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制作王景义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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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流程一、立案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
立案应当填写《林业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立案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时限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不签名或不在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
三、审查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专门事项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四、告知与听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有权要求听证。
听证的程序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执行。
五、作出处罚决定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结果,经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期限等事项,并加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六、送达与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备案。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林业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以上是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流程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的执法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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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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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第七条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二)案件的法律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五)案件的处理意见;(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第十二条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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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
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月4日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四章送达和执行第五章案件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五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地市级和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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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2010-04-27 21:07:33)转载▼分类:工作标签:教育────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二、调查取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
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
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
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制作(王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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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笔录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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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徐×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 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 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 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 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 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 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一款: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
×
20林11登保×字[
]第( )号 NO 0603540 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
被登记 姓 名
李某
性别 男
年龄 48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
×工作×单×位
× 住×址×
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一 条第二款: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 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 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 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 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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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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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其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
第二章处罚的合用与范围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于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的规定,伤害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二)违反规定从事砍伐、采伐、移栽、搬运、销售林木等活动,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林地、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等,并导致严重后果;(三)冒用、盗用、转让、出租、出借、贩卖林业行政许可证、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象,骗取林业行政许可、补贴、奖励等;(五)对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威胁、吓唬、侮辱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六)故意损毁林业基础设施、林业防火设施、植树造林成果和其他与林业密切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处罚对象、违法次数等方面因素,依法确定处罚种类、数额和幅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程序环节:(一)立案阶段;(二)调查取证阶段;(三)听证阶段;(四)作出处罚决定阶段;(五)执行阶段。
第九条立案:(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检举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经过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于不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赋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
第十条调查取证:(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调查、勘验、检查、抽样、鉴定和问询等方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和情况。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7025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69.png)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 课件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 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4020893b5901020207409cf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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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力的原则; 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 处罚救济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10.责令限期恢复 原状 2.罚款
9.限期更新造林
3.没收
种类
8.责令补种树木 4.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
备案 填写决定书 制作笔录 表明执法身份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 程序
审批(法制机构);
处罚决定; 送达回执;
实物收据或放生记录等,立卷归档。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1)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 为发生; (2)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7.吊销许可证 6.暂扣许可证
5.责令停产停业
四、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一)受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 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受案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 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 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不予立案。”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 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cc08271cff00bed5b9f31ddc.png)
姓 名 工作单位 住 址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受案人 意见 承办机构 审核意 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立案登记(审批)表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准确填写案由及案件来源。 (二)有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
(一)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案件来源应注明 本 机关发现、单位或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二)违法嫌疑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违法嫌疑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职 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
一、案卷目录 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四、立案登记(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查封(暂扣)通知书 十、解除查封(暂扣)通知书
十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四、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五、抽样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 十六、案件鉴定聘请书 十七、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 十八、案件调取证据通知书 十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二十、听证通知书
(三)有案件简要情况。 (四)有受案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 签名及日期,同意立案的,提出具体承办人。 (六)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 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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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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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林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文明执法、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林业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加强对林业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采取听证、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六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幅度、执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实行罚缴分离,罚款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三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对林业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罚款幅度为:第十六条依法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
三、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现或者接到林业违规行为的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三)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四)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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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原,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亨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违法行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七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经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插原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依法委插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么插手续,并由委插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蛀管部门备案。
委插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授委插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插组织在委插范围内,以委插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插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区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九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简述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
![简述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https://img.taocdn.com/s3/m/daf3e84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45.png)
简述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
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林业行政管理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林业行政主体或者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立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采取调查取证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要求提供书证、物证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 审查与裁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实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裁量处罚。
4. 发出处罚决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向被处罚主体发出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措施。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主体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需按照决定书上的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6. 追究法律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与补充。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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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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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林业局
哈林堪字 [2011]第×号
标题 案件综合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6 × × ×林业局
现场勘验照片
7 黑龙江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林业厅原木和直接用原木 价格表(指导价格)
8
× × ×林业局
×林罚意字 [2011]第×号
× × ×林业局 2011年9月5日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
201林1立字[× ]第( )号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案件性质
受案机关 × × ×林业局 受案时间
姓名 违
法 工作单位 嫌 疑 单位名称 人
法定代表人
李某 ×××
性别 住址 地址 职务
滥伐林木案件 2011年8月28日
男 年龄 48 ×××
2011年8月28日,× × ×林业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李某在没有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 下,将位于×村× × 的自家承包林地内的6株杨树无证砍伐,已经转移到自家院里。 我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现地进行调查。
经调查:李某于2011年8月27日,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自家承包林地内 的6株杨树无证砍伐。
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人员、事情经过等〕
2011年8月28日早9点40分× ×林业局接到举报电话, 称李某将位于× ×村× ×的自家承包林地内的6株杨树 无证砍伐,已经转移到自家院里。
建议立案。 李× ×
受案人意见
(2签0名11或者8盖章2)8
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款: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 NO 0门600依40据0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 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 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 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滥伐林木 李某
李×× 王 ××
2011年8月28日
2011年9月4日
结案日期
归档日期
2011年9月15日
长保期管(期限或30年)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
卷内目录
序 号
作者
文号
1 × × ×林业局
2
× × ×林业局
×林立字 [2011]第×号
3
× × ×林业局
×林登保字 [2011]第×号
4 × × ×林业局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 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 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 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 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 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 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 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2011. 8.30
2011. 9.1
2011. 9.4
页码 1 2 3
4-7 8 9
10-11 12
13
14-15
2011.
11 × × ×林业局 ×林罚没字[2011] ×号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9.5
16
12
工商 银行
罚款收据
2011. 9.10
17
13 × × ×林业局
备考表
案件综合材料
行政机关 负责人 批示
同意立案。 × × ×
(签20名11 或者8 盖2章8 )
年月日
证据有灭失的可能申请登记保存证据,请 备 注 局长批示。李× × 2011年8月28日
同意登记保存。 × × × 2011年8月28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一 条第二款: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 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 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经勘验:李某砍伐的6株杨树,胸径为10-12厘米。 经计算:单株原木材积为0.0384-0.095立方米不等,合计原木材积为 0.3686立方米, 按照该地区人工林杨树出材率70%计算,合计立木蓄积为0.5266立方米。依据《黑龙江 省林业厅原木价格表(指导价格)》中杨树原木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50元,计算出其滥 伐林木价值350元/立方米×0.3686立方米=1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1、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 129元×2倍=258元; 2、责令其在2012年5月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的5倍树木,即6株×5倍=30株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9
× × ×林业局
×林罚权告字 [2011]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10
× × ×林业局
×林罚书字 [2011]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1.9.5
2011. 8.28 2011. 8.28
2011. 8.28 2011. 8.28 2011. 8.28
2010.11.16
案例
2011年8月28日上午9点40分× ×林业局接到举报电 话,称李某将位于× ×村× ×的自家承包林地内的6 株杨树无证砍伐,已经转移到自家院里。
案卷编号 案由
违法行为人 承办人
业局
———————————————————
正卷
×林罚书字[2011]第( × )号
卷宗排列顺序
(一)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主要应当包括顺序号、作者、文号、标题、日期、 页码等项目,每份文书材料按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二)案件结案报告或综合材料 (三)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四)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或者暂扣通知单 (五)调查取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填写听证权利告知 书,制作听证申请笔录,不予受理的填写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召开 听证会的填写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会笔录及听证报告并依法作出决定) (八)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作为所送达文书材料的附 件,在编排卷内目录时与该文书材料编在一起,不另编顺序号) (十)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或罚款票据等相关执行文书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材料)。 (十二)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