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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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生产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是: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法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实施清洁生产体现的4个方面的原则:

(1)减量化原则,即资源消耗最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最少;

(2)资源化原则,即“三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

(3)再利用原则,即对生产和流通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再生资源充分回收利用;

(4)无害化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有害原料的使用以及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3.清洁生产主要包括3方面的内容:

(1)清洁的能源:清洁的能源是指新能源的开发以及各种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常规能源的清洁使用,如使用型煤、煤制气和水煤气等洁净煤技术。(2)清洁的生产过程:尽量少用和不用有毒、有害的原料;采用无毒、无害的中间产品;选用少废、无废工艺和高效设备;尽量减少或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性因素,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易燃、易爆、强噪声、强振动等;采用可靠和简单的生产操作和控制方法;对物料进行内部循环利用;完善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3)清洁的产品:产品设计应考虑原材料和能源,少用昂贵和稀缺的原料;利用二次能源做原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后不含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因素;产品的包装合理;产品食用后易于回收、重复使用和再生;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合理。

4.清洁生产的两个全过程控制:

(1)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原材料加工、提炼到产品产出、产品使用直到报废处置的各个环节,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和能源消耗的最小化。(2)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产品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采取措施,提高效率,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的发生。

5.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原则:

(1)环境影响最小化原则:清洁生产是一项环境保护战略,因此其生产全过程和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均趋向于环境的影响最小,这是实施清洁生产最根本的环境目标。

(2)资源消耗减量化原则:清洁生产要求以最少的投资生产出尽可能多且社会需求的优质产品,通过节能、降耗、减污染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应,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符合企业追求商业利润的要求,因此资源消费减量化原则又是清洁生产的内在动力。

(3)优先使用再生资源原则: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离不开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直接威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优先使用再生资源的原则,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保证。

(4)循环利用原则:物流闭合是无废生产与传统工业生产的根本区别。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要达到无废排放,其物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实现内部循环。

(5)原料和产品无害化原则:清洁生产所采用的的原料和产品应不污染空气、水体和地表土壤,不危害操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不损害景区、休憩区的美学价值。

6.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途径:

(1)资源的综合利用

(2)改革工艺及设备,开发全新工艺

(3)建立生产闭合圈,进行物料循环利用

(5)发展环保技术,搞好必要的末端治理

(6)加强科学管理

7.《清洁生产促进法》

广义的清洁生产手段:强制性机制、激励性机制、压力性机制、支持性机制

8.《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3)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

10.《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简称“第一类企业”)。

(2)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资的企业(简称“第二类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一、二类”重点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亦称为“强制性审核”。

该办法分别对上述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公布程序作出了规定。

规定要求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规定说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自行组织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实施一次审核。

11.清洁生产标准的基本框架:

(1)三级环境标准:第一级为该行业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便于企业和管理部门了解和掌握自己与国际国内该行业的生产发展水平的差距,激励企业向高标准、高要求靠近;第二级为该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便于企业和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清洁生产的努力目标;第三级为该行业清洁生产基本要求,体现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的思想,在达到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2)六类指标(出计算题):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12.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与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中规定的相关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13.清洁生产审核目标:节能、降耗、减排、增效

14.清洁生产审核的方式:企业自我审核、外部专家指导审核、外部咨询服务机构审核。

15.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则:

(1)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2)自愿审核与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3)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逐步开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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