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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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社会保障

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

(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

军人社会保障,指军人因战因公或其他原因,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时,军队、政府和社会所给予的物质帮助。

1、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

2、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

3、保障原因主要是因战因公

4、军人社会保障的本质是解决军人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问题,即国家和军队以法规形式保证军人不能劳动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1、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方面从现实生活水平的基本需要考虑,另一方面考虑其劳动贡献。军人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相比有明显的军事政治特征。

2、补偿因战因公造成军人人体伤亡的损失

3、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

4、保证社会经济发展

5、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军人保险

军人保险,指军人在丧失军事劳动能力,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军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军事劳动时,从军队、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这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通过军事法律、法规给予保证的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颁布了有关“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法规。(二)军人救济

军人救济,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的军人家庭和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所给的一种经济帮助和照顾。它是随机的,是救济或扶助部分或个别人员及其家庭在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意外和特殊的需要。

救济,按保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军队救济和政府救济。军队救济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其所需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分配;政府救济的对象是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其所需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再分配。

(三)军人福利

军人福利,是指用于满足军人物质和精神共同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事业以及能给军人减轻负担的各项措施。它的职责是满足军人在劳作和生活中产生的共同需要,通过为军人提供保障,帮助军人解决困难,保证军人正常和有效地从事各项工作。

军人福利一般具有两项职能:(1)保障职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2)褒奖职能。(四)军人社会优抚

军人社会优抚是军人社会优待和社会抚恤的统称。优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优待;抚恤包括抚慰和赈恤,抚慰即给予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安慰,赈恤即给予钱款或物质帮助。

军人社会优抚一般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等。

1、死亡抚恤。是按规定由政府向死亡者遗属提供的。其待遇标准依军人死亡的性质(牺牲、病故)、生前是否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生前收入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抚恤方式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一次性给付具有褒扬和补偿的性质;定期给付则具有救助性质。

2、伤残抚恤。一般分为战时伤残、平时伤残和因病伤残三类。伤残抚恤标准,一般根据军人致残的性质、类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生活能力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3、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有关法规和习俗对优抚军人提供经济和服务保障。优待的形式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服务的。经济的优待通常是向优待军人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优待既有生活性服务,又有生产性服务。

4、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经济和服务保障。经济保障包括发给退役者安置费、各种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活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5、退休安置。军人因年老或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用,赡养其终身。

三、我国军人社会保障

(一)我国军人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当时,为了扩大与巩固红军队伍,保证红军战斗力,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开展了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定了大量关于优待、抚恤和安置抗日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1940)、《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1941)、《优待抗日家属条例》(1943)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各种优待革命军人的条例、办法等。

新中国的军人优抚制度,是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优良传统,总结以往军人优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了五个优抚法规《革命烈士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抚恤暂行条例》

(二)我国现阶段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病伤待遇

我国对病伤军人是通过公费医疗与病伤补助双重办法给予物质帮助的。军队有关制度规定,军人发生病伤时,除自己负担单方成药的营养滋补药品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皆有军队负担,医疗和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凡因战、因工、因病致伤牙齿或致牙齿脱落,影响咀嚼,符合镶牙规定条件者,准予公费镶牙;凡患有近视,远视,散光,工作确实需要又符合规定配镜条件者,准予公费配镜。

这些规定对恢复与增强军人身体健康,降低病伤率,具有重要作用。

2、退休待遇

现行规定,军人退休后发给生活费,其退休生活费,按退休原因分为三类:

(1)因年龄或身体条件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

(2)因战因公伤残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

(3)有特殊贡献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

不同时期,不同职务,不同服务年限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标准不一样。

退休人员除发给退休费外,还发给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还发给车船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3、生育待遇

对于女军人,当怀孕和分娩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产假的长短和产假待遇的高低与国家的历来习惯、经济发展情况和人口政策有着密切关系。

我国军人保障制度规定:女军人凡生育一个孩子后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残废、死亡待遇

从造成军人残废、死亡的原因来分,可以分为因公残废、因公死亡,以及非因公残废、非因公死亡两类。

(1)革命烈士待遇。

革命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军队指战员。按牺牲性质可分为因战牺牲烈士和因公牺牲烈士。

我国对待烈士,除由政府对革命烈士妥为安葬外,还实行对革命烈士家属发给抚恤金制度。(2)革命军人伤残、死亡待遇

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给予抚恤待遇,其抚恤待遇,分为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两种。伤残抚恤金是发给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是发给继续在部队现役的,或退役以后参加工作的,或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

(3)军人家属的优待

革命烈士的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除享受国家抚恤外,还依法享受国家和群众给予的各种优待。

在国家优待方面主要包括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享有就业和入学优先权等。

群众优待主要是农村群众优待。

5、军人救济

军人救济一般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没有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实施。救济范围大致是:

(1)伤病员保健补助

(2)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3)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

(4)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6、军人福利待遇

军人福利包含能够满足军人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公益性事业及保障措施。

政府兴办的军人福利除由政府对死亡军人家属或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之外,包括对优抚对象减免税收,减免交通费,实行免费医疗,优先就业、就学和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对伤残军人实利福利性收养等。

军队兴办的军人福利主要是生活福利,目的是满足军人劳作过程中产生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为军人提供生活方便,解决生活上发生的困难。军队办福利一般分三类:

(1)为减轻军人生活负担和家务劳动而举办的集体物质生活福利事业,如食堂,住宅,医疗设施等。

(2)为活跃和丰富军人文化精神生活而兴办的精神生活福利事业,如文体团,图书馆,俱乐部等

(3)为照顾部分军人生活上的特殊开支,减轻其个人负担所建立的补助等制度,如文化生活补贴,探亲休假制度等。

7、退役待遇

(1)我国军人退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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