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化学工业区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沪公发〔2003〕24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3〕242号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奉贤、金山公安分局:现将《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原则)封闭式管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合理分工,各尽其责;安全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主管机构)化工区的封闭式管理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助公安分局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人员出入管理)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区内各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在公安分局备案的本人工作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二)区内施工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公安分局监制的出入证出入化工区;(三)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化工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夜间出入的,应当在出入口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辆(除免检车辆外)应当凭公安分局统一办理的机动车辆出入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二)对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以免检放行。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化学工业部令第5号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5号为了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避免过多过滥或内容重复的检查,克服主观随意性,努力纠正检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关于立法与执法并重、监督与检查并举的方针,现发布《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化工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范规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促进化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在化工行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法,作到公正、合法、及时。
第四条化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机构)是本部门法制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第五条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是:(一)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三)化学工业部制定、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章;(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化工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主要职能包括:1.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2.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3.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4.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5.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6.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经济发展处、规划土地建设处(环境保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安全生产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化工上海化学工业区
35-110 千 伏
0.859 1.009 0.889 0.556 0.664 0.632 0.283 0.334 0.294
12
18
0.64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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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 投资创业
正本4份 正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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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参考
供水费用
用 户
工 业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商 业 、 服 务 建 筑 业 用 水
水 费 ( R M B 元 /吨 )1.20
1.20
1.80
注 : 工 业 用 水 消 费 包 括 0.70元 /立 方 米 污 水 处 理 费
相关费用参考
拜耳一体化化工项目
总投资额:31亿美元 其中:10万吨/年聚碳酸酯(PC)(投资3.41美元)
投资主体:Bayer[90%]/氯碱集团[10%] 进度:2001年11月2日开工,2003年6月建成
1万吨/年聚异氰酸酯(独资0.298亿美元) 进度:2001年1月6日奠基,2003年3月建成
23万吨/年MDI和15万吨/年TDI(独资12.9亿美元) 进度:中咨公司已于2001年12月12日-14日进行评估。 2002年年内成立公司并开工,2005年年初建成
优越的投资环境
投资导向、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申办所需资料
环境保护 有关费用参考
金 山 区 位 置 图
前景更加看好
金山分区位置示意图
区域位置图
上 海 化 学 工 业 区 金 山 分 区 位 置 图
上海化学工业金山分区概况
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位于杭州湾畔上海漕泾镇,是国际一流的工业 区—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组成部分。下设两个开发区。东部开发区,是经上海 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化学工业区的配套区,总规划面积2.8平方公里,重点发展 化工下游产品及配套产品;西部开发区是金山区区级工业综合开发区, 规划 面积2平方公里,重点发展医药、电子、机械、纺织等产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沪安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委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有关市安委会委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要积极推广上海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的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商业综合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化学工业区划定和范围1. 化学工业区划定依据:(1)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3)上海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2. 化学工业区范围:(1)上海市内全部化学工业企业及其附属设施;(2)化学工业企业周边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章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管理1. 化学工业区建设:(1)化学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节能减排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投产。
2. 化学工业区管理:(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3)化学工业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化学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四章化学工业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1. 化学工业企业环境保护:(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标准和规定;(2)化学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
2. 化学工业区环境管理:(1)化学工业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进行管理;(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像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化学工业区的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要求:(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 事故应急处理:(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发生;(2)化学工业区应当建立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化工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化工园区作为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涉及众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
为确保园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化工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 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园区本质安全水平;4.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控制。
(2)企业应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进行验证和修订。
3. 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园区内安全设施与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安全教育培训(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园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5. 应急管理(1)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 监督检查与考核(1)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园区内企业和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本制度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积极配合。
2. 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确保各项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全国领先的经济中心之一,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学工业区的安全运营,并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本文旨在介绍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举措,并探讨其效果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一、化学工业区的规划和建设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化学工业区的规划和建设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化学工业区的用地布局和产业结构。
同时,要求各化学企业在建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此外,还规定了化学工业区内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建筑设计标准,以确保企业和居民的安全。
二、化学工业区内的污染防控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染防控措施。
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
例如,对于有机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求其采取密闭生产和废气处理设施,以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同时,要求企业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并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储存,也有详细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威胁。
三、化学工业区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化学工业区管理的重要方面。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对化学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
此外,还要求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路线选择,也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安全运输和交通畅通。
四、化学工业区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化学工业区的监测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五、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挑战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化学工业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8•【字号】沪府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发[2002]4号)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
第三条(区域定位)化学工业区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面积为23.4平方公里。
第四条(建设方向和项目导向)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应当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法律保护)化学工业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管委会)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制订和修改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三)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四)为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和服务)管委会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1、如何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我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
落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2)每月召开一次车间主管会议,通报各车间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
(3)每月至少开展2次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并有责任人签名记录。
(4)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和管理有专人负责,当天出仓当天使用,用不完的当天入仓封存,不能留在车间过夜。
(5)特种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半年举行一次企业员工消防(灭火、逃生)演习。
(7)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车间主管、企业保安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如遇火灾时懂得组织工人逃生,懂得组织人员扑灭初期火苗,懂得釆取有效措施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虽然我们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上做了上述有效的监控,但是企业的消防安全还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隐患,例如:灭火器、消防栓没有检查登记卡,我们没法跟踪谁是责任人。
有时消防栓内没有消防水带但没有及时补上。
个别企业车间外的消防车通道堆放着大量的废品等等。
这些现象都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当然我们也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经验告诉我们,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
对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企业投资者安全生产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企业对消防设备设施资金的投入逐年提高,这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企业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明确。
每个企业都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明确,保证层层有人抓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几年来,东部工业园企业没有出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为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园区和企业关系更加和谐。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到企业了解情况化解矛盾,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企业干部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广大员工“珍惜生命,安全生产从我做起”的认识明显提高。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对象)凡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从业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尚未通过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四条(监管分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市、区县分级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察单位包括:(一)上海化学工业区;(二)洋山保税港区;(三)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本部);(四)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五)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本部);(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本部);(七)上海新奥九环车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八)上海星城石油有限公司(本部);(九)上海东海石油浦东公司(本部);(十)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含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十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十三)上海船舶工业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含正在搬迁的老江南)、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本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本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5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今年是落实“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关键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水平。
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系统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落实中央在沪企业、上海化学工业区以及有关控股(集团)公司系统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主要责任。
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及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结合换证由承担现状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价专篇,使用企业已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做过安全评价),填写《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网上登记,并做好数据的及时更新工作。
化工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化学工业区
2023 年安全生产监视检查打算为加强园区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分区属地责任,增加监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表达安全管控工作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依据《上海市2023 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23 年化工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打算。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协作市有关安全监管执法力气,催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削减事故总量,杜绝死亡事故。
今年园区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到达100%,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到达100%。
二、检查类别园区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三、检查安排〔一〕日常检查由安监处牵头,三区联动联控工作小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依据对口联系和检查分类〔附件1〕要求,原则上一类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二类企业每四个月检查一次,三类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综合检查由安委办牵头,管委会领导带队,三区联动联控工作小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结合每年春节、国庆重要节庆假日以及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
〔三〕专项检查依据《2023 年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任务表》〔附件2〕,落实日程安排,其中首部门为牵头单位,三区联动联控工作小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四、检查内容日常检查为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视检查的18 项内容〔附件3〕;综合检查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七个方面内容〔附件4〕;专项检查为各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生疏充分生疏监视检查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视检查顺当开展。
明确监视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杜绝责任盲区、责任真空。
〔二〕坚持标准落实“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工作要求,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监视检查工作标准,做到严检查、严执法、严惩罚、严整改、严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1〕130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化工设计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名录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重点监管名录通知》、《措施和原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及时把相关精神传达到有关部门和本地区、本系统每家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学习、全面自查,掌握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情况,查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开展的各项专项工作,开展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紧调查梳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认真对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抓紧梳理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涉及的企业名单,掌握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治理,并填写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登记表和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可从网站上下载),于2011年11月31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工业园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订《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国家级、市级、区级工业(开发)区和都市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第四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园区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业自我管理。
园区管理单位和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分别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入驻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或者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都市型和区级园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当派员参加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匡迪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品名表》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市经委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消防监督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审稿)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爱护国家财产,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进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工企业〔下称企业〕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3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制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治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差不多原那么第6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7条企业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行政首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9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10条厂长〔经理〕1、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同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治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治理人员。
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打算,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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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上海化学工业区
201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分区属地责任,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现安全管控工作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根据《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5年化工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配合市有关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杜绝死亡事故。
今年园区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到100%,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二、检查类别
园区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三、检查安排
(一)日常检查
由安监处牵头,三区联动联控工作小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对口联系和检查分类(附件1)要求,原则上一类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二类企业每四个月检查一次,三类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综合检查
由安委办牵头,管委会领导带队,三区联动联控工作小组、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结合每年春节、国庆重要节庆假日以及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
(三)专项检查
(一)
(二)强化考核
建立企业和承包商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完善安全生产惩戒制度。
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企业(承包商),由各监管部门梳理后报安委办列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重点考核内容。
(三)严格程序
每次检查行动须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参加,并明确主办人员。
严格执行“四不两直”工作制度,确保暗查暗访检查比率不少于全年监督检查的50%。
坚持打非治违、暗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教育“四个不间断”。
附件:1、化工区安全检查企业分类
2、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的18项内容
3、综合检查七方面内容
4、2015年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任务表
5、2015年园区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表
安委办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化工区安全检查企业分类
(55家)
一类(30家):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联恒异氰酸酯有限公司、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胜化工厂、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原化工厂、上海高桥石化化工事业一部、明尼苏达矿业制造特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华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上海申星化工厂、上海百联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优月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华谊聚合物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彤程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汉高化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弹性体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二类(16家):
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宁柏迪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洛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博德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昭和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欧诺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梯希爱(上海)化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沙提(上海)热熔胶有限公司、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金山厂、中石化催化剂上海分公司、优尔稀聚合物(上海)有限公司、卡博金艾美斯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鸿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三类(9家):
上海化学工业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中石化研究院、上海华凯酒店有限公司、森韦得实业有限公司。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的18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附件3:
综合检查七方面内容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
资格
证书的情况;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6)、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值守、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附件4:
2015年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任务表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六打六治”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市安监局、园区职能部门)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专项检查(时间:8-10月。
部门:安监处、消防支队)
三、危险化学品公共管道(管廊)专项检查(时间:4-5月。
部门:安监处、消防支队、质监执法支队)
四、危险化学品物流运输专项检查(时间:4-10月。
部门:市交通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安监处)
五、粉尘防爆专项检查(时间:4-6月。
部门:安监处、消防支队)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头看”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市安监局、安监处)
七、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市安监局、安监处)
八、职业病与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职卫办)
九、用工培训专项检查(时间:4-5月。
部门:安质监站)
十、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时间:4-6月。
部门:安监处、消防支队)
十一、隐患排查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市安监局、园区职能部门)
十二、汛期安全与暑降温专项检查(时间:5-9月。
部门:防汛办、安监处)
十三、检维修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安监处、消防支队)
十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时间:5-8月。
部门:公安分局)
十五、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间:5-9月。
部门:质监执法支队)
十六、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时间:全年。
部门:市安监局、安监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