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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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军转: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

福建军转: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

福建军转: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政策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福建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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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直和中央在榕各单位,驻榕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办法,现将《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4月13日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施意见为做好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以下简称省(中)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及全国、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分配办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省(中)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计划下达根据年度省(中)直单位接收任务,按照各单位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结合近三年接收数量,拟定各单位的安置计划。

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安置计划。

计划下达后,各接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坚决维护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严肃性,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三、安置步骤第一阶段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省下达省(中)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后,政法、行政执法和监管等部门、单位,继续实行“公开职位、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他单位也要逐步推行竞争上岗的安置办法。

符合在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参加省(中)直单位的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省(中)直单位双向选择确定的时限(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为准),原则上在统一组织的竞争上岗考试结束后30天截止。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㈣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第一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户口对军转干部转业的影响和对策: 1,本人户口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

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

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

如果军转干部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

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

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e,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干部的。

以参加高考报名“前”的本人户口或家庭户口为安置地。

但是现在个别地区,以你成为干部“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但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年限。

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

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

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

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军转干考试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1-5)

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1-5)

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海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海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海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臵。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各级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

各市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接收、安臵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琼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臵任务。

第二章接收条件及安置地点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臵,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臵。

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省安臵:(一)原籍我省或从我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入伍地为高考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下同);(二)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我省的;(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四)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我省,且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我省或从我省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我省的;(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在我省的;(七)自主择业的、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 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转工作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公务员局字体:【大】【中】【小】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 3 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13 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 ] 8 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 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

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告诉你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告诉你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昨天,闲云发出了《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中篇,今天继续把下篇呈献给大家。

截止目前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已全部刊发完毕,如果今后再有新的安置政策规定,闲云将及时刊发。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

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

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

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

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

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发文机关】自主择业的军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时间】2002.01.0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 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

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安置军转政策军转待遇军转安置办法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p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p
?解困措施:
?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以昌吉州上年度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②在职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③下岗失业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的养老保险;从今年起以上年度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6.5%的医疗保险和36元的大病保险;⑤发放医疗补助。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0-1000元的医疗补助,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⑥发放取暖费。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⑦个案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⑧重点补助人员。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参加过核实验、1954年11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
?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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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

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1)保障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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