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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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Establish standards and manage them well. January 26, 202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 ,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的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5.停止使用的时间超过2年的;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540Mpa 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应当开罐检验;12.搪玻璃设备;二安全状况等级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 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时,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第六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一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二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三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四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五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六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七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二章年度检查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第十二条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二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第十四条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第十五条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八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十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十一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第十六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一压力表1.压力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表的选型;2压力表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检定有效期及其封印;3压力表外观、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4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的位置、开启标记及锁紧装置;5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二液位计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2液位计外观及附件;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或者盛装0 以下介质的液位计选型;4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时,液位计的防止泄漏保护装置;2.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1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3阀件固死;4出现假液位;5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6选型错误;7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三测温仪表1.测温仪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和检修制度;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2仪表及其防护装置破损;3仪表量程选择错误;四爆破片装置1.爆破片装置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2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1,检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4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图2,应当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5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图3,应当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6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图4,检查爆破片和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更换爆破片装置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更换期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更换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1爆破片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2爆破片安装方向错误的;3爆破片装置标定的爆破压力、温度和运行要求不符的;4使用中超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5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的压力表有压力显示或者截止阀打开后有气体漏出的;6爆破片装置泄漏的;3.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或者爆破片与安全阀并联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时,如果发现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或者铅封损坏时,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五安全阀1.安全阀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阀的选型是否正确;2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3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4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铅封是否完好;5安全阀是否泄漏;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1选型错误;2超过校验有效期;3铅封损坏;4安全阀泄漏;第十七条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年:1.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2.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不大于15%;3.安全阀内件的材料耐介质腐蚀;4.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5.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6.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及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二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三满足本条一款中1、3、4、5和二款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1.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20%但不得少于4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和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0%;2.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低度以及低度以下的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200℃;四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第十八条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九条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第三章全面检验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五使用登记证;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本条一至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第二十一条全面检验前,使用单位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它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三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四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五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六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七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八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九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十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十一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十二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第二十二条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第二十三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第二十四条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全面检验、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和出具检验报告等常规要求见图5,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第二十五条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宏观外观、结构以及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它必要的项目;一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以下检验检测方法:1.超声检测;2.射线检测;3.硬度测定;4.金相检验;5.化学分析或者光谱分析;图5检验的一般程序6.涡流检测;7.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8.气密性试验;9.声发射检测:10.其它;二宏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容器安全使用的要求,本规则第五章有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评定安全状况等级;1.外观检查1容器本体、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以肉眼或者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2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3紧固螺栓;4支承或者支座,大型容器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5排放疏水、排污装置;6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7多层包扎、热套容器的泄放孔;上述检查项目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当采用内窥镜或者其它方法进行检查;2.结构检查.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2开孔及补强;3角接;4搭接;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6封头端盖;7支座或者支承;8法兰;9排污口;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3.几何尺寸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脚尺寸;3同一断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直边部位的纵向皱折;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者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6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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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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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1.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和使用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定期检验规则。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4.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及时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定期检验的内容1.压力容器的外观检查:检查压力容器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存在严重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
2.压力容器的材料性能检测:通过取样检验,对压力容器材料进行拉伸试验、冲击试验等,评估材料的强度和韧性。
3.压力容器的密封性检查:对压力容器的各个连接处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泄漏现象。
4.压力容器的内部检查:通过对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清洁和检查,排除内部腐蚀、结垢等问题,并检查是否有内部剩余物。
5.压力容器的非破坏性检测:使用超声波、放射线、磁粉等非破坏性检测方法,检查压力容器的焊缝、接头等是否存在缺陷。
6.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检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7.压力容器的附件安装和连接方式检查:对压力容器的管道、阀门等连接方式进行检查,确保其牢固可靠。
8.压力容器的涂层防腐检查:对压力容器的防腐涂层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试压:对压力容器进行一定压力的试压,检查其是否有泄漏现象。
三、定期检验的频率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频率根据容器的使用环境、压力等级和容器材料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5年。
高压容器或危险容器的检验周期一般较短,为1-2年。
四、定期检验结果的处理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及时予以清理、保养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行修理、更换或报废。
五、定期检验的记录与备份对于每一次定期检验,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机构、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
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备份电子文件,以备将来参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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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该严格执行以下规则:1. 定期检验周期: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压力容器,要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通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一次,但对于一些高风险和高压力的压力容器,可能需要更加频繁的检验。
2.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查、液化气体容器的超声波检测、阀门的检查等内容,以确保所有部分的完好无损。
3. 检验标准:定期检验应当根据标准规定进行,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记录:对于每一次定期检验,都应当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信息,并建立检验档案,以备查阅。
5. 检验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对于液化气体容器的超声波检测应当具备相应的质检资格证书。
总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于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则非常明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特种设备,用于存储或者加工液态、气态或混合态物质,具有承受一定压力的特点。
其在化工、石油、电力、医药、冶金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因此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极高。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定相当严格,旨在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在定期检验中,首先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环境、工况和历史记录制订适当的检验计划,以确保检验的全面和有效性。
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压力容器结构、材质、密封性、防爆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等各个方面进行检查。
同时,对于液化气体容器还需进行超声波检测以探测表面缺陷、裂纹、变形及腐蚀等问题,以确保其内部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做出有效的修复和整改。
一旦发现严重的腐蚀、裂纹等问题,必须立即停用并进行维修,直至复查合格。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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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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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 年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
2010 年1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 年 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31 号文征求意见。
2010 年10 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 年1 月16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协调一致;根据5 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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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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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在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被广泛应用于输送液体、气体和其他物质。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压力管道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定期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点。
一、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或3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压、高温、腐蚀等,检验周期可能会缩短。
在检验周期内,需要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内部检测,以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外观检查中,需要对管道进行全面的视觉检查,包括管道的连接部分、支架、阀门、焊缝等。
检查人员需要注意管道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等情况,以及管道周围的环境是否存在损坏管道的可能性。
外观检查还需要对管道的标识、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内部检测除了外观检查,内部检测也是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重要内容。
内部检测主要包括超声波探伤、射线检测、磁粉探伤等技术手段。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检测人员发现管道内部的裂纹、腐蚀、疲劳等缺陷,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材料检测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中,材料检测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检验人员需要对管道的材料进行检测,包括管道的材质、厚度、硬度等。
通过材料检测,可以了解管道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材料疲劳、腐蚀等情况。
五、记录和报告在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需要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
记录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测、材料检测等内容,报告需要对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维护建议。
这些记录和报告对于管道的后续维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六、维护和修复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需要对管道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
对于一些轻微的缺陷,可以采取修复措施,如焊接、涂漆等。
对于严重的缺陷,可能需要更换管道或进行大规模的维修。
维护和修复工作需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以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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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腐蚀
1.腐蚀的分类(形态、成因)及危害(影响 因素复杂且变化;与其他危害交互作用; 检查困难)
2.分散点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不影响定级:
2.1 深度不超过厚度(扣除C2)1/3; 2.2 在 任 一 200mm 直 径 范 围 内 , 点 蚀 面 积 之 和
≤4500mm2 或沿任一直径点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mm。
评定)确定安全状况等级.
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
1.与原设计不符
1.1材质清楚、强度合格、无新缺陷,不影响定级; 2.2 确认用材不当产生新缺陷,4或5级; 2.3 罐车、液化气罐用沸腾钢,5级。
2.材质不明
2.1 无新缺陷,按Q235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一般 容器,3或4级(不应有的错误,从严掌握,设计 温度不得低于0℃)
3.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过小(高应力部 位交互影响),无新生缺陷,3级;确认因 布置产生新缺陷,4或5级
4.焊接结构
4.1 焊接结构的作用与选择 4.2 应采用全焊透结构而未采用,无新缺陷,3级;否则
4或5级.
三、不合理结构
5.开孔(强度削弱,应力集中)
5.1 位置不当,无新缺陷,一般容器2或3级;特殊要 求容器,3或4级
八、错边量及棱角
1.错边、棱角的成因、测量与危害 2.错边、棱角超出制造标准,按如下要求综
小厚度(T-C)不小于3mm; • 凹坑半长A≤1.4 RT; • 凹坑半宽B不小于凹坑深度C的3倍。
四、表面裂纹
3.打磨形成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不需补焊,
不影响定级
3.2 进行无量纲参数计算的凹坑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凹坑缺陷无量纲参数Go的计算:
Go=
C A
T RT
式中,T为凹坑所在部位容器的壁厚(取实测壁厚 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mm);R为容器平均 半径(mm)。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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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 引言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常用的设备之一,其安全性对于生产过程的稳定运行和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维护,本文档即为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下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 检验周期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以下周期进行:•高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中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低于1.6MPa):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低压容器(工作压力小于0.2MPa):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外部观察外部观察应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异常情况;•容器附件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稳固。
3.2. 内部检验内部检验应根据容器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容器内部是否有腐蚀、结垢、沉积物等;•如果容器内部可以进入,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包括容器内部焊缝、支撑、热交换器等。
3.3. 泄漏测试对压力容器进行泄漏测试,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是否存在泄漏;•泄漏的位置和程度。
3.4. 附件检验对容器的附属设备进行检验,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准确;•容器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其他附件的使用情况。
4. 检验报告每次检验完成后,应当制作相应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日期和地点;•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容器型号、序号等;•检验内容和结果;•如有异常情况,则应记录异常的具体情况;•检验后的处理意见。
5. 检验记录与追溯每一次的定期检验都应当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并且保留到下一次定期检验结束。
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基本信息;•检验日期和地点;•检验内容和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为了方便追溯,每一次的检验记录应当进行编号,并且按照编号进行归档。
定期检验规则
![定期检验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8d12503b7360b4c2e3f6444.png)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定期检验的结论主要包括检验时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许用/监控参数(主要包括许用/监控压力、温度、介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3839669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5a.png)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包括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和安全设备检验。
第四条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结果将作为车辆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检验合格的车辆予以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整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车辆检验制度第九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年检验周期到来前一个月内,将机动车辆交由指定人员进行预检,并填写预检报告。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预检工作包括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内部机械设备检查、车辆安全设备检查等。
第十一条预检报告上应当详细记录车辆在各项检查中的情况,包括车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预检报告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预检报告应当及时交由指定人员,由指定人员对报告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预检报告评估结果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如果预检报告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预检报告,以备定期检验时使用。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工作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有效和准确。
第十九条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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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电梯使用不当:如超载、撞击、强行开门等
管理不善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日常检查和 维护
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照规 定进行定期检 查和维护
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 定进行安全管 理和培训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救援演 练和处置
认识消防
消防知识
1
火灾分类:A类火 灾、B类火灾、C类 火灾、D类火灾、E
03
利用工具: 利用电梯内 的灭火器、 消防栓等工 具进行自救。
04
互救:在确 保自身安全 的前提下, 帮助他人逃 生。
05
报警:及 时拨打119 报警,寻 求专业救 援。
谢谢
电梯机械故障:电梯部件损坏或磨损,可能 导致电梯运行异常或停止
电梯电气故障:电气系统故障可能导致电梯 无法正常启动、停止或运行,甚至引发火灾
安全隐患
01
电梯故障:如突然停止、超速、坠落等
02
电梯门故障:如门无法关闭、门夹人等
03 电梯部件损坏:如钢丝绳断裂、制动器失灵等
04 电梯维护不当:如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
制定逃生计划。
熟悉环境:平时要熟悉电梯周围的 环境,了解安全出口的位置,以便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逃生路
线。
利用电梯:在火灾发生时,如果电 梯没有损坏,可以乘坐电梯逃生。 但是,如果电梯已经损坏或者停电,
则不能乘坐电梯逃生。
走楼梯:如果电梯不能使用,应该 走楼梯逃生。在走楼梯时,要尽量 降低身体重心,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02 03
04
在电梯内设 置灭火器、 消防栓等消 防设施,确 保消防设施 完好有效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 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
措施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333ce57f78a6529657d5320.png)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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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定期检验的结论主要包括检验时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许用/监控参数(主要包括许用/监控压力、温度、介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第七条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8条的规定办理;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条采用新的评定方法、新的检测技术,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新的评定方法、新的检测技术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应当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四)压力容器安装竣工文件;(五)使用登记证;(六)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上一次定期检验报告;(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九)有关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方案,竣工资料,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本条(一)至(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
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时,检验机构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情况。
资料审查发现容器无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或者使用登记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三)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露出金属光泽;(四)需要进行开罐检验的压力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五)需要进行开罐检验的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
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六)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
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七)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八)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九)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十)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十一)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十二)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第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根据需要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一)压力容器外表面无可靠的防腐蚀措施的;(二)隔热层有破损、失效的;(三)有隔热层下腐蚀和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四)无法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查,需要外壁检查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五)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对检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
第十八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检验人员应当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项目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为主,必要时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密封紧固件检查、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查、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宏观检查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检查压力容器表面裂纹、腐蚀、变形等情况以及结构、隔热层、衬里等是否满足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要求。
宏观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裂纹、鼓包、机械损伤、变形、泄漏、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过热等;(二)内外表面的腐蚀;(三)不合理结构及新生缺陷,包括封头主要参数、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开孔位置及补强等(适用于首次定期检验);(四)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裂纹、泄漏、腐蚀等;(五)纵、环焊缝的布置、型式及其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对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以后的定期检验中重点检查有问题部位的新生缺陷(适用于首次定期检验时);(六)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七)支承或者支座,大型压力容器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多支座卧式压力容器的支座膨胀孔等;(八)压力容器排放(疏水、排污)装置以及多层包扎、热套压力容器泄放孔的堵塞、腐蚀、沉积物;(九)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功能。
第二十三条隔热层、衬里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隔热层的破损、脱落、潮湿,有隔热层下腐蚀倾向和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拆除保温层进一步检查;(二)衬里层的破损、腐蚀、裂纹或脱落,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有可能引起压力容器本体缺陷腐蚀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三)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