%,案多⼈少⽭盾突出,寻找便捷的审判⽅式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为此,浙江省⾼级⼈民法院今年主导建设了电⼦商务⽹上法庭,并确定杭州市西湖、滨江、余杭3个基层法院和杭州中院作为试点。
4个法院分⼯明确,分别审理⽹络⽀付纠纷、著作权纠纷、⽹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
⽬前,电⼦商务⽹上法庭已经实现了起诉、调解、⽴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络化,让⾜不出户解决⽹上纠纷成为可能。
据了解,浙江省电⼦商务⽹上法庭⾃8⽉13⽇正式上线以来,已收到提起诉讼案件247件,其中调解撤诉的5件,诉前调解中的63件,经审理判决的7件,在⽴案审核的19件。
浙江省⾼院院长齐奇说:“办案信息化助推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使当事⼈得到了便利,使法官从⽅便办案当中尝到了甜头,也使⼈民法院的公信⼒得到了明显提升。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年月日印发)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
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应使用型纸的格式文本,同时应当附上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文本)。
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
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接入、传输、交换,完善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改革试点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接入平台的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证据平台符合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控性要求。
安全性是指数据哈希值在平台传输、保存过程中保持稳定性、安全性。
高效性是指平台具备广泛的应用基础和通用的应用标准,能够与其他技术体系实现快速的对接。
可控性是指法院完全掌控平台的运营,有效防止数据泄密,杜绝数据被不当使用。
第四条规范中有关术语定义与解释: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和其他诉讼证据的电子化。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涉网纠纷的专业性平台,可用于存储、接入、交换、认证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证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以下简称“证据平台”):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接口对接方式,存储电子数据摘要、推送电子证据至诉讼平台的专业性平台。
电子数据摘要:即哈希值(HASH),是对文件内容数据通过逻辑运算得到的数值。
JSON:一种轻量级的数据交换格式,简洁和清晰的数据交换语言,易于人阅读和编写,同时也易于机器解析和生成。
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是互联网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网络协议,所有的互联网资源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
RESTful:一种软件架构风格、设计风格,提供了一组设计原则和约束条件,基于这个风格设计的软件可以更简洁,更有层次,更易于实现缓存等机制。
电子签名:是指数字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时间戳:表示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
数据加密:使用对称加密或非对称加密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将明文数据改变为难以读取的密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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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1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2 —根据不同网上诉讼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有效且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如微信号、QQ号、旺旺账号)等其中任意一个或数个。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地址。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人民法院。
9.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提供为首要来源,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为补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10.诉前双方签订协议或通过纠纷关联平台注册协议对司法阶段电子送达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当事人经告知拒不提供电子地址,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以下电子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地址:(1)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中载明的电子地址;(2)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仲裁中提供的电子地址;无以上情形,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也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1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与通讯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系统等对接,检索、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3 —等常用电子地址。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电子地址的使用时长、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
当事人最近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且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可以认定为常用电子地址。
13.当事人提供多重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多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电子送达。
1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的,文书发送到受送达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多种电子地址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电子地址与线下地址同步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15.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或虽拒绝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即发生效力。
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电子方式送达,但其已通过电子方式知悉送达内容的,该次送达发生效力,可以不重复送达。
但受送达人提供线下地址,且该地址确可以实现送达目的的,则后续送达可以根据—4 —该地址进行。
1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经特定机构第三方实名认证、通讯运营商实名认证采集的电子地址送达。
进行电子送达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达人已获悉,即视为送达:(1)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表明其已经收到文书的;(2)受送达人经送达通知已登录平台并进入到案件页面的;(3)有其他表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的。
17.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
电子公告应当在网上诉讼平台、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三、网上立案1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申请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先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应材料,通过网络实名认证、生物特征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2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5 —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
材料较多(证据材料在10页以上的)或不便在网上提交的,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证据清单,并在网上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邮寄或递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扫描生成电子起诉材料。
21.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通过对接人民法院以外互联网平台的方式,接收其他平台传输的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智能立案系统,对网上诉讼平台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起诉状内容进行结构化设计,便于当事人选择和提供案件信息。
2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起诉(申请)后,立案法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
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网上起诉时已经提交完整的起诉(申请)材料的,除其他案件当事人对起诉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外,立案审查阶段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
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以在开庭前或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24.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6 —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
当事人可以另行以线下方式进行立案。
25.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纸质起诉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材料后,经审查仍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26.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1)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3)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4)广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7.对网上起诉一般通过网上诉讼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回复。
以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回复的,立案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诉讼平台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7 —28.对网上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29.案件立案后,原告可以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在线交纳诉讼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的,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网上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经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送达当事人。
30.对非网上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办案管理系统立案后,网上诉讼平台管理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案件信息,供该案件其他环节使用。
31.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告进行网上应诉并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接收案件相关信息。
被告进行网上应诉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出管辖权异议。
32.网上立案后,当事人发生变更的(包括名称变更、原告被告增减、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在网上诉—8 —讼平台办理相应手续。
3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等其他平台进行网上调解。
四、网上举证、质证和证据交换3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可以将证据以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方式上传至网上诉讼平台。
网上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
35.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应当充分运用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以图片、音频、文字、视频等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留言、询问、证据交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材料较多的,法官可以视情适时、多次组织网上证据交换。
36.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
37.当事人庭前在网上发表质证意见,庭审中提出相反的质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38.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
39.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依职权调取证据。
—9 —五、网上庭审40.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网上庭审。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案情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错时进行网上庭审。
4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网案件,一般适用网上庭审。
42.网上庭审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告知诉讼参加人网上庭审纪律、注意事项,擅自退出网上庭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