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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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厦财企[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2]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2012年9月24日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已有专项资金专门予以支持的领域除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服务化、工业设计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生产性中介服务、产业功能区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参与市经济发展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第一篇: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一、规范产业子基金设立环节管理(一)申请参股的产业子基金主体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

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距该基金首次到资时间需不超过12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引导基金增资入股,并同意根据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引导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股产业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

管理办法中所述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实际收取产业子基金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机构。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如实收资本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认缴到位承诺。

3、产业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

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引导基金的资格。

对于正在管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本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

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三)基金出资人1、尽量避免出现国有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合计超过50%且国有出资人为第一大出资人的情况,或其他可能导致产业子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基金的情况。

2、原则上,在申报时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中社会出资部分50%的资金(含),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厦人社[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

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2、扶持标准(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申报目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申报目录

附件1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
申请材料目录
一、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2)
二、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
(一)拟组建产业子基金方案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简介
三、相关附件及需出具的承诺函或说明书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及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政府批文(如有)、委托管理协议、章程(合伙人协议)、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和实际控制人、管理架构、激励措施等详细信息)
(二)申请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满一年的需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三)管理机构及其投资管理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或者所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证明文件
(五)出具投资厦门地区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2倍的承诺函
(六)社会出资人出具的出资承诺函,或管理机构兜底的出资额承诺
(七)基金投资人出具的承诺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40%的承诺函
(八)承诺管理参股基金后,在申报基金完成70%投资前不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规范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本地区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四)防范风险,稳健运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设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总体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基金规模与来源第七条基金规模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可分期募集。

第八条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社会资本出资;(四)基金运作收益;(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范围第九条基金投资方向应与本地区产业规划和发展战略相一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农业现代化;(四)科技创新;(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第十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一)直接投资于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二)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三)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信贷担保基金;(四)其他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决策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科学、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筛选: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方向和范围,对项目进行筛选;(二)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和收益;(三)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项目进行表决;(四)投资实施:对通过决策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实施。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园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园区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聚焦园区主导产业,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三)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园区政府代表;(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专业投资机构代表;(四)行业专家;(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二)监督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引导基金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三)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管理、项目筛选、风险评估等工作;(四)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园区政府出资;(二)社会资本投入;(三)政府奖励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园区重点产业发展;(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推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五)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设立,旨在扶持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产业发展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风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确定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期限,并制定相应的募集计划。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方案,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基金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投资与退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方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选择符合基金投资标准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实施退出决策,回收资金并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重大决策。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优惠政策2016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优惠政策2016

厦门市集美区有关基金设立与投资的政策简要一、股权投资类企业配套扶持政策1.对新注册在我区且税收归属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含注册于我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三年100%的房租补贴;根据其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和投资奖励。

2.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区创新创业企业。

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股权投资机构5%的奖励,单笔投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得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金投入的项目,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配套投入,同股同权,股权最高占比10%。

对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损失额的20%,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硬件、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入驻我区,按照企业在我区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3.在厦门市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指引和统筹下,集美区近期将配套出台《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二、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天使子基金&产业子基金)1.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具体条件如下:(1)天使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天使子基金及天使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氏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并且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2)产业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氏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产业子基金可根据前期运营情况申请加轮募集。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公司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公司为促进产业升级、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公司产业战略目标。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4.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安全。

5.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1. 公司自有资金;2. 财政专项资金;3. 国有企业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基金设立专项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运作。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公司核心业务和新兴产业;2. 推动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3. 促进公司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4. 支持公司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1. 直接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2. 基金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3.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不得为单一项目投资基金。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九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 监督引导基金运作,确保基金资产安全;4.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贯彻全市“三高”企业发展大会、金融产业促进大会、新经济大会等部署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基金为政策性投资基金,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宗旨,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

第三条基金规模。

成果转化基金目前规模2亿元,后续增资视投资情况按年度追加。

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财政科技发展经费;(二)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收益;(三)其它符合政策性投资要求的资金等。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两类初创期企业:(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处于偏前期或中试阶段,需要融资进行成果转化,经过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本愿意接盘的企业。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初期估值低,创业者还不愿让风险投资介入,经过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愿意向社会出让部分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初创期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在我市注册运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内;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章基金运营第五条成果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

第六条成果转化基金每年投资两批,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具体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确定。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服务于促进厦门“五大发展”示范市的建设,即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提升中心城市的功能品质;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大力推进开放发展,打造服务全局的战略支点;大力推进共享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厦门市拟重点打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厦门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金圆集团筹集的资金;(六)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充分发挥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称“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用于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计委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计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协调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方向和重点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扶持的项目不受技术源地和所有制的限制,主要是:1、厦门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3、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和增强我市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及薄弱环节。

加速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

提升海洋生物、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等新兴产业。

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4、有利于我市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建设项目;5、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目标,促进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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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
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三章产业子基金的设立流程
第九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按照理事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资料和方案。

第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
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四条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产业子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产业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产业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产业子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
控。

第十八条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

产业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产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产业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产业子基金方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产业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产业子
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产业子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产业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六章产业子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
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上述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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