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点的布设原则修改-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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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监控量测标准及原则

一、编制依据:

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1999)

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3、《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 11/490-2007)

4、《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TB 10121-2007 J721-2007)

二、监测点的布设原则

1.1 地表道路沉降测点

一、区间:

盾构区间:沿隧道中心线两侧每纵向50米间距布设两排测点,排距3~5米,区间穿重要道路段(如:中山路等大型主干道)、地质较差段(破碎断裂带、软弱夹层段等)、埋深较浅(埋深不大于1.5D,D—开挖宽度)时纵向间距适当加密,调整为30~40米,遇到横交道路或立交桥梁,应增设横断面测点。区间联络通道、泵房等位置应加设测点。原则上区间隧道埋深超过3D时,可不进行地表沉降观测。

暗挖区间:沿隧道中心线两侧每纵向10~50米间距布设两排测点,排距3~5米,具体如下:以d表示隧道开挖跨度,隧道埋深<0.5d时纵向间距取10米,埋深0.5d~1.0d时纵向间距取20米,埋深1.0d~1.5d时纵向间距取30米,埋深1.5d~2.0d时纵向间距取40米,埋深2.0d~2.5d时纵向间距取50米,埋深>2.5d 时根据周边环境设置适量监测点。原则上区间隧道埋深超过3d时,可不进行地表沉降观测。区间穿重要道路段(如:中山路等大型主干道)监测点加密。遇到横交道路或立交桥梁,应增设横断面测点。区间大断面(如渡线段)、联络通道、泵房、风井等位置应加设测点。

明挖区间:参照明挖车站执行。

二、车站

明挖车站:沿基坑周边20m范围布设两排测点,第一排测点距离基坑边缘3~8米,第二排测点距离第一排测点10m,每排测点距离10~30m。基坑走边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增设监测点。

暗挖车站:沿车站中心线平均以纵向10~30米间距布设断面,每个断面测点间距3~5m,测点布设在车站外轮廓线以内。遇到横交道路或立交桥梁,应增设横断面测点。地铁结构边缘30米以内线路两侧与建筑物中间的广场地表应布设适量地表沉降测点。车站出入口边缘线30米范围内的道路、地表、建筑物等亦应布设测点。车站风道、竖井等位置应加设测点。

地面沉降测点应深埋于土层,反映地层沉降,不得埋设在硬化地面上。

1.2 管线沉降测点

管线沉降监测应分清煤气、给水、电力、污水等管道性质,重要管线由产权单位提出控制标准,管线位置以现场实际位置为准。原则上只对有压管(如煤气、给水等)和大直径管(如污水管)进行沉降监测。

管线沉降测点主要设置在管线接头、窨井处,其余地段可尽量利用地面沉降点,测点位置与标志埋设要能反映出管道的沉降变化。

1.3 建(构)筑物沉降与倾斜测点

原则上测点应布置在车站和区间开挖影响范围之内的能控制建(构)筑物沉降与倾斜的位置。明挖车站和区间影响范围按2倍基坑深度控制,暗挖车站和区间按滑裂面确定影响范围。

测点一般布置在建筑物角部或结构变化位置,以及较长建筑物形体变化的位置。密集的多层建筑可适量减少布点数量。建(构)筑物倾斜一般先在靠近线路的一侧布设一组测点,必要时在相邻一侧加密一组测点。

1.4 地下水位测点

所布测点要能掌握全线在地铁开挖期间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车站上测孔布设在基坑外侧靠近建(构)筑物的附近,一般按30~50m间距布设,区间隧道原则上仅在沿线路两侧重要建筑物前布设,孔深至中风化岩面。对水位变化分析时,可以利用土建承包商的观测成果。

1.5 建(构)筑物裂缝测点

通过对建(构)筑物的裂缝调查,对裂缝摄影及描述,建立建(构)筑物的裂缝状况档案。在此基础上于裂缝两侧做好1~3组标志,对所有裂缝宽度、长度定期观测记录。

三、监测标准与频率

2.1、地铁环境变形监测各类变形的最大变形值的标准按表1执行,表中未列的项目请参照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2.2一般当实际变形值达到最大允许变形值的70%时,须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当达到最大变形允许值时,应发出报警,当首次报警后,若测点以较大的速率继续下沉变形,应视情况继续报警。监测控制标准及警戒值列在表1中:

表1

2.3、监测频率

2.3.1监测频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参照表2、表3、表4确定。

(1)暗挖隧道施工段

说明:①B为隧道开挖跨度,d为天;

②监控量测测点的初始读数,应在开挖循环节施工后24h内,并在下一循环节施工前取得,其测点距开挖工作面不得大于2m;

(2)盾构法施工段

2.3.2应当根据以下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观测频率。

表5

说明:上述表5中所列均为最低标准,承包商监测中除参照上表中标准监测外,还应参照下述情形适当改变监测频率:

(1)上述监测频率为正常施工情况下的频率,当出现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监测项目变化速率加大,第三方监测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指示增加监测次数直至危险或隐患解除为止;

(2)当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第三方监测承包商应自行加密监测次数;

(3)当变形曲线趋于平缓时,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判断变化趋于稳定,经业主同意后可以停止项目的监测工作。

2.4监测周期

2.4.1每个监测对象的监测周期应从大连地铁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开始至结束后三个月为止。

2.4.2根据地铁建设的实际和需要,业主同意结束的时候,方能停止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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