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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苏交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苏运车[2006]18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运管(驾培)处:现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主题词:车辆技术培训通知抄送:部公路司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以及对教练员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教练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信誉管理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后,方可执教。

第五条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与驾驶操作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根据教学内容分为普通驾驶培训、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三类。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第六条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附件);(二)近期l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五)学历证书复印件;(六)职称证书复印件;(七)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八)有关服务单位出具的驾驶经历证明;(九)有关教学单位出具的教学经历证明;(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教学单位出具的无不良教学记录证明。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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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运〔2010〕14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各市交通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部令)已经颁布施行,自今年3月1日起,运管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

深入贯彻实施11号部令,是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工作部署和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11号部令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坚持“广泛宣传、平稳过渡、细化制度、狠抓落实"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11号部令,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动道路运输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

二、主要工作内容1、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11号部令的实施涉及面广,不但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广大运输经营者和汽车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尤为重要。

各市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广场宣传、灯箱、户外广告等多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运输业户、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运管机构人员充分认识11号部令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11号部令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市可登录“道路运输车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以下称“信息服务网”),网址为:http://atestsc。

mot. /pub/index.html,观看、下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宣传片》,并组织在政务服务大厅、检测站、运政业务办理场所等循环滚动播放,免费发放相关宣传手册.要制定周密的培训工作方案,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测站工作人员、道路运输企业机务管理人员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确保运管机构和检测站工作人员深刻领会11号部令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车型核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的选购,引导运输企业主动淘汰高油耗车型。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苏交监察[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监察〔2007〕13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的总承包、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合同,是指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签订的,并由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鉴证并监督执行的有关廉政行为方面的约定。

第四条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参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廉政合同知识教育和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12.19•【字号】苏交运[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交运[2001]85号)各市交通局: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1日正式颁发,并将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1]652号文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做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实好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管理规定》,真正做到正确理解和掌握《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各地统—全面开展《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省厅运管局将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全文刊登《管理规定》),各地要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刊登有关营运驾驶员从业培训的规定和要求,并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中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营运驾驶员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到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是近几年来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重要规章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更要认识到《管理规定》将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驾陪行业管理和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有着重要指导意义的规章,把《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一抓到底,落到实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苏交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6.信用承诺书(格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2日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2010年6月16日)各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4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4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4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河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保障航道通航,推动水运江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38-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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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30日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车辆条件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3、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的相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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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17•【文号】交办运〔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交办运〔20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精神,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苏交运〔2020〕11号),明确了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运输、集装箱班列等补助政策,对进一步提高企业工作积极性,有效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考借鉴,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确保运输结构调整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2020年是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行动计划》和《九部门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运输结构调整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盯紧任务目标、聚焦难点问题、加强督导考核,有序推动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联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协调解决资金、用地、用海等问题,为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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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苏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3〕1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省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3月6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苏交法[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交法[2007]91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要把《规范》印发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规范》的各项要求,并按《规范》的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加强《规范》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规范》的贯彻执行。

省厅也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规范》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苏交运[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苏交运[2001]39号)各市交通局:根据交通部颁布的2001年第2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交水发[2001]15l号《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及部交水发(2001)247号《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船舶管理,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重要性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优化船舶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业户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自觉遵守。

二、严格坚持船龄标准,禁止报废船从事营运《规定》、《意见》对海船和河船的各类船舶的报废年限,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凡是达到报废船龄的船舶,一律实施强制报废,强制退出水运市场,不得再从事水路经营活动。

需变更船舶种类的改造,必须按对新建船舶的规范要求进行改造,普通货船不准改造为油船,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不准改造为客滚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定》、《意见》中,对本地区的船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登记制度,跟踪对老旧船和报废船的监督管理,所签发的各类船舶证件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船舶报废的日期,做到到期一艘报废一艘,形成制度。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18日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质〔2010〕20号关于对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有关人员的通报各市交通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港口局,省大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四桥建设指挥部:根据省厅苏交质〔2009〕25号文件《关于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厅质监局组织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总监办、驻地监理组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检查中发现,个别在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监理人员伪造外省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监理业务培训证书。

近期,省厅质监局根据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提供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明细,与相关省份质监站联系,对有关人员的持证情况予以核查,同时,省厅质监局对个别现场监理员的培训证情况进行了核实。

现将核实情况通报如下: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5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有关规定,对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涉及此次使用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企业,将在2010年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时予以记录扣分;2、对杨新文、陈鹏、李焕田、张劲源、黄传乐、罗水清、贾学增、张毅、杨绍北、蒋阳华、陈惠民、张伟、高丽萍、王乃兵等14人予以清除出江苏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市场;3、各相关总监办、驻地监理组尽快组织对上述14人签认的监理指令、通知等监理资料进行重新签认,涉及质量问题的,必须报建设单位确认。

今后,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总监办、驻地监理组进场人员,特别是变更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对伪造执业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同时,各监理企业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进场,不得随意变更,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资格要认真审查,省厅质监局也将进一步对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执业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6.08•【字号】苏交运[2001]37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运[2001]37号)各市交通局: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

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批准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

省厅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凡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必须达到经营资质条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在2002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

各市结合本地区情况,编排计划,拟定方案,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的资质审查,建立经营者的资质档案,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进行跟踪管理,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依法撤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届时省厅将组织互查,公布撤销经营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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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参加第三期培训班从业单位(投标人)名单:
1 宝应县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2 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 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 常州市环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6 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7 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8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 丹阳市园林工程公司
10 淮安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 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2 淮安市山河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3 江都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4 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5 江苏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6 江苏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7 江苏江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8 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9 江苏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 江苏省武进公路苗圃
21 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3 金坛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4 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25 南京金埔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 南京玄武湖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27 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8 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9 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总公司
30 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
31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花木有限公司
32 苏州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 泰州市锦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4 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5 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36 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7 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8 盐城市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9 扬州花木盆景有限责任公司
40 镇江市古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41 南京新世纪草坪科技有限公司
42 南京市雨花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43 南通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4 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45 苏州市平江区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46 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
47 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
48 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49 北京绿茵达绿化工程技术公司
50 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 常熟市杨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52 常州景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3 常州市宏大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54 常州市金腾花木园林有限公司
55 常州市绿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6 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7 常州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58 海门市花木实业总公司
59 海门市环宇园林绿化服务部
60 海门市林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61 海门市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2 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3 淮安市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4 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 江都市绿化工程总公司
66 江都市园林工程总公司
67 江苏春潮实业有限公司
68 江苏花王园艺有限公司
69 江苏江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0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71 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2 江苏绿洲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73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绿苑实业总公司
74 江苏天容建设有限公司
75 江苏星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76 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7 江苏苑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8 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9 江西省元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0 江阴市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
81 江阴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2 金坛市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
83 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4 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5 昆山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86 连云港琦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87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8 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
89 南京市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0 南京铁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二期未参加单位
91 江苏省句容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92 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
93 淮安市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94 盐城市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95 扬州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96 徐州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97 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8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99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 上海达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二期负责人未参加的单位
101 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102 无锡市中元交通设施厂
103 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04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105 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
106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第四期培训班从业单位(投标人)名单:
1 北京航材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 常熟市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3 常熟橡胶有限公司
4 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5 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7 甘肃格瑞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8 江苏鼎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9 江苏恒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0 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11 江苏秦江实业有限公司
12 江苏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13 江苏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
14 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15 江苏依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 江苏中油兴能沥青有限公司
17 江阴科斯密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18 江阴市宝利沥青有限公司
19 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
20 金坛宝栩鑫盛玄武岩石料厂
21 金坛市金磊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22 金坛市茅迪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
23 壳牌(镇江)沥青有限公司
24 浙江壳牌沥青有限公司
25 来安县独山中正玄武岩有限公司
26 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
27 南京大岛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28 南京国泰不锈钢厨房设备制品有限公司
29 南京海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0 南京海洋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31 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南京好望全兴称重系统有限公司
33 南京吉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34 南京金石磊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35 南京金阳石料有限公司
36 南京凯成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37 南京苏澳桥梁附件有限公司
38 南京众达采石场
39 南通苏源实业责任有限公司
40 南通通沙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41 深圳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42 睢宁县张圩辉绿岩石料厂
43 泰州中海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44 无锡大箕山工仪设备有限公司
45 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
46 盱眙县鹏胜采石有限公司
47 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48 扬州昭关船厂
49 宜兴市运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0 镇江美仑道路沥青有限公司
51 镇江市茅迪实业有限公司
52 镇江市中远电气有限公司
53 镇江泰普克沥青有限公司
54 镇江伊顿电器有限公司
55 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
56 中国路桥(集团)新津筑路机械厂
57 中化江苏公司
58 四川新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59 南京万荣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60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1 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62 南通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3 南通开发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64 南通市金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5 南通市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6 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67 如皋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68 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69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万信达环境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71 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72 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3 苏州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4 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75 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76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77 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
78 苏州市木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9 苏州苏农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80 苏州香山古建有限公司
81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82 苏州正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3 宿迁市三联花木有限公司
84 宿迁市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85 无锡路桥集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6 无锡美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87 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88 无锡锡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9 吴江市园林绿化工程总公司
100 徐州市绿洲园林绿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101 盐城市水木菁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102 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3 扬州市平山园艺有限公司
104 仪征市天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05 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06 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07 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8 镇江市花卉园林工程公司
109 中外园林建设总公司
110 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111 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
附件2:
参加江苏交通项目从业单位(投标人)培训班回执表单位名称:
参加:第三期□第四期□
住宿:双人标间间天;单人间间天;
单人套间间天。

单位(盖章)
2007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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