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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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1.5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1.5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

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

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

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

工伤保险应当覆盖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

在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与配合,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

四、统筹平衡,加强基金管理。

各地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克服和防止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扬人社〔2018〕26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扬人社〔2018〕26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四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2、工伤认定决定书;3、工伤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费率管理第四章申报核定第五章征缴管理第六章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第七章享受资格确认第八章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九章伤残(亡)待遇审核第十章预防费管理第十一章基金财务第十二章稽核监督第十三章信息管理第十四章统计精算第十五章权益记录第十六章统筹管理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经办风险管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6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定点医疗、定点康复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业务的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享受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亡)待遇审核、预防费审核、基金财务、稽核内控、信息管理、统计精算、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筹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按上述内容划分为登记征缴、待遇核定、财务、统计、稽核、信息、档案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采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业务经办、稽核内控等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预算、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参保单位费率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冀劳社[2004]15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04-03-22【生效时间】2004-03-22【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1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工伤认定机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操作,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的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统一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等统一规范。

三、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及时向省厅反馈试行情况。

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皖工生〔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该经办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反馈。

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联系人:余常宝刘勤士联系电话:*************安徽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安徽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2015年6月10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有关内容。

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联系人:江源李红卫联系电话:(010)84211128-4011 4131传真:(010)84216425电子邮箱:*****************.cn2015年4月13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12月上旬,各地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伤保险工作。

要加强与安全生产、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集中报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

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

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经办规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1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2-06【生效时间】2012-02-06【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经办机构内设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录第⼀章总则第⼆章⼯伤保险登记第⼀节参保登记第⼆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三章⼯伤保险费征缴第⼀节申报受理第⼆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征收第四节补缴⽋费第四章⼯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节协议管理第⼆节⼯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五章待遇审核与⽀付第⼀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费⽤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亡待遇审核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第七节待遇⽀付第六章财务管理第⼀节收⼊第⼆节⽀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节参保对象稽核第⼆节内部监督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伤保险业务适⽤本规程。

负责征缴⼯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伤保险登记、⼯伤保险费征缴、⼯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社会保险费统⼀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效、优质。

第⼆章⼯伤保险登记⼯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节参保登记第五条⽤⼈单位(包括有雇⼯的个体⼯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伤保险登记,⽤⼈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伤保险⼈员情况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三)参保⼈员⾝份证复印件;(四)省、⾃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赣府发[2004]13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

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有关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7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省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社保中心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确性,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刚性约束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

第三条【规程内容】本规程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划分为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初审、基金预算草案报表编制汇总、基金预算调整七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四条【工作方式】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采用“三级测算、省级编制、二上二下”的形式进行,由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测算,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编制。

第五条【采用手段】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涵盖影响基金收支的各种因素,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章基金预算草案编制通则第六条【编制内容】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

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编制本(原件);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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