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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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古代的侦查机制,在古代中央集权和王权至上的思想影响下形成了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合为一体的特点。同时在人治大于法治,皇权第一的古代社会,审判充分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刑讯也就毫无意外的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其功能被人为的异化了。这些机制的非科学性,严重的阻碍了古代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积重难返,就是现今进行的侦查机制的改革也不能完全摆脱其影响。因此,对中国古代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兴衰成败,取其精华弃其糟泊。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机制的改革会有一定程度的意义。

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史料,从刑事司法体系、刑事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古代侦查机制所表露的一些现象和规律进行了分析、研究,也对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形成和演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探索。

二、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一)依附于审判的侦查机制

1.封建社会前期

犯罪和侦查是一对孪生兄弟,犯罪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侦查几乎是和犯罪同时出现,有了犯罪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侦查,从而维护阶级统治,国家社会安定。

东周的侦查机制。根据《周礼· 秋官· 司寇》可

知,周朝“设官分职”的“ 掌邦禁”和“掌邦国”是“刑官之属” 。中央诉讼机关称司寇,其下设置“司剌”专职侦查讯问,并设有负责侦查案件事实的“禁暴氏” 一职。

春秋时期的侦查机制随着社会的变革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体系上更加完善,出现了许多与侦查职能有关的官职。根据《周礼》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诸侯列国出现的具体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有: 司稽、禁暴士等。这些官职的职能与现代防暴警察、巡逻警察相似,都负有侦查犯罪的任务。由此可见,社会变革时期的春秋时代,侦查机制在横向上得到丰富和发展,但侦查的地位在根本上还是没有变化。

2.封建社会时期

(1) 秦汉时期的侦查机制。秦朝的统治者对京师的治安非常重视,对京师的治安采取朝廷的中尉、京师的军政长官中尉和内史双重负责制。秦代地方上则是设立“亭” 、“游缴” 、“里正和伍老” 。《后汉书·百官志》记载: “ 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究” 。

可以看出来秦朝设置这些官员来负责侦查案件,维护治安。汉朝大多数承袭秦朝的制度,“亭” 是汉朝基层行政单位,与秦朝的

“ 里正和伍佬”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协

查办案的任务。

(2) 隋唐时期的侦查机制。隋代中央机构中掌管京师治安的是左右武侯府,执掌昼夜巡查,执捕奸非,警卫皇帝的任务。地方行使侦查工作的有法

护参军、司法参军、兵刑参军、士令、丞等。县一级与侦查有关的有户、兵、法等曹佐及市令等员。唐朝大体上沿袭隋朝的相应侦查机制,但也有自己的特色。据《新唐书· 百官志》记载,府、州、县职官中还设有“ 市令一人,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负有侦查打击扰乱市场犯罪的职责。

基层侦查机制中,唐代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两级,其中: 乡一级组织基本上是虚构的,里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里设里正,由县司选定,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和治安管理,其职责是“ 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税。”其中,“检查非违”就包含了治安管理和调查犯罪的内容。

总体上来讲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 三司分工” ,其中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司法监督机关。这一时期虽然在司法职能上出现了分工,但是侦查职能依旧没有独立出来,其自身价值仍然没有体现出来。

(3) 隋唐以后的侦查机制。宋朝在中央和地方诉讼机关内分设左右两司,一个叫巡检司,一个叫县尉司。宋代统治者依靠前者维持大城市、农村、河道、海上、驿道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依靠后者维持一般城镇的社会治安。这两司分管侦讯和判决,侦查职能出现一定的独立性。此外,宋代在“三司” 制度上增设“ 审刑院” 。在地方,路、州、县行政长官兼任侦查职能,路下也设置“三司” ,其中

“提点刑狱司”专掌侦讯。

明朝侦查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秘密侦查机关的建立和发展。主要

有“东厂” 、“西厂” 、“锦衣卫

” 、“五城兵马总司” 等机关。并且这些机关直接向皇帝负责,其职能根据《明史纪事本末》记载: “ 大权小事,方言巷语,悉探以闻。” 这些秘密的侦查机构,为滥用侦查权提供了温床。同时,明朝后期逐步剥夺三司的司法权赋予宦官,就造成了宦官法外侦查权的极度膨胀。

综上所述,古代侦查机制在纵向和横向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呈现三位一体的状态下,侦查依旧处于从属地位。究其原因是在“ 中央集权,王权至高无上,人治大于法治”思想熏染下,侦查机制的畸形发展。这样的侦查程序是审判的附庸和从属,制约着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案件受理机制的逐渐完善立案是司法机关侦查案件和审理案件的开始,因此立案这项程序也就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受理案件的机制,推动了侦查机制向前发展。

1.自诉制度

西周时期,自诉制度开始出现。到了秦朝时,诉讼制度已经

有了固定的模式。《封诊式· 穴盛》中曾记载: “某里士五乙告日” ,这句话中“告日”就是报案的意思。到了汉朝时便有了口头报案和书面报案之分,是一种进步。而唐朝则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明确了办案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唐律疏义· 斗讼》中记载“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 即告其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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