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州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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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一、实施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3、《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859号)5、《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二、实施内容(一)轨道交通工程1、围蔽形式、标准、压顶造型严格按照《广州地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相关规定执行。

2、采用砖墙围蔽的,墙体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墙应砌筑墙脚,高度不得低于50厘米,墙脚和墙柱外侧粘贴瓷砖,每隔6米在柱帽顶安装圆型节能灯具,电压应低于36V,并采取措施保证用电安全。

3、采用非砖墙围蔽的,鼓励采用可再生循环利用的预制板新型材料及钢架可装配式材料进行围蔽,围蔽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板柱顶应设置造型,每隔一根立柱须在柱顶安装圆型节能灯具,电压应低于36V,并采取措施保证用电安全,各单元四边须加固压边。

(二)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1、采用连续、封闭围墙搭设,鼓励采用可再生循环利用的预制板新型材料进行围蔽。

2、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应砌筑墙脚和墙柱,墙脚高度不得低于50厘米,墙脚和墙柱外侧粘贴瓷砖,墙柱之间距离不超过3米,墙体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砌筑,鼓励采用可再生循环利用的预制板新型材料作为墙体,每隔6米在柱帽顶安装圆型节能灯具,电压应低于36V,并采取措施保证用电安全,外墙面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

3、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各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1、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或钢架围板封闭,鼓励采用钢架可装配式材料2、围板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板柱顶应设置造型,每隔一根立柱须在柱顶安装圆型节能灯具,电压应低于36V,并采取措施保证用电安全,各单元四边须加固压边。

建筑幕墙管理制度

建筑幕墙管理制度

建筑幕墙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幕墙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掌控,在项目中的有效应用。

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涉及建筑幕墙的工作,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质检和维护等职能部门。

二、术语和定义1.建筑幕墙: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包围系统,包含外墙保温、隔热、遮险、装饰等功能。

2.设计:指建筑幕墙设计部门,负责订立建筑幕墙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技术要求。

3.采购:指建筑幕墙料子采购部门,负责选定合适的料子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4.施工:指建筑幕墙施工部门,负责实施建筑幕墙的施工工作。

5.质检:指建筑幕墙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对建筑幕墙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6.维护:指建筑幕墙维护部门,负责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管理标准3.1 设计管理1.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保持与行业技术要求的同步。

2.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3.设计人员应乐观与采购、施工、质检等部门沟通,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施工执行的顺利进行。

4.设计更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整。

3.2 采购管理1.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制度,并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

2.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的料子符合设计和工程要求,并督促供应商供应相关质量和技术证明文件。

3.采购合同应明确料子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紧要条款,合同签订后不得随便更改。

4.采购人员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采购,并确保料子的及时交付。

3.3 施工管理1.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2.施工前应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和工艺流程,并报备相关部门。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人员和资产的安全。

4.施工人员应依照设计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违反设计和工艺要求进行任何修改。

5.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包含施工过程、施工人员以及使用的料子等,以备后续追责和查验。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解读《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安全,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规章,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如下:一是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办法》在遵循上位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实务需要,明确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列明了应该履行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的义务,并规定了其在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种权责相统一的法律规范,更能保障我市玻璃幕墙使用安全,从而达到维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是源头保障公共安全《办法》注重从源头加强防控,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办法》规定了两类禁止: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得设置玻璃幕墙。

2.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于以下区域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设置防护设施:1.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

2.临街建筑。

3.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三是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首先,市主管部门将运用“互联网+”的思想改善管理方式,建立信息化系统平台,掌握本市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其次,玻璃幕墙建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将履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维护责任主体维护,保证公共安全。

第三,在情况危急时,由政府先行实施维修更换消除危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再行追偿权利。

四是落实玻璃幕墙的维护费用《办法》明确了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进行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我市自2012年起就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或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欠交、拖交维修资金的现象,确保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17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17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出有关施工安装的技术要求并对幕墙材料、幕墙结构设计和加工制作部件等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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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投标限额及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要将建筑幕墙工程单独发包的,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须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发包,具备建筑幕墙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不得分包与转包。
第十三条对玻璃幕墙产品制作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生产制作玻璃幕墙产品的企业,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无玻璃幕墙产品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玻璃幕墙产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玻璃幕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玻璃幕墙材料及产品的准用证制度。未获得《准用证》的玻璃幕墙产品一律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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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施工安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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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原材料及产品管理
第十一条玻璃幕墙单元组件试样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单元组件试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二条结构硅酮胶是保证建筑幕墙工程整体结构安全和质量的关键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与测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结构硅酮胶严禁用于建筑幕墙工程。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建〔1997〕16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章原材料及产品管理
第五章施工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件、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幕墙工程管理办法

幕墙工程管理办法

幕墙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幕墙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种重要构件,不仅具有美观的外观效果,还能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和安全性能。

然而,由于幕墙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施工和管理往往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因此,制定科学的幕墙工程管理办法,对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进度、控制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幕墙工程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幕墙工程管理的起点,涉及到幕墙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构造方案。

在这个阶段,需要明确设计目标、施工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要求。

同时,需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2. 材料采购与质量控制幕墙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可靠性和美观度。

因此,在材料采购环节,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选择和验收。

同时,在原料的加工、制作和运输过程中,也需要进行严密的质量监控。

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幕墙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明确各项施工工序和质量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的规范和安全。

4. 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是幕墙工程管理的最后一环。

通过对幕墙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实地验收,可以评估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专业的验收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三、幕墙工程管理的注意事项1. 加强安全管理幕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强化安全管理。

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方案,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加强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

2. 配备专业人员幕墙工程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需要配备一支专业的施工和管理团队。

这包括设计师、工程师、技术人员等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和管理幕墙工程的各个环节。

3. 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是幕墙工程管理的核心要求,需要从源头上抓好质量控制。

对幕墙单位的管理制度

对幕墙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幕墙单位的管理,提高幕墙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幕墙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第三条幕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幕墙单位设立项目管理部,负责幕墙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下设以下部门及职责:1. 设计部:负责幕墙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业主要求。

2. 施工部:负责幕墙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

3. 监理部:负责对幕墙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4. 采购部:负责幕墙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验收和管理工作。

5. 质量管理部:负责幕墙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六条设计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幕墙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设计部在接到项目任务后,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特点和业主需求,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施工前,施工部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部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材料管理第十三条采购部应按照工程需求,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四条材料进场前,采购部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材料验收合格后,应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质量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应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质量管理部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幕墙工程公司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幕墙工程公司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幕墙工程公司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公司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幕墙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组织管理1. 公司设立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组成。

2. 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负责。

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员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质量员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材料员负责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1. 质量目标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控制措施(1)加强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2)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3)加强质量检验和验收,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安全管理1.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安全控制措施(1)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3)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进度管理1. 进度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任务。

2. 进度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进度管理制度,加强进度控制和协调,确保工程进度。

3. 进度控制措施(1)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施工任务和完成时间。

幕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幕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幕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幕墙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

三、项目管理要求1. 项目策划(1)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幕墙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规模、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

(2)设计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幕墙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项目要求。

2. 施工准备(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合同,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工艺、质量要求等。

3. 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整洁、有序,施工材料堆放整齐。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质量控制(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进度控制(1)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定期检查进度,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6. 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四、项目验收1.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符合要求。

2. 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档案管理1. 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

2.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整理归档,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幕墙的管理制度

幕墙的管理制度

幕墙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幕墙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幕墙的质量和安全,本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测等全部环节。

第三条幕墙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幕墙管理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幕墙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幕墙的安全稳定使用。

第六条加强对幕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

第七条幕墙管理应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制定和解释,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幕墙工程。

第二章幕墙设计管理第九条幕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并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幕墙设计应考虑建筑的整体性、美观性和可靠性,尽量减少对建筑结构的影响。

第十一条对于特殊材料和结构设计的幕墙,应进行专门的技术论证,并经专家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幕墙设计中的材料和构件应具备防火、抗风压、抗震等特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幕墙设计应考虑使用寿命、维护和保养等因素,保障幕墙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第十四条幕墙设计应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负责。

第三章幕墙施工管理第十五条幕墙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幕墙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严禁擅自更改设计。

第十七条幕墙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八条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材料和构件的检测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幕墙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幕墙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的施工质量报告。

第四章幕墙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幕墙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幕墙进行维护和保养,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幕墙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第六条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本条规定的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

第七条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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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自20世纪80年代起,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前期摸查,初步统计我市约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

2014年11月22日,我市太古汇发生玻璃幕墙碎裂坠落事故,十多辆汽车被坠落的玻璃砸中,该事件令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一是部分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

我市玻璃幕墙建筑中有78栋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尤其是位于白云区的“中唱大厦”始建于1986年。

从玻璃幕墙的结构性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平均寿命来看,部分早期的产品已经老化。

二是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材料存在一定缺陷;三是我市属于台风多发地区,当玻璃幕墙存在玻璃破损、硅酮胶老化开裂等情况时,在大风的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坠落事故。

四是对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维护责任的界定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我市在用地规划阶段,未充分考虑到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并未对玻璃幕墙设置的区域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玻璃幕墙的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办法(草案)》共6章37条,主要包含总则、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参考了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了上海、杭州、深圳、厦门、福建等地在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幕墙建设管理制度

幕墙建设管理制度

幕墙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幕墙建设行为,保障幕墙建设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幕墙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幕墙建设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幕墙安装、改造、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单位从事幕墙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幕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幕墙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幕墙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档案,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质量、进场材料、施工检验等进行记录。

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幕墙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幕墙建设单位的资质、质量等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二章幕墙建设质量管理第九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幕墙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环节的质量要求、责任人、检验频次和标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幕墙建设质量台账,对施工中的质量事项进行记录,确保施工质量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幕墙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质量检测点,明确检测频次,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二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施工质量检测,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幕墙工程竣工后,应当向业主提供《幕墙建设质量保修书》,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检测记录、工程进度等。

第三章幕墙建设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幕墙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区域划分和施工动态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安全和维护管理,明确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验收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以下统称为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审查工作,严格控制建筑玻璃幕墙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安全维护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策鼓励)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鼓励使用安全、轻质、环保、节能的外墙材料,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设置应急击碎装置并予以标识。

第二章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第六条(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对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是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城市建筑的安全性、美观性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根据广州市的地理环境和天气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玻璃幕墙的材质和质量要求。

幕墙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质量检验,确保其抗风、抗震和防火等安全性能。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

设计方案需要经过专业的工程师审核,确保其结构稳定、施工方便和维护成本低廉。

第三,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筑玻璃幕墙的施工过程。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和保养。

建筑物业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幕墙,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幕墙的使用寿命和外观质量。

最后,管理办法还对建筑玻璃幕墙的拆除和更新进行了规定。

拆除幕墙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更新幕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确保新幕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总之,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通过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的材质、设计、施工、维护和更新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城市建筑的安全和美观,促进了城市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广州市的建筑行业提供有力的指导和保障。

广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办法在保障建筑安全的同时,也注重了城市美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材质和质量要求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办法要求幕墙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质量检验。

这是保证幕墙的抗风、抗震和防火等安全性能的基础。

材质的选用必须考虑到其耐候性、耐腐蚀性和透光性等因素,确保幕墙能够长时间保持良好的外观和功能。

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要求幕墙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

建筑师和工程师需要进行专业的设计,并通过审核确保幕墙的结构稳定、施工方便和维护成本低廉。

建筑幕墙设计2017新规定

建筑幕墙设计2017新规定

建筑幕墙设计2017新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部分重要内容节选:1.1 本节规定适用于建筑幕墙中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工程的设计。

其他类型幕墙的设计可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1.2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个阶段进行。

1.3 在初步设计阶段,幕墙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力学计算书,其编排顺序为:封面、扉面、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力学计算书。

商业地产幕墙设计效果图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2.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主体结构形式、幕墙工程概述、幕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2) 设计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结构设计文件、风洞试验报告(若有)、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3)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竖向荷载、风荷载、活荷载、地震作用;4) 主要材料:包括铝型材、钢材、石材、玻璃、金属板、人造板材、五金材料、密封材料等的主要物理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5) 设计指标:设计指标:包括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综合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等热工和光学指标要求、防火、防雷等级及做法,可开启面积比的控制值的说明;6) 幕墙结构形式描述,相关设备对幕墙的使用要求。

5 设计图纸单元式幕墙设计详图1 ) 平面图:主要包括主要轴线、主体结构柱、梁等的轮廓线及幕墙边缘轮廓线、标明幕墙编号、幕墙平面所在层数、标高等关键信息;2) 立面图:主要包括:主要立面、主要控制轴线编号、主要立面分格尺寸、各楼层及建筑顶底标高、立面分格与楼层标高之间的控制尺寸、开启窗位置、消防逃生窗的位置等、幕墙类型、幕墙材料、有关大样索引;3) 剖面图:主要包括:幕墙表面弧度、转折等定位尺寸、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关系、不同幕墙类型之间的关系、与内部装饰之间的关系、剖切位置的轴线号、有关节点详图索引;4) 大样图:反映主要幕墙系统局部立面;5) 节点构造图:反映主要幕墙系统的构造作法、装配关系、外形尺寸和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相互关系。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0 页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 2 页共 10 页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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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5月18日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第六条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本条规定的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

第七条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二)临街建筑。

(三)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第八条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超高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包含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内容。

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以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施工单位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

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为维护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第十三条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
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二)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对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装配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对粘连性能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
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改造。

第十六条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墙实施重点检查,监督抽查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参加:
(一)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广场、机场、剧院以及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幕墙玻璃自爆、坠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造的。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维护责任主体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录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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