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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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标志的含义和作用;红十字标志的起源及发展;红十字标志的法律基础以及使用的具体规定。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它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体现着当今世界的人道与同情。
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使这个标志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必须使人们正确理解这个标志的含义。
一、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标志主要有下列含义:
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标明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的种种限制与约束,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决定了标志的神圣性。
红十字标志设计的图案和色彩既简单又鲜明,意在给人一个非常清晰的视觉符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将上述信息迅速传达出去,并被迅速理解,不致发生歧义。
因为它主要是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红十字标志除它自身的含义外,并不传达任何其他信息,更不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特征的信息。
二、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一)红十字标志的由来
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在某个战斗中,如果一面黑旗在高处飘起,就表示那里是急救站所在地,而且这个地方就被默认为不受炮火攻击。
”这就说明在1859年的战争和以前的战争中红十字标志还没有产生。
1863年2月在日内瓦成立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考虑,鉴于战场救护工作的特异性,为使战争中受伤者一视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采用一个形式简单、一目了然、易于识别的标志,来标明在战时用于进行医疗和救助活动的人员、车辆和建筑物;并认为,对于这个标志及其使用的具体规定应当以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冲突各方尊重并保护佩戴这一标志的人员。
因此,在1863年1O月召开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上,该委员会几名成员就提出一项议案:以印有红十字的白色袖章作为医务人员的保护性标志。
不过历史资料上没有充分说明采用这个标志,是否为了向瑞士国表示敬意(因为红十字运动诞生于这个国家),或者是因为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白旗表示停火的启示(加上一个红十字是为了避免产生混乱),也许是上述两种思想的结合。
而1906年7月6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则明确规定:为对瑞士表示敬意,白底红十字之旗样,系将其联邦国旗翻转而形成者,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之标志与特殊记号。
此后,1929年7月27日和1949年8月12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都重申此规定。
无论当时出于何种原因,参加第一次国际性人道大会的国家都同意采用红十字标志,把它作为所有参加战时医疗与救助活动的人员的保护性标志。
红十字标志首次在战争中被采用是在1864年的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的日勒苏益格战役。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乃至整个红十字运动很快就以此而闻名于世,产生了巨大的道义力量和法律效应,把各种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帜之下。
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红十字图案的选择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而且当初确定选择这个图案的人并没有赋予它任何宗教意义。
正如M·休伯著的《红十字的原则与问题》所说的那样:“无论亨利·杜南本人,还是他的合作者或日内瓦会议
的与会国都没有想使红十字运动和红十字标志带上任何宗
教烙印,也未曾想以任何方式使之与一种哲学思想相联系。
”这就是红十字运动的特色。
(二)红新月标志的由来
1864年8月国际会议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确定所有国家都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的原则,在1876年土耳其与俄罗斯战争爆发时受到了挑战。
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当局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它将采用红新月(代替红十字)来标明自己的救护车辆,但它仍然尊重保护敌方救护车辆的红十字标志,理由是,“………红十字‟是对穆斯林士兵的亵渎。
”并且含蓄地表示,“如果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就无法强令自己的军队尊重日内瓦公约。
”
这种单方面改变1864年日内瓦公约条款的做法,是对红十字运动统一性的破坏,可能会在公众中引起混乱,对日内瓦公约倡导的人道工作起反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当然不能同意。
然而,战争正在进行,考虑到救护伤兵的紧迫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出暂时接受红新月标志,到这场战争结束时,这个标志要随之终止使用。
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愿望相反,土俄战争结束了,红新月标志并未终止使用,而且继这一令人遗憾的先例之后,很快又出现了对红十字标志统一性的新挑战。
(三)红狮日标志的由来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起草关于把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用于海上战争的公约时,波斯(即现在的伊朗)国代表提议采用另一种保护标志——“红狮日(红狮与太阳)”。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红十字标志多样性的矛盾。
这个问题在1929年的外交会议上达成初步妥协的解决办法,即在日内瓦公约上写上一个新条款(第十九条),一方面重申红十字标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一方面正式承认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具有法律效力,但仅限在那些已经采用的国家使用。
会议还明确规定,以后不再承认任何新标志。
但是,标志问题的矛盾依然存在。
在1949年的外交会议上,又有人提出以下一些动议:
——采用一个新的统一标志;
——恢复原来统一的红十字标志;
——以色列要求承认新的标志:红大卫盾。
这是以色列军队医务部门使用的特别标志。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上述提议都没有得到采纳。
会议决定保留1929年会议采取的妥协做法。
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曾有三种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
直到1980年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它的军队医务部门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但有保留,即将来如有红十字与红新月以外的新标志出现时,伊朗保留恢复使用红狮日标志的权利),这样就又恢复到以前只有两种标志的状态:红十字和红新月。
鉴于这种情况,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将国际红十字章程改称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章程;这样,红新月就与红十字取得了同等资格,成为一些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军队医务部门的特定标志,也是这些国
家的红新月会的标志。
大会再次重申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公约有意对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的使用作了相当的限制,只允许1949年以前采用过这两个标志的国家使用,禁止1949年之后其他国家再使用这两个标志。
重申红十字仍然是公认的标志。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惟一可以同时使用
两种标志(红十字与红新月)的国际组织。
应说明的是,两种标志同时使用时不具有保护作用,只有标明作用。
目前世界上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国家有149个,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国家有30个。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仍然使用红十字作为惟一标志。
(四)关于增加新标志的情况
通过对标志的起源及发展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标志问题一直是困扰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难题之一。
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少数国家的红会表示不能接受和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现行的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从而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这一事实,引起了国际社会和红十字运动内部各方的极大关切。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色列因坚持使用“红大卫盾”作为其红会的标志和名称而不能成为红十字运动的正式成员。
此外还有哈撒克斯坦和厄立特里亚因种族和宗教原因要求
并列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两个标志,面临同样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的境况。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本运动又开始新一轮的努力,探索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并且取得了相当可观的进展。
经过一系列国际会议的反复磋商和辩论,基本形成了共识,即在现行的两个标志之外,再增添一个新标志,供那些使用现行标志有困难的国家红会使用,从而使得他们能够加入红十字运动,同时也使本运动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然而,增添一个新标志意味着需要对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加以修订,即邀集189个缔约国政府召开外交会议,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达成并签订一项有关新标志的议定书——《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
这当然是各
国政府共同参与的一项政治决定,而不是本运动自身能够单方面决定的。
然而,由于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特别是巴以关系空前紧张,中东和平进程出现反复,使得瑞士政府计划在2000年或2001年召开一次外交会议通过附加议定书(草案)的希望落空。
目前,国际形势依然扑朔迷离,但本运动推动各国政府早日签署《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决心始终未变。
各方面的磋商工作依旧在进行之中。
新标志的设计曾数易其稿,“红钻石”与“红V字”都曾成为被考虑和推荐的方案。
最后提出的是一个白色背景上呈菱形状的红色正方形框架(见附图)。
考虑到该标志将被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所承认,所以又被称为“第三附加议定书标志”。
新标志的正式名称虽然仍未最后决定,但它的名称一定要符合作为保护性标志的所有条件,并能被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所有正式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所接纳,而不会产生任何歧义。
美国红十字会为了推动新标志,以标志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连续几年拒绝向国际联合会交纳会费。
因为美国红会的会费占国际联合会会费总额的四分之一,连年拖欠已经给联合会秘书处的财政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秘书处不得不裁减工作人员和项目。
瑞士政府在经过广泛的外交磋商之后起草了附加议定书的草案,并于2000年10月将草案通报各缔约国政府征求意见。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在文件的起草工作中起了主导作用。
1999年召开的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曾决议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以尽快寻求一个能为各方面接受的整体方案,解决标志问题”。
此后,联合工作组会同16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包括中国)的代表和专家举行了两次会议,建议以拟订《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方式解决标志问题。
议定书不仅提出增添一个不含任何国家、地域、宗教或其他含义的新标志,还包括新标志可以用作标明性使用的规定,即以色列可将红大卫盾置于新标志框架中心,哈撒克斯坦和厄立特里亚可将红十字与红新月并列置于同样位置。
其他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国家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新标志。
关于新标志的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标志的多样性的矛盾日趋严重;二是红十字运动拟增加新标志的设想,是一种顺应时代变化的积极和务实的行动。
三、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
红十字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人道法文书
最重要的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这六个文件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
这就是说,这个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它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二)国际红十字会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基础的第二方面
是红十字会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规则》。
这个规则是在1965年
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三)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法律基础的第三方面,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
自红十字运动创立之日起,保护性标志就不断为达到红十字的崇高目的发挥着积极作用。
140年来,红十字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这个意义最终使它得到在国际上使用的认可。
即使它不能完全具有国际法条款那样惯例式的效果,它的长期使用也已经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适用性(普遍使用和认可),既不同于前面两个法律基础,又是对两个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
为了使标志的作用得到正确和充分的发挥,国际人道法还对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做出了严厉制裁的决定。
这进一步说明标志的法律地位。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54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国内立法),防止和取缔对标志的各种误用和滥用行为,并视其为要强制遵守的国际义务。
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对这项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至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
同时,还对滥用保护性标志与滥用标明性标志作了界定。
在我国,1993年1 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各省地方法规都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法规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应该说,这正是红十字标志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与基础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四、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保护性使用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
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可以使
用这一保护性标志。
但只能在战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的指示进行标示。
红十字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即可一目了然。
例如,可以标示在医院的房顶、医疗船的甲板和两侧、运送伤员和医务人员的车辆的四周及顶部。
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
常见的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图案,规格不尽统一。
我国使用红十字通常采用由五个大小相等的红色正方形拼合
而成(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使用红新月的国家据说根据该国与伊斯兰教主要圣地麦加的方位确定红新月的方向。
对此,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未作明确规定,而1965年第20届国际大会通过的《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第一章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用作保护性的标志,应始终保持其规范形状,即:既不在十字或新月上,也不在白底上添加任何东西。
红十字的形状为两条相交的粗线条,一条垂直的,另一条水平的,相交于中央。
红新月的形状和方向未作具体规定。
十字和新月均不得触及旗帜或徽章的边缘。
红色深浅未具体规定,衬底一律均为白
色。
因此,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图案究竟采用何种大小的比例(包括红十字采用五个大小相等的正方形;红新月采用不同的方向),只反映了人们不同的审美与习惯,并无国际法的依据和效力。
(二)标明性使用
作为标明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因此,其尺寸也相对小一些,在使用时,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保护性标志混淆。
不过,大尺寸的标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进行救灾活动时,为了让人明显地识别急救人员,就可以使用较大尺寸的标志。
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把这一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
在战时,他们仍可继续把它用作标明性标志,但条件是不能引起混乱,使人们错把它当做保护性标志。
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更不能利用此标志从事与国际大会规定的原则、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标明性标志的使用,一般包括几种情况:
1、附属标志:可以用在旗帜、带有地址的标牌、汽车牌照、工作人员徽章等物品上,标明某人某物属于某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2、装饰标志:可以用在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颁发的勋章、奖章和其他奖品、出版物或装饰性图画上。
3、联想标志:可以用于急救站、道路旁边、体育场内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以及向伤病平民提供免费医疗的救护车上。
最后,还要说一下对标志的不正当使用必须坚决限制、取缔和惩处问题。
由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救援符号,常常被一些与红十字运动毫无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广泛使用。
这些组织和个人包括医院、私人开业医生、救护车、医药商店、药品生产和销售厂商,以及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上,未经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批准使用这一标志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被视为滥用。
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误用或滥用这一标志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处。
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对标志的误用,即使是某些孤立事件,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标志权威的降低,致使有权受它保护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要把宣传和维护标志的正确使用,作为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