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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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利明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和名称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的成就。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来概括。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因此这部法律对法治的意义是重大的。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重要的步骤。从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我们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的民法典的非常重要的一章。《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使得民法典的出台更近了,而且还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本身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美国侵权法是独立的。从总的趋势来看,侵权法和债法有分离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趋势,也为了强化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这本身是对传统大陆法体系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二)《侵权责任法》的名称

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而不叫《侵权行为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有争议的。两大法系,判例学说基本上都认可侵权行为法,日本称为《不法行为法》。之所以称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侵权法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一部分是关于责任的规定。侵权法表面看起来是有两部分组成,实际上落脚点是在责任上,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责任。行为是认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之为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固有的内容以及侵权法的目的。

第二点,行为法强调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强调的是责任自负。责任自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非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这是十九世纪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主要是在侵权法里面体现的。侵权法之所以称为行为法,在很大程度是和该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个人的行为自由。但是,现代责任法在功能上发生了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这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正是为了强化救济,侵权法突破了传统的责任自负的限制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责任类型。在这些责任里面出

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负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是实施行为的主体。

【案例】甲在乙宾馆住宿,晚上被丙杀害。甲的家属对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丙无力赔偿;甲的家属转而告乙。法院判决乙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总结司法解释的经验基础上专门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从上例可知乙宾馆并非行为人,但是最后也成了责任主体,这就出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产生这个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由此可见,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限制,责任的范围已经扩张了。正是从这一意义来说,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点,行为法强调行为的不法性。日本翻译为《不法行为法》是有道理的。日文、英文、德文、法文里的行为指的都是不法行为。这个概念本身就强调了行为的不法性。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在判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都采用了四要件说,把行为的不法性作为一个要件。也有国家是三个要件。总的来说,不法性这个要件的作用在不断地减弱。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侵权法强调了救济,所以不要求考虑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

上例如果用四要件说来判断乙宾馆的行为不法性是非常困难的。乙宾馆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其有过错,这个标准对于乙来说是苛刻的,况且这里考虑的理由是过错而不是违法。总的趋势是违法性要件已经包括在过错里面了,只要有过错,无需考虑违法性即可确立责任。因为这个原因,《侵权责任法》也突破了侵权行为的不法性的这个要件。

最后,称为《侵权责任法》使得侵权法具备了强大的开放性。以后不管出现了何种特殊的侵权都可以用侵权法来规范。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解读

(一)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它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权益。“民事”说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公权。公法上的权利原则上是不受侵权法保护的。

几年前,关于受教育权的讨论,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并不赞成把受教育权作为侵权的对象,理由是受教育权假如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也是公法上的权利,不应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

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公法上的权利表面上看是一种权利,但是,实际上它并不像私法上的权利那样,确立的是特定主体的利益。与其说它

叫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是政府的义务。如受教育权,与其说它是确定一个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它是确立政府负有为公民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创设条件的义务。劳动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它也不是从一个民事主体享有就业的权利这个意义上说的。劳动权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政府的义务:政府有义务为公民充分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你都将其理解为私法上的权利并受侵权法的保护,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失业、失学者告政府侵权,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混淆了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甚至行政法上的权利一般来说,也不能适用侵权法保护。比如知情权受到侵害主要还是通过行政程序来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侵权程序来救济。所以特别强调“民事”二字,保护的是民事、私法权利。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中的“权益”是值得研究的。“权益”强调《侵权责任法》不仅强调权利还强调保护利益。把利益提到很高的高度,是因为现代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张很大部分表现在利益范围的扩张。现在产生了很多类型的新的利益,虽然法律上无法把它们都表述为权利,但是都要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利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格利益,一种是财产利益。在人格利益方面,大量的人格利益是难以用权利来表述的。比如隐私这个概念,我们的法律一直称为隐私而不称为隐私权,不敢称其为权利,因为立法者确立不了它是否是一种权利。大量的人格利益我们难以确定其究竟是侵害了何种权利。

【案例1】甲的父亲乙去世,火化以后全家举行追悼会,当家属悲痛追悼之时,火葬场的工作人员赶来说骨灰盒拿错了。乙的亲属非常生气,于是将火葬场告上法庭。此案中火葬场到底侵犯了受害人何种权益?

【评析】应该说这是侵害了人格尊严,但是不好说是一种权利。后来司法解释将其称为人格尊严权。其实人格尊严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案例2】甲是模特,她的两只腿被设计师乙用来拼成一个漂亮的美女形象。设计师乙将美女的形象出售并到处展览。甲认为乙未经过其许可即用她的照片截取腿部并拼图出售,侵害了其权利。此例到底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

【评析】侵害了人格利益,保护的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利益。

此外,还有死者的人格利益,主体不存在了何谈权利。

(二)纯粹经济损失

第二方面内容: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纯粹经济损失。目前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都非常重视。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

【案例】甲没有休息好,驾车时将乙驾驶的车撞坏,不仅乙受伤了,还造成了车上其他财产的损失。由于两车相撞造成了此条道路上后面所有的车都无法通行。后面的车有的由于紧急情况下了高速公路把道路旁的菜地毁坏了。有的车上有病人,因为耽误了抢救时间病情加重等,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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