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石油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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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石油
台州
根据目前上游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情况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文件规定,近日,台州市发改委调整市区管道液化石油气基准价格。其中,居民用户用气基准价由16元/立方米调整为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用气基准价调整由20.5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上下浮动幅度≤10%。新政策于2016年5月13日起执行。
金华
经成本审核,金华市区管道石油气购气成本变动已达到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4月1日起下调市区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具体为:居民生活用气,从现行的18元/立方米调整为1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气,从现行的21元/立方米调整为19元/立方米。
天然气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高压管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04元调整为2.29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9元调整为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08元调整为2.41元。上述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为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区政府同意,余杭区物价局公布了《关于余杭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余价[2015]20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一)按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阶梯用气量276立方米(含)以下,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10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用气量在276-480立方米(含)之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72元;第三阶梯用气量为48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65元。
(二)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
(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文件精神,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1元。
二、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根据《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余杭实际,建立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如下:
(一)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
(二)计算公式。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损耗率)。其中,管网输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但上限为5%。
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三)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时,由企业向区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区物价局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
实施,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对低保、困难家庭实行补贴
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居民用气价格调
整的影响,按现行区级救助圈对象范围,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在原困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电、气(燃料)定额货币补贴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10元。
四、余杭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的通知》(余价〔2007〕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物价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