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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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以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突破口,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形成符合企业管控模式、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集团改革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照执行,并应遵守证监条例、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惯例。参股公司及对在香港聘用员工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市场化选聘、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因企制宜、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坚持业绩导向、按绩取酬
(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公开招聘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在社会(包括境内、境外)人力资源市场选聘人才的选聘途径。市场寻聘指通过猎头协聘、业内专家推荐、兄弟单位引荐等方式的选聘人才途径。内部转聘指现任企业内部干部通过资质认定符合聘任条件,经企业批准转为本规定管理方式的选聘途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中符合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标准,与企业签订契约,参与企业运营管理,到达市场化业绩要求,获得市场化薪酬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
(一)经上级组织批准,按职业经理人管理的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按相应层级管理的集团领导(简称集团高层
职业经理人);
(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经理及按相应层级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简称“集团中层职业经理人”);
(三)下属二、三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及按相应层级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简称“下属公司高层职业经理人”)。
第六条职业经理人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A类职业经理人和B类职业经理人两种类型。
A类职业经理人:指对所辖公司业绩指标负主要的直接责任的职业经理人,其具有以下特征:(1)面对市场开展业务,且具有高度竞争性;(2)职业经理人所辖公司或部门战略规划清晰;(3)资源和管理边界清晰;(4)业绩指标便于量化考核。主要是指各战略业务单位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A类职业经理人采取如下任期管理方式:在任期合同中设定
较大挑战性的任期业绩目标,同时配套具有较大吸引力的薪酬水平和较强压力的约束机制。
B类职业经理人:指除A类职业经理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职业经理人。其具有以下特征:(1)对所辖公司或部门业绩指标的实现起支撑保障作用;(2)工作性质主要以职能管理为主;(3)绩效目标不直接与所辖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挂钩。
A、B类职业经理人的划定,按管理权限由人事任免决策机构审批确认。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下述词语,除上下文另作其他解释外,分别定义如下:
(一) 本规定所称公司为实体运营公司(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 本规定所称集团是指XX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本规定所称二级公司是按照二级公司管理的公司(非股权关系层级);本规定所称三级公司是指按照三级公司管理的公司(非股权关系层级)。
(三) 本规定所称广东XX指XX集团有限公司;香港XX 指XX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是职业经理人选聘的最高决策机构,审批或授权审批集团职业经理人相关事项。
第九条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长、总经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任免事项。二级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任免事项。
第十条集团及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是职业经理人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在劳动人事关系、薪酬、考核评价、聘任解聘、后续管理等方面一律实行市场化、契约化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高层职业经理人的任期根据上级单位及
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其他职业经理人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称职,经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一律与所聘企业签订聘用协议(附件1),聘用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A类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1)聘任职位;(2)聘期;(3)主要工作职责与权利;(4)任期业绩目标(总体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5)薪酬激励;(6)绩效考核方式;(7)聘任、解聘与退出等事项。对于重要突破事项可设立特别奖励。业绩目标以业绩合同的形式签订。
B类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1)聘任职位、(2)聘期、(3)主要工作职责与权利、(4)聘任、解聘与退出等事项。
第十四条属于原集团系统内员工转聘的,不给予经济
补偿金,按照新聘岗位享受同等职级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职业经理人组织关系转入所聘企业,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自行委托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不享受企业老干基金,所有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管理。
第三章任用条件
第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集团、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及公司所在地区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思想品格:
(一)认同并积极贯彻、推行XX企业文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对公司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廉洁自律,秉公尽职;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不做假帐或捏造虚假经营状况,不只讲成绩、回避不足;
(六)勇于承担、敢于负责,不推卸责任、掩饰过失。
(七)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
(八)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九)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以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