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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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

第 一 、 督 制 约 机 制存 在 缺 陷 。孟 德 斯 鸠 在 《 法 的精 监 论
神》 中指 出 :一 切 有 权 力 的 人都 容易 滥 用权 力 。 是 万 古 不 “ 这 易 的 一 条 经 验 , 防止 滥 用权 力 。 必 须 以权 力制 约 权 力 。 要 就 ” 虽 然 我 国 建 立 了很 多 的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如
益 、 门 利 益 , 用 司法 职 权 从 事 非 法 行 为 。 我 国 , 法 机 部 利 在 司 关 通 常 包 括 人 民 法 院 、 民检 察 院 、 安 机 关 、 家 安 全 机 人 公 国 关 、 狱机关等 。 监
关于司 法腐败的 法社会学 思考
侯 庆 奇 魏 亚 斐2 ,
(. 1 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 山东
2 郑 州 市检 察 院 , 南 . 河 郑州
监 督 、 大 对 司 法 权 的 监 督 、 众 舆 论 监 督 和 新 闻媒 体 , 人 群 以 及 司 法 机 关 内部 制 约 机 制 。然 而 各种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存 在 缺 陷, 能形成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或不受监督局面 。 可 第 二 、 法腐 败 的 另 一 外 在 原 因是 地 方 行 政 权 力 腐 败 司 的推 动 。所 谓 地 方 保 护 主义 实 质 上 就 是 地 方 行 政 权 力 与 司 法权 力 相 勾 结 , 同 完 成 某 中 交 易 、 同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共 共 共
维普资讯
20 0 6年 l O月
理 论 观 察
The y tc Ob e v ton or e i s rai
Aug., 0 6 20
Se i lNo. N o 5 ra 41 .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引言概述:腐败案件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面对腐败案件,我们需要进行自我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正文内容:1. 政府监管不力1.1 缺乏有效的监察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在发现腐败问题时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权力,导致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打击。

1.2 腐败案件的审查不严格:政府在审查腐败案件时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导致腐败分子逃避惩罚的机会增加。

2. 法律法规不健全2.1 法律制度漏洞:腐败案件的发生与法律制度的漏洞密切相关,法律对于腐败行为的定义和惩罚措施不够明确,容易被腐败分子钻空子。

2.2 法律执行不力:法律对于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劲,导致腐败分子不受到足够的惩罚。

3. 教育体系存在问题3.1 缺乏道德教育:教育体系在培养学生时缺乏对道德和廉洁的教育,导致一些人对腐败行为的认识模糊,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沼。

3.2 缺乏法律意识:教育体系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够,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不强,容易成为腐败分子的潜在对象。

4. 社会风气不健康4.1 追求权力和财富:社会风气普遍追求权力和财富,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容易陷入腐败行为。

4.2 缺乏公民意识:社会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不够,人们缺乏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

5. 媒体监督不力5.1 媒体失去独立性:媒体在报道腐败案件时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政府和腐败分子的操控,导致真相被掩盖。

5.2 缺乏深入调查:媒体在报道腐败案件时缺乏深入调查和追踪,容易只报道表面问题,无法揭示腐败背后的真相。

总结: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我们需要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教育体系、社会风气和媒体监督等方面进行改进。

政府应加强监管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教育的投入,培养公民意识,同时媒体应保持独立性,加强调查报道。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减少腐败案的发生,建设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程亮摘要本文指出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外部监督体制的缺陷、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内在司法道德的缺位构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整治司法环境和确保自身职业素质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途径。

关键词司法腐败原因途径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0-01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

笔者认为,司法腐败现象涉及社会环境、监督体制和道德建设等问题,因此从法社会学角度来解释司法腐败现象,寻求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不无裨益。

一、司法腐败的涵义分析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著名社会学家科塞认为,越轨行为有三个层次:其一是非正式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习俗;其二是不道德的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道德;其三是非法的越轨行为——违反的规范是社会法律。

从上述司法腐败概念出发,司法腐败是最为严重的越轨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司法腐败作为一个极难根治的社会痼疾,成因自十分复杂。

笔者以为,法社会学主要从社会中的政治、哲学、道德、传统等诸多因素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来研究这一问题。

(一)监督体制的缺陷1.立法机关监督的悬置。

《宪法》第12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最高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立法监督、通过人大代表和人大会议进行监督、通过对法官的任免进行监督等进行监督。

但由于这些规定未能够具体化,实践中立法机关监督的效果并不尽人意。

2.法律机关监督的错位。

《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通过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制约审判机关来进行监督等进行监督。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司法是社会的一道重要法治之门,负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责任和司法错误也时有发生。

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我们需要从中汲取教训并进行深刻反思。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独立、客观地行使权力,确保审判公正、程序合法。

司法机关的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保证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错误时有发生。

这些错误可能来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人为疏忽、信息不全、主观偏见等。

有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压力干扰,或者个人的偏见和偏执影响了对案件的判断。

这些错误不仅会导致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还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然而,面对司法责任和错误,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并进行深刻反思。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将有助于遏制司法错误的发生,并及时纠正。

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此外,公众也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和建设中来。

通过透明度和公开性,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行,从而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并促进司法体系的公正。

对于已经发生的司法错误,我们还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司法机关应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找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该勇于正视错误,虚心接受批评和指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

在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的教训和反思中,我们应该看到改进的希望。

司法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机构,其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错误。

然而,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机制,持续完善司法系统,并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审判、法治社会。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政治体制的演变还是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权力滥用和腐败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定义。

权力滥用是指拥有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职权违规,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腐败则是指行使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了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使犯罪行为受到惩罚,提高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应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加强培训和改革。

司法机关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主要执法力量,只有司法机关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所以,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非常重要。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重要因素。

公众对于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持续关注,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而且,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全民共治的氛围,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在国际层面,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常常伴随着国际交往,国际合作可以帮助我们共同制定标准和原则,并相互协助追逃外逃的腐败分子。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打破腐败犯罪的国界,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然而,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问题。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

只有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廉洁、诚信的价值观,才能真正杜绝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发生。

最后,应当加强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预防工作。

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需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综上所述,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挑战与应对

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挑战与应对

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挑战与应对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宁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本文将就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贪污腐败:一些监狱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索贿、受贿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监狱的公信力和正常运转。

2. 权力寻租:一些监狱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罪犯提供特殊待遇,甚至参与犯罪活动,以获取金钱、权力或其他好处。

3. 财务违规:一些监狱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虚报冒领、滥发奖金等问题,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和有效监管缺失。

4. 走私案件:一些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勾结,从事走私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并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监狱体系的公信力,也给社会治安和罪犯改造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腐败问题的挑战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不公平: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导致一部分罪犯受到特殊待遇,而其他罪犯则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

2. 罪犯改造难度增加:监狱工作人员的贪污、权力寻租行为,容易导致监狱内部治安混乱,使得罪犯的改造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3. 社会安全问题:腐败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贿赂等手段逃脱法律制裁,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腐败问题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监狱体系中的腐败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狱体系的监管工作,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确保监狱工作人员依法行事。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监狱体系中腐败问题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设立更加有效的举报渠道和保护机制,为揭发和打击腐败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3. 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法律职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增强他们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11篇)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11篇)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11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1篇: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听到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

通过对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使大家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加坚定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基层一线部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体现了司法局的形象,通过对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的学习,形成如下体会:1、工作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体会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日常工作中要用规范的工作用语与社区矫正人员、帮教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提高文明树立司法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司法服务。

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心里想着群众,感情亲近群众,言行尊重群众。

2、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注重工作细节,工作无小事,每一项工作都是大事,都要认真对待。

要自觉充实自己,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实在在的寄托。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首先,要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谨言慎行,增加透明度,规范程序,按制度办事;其次,要改变作风,履行职责、秉公办事,遇事多协商,防微杜渐,实实在在地多做实事。

3、反腐倡廉,必须做到警钟常鸣。

警示教育活动是我们党推进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反腐倡廉关系执政党的命运,是永葆执政党青春常在、充满活力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对腐败的认识与反腐败的启示

对腐败的认识与反腐败的启示

对腐败的认识与反腐败的启示腐败,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球各国都面临的挑战。

腐败不仅仅是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分配的社会弊病,更会削弱国家治理能力、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甚至对社会秩序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腐败的深刻认识以及反腐败的有效启示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腐败的认识腐败,广义上是指公职人员和社会成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侵蚀了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狭义上,腐败这一现象还与权力滥用以及渎职失职等因素息息相关。

腐败的形式广泛多样,涉及领域可以包括政府、商业、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

腐败并非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需要两个或多个相互合作的主体来实现。

腐败行为的核心在于权力滥用和私欲膨胀,那些名利场上的风云人物以及那些权力的滥用者,往往会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不正当的私利。

此外,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制度约束的不足、监督机制的松散等因素有关。

二、腐败的危害腐败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腐败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与不公平分配。

当权力滥用者违规违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频繁敛财,导致公共资源的流失,减少正当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腐败会破坏公正的竞争环境,阻碍良性发展。

权力滥用者往往会利用职务之便拉拢关系,使得茶几上的公平竞争变得扭曲与不健康。

此外,腐败还会增加政府的治理成本,削弱其能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三、反腐败的启示要想有效地反腐败,我们需要认识到腐败的复杂性以及其潜在的风险。

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借鉴的:1. 遏制权力滥用权力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限制权力滥用,是打击腐败的第一步。

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加强监察职能,增加权力滥用者的风险感,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行为。

2. 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是反腐败的重要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

要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建设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事务的管理流程和程序。

3. 推动透明化透明化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公平

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公平

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公平在社会学视角下,司法公平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司法公平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应当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司法公平的重要性、现状及影响因素,并提出促进司法公平的建议。

首先,司法公平在社会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如果司法不公,就会导致社会不公,加剧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只有确保司法公平,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公平并不是完全实现。

首先,一些地方性的法律适用不够统一,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不利于司法公平的实现。

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可能存在腐败现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司法不公。

再者,一些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公平对待,由于缺乏资源和信息,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促进司法公平,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能够获得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总之,司法公平是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确保司法公平,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促进司法公平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司法公平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法制教育来对抗贪污腐败。

本文将探讨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首先,法制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教育方式,侧重于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尊重程度。

在贪污腐败问题上,法制教育可以让公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贪污腐败的危害性,增强反对贪污腐败的决心。

其次,法制教育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法律约束力的认同和遵守。

通过法制教育,可以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以法律规范为准绳,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抵制贪污腐败。

法制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意识到腐败违法行为的不可取,使其自觉远离贪污腐败的诱惑。

此外,法制教育还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法律素质是指公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正确的法律思维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制教育通过向公民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其识别贪污腐败行为的能力,增强其主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可以使公民更加关注法律尊严,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

然而,法制教育对于抗击贪污腐败问题并非完全有效和可行。

首先,法制教育需要大量的投入和教育资源。

要实现全民法制教育,需要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同时,法制教育的效果也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维护。

短期内就能够见效的法制教育方案并不容易实现。

其次,法制教育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冲击。

在实际中,政府的决策、社会环境以及道德观念等因素都会对法制教育的效果产生影响。

如果社会道德观念低下,法制意识淡薄,那么即使进行了法制教育,也很难实现对贪污腐败的有效抵制。

此外,只依靠法制教育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贪污腐败不仅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更需要改善法律环境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司法官员受贿行为分析

对司法官员受贿行为分析

对司法官员受贿行为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

所谓“官商勾结”,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对于司法官员来说,受贿行为无疑是最危险的,也是最不可容忍的。

首先,受贿行为极易导致司法失公。

司法官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人物,所以必须要保证他们的廉洁。

但一旦司法官员接受了贿赂,他们就会忘记自己的职责,不再关注公正,甚至扭曲法律,以满足自己私人利益和权力欲望,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引发严重的政治后果,还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造成极大破坏,危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其次,受贿行为容易引起司法工作的滞后。

受贿行为常常涉及“把案子办了”的交易,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正义,也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贿赂钱款会让司法工作变得虚伪,不得不进行僵局性的审理和调查,最终只会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导致公正审判的打乱和延误,让犯罪分子侥幸逃脱。

再次,受贿行为也会对社会引发不良影响。

司法机关是公共权力的具体体现,司法官员是代表公正法律的官员,因此司法机关的每一种失误都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如果司法官员在执法中存在贪污现象,那么这必将令人民群众感到失望,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令社会中的负面情绪不断激增。

最后,受贿行为也会对司法官员自身造成极大危害。

一旦司法官员卷入贪污案件,不仅会遭受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的制裁,甚至会被开除公职并失去合法的收入来源,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生活失去保障。

一旦受贿被发现,司法官员还可能面临繁重的法律责任和惨痛的人间炼狱。

综上所述,对司法官员的受贿行为必须加以严肃打击。

应该加大对司法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明确权责界限。

同时,制定制度性的监控手段,如不定期抽查、督促会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严厉惩治违规行为,保证廉洁司法的实现。

同时,司法官员也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树立清廉意识、强化职业荣誉感,以避免成为贪腐之路上的牺牲品。

抑制司法官员受贿行为,是中国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必要前提。

司法腐败之社会人文环境因素探析

司法腐败之社会人文环境因素探析

司法腐败之社会人文环境因素探析[摘要]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在人文环境之中,历史文化传统、现代人文理念与司法腐败都有着一定的关联,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推进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保持社会道德与舆论的高压态势,才能推进反腐进程。

[关键词]司法腐败;历史文化传统;现代人文理念腐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而司法腐败则是加速这颗毒瘤蔓延的生长剂。

从犯罪学或者越轨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司法腐败是“犯罪”或“越轨”的一个种类,应从“环境”和“素质”两个方面来理解犯罪或越轨的原因。

即,作为犯罪或越轨的发生机理,外部的“环境”因素与个人的“素质”因素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的。

一、司法腐败的现状和危害去年,重庆“打黑”短短数月内,重庆市公安系统即有二十多名处级以上警官、一百多名警员纷纷落马。

随之,又一集体沦陷的司法“城堡”——重庆市法院系统亦被收复。

此后,这股肃清司法腐败的强力旋风席卷全国,全国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相继查处了一批又一批涉及司法腐败的官员,既有省部级的司法高官,也有基层普通司法、执法人员。

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如果司法本身出现腐败,那么它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它不仅会玷污法律的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毁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更严重的是,它还将危及政权的稳定,所谓“司法不公,政权危矣”!因此,近年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也始终把司法腐败作为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惩治力度。

为何司法腐败如此盛行,甚至是令人震撼?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笔者仅以社会人文环境视野,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人文观念入手剖析司法腐败的复杂成因。

二、人文环境下的司法腐败之原因探析(一)历史文化传统与司法腐败1.伦理性文化之“熟人”社会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以熟人为纽带的关系社会。

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体会

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体会

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体会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体会反腐倡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正确方向。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江泽民同志关于司法腐败是最大腐败的论述,为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

这些年来,各级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清晰,方向明确,措施得当,工作扎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加强党组(党委)的领导,是反腐倡廉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完成。

这些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党委)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注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对重要工作、重要案件和棘手问题,一把手亲自过问,既较好地解决了问题,又保持了队伍的稳定。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各级党组(党委)的坚强领导是反腐倡廉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紧紧围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不断拓宽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域。

全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各项业务工作,贴近中心,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使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向监狱、劳教这一重点领域深入,向监督难度比较大的法律服务领域深入,向群众关注的人财物管理领域深入,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新的业务领域深入,不断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注意突出重点,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发展。

针对司法行政系统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做好工作,并以此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发展。

就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来说,警察队伍是重点;就工作对象来说,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是重点;就工作领域来说,行政审批、执法执纪和人财物管理是重点;就源头治腐来说,体制机制改革是重点。

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环境专项整治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司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旨在分析司法环境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提供参考。

二、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问题:虽然司法环境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司法腐败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司法人员作风漂浮、权力寻租、办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仍然突出。

2. 司法效率低下:部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拖延办案、久拖不决的现象,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3. 司法公开程度不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部分法院对案件信息披露不充分,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4. 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制约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5. 法官队伍建设滞后:部分法官素质不高,难以胜任司法工作,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建议1.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司法队伍;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加大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2.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案件,杜绝拖延办案、久拖不决的现象;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进度的跟踪和监督。

3. 深化司法公开:司法机关要加大案件信息披露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公开效果。

4.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实现司法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5. 强化法治宣传和教育:加大对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总结优化司法环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针对司法环境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开度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

公正司法国内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国内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国内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在中国,为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法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正司法国内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

首先,公正司法对于打击腐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而坚决的斗争,而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核心力量,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院依法审判并惩治腐败分子,严肃查处一切腐败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其次,公正司法加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威慑力。

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效力使得腐败分子无所遁形,也使得那些可能会受到腐败诱惑的人望而却步。

只有在法院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下,才能够使整个社会都意识到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形成拒腐防变的氛围。

再次,公正司法通过审判公正来保障公民权益。

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法院不仅仅是对腐败分子进行审判,更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力量。

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所有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外,公正司法的实施还提升了社会的信任度。

面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时候,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

然而,只有法院始终保持公正的形象,才能够获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公众对法院的认可和信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反腐倡廉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最后,公正司法国内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仅仅是为了惩治腐败分子,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一案一决」、「法不阿贵、富、有权者」等原则都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和实施。

这些原则的实施不仅保障了每个案例的公平处理,更积极地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正司法国内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可以从多个方面得到体现。

法院在打击腐败、维护公民权益以及提升社会信任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同时,法院不断提升自身的公正性和效力,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法学反腐倡廉研究

法学反腐倡廉研究

法学反腐倡廉研究反腐倡廉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法学研究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法学反腐倡廉研究旨在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以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促进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本文将从法学反腐倡廉的概念、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学反腐倡廉的概念和意义。

法学反腐倡廉是指对腐败问题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研究和探索。

腐败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和预防腐败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政府机关的廉洁高效运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法学反腐倡廉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我们可以从法学反腐倡廉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来进一步探讨。

法学反腐倡廉的研究内容包括腐败的定义、种类、原因、后果以及打击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制定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法律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同时,法学反腐倡廉的研究方法也非常多样化,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等。

这些方法的运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索腐败问题,并为治理腐败提供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学反腐倡廉研究中,需要重视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的角度。

法律制度是预防和打击腐败的重要保障,包括反腐败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同时,法治建设也是反腐倡廉研究中不可忽视的方面,包括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司法独立的保障等等。

只有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推动法治进程,才能够根本性地解决腐败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法学反腐倡廉研究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腐败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严重。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法学反腐倡廉研究与其他学科的跨界合作和创新。

例如,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和方法,来深入揭示腐败的本质和机制。

关于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

关于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

关于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成因及对策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近年来,由于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对司法机关的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监督乏力,致使司法领域违法违纪现象濒发,自2008年以来,我局关于民警违法违纪查处了2起违法违纪案件,这严重侵蚀民主与法制的大厦,进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就我局查处的2起违法违纪案件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形成原因以及对策预防方面作具体的阐述。

作如下报告:一、表现近年来,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可谓是五花八门。

有的利用公款融洽感情,突出表现在司法部门内部及其它相关部门用“公款”互相宴请,搞所谓的“通融关系”、“联谊活动”;有的干警结成多个结义、拜把子怪圈,互相利用,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有的干警放弃职守,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有的干警“黑白不分”,被黑恶势力收买利用,充当黑恶势力不法经营的“保护伞”、“黑后台”;有的与大款们打得十分火热,与他们“称兄道弟”、“亲密无间”,严重损害了政法干警的形象;有的经不起社会上灯红酒绿的诱惑,以吃喝玩乐为人生追求,敛钱财,进酒楼,泡舞池,养情妇,最终走向毁灭;有的面对来自各方面的人情关系的压力,一些人不敢撕破脸皮,坚持原则,而是情大于法,搞法外施恩,以致出了问题;有的存有侥幸心理,如福建省顺昌县黑恶案件中“落水”的干警普遍有一种心态,认为别人送礼是一种回报,且都是单纯联系,一对一的事情,不会被发现,“朋友”、“哥们”有求于己不会告密。

一次、两次都过关了,三次、四次就心安理得了等等。

二、原因一些司法干警经不起金钱、物欲和美色的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诸多诱因;既有外界的不良因素,也有自身素质的缺陷。

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封建遗习,根深蒂固。

谋求权力庇护,结成利益同盟,建立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与无法推脱的人情,是中国古代社会官场文化的一大特色。

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

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

浅论司法腐败的成因与遏制[摘要]司法腐败在社会学意义上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并在发展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辩证法,即发端于个人心理的堕落,助长于社会心理的病变,终止于国家制度的瘫痪。

遏制司法腐败应当重点把握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按照系统科学方法采取防治措施,在元素、结构和环境三者间创造和谐关系,以达到司法系统拒腐防变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腐败;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国家制度司法腐败是国家公权力腐败的一种具体形态,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①在司法活动中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司法等具体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愈加密切,而司法腐败对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也日渐凸显,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笔者认为,司法腐败并非一党一国的个别弊病,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普遍型病态现象,它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发展上存在一个有机的辩证逻辑,有效把握这一逻辑将有助于系统理解司法腐败的成因,从而总结出多管齐下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举措。

一、司法腐败原因的社会学观察(一)个人心理层面观察——司法人员的名实之悖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具备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群体,而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则是这一群体出现了名实之悖。

法律工作本身即是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运用于杂多的社会事实,以判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实现“名实相符”,作为司法腐败的首要表现形式,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心理的腐化蜕变最易被人们查知,而这一腐化蜕变的过程还存在一个由个体向群体的发展趋势,形成名实之悖的两个不同阶段。

名实之悖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将法律作为做买卖、谈生意的筹码。

司法工作者毕竟是肉身凡胎,在他们身上并存着法律意志、机关意志以及个人意志,意志间的冲突在个人心理层面产成了滋生腐败的直接温床,“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 [1],因个人心理扭曲而将个人不法利益、集团关系利益置于法律公共利益之上,是他们背弃捍卫法律神圣使命,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引言概述:腐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使社会资源流失,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在面对腐败案件时,我们应该进行自我反思,从个人和社会层面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针对腐败案的自我反思。

正文内容:1. 公民责任1.1 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正确对待权力和财富。

1.2 公民参与: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通过监督和参与,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1.3 公民举报: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积极揭发腐败行为,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法治建设2.1 加强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2 严惩腐败分子:建立高效的司法机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确保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2.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的发生。

3. 政府治理3.1 透明度和公开性: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减少腐败的机会。

3.2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廉洁政府和公职人员进行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3.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度。

4. 教育体制4.1 价值观教育:加强教育体制的改革,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

4.2 建立诚信教育: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遵守规则、守信用的意识和能力。

4.3 教师职业道德: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操守,为学生树立榜样。

5. 国际合作5.1 信息交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共同应对腐败问题。

5.2 资金追踪:加强国际间的资金追踪合作,打击跨国腐败行为,防止腐败分子的资金流动。

5.3 双边协议: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议,共同制定反腐败措施,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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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虽然我国建立了很多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群众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

然而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可能形成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或不受监督局面。

第二、司法腐败的另一外在原因是地方行政权力腐败的推动。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实质上就是地方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勾结,共同完成某中交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共I司完成腐败行为。

虽然司法部门是个独立的业务系统,但其干部任命、人员组成、财务开支等都属地方管辖。

因此各级司法部门必然与地方权势形成某种特殊联系,地方越小此种联系就越紧密,司法腐败也越发严重。

司法腐败在许多小地方成为地方行政权腐败和地方黑势力的保护伞。

第三、司法体制的弊端。

我国诉讼模式与西方职权主义模式类似。

职权主义模式虽然不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但却会加重司法腐败。

这是因为职权主义对司法人员约束少。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当事人相对来说是消极被动的;司法机关权力大,当事人权力小。

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当事人缺乏积极主动性形不成其对司法机关有利的监督。

三、防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司法腐败与其他腐败现象往往交织衍生,互为因果。

因此,防治司法腐败应属于整个反腐倡廉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应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国民素质教育等宏观角度来统筹部署,落实标本兼治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

防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是从体制入手,构建防治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体制。

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首先,严把司法队伍进人关。

从源头上控制腐败,对司法人员进入从专业、学历、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提出要求和标准,并且严格执行。

其次,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再次,探索和推广司法机关基层改革。

如实行领导责任制,领导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管好下属,下属出现问题,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末位淘汰等制度,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使司法机关廉洁、高效地运作。

首先,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改革庭审,审判公开,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

其次,健全司法机关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重点在于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严惩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裁判的违法行为。

再次,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司法机关活动和司法人员个人情况的公开性。

3.改革司法体制,从体制上防止司法权异化。

我国司法机关现行的组织体制、财经体制必须改革,以构建防治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机制。

首先,改革司法机关的组织体制。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批准。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可以考虑修改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次,改革司法机关的财经体制。

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的财经体制,同时,为了不增加中央财政的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按上一级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数额,向上一级财政交纳同额款项。

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费等收入统一上缴国库,纳入国家财政收支。

“人性化”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人文环境和谐社会的基础李超“人性化”表达了人类发展到今天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是人类朝着全面发展的方向迈出的时代脚步,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也是党的宗旨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

即它是创造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前提,更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

因此,做好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要落在满足人们的各种正当需求上,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人文环境的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思想观念、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问题。

新时期如何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具有更丰富的内涵,适应时代的要求,本人认为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性化”。

一、要与时俱进讲政治所谓讲政治,就是要做到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旗帜鲜明。

在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的问题上,必须坚定不移。

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性原则,从政治上、大局上去把握每个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为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提供思想保障,是其它工作的生命线。

为此,作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更重要的是强化时代意识和需求意识,要把握时代脉博,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站在时代的前沿,研究群众的需求,有的放矢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许多新阶层、新群体的出现,思想政治工作对象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关键是要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努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体现时代特征。

二、要强化职能、科学管理一是强化政工职能。

配齐配强政工干部,以专职为主,其他兼职人员为辅,建立统一协调的推动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衔接、多方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制。

确保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项项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落得实。

二是明确目标职责。

明确政工干部的职责,将任务量化,责任细化,措施硬化,标准统一化,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

增强政工干部工作职责意识,克服人浮于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把抓思想政治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考核机制。

本着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从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措施、教育艺术、教育效果、组织管理、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成果等方面,设置考核政工干部的内容,并制订具体的考评方法和标准,以便于操作。

把考核的实绩与年度奖金挂钩,成绩突出给予重奖,并列入业绩考核指标,把它作为干部使用和升降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包括政策激励、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政策激励是对政工干部给予晋升、住房、子女入学、伤病等方面在政策上给与倾斜优惠;物质激励是颁发奖品、奖金,增加福利等;精神激励是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推广先进事迹等。

使政工干部从政策、物质及精神的激励中受到鼓舞,激发高昂的工作热情,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尽其责。

三、要重在创新工作机制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思想政治工作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努力建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机制。

才能为思想政治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带来质的升华和飞跃,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在不断改革创新中愈来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一是在内容上创新。

教育内容单一、死板,是以往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病。

说到思想政治工作,人们自然就会想到开会、学文件、批评教育。

对内容单调,生硬死板的思想政治教育,人们普遍抱着逆反心理,排斥的情绪,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很难收到成效。

一个人正确的世界观的形成,高尚情操的培育,是通过各种内容、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各种层次的教育、影响,循序渐进,才能达到的。

所以,思想政治工作要注入新的内容,给人以新的启迪和影响,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是在方式上创新。

以往做思想政治工作,都是采取灌输式、说教式的传统方法,教育形式单调,多年以来一直延续自上而下的教育方式方法。

上级开大会,下级开小会,层层开会;上级下达任务,下级安排任务,层层布置任务。

一个活动全员参加,统一行动、齐步走,规定动作多,自选动作少。

这种“收发室”、“传声筒”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难免产生形式主义,很难收到成效。

在新的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要摒弃原来的教育方式方法。

通过开展喜闻乐见、寓教于乐教育方式,增强教育趣味性,灵活性、实效性。

如演讲比赛、座谈会、文艺晚会、展览会、参观、文体活动、事迹报告、形势任务教育等陶冶职工的思想情操。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人性化”的要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以人为本,尊重、理解、关心人,要有人情味。

其着眼点应当放在不断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特别是较高层次的需求上,使人们的潜能和创造力得到充分的发挥,促进德、能、勤、绩全面发展,塑造符合时代特征要求的健康人格,这是“人性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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