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吉政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3日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劳动用工备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用工备案的概念、法律法规、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概念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行为。
劳动用工备案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用工备案的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时报送相关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1.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合法的招聘信息,并在录用劳动者后一个月内,将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用人单位在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也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用人单位在报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时,应当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五、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第五条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服务流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人数、期限、费用支付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危险、有毒有害等禁止或者限制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劳务派遣行为。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承诺书
吉林省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申请吉林智慧人社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二、我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履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用工备案属于事后备案,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在网上申报真实准确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我单位承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及时查阅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管理。
五、劳动者本人通过自助查询功能,对我单位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中申报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提出质疑的,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劳动者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有困难的,应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并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六、本承诺书经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1。
0325新版吉林省劳动关系网厅用工备案 操作指南
吉林省劳动关系网厅操作指南Win7 win8 win10IE浏览器(最好IE11)2020 - 03 - 17版目录1、系统登录环境 (2)1.1安装控件 (2)1.2网厅登录操作 (3)2、网厅业务操作 (7)1.1业务流程介绍 (7)1.2网厅功能详解:劳动合同新订备案 (10)1.3网厅功能详解:劳动合同续订备案 (12)1.4网厅功能详解:合同新订(续订)备案批量 (15)1.5网厅功能详解: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 (21)1.6网厅功能详解: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批量 (23)1.7网厅功能详解:劳动合同申报作废 (27)1.8网厅功能详解: 已办业务名册查询 (29)1.9网厅功能详解: 劳动合同信息综合查询 (30)1.10网厅功能详解: 单位基本信息维护 (31)1.11网厅功能详解: 实时名册打印 (32)1、系统登录环境1.1安装控件1) 使用系统之前,请各位企业人员在群里下载系统所需控件,如图所示:2)解压之后,安装如下软件,默认安装即可,如图所示:3)浏览器最好请选择ie11版本,(谷歌浏览器不会显示名册。
)如需使用360等双核浏览器需要将展示模式调试为兼容模式。
操作如图:1.2网厅登录操作1)双击EasyConnectInstaller (VPN)控件图标。
2)输入服务器地址,这里注意切换英文输入法进行填写,服务器地址为:https://139.215.200.172如图所示:3)点击连接,进入输入用户名、密码页面,用户名是 jlsrst 密码是cEuQH7Btx*qW(复制到密码那个位置即可)登录即可,如图所示:4)登录成功后电脑屏幕右下角会有如图所示图标5)打开IE浏览器(注意这里请最好使用IE11这个版本),输入网厅登录地址6)如图所示:7)点击单位网厅,进入单位网厅登录页面,如图所示:8)进入如图所示页面9)输入单位ID和密码及验证码,这里单位ID是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者“医保账号”,密码是123456,点击普通登录(这里的账号登录前应该去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开通,否则无法登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对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服”和“只跑一次”等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为民服务,更好地助力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对现有劳动用工备案有关事宜作出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体制根据省政府“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规定的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调整为“属地管理”,省人社厅不再受理并经办中省直各类用人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下放各地。
二、调整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工作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2018年大督查要求,进一步简化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衔接和联动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作以下调整: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规定的用人单位申办劳动保障有关业务时,需提交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聘用劳动者时的备案管理。
三、劳动用工备案雇主在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应当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备案内容应当包括:1.雇主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2.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及职责、工作年限、证件照片等信息;3.劳动合同或协议;4.劳动者健康状况证明(适用于身体条件对从事该项工作必要的情况下);5.其它有关信息。
备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备案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四、备案审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法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提交虚假材料;2.未按照规定提交劳动者健康状况证明;3.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4.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未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五、备案证明的期限和使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需要重新备案。
备案证明在期限内可以作为证明此劳动者为合法从事该项工作的凭证。
六、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对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人单位及其吸纳就业的劳动者,在其合法用工期间不得以未备案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雇主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告具体原因。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
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等情况;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4.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流程(一)用人单位到所属社区领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中国长春人力资源网 下载用工备案软件。
(二)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录入用工备案客户端软件。
(三)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到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四)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五)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经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核实无误后,为用人单位登记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为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述流程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
三、招用劳动者备案流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下列材料:1.《员工录用表》;2.《劳动合同书》;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4.《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最新劳动用工备案须知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办理范围:区属用人单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团体、南关区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初次办理(1)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新备、备案人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2)劳动合同书【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4)员工录用表(A3纸原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5)就业创业(失业)登录证注: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劳动者入职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30日内需要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备案。
员工录用表当期未办理,过后不予补办。
二、年检办理:(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人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检。
三、劳动合同备案1、新签劳动合同备案(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当年年审已通过)(2)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3)劳动合同【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4)员工录用表(A3纸原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5)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注: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个月(30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入职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30日内需要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备案),员工录用表当期未办理,过后不予补办。
2、当年没有通过的年检的用人单位,办理业务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续签劳动合同备案(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当年年审已通过),(2)员工原已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涂抹无效)(4)劳动合同【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3、补签劳动合同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当年年审已通过),(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内容打印、填写完整准确、涂抹无效)(4)职工劳动合同【每人一式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涂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本人签字】(5)个人保险缴费明细(限于职工超过一个月未做备案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当月至办理备案当月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任一项缴费明细均可,需加盖医保局、社保局印章。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
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长春市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工作流程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
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等情况;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4.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流程(二)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录入用工备案客户端软件。
(三)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到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四)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五)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经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核实无误后,为用人单位登记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为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述流程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
三、招用劳动者备案流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下列材料:1.《员工录用表》;2.《劳动合同书》;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4.《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吉林省劳动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动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劳动合同应当备案:(一)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续签;(三)劳动合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五)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四)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五)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及时备案:(一)劳动合同签订后3日内;(二)劳动合同续签后3日内;(三)劳动合同变更后3日内;(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3日内。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一)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二)提交书面备案材料至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用人单位进行网上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劳动者身份证明;(四)劳动合同文本;(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用人单位提交书面备案材料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劳动者身份证明;(四)劳动合同文本;(五)其他相关材料。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劳社就字[2006]16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165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2004年,省厅印发了《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的程序和手续。
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基本达到了审验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被录用人员提供录用证明文书等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程序手续比较繁杂、覆盖范围不全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录用备案制度,切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监督劳动用工的职能,现就办理录用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到与其工商登记注册机关
1 / 1。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吉人社字[2011]9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1〕9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劳务派遣单位:现将《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
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一)用工单位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劳动的行为;(二)用工单位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省直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所属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3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吉林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管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善就业环境,省人社厅决定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发展大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通过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以小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为重点,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切实提高劳动用工备案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就业环境。
二、目标任务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到2011年底,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95%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
三、活动内容(一)开展法律法规普及行动。
依托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设普法专栏、开展普法宣传月(周)、举办普法培训班以及深入小企业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街镇乡、社区、工业园区宣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和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营造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社会舆论监督,共同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牵头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劳动工资、就业(职业介绍)、养老保险、监察、仲裁、行政审批、统计信息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要求,统一编制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及时采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存量信息,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同时,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管理台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管理台帐》、《职工退休审批情况管理台账》,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动信息,并及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在此基础上,逐步搭建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个人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四大功能。
四、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劳动用工备案可以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量实行网络备案方式。
五、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要建立劳动者查询举报渠道,方便劳动者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
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促使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六、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劳动关系用工备案办法通知抄报:劳动保障部抄送: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成员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共印220份)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州、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六条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七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
《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年检。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已年检”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八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九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存量情况进行初次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四)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数据导出文件或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4.劳动者死亡;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录用人员名册;(二)劳动合同书;(三)录用备案审核单;(四)录用(招聘)职工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补签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自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原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变动备案。
办理变动备案手续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书;(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调动手续;(二)劳动合同书;(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手续;(二)劳动合同书;(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第十七条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
办理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
第十八条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二)劳动合同书;(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第二十一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具体办理用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