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天津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天津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一、项目背景天津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城市,工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天津市决定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该项目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项目目标1.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通过安装监测设备和建设监测网络,建立起覆盖全市的自动监控系统,实现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全面监测。
2. 实时监测数据采集: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实时采集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监测中心。
3. 数据分析与处理: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应的报表和分析结果,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4. 预警与应急响应:建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环境污染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响应,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步骤1. 系统设计与规划: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和规划,包括监测设备的选型、布局和网络建设等。
2. 设备安装与调试:根据设计方案,对各个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数据采集与传输:监测设备采集到的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监测中心,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4. 数据分析与处理:监测中心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生成报表和分析结果。
5. 建立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建立环境污染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 完善运维体系: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管理体系,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四、项目成果1. 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提升了天津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能力,实现了对环境污染的全面监测。
2. 数据分析与报告生成:监测中心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应的报表和分析结果,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3. 应急响应能力提升:建立了环境污染的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提升了应急响应能力。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
(1)自动监控系统专用接入设备 1 套:用于与排污企业现场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实时 通讯,确保传输链路正常稳定连接。同时,企业端接口也必须能响应监控中心对数据主动 采集的要求。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 (环函[2007]241 号)
(2) 监控端 CTI 语音专用交换机 1 套:至少支持 4 路外线,4 路内线,可脱离计算机 或服务器独立工作,至少满足 20000 小时录音记录要求,支持传真、短信功能,支持人工 值班和电脑值班。IVR 及座席软件必须与国家统一开发核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众监 督与现场执法管理系统”配套。
(3)实时报警接收设备 1 套:能够与企业端现场监控设备联网,实时接收企业端发送 的报警数据包,同时满足接收现场设备报警信息的需要。
4.1.2.5 显示系统环境
(1)投影单元:配置一类投影单元。 (2) 控制系统 1 套:配置一类投影控制系统。 (3)矩阵切换系统 1 套:配置一类矩阵切换系统。 (4)音响系统 1 套:包括 4 个音箱、调音台、无线麦克、碟机等。 上述设备配置详细性能参数参看附录 A。
4.1.2.6 网络及安全系统
(1)路由器 1 个:4 个插槽、包转发率 1MPPS,3 个 10/100/1000M 端口。 (2)交换机1个:三层,背板带宽 64Gbps,线速转发能力大于 13.2Mpps,包转发率 48Mpps,6 个业务插槽。 (3)硬件防火墙1个:标配 4FE,支持 1 个扩展槽,可选的接口模块包括 1FE/2FE /4FE,最高支持 8FE,提供 1 个配置口(CON)、1 个备份口(AUX),带 VPN。 (4)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1 套:具有 1 个千兆监听接口,RJ45 及光纤接口可选择,还 可以扩充 1 个千兆监听接口,同时具有 1 个百兆管理端口。支持加密传输,可以使用桌面 操作系统,支持与防火墙联动,可以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多个控制台可同时管理多个探测 引擎支持桌面操作系统。 (5)网络防病毒软件1套:网络威胁自动防御,在无需干预的前提下,不间断地为 局域网络提供防护,使其免受病毒、蠕虫和其他各种恶意代码的威胁,支持 50 用户。 (6)网管软件1套:能够支持网管协议的网管软件平台、网管支撑软件、网管工作 平台和支撑网管协议的网络设备组成。能够提供网络系统的配置、故障、性能及网络用户 分布方面的基本管理。具有高级警报处理、网络仿真、策略管理和故障标记等功能。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冀环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断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责任。
各地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各职责部门,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8〕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要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都要对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完整的有效性审核档案。
对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总分析整理,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务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合格标志。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管理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应用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使通过审核的数据在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要加强培训。
各地要根据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报名接受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人取得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及运行项目绩效评价整体指
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 管理、数据处理、监控响应及处置、数据应用等工 得1分,否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况。
作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该项分值1分。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的, 得1分,否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续上 续上 续上 续上 页页页页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和规范
该项分值2分。制度执行到位的,得2分,否则根据 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范,得1分,否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的有效执行情况。
该项分值1分。分项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3个国 分项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3个国发软件技术鉴 发软件技术鉴定等资料齐全并归档的,得1分,否则 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该项分值1分。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 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
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
该项分值1分。项目设有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得1 分,否则为0分。
绩效目标 合理性和 指标明确
性
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是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 否合理,绩效指标是否 4 清晰、细化、可衡量, 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 绩效指标是否具有可量化性和可考核性 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息支撑等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根据实际情况酌 落实到位
情扣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名称 分值 名称 分值
三级指标 名称 分值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评分标准*
续上 续上 项目质量 页 页 可控性
该项分值1.5分。在项目建设期内各级环保部门是否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 开展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保障项目质量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版(0823)
CAEPI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 of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发布2017-8-1实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9)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1)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继宏、刘真贞、孙海林、陶骏、刘志、刘虹、罗四国、刘佳威、陈楠、田一平、赵娜、张思伟、张明、李虹杰、周发武、赵峰、郑第、郑利娟、王为、窦凯、张世杰、王治舵、彭功伟、王齐鸣、周峰、乐文志。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 号)一、必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0年,在GDP 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削减10%,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
在“十一五”开局之年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594.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1431.3万吨,两项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分别比2005年增长1.8%和1.2%,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为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这一约束性目标的完成,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三大体系,从而通过严格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手段将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占全国主要污染物负荷65%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是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是监督重点污染源是否完成污染物减排指标的有效手段。
二、我局的职责与任务以及项目现状(一)职责与任务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局长令第28号)规定: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3)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4)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5)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6)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固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某市环函[2010]219号关于下发《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市)环境保护局、相关排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的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8]88号)(六)《四川省火电企业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06]125号)(七)《四川省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原省环保局川环发[2002]266号)(八)《四川省重点污染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程序》(川环办发[2008]183号)(九)《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十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十二)《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60号)二、验收条件(一)被验收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全部建设竣工。
(二)被验收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验收监测(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监测必须经市环境监测站认定并接受市环境监测站的抽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一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一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一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一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
(1)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 1 套: 建立统一格式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基 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污状况、排污数据等数据库,加入实时监控数据, 形成动态的、全国联网的污染源排污情况监控台帐,在统一采集的基础上,统一核定排污 数据,为减排考核服务。
4.1.2.6 网络及安全系统
(1)路由器 1 个:4 个插槽、包转发率 1MPPS,3 个 10/100/1000M 端口。 (2)交换机1个:三层,背板带宽 64Gbps,线速转发能力大于 13.2Mpps,包转发率 48Mpps,6 个业务插槽。 (3)硬件防火墙1个:标配 4FE,支持 1 个扩展槽,可选的接口模块包括 1FE/2FE /4FE,最高支持 8FE,提供 1 个配置口(CON)、1 个备份口(AUX),带 VPN。 (4)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1 套:具有 1 个千兆监听接口,RJ45 及光纤接口可选择,还 可以扩充 1 个千兆监听接口,同时具有 1 个百兆管理端口。支持加密传输,可以使用桌面 操作系统,支持与防火墙联动,可以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多个控制台可同时管理多个探测 引擎支持桌面操作系统。 (5)网络防病毒软件1套:网络威胁自动防御,在无需干预的前提下,不间断地为 局域网络提供防护,使其免受病毒、蠕虫和其他各种恶意代码的威胁,支持 50 用户。 (6)网管软件1套:能够支持网管协议的网管软件平台、网管支撑软件、网管工作 平台和支撑网管协议的网络设备组成。能够提供网络系统的配置、故障、性能及网络用户 分布方面的基本管理。具有高级警报处理、网络仿真、策略管理和故障标记等功能。
4.1.2.4 监控端专用设备
(1)自动监控系统专用接入设备 1 套:用于与排污企业现场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实时 通讯,确保传输链路正常稳定连接。同时,企业端接口也必须能响应监控中心对数据主动 采集的要求。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湘环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环发[2008]73号)各市州环保局: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确认《招标技术方案》。
按照8月29日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工作会议所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现场端安装与第三方运营招标技术要求》,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10月10日前回函省环保局监察总队。
传真:0731~5464642。
2、确保省级财政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最近,省财政已向市州下达全省2008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补助资金2512万元。
请各市州局立即与本市州财政联系,严格按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下一步对项目的统一招标要求实施,建议建成联网验收一家、拨付到位一家,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关于需安装与运营在线设施的排法企业名录。
去年10月以来,省环保局先后2次书面征求各市州局关于安装在线监控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调整意见,根据各市州上报情况,我省明确了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名单,并已上报环保部。
有关需安装和运营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湘环发[2008]67号《关于下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进行了明确,中央财政、环保部将以此依据进行检查,各市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
各市州个别因项目实施中关停、淘汰的企业,调整应按市州总体数和已建、新建水、气源数不变的原则,尽可能从2007年国控污染源中选取替代,调整情况在10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监察总队,并及时与本市政财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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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一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一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一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一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2、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烟气排放SO: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符合《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流量计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2007)、《CJ /T 3017—93浅水流量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等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电气指标应参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数据指标应符合《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
独立设置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要求。
三、现场安装1、排放口规范化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
2、监控站房要求监控站房与排放口采样点距离应小于50米。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
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m2房顶最低处高度不低于2.2米。
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
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
功率不小于6KW;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用户意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站房电源开关的设置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
3、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污水排放口应按照《JJG 711一90明渠堰槽流量计》或《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的有关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以便测量污水排放流量。
堰槽应避免适用精度不高的玻璃钢材质,流量较小的排放口应避免使用巴氏槽。
(1)污水采样系统安装要求采样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在线监测仪器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
采样系统应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顺水流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
对于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采样系统取水位置应在排放口采样断面的中心。
采样点水位不应小于0.5m,当一般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lm时,在水深的l/2处采样,并应设置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
并应同时设置人工采样口和供自动采样器采样的采样口,以便做比对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
采样系统的构造应保障在0℃以下可以工作并不至被损坏,应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和防腐设施。
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
取水管应能保证监测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
采样头应做适当固定,防止随意挪动。
(2)COD在线监测仪安装仪器安装位置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电磁干扰和振动。
现场在线监测仪应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并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
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仪器的维护。
现场监测仪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必须稳固固定在监测用房的墙上,防止钢瓶跌倒。
(3)废液回收对于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l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应符合《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维护和取样平台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应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3的要求。
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
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置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
(2)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为便于CEMS的定期比对和校验,CEMS取样点位处应具有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的位置应满足《GB/T16157一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1和4.2.2的要求。
5、数据采集传输仪本条指独立设置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对集成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可参照执行。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的安装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应安装于监控站房内,一般应采用壁挂式安装,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引入数采仪的电缆或导线要求数采仪电源引入线应避免与一次仪表共电,各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cm的余量。
屏蔽线应遵守单端接地的原则。
线全部接完后,数采仪过线孔的防护帽必须旋紧,以起到防护效果。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仪器,通电前必须装好GPRS/CDMA的天线。
(3)数采仪与一次仪表的连接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模拟接口: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数采仪的模拟接口负载电阻为250Ω,对应标准电流信号的4—20mA(兼容0—20mA/l一5V/0—5V),接口线长度要看测量仪表的负载能力而定,一般连线长度≤500米。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232):采用3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米。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485):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00米。
四、整体调试l、安装准备:现场仪表均进行单独上电测试正常后,要按照符合各自仪表的安装规范要求安装固定。
现场监控系统要求的上、下水,压缩空气(或空压机)均应准备就绪。
仪表间连线完毕,且检查无误。
电源线、信号线(模拟和数字的)、电话线、网线等电气连线的布线,应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布线规范。
信号线应采用屏蔽抗干扰措施,屏蔽层应单端接地,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信号损失。
通讯线路(电话线、网线)、SIM卡(GPRS、CDMA)完好,并测试使用正常。
整理电线、电缆,清理现场环境。
2、设置与测试设置各类仪器的工作参数。
对于模拟输出的测量仪表,调整模拟输出对应的量程。
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显示结果与测量仪表的一致性:要求模拟输出接口对比误差≤0.2%;要求数。
字输出接口的仪表数值完全对应,滞后时间≤30秒(监测仪器自身的滞后不算在内)。
设置通讯参数,采用测试软件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3、启动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