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水移[2014]23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5号——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5号——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5号《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4月4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4月16日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程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涉及群众利益、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四条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应当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第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
开展实物调查前,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

年9 月 30 日
江 苏 省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和 安 置 补偿 意 见
省 水利 厅 省 发展 改 革委
省 国 土资源厅
为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征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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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水 利 厅 省 发 展改革 委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江 苏 省 大 中 型水 利 工 程 建 设项 目 征 地 拆 迁和
、 、
安 置 补偿 意 见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 真 贯彻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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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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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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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根 据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征 地 补成 果 和 移 民 安 置 方案 签 署 确认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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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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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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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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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应根据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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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关 于 调整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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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偿 未 利 用 地不 予 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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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按 《 省 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国 有 渔 业 水域 占 用 补 偿 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水利行业工勤技能考核试题(含答案)

水利行业工勤技能考核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一共40题,共80分)1、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注意职业健康的防护,下列安全标志中,不需要的是()。
A、必须穿救生衣B、必须带安全帽C、必须戴防尘口罩D、必须戴护耳器参考答案:A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每年应对在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学时。
A、12B、16C、24D、32 答案:A3、施工现场消防栓的间距不大于()。
A、100mB、25mC、50mD、120m 本题答案:B4、下列不属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核心技术要求的是()。
A、目标职责B、制度化管理C、教育培训D、交通安全答案:D5、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6、抹灰时对基层清理后贴灰饼的主要作用是()A、保证砂浆的厚度B、找平C、挂线方便D、增加强度本题答案:B7、事故伤害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等,以下描述不属于车辆伤害事故的是()A、机动车辆在行进中坠落、挤、压、撞、倾覆等事故B、某施工企业张某在行驶中上、下车事故C、车辆运输挂钩事故D、某企业王某车辆被盗事故答案:D8.插入式振动器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多于两个弯。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9、高压喷射灌浆形成的凝结体为哑铃状,是由( )喷射形成的。
A、旋喷B、立喷C、摆喷D、定喷答案:C10、石灰粉刷的墙面出现起泡现象,是由( )引起的。
A、欠火石灰B、过火石灰C、石膏D、含泥量参考答案:B11、PDCA质量控制循环原理,其全过程分为( )4个阶段。
A、计划B、实施C、处理D、检查答案:A,B,C,D1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4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违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六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可并公示。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并报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
第七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渝府发[200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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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8】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妥善处理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由国家或市级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前,报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初审或审查后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移民安置规划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一)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核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和市重点支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后,按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可以按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报批征收土地。
为应急抢险需要兴建的防洪、治涝、供水等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
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聊城市冠县大沙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聊城市冠县大沙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1•【字号】通告〔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聊城市冠县大沙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通告〔2023〕3号为保障聊城市冠县大沙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大沙河水库工程位于冠县辛集镇前张官屯村、后张官屯村、饮马庄村、火烧营村、邹村等有关区域。
具体区域由冠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按照工程设计设立标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冠县大沙河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政府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
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外,禁止人口迁入。
三、冠县人民政府、工程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实物调查,落实征地补偿、人口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
四、冠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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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及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及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及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 min 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 min 政府签署意见。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min 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 min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min 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及异地安置、集中安置及分散安置、政府安置及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及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 min 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及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 min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移民安置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市、县人 min 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min 政府或者市人 min 政府,可以及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 min 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