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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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博物馆作为反映人类文明和历史、传承文化遗产的文化场所,其建筑设计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实用价值,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将重点介绍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一、建筑选址博物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影响周围环境的平衡。

在选址时要考虑交通便利性、用地合理利用、环境美观性等因素,同时还应对历史保护要求和防灾要求等做出充分考虑。

二、建筑规划博物馆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来安排。

其中,展示区应严格区分不同的文物类别和年代,尽可能实现文物与空间的和谐;接待区应为游客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同时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工作区应满足博物馆的展览、储藏、研究、维修等各项工作需要。

三、建筑外观设计博物馆建筑的外观设计应体现博物馆的特殊性质和文化内涵,同时也应兼顾城市风貌和周围环境。

建筑造型应避免浮夸和奢华,而是应强调实用性和功能性,博物馆建筑的体量、材料、高度、色彩等各项要素也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规范之内。

四、建筑结构设计博物馆建筑的结构设计应安全、稳定、合理,结构形式和结构材料应与博物馆的功能和特殊性质相适应,同时还应考虑到节能、环保、抗震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博物馆建筑的长期安全和稳定。

五、建筑内部设计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设计应注重空间氛围和文化内涵的体现。

展厅的设计要贯彻文物首位的理念,保证展品的保护、陈列和展示效果,同时还要考虑到游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馆内的环境设计应营造出恰当的氛围和场景,以促进游客对文物的无限想象和认知。

六、建筑配套设施设计博物馆的建筑配套设施设计包括景观设计、照明设计、防火安全、通风、热力、水力、电力等细节设计。

这些配套设施和措施对于博物馆的安全、互动性、文化体验、环境保护等方面至关重要。

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的实施过程中,各种规范应该相互协调,统一领导机构也要制定完善的建筑设计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建筑的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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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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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藏品的房间。 2.0.26 珍品库房 Precious Collection Storage
为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藏品或贵重藏品 而专设的藏品库房。 2.0.27 保管装具 Collection Container
藏品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支架、隔板、箱盒、囊匣、镜 框、瓶罐等。 2.0.28 消毒室 The Disinfection Room
一些小型或是专题性的博物馆常以陈列馆冠名,其可以是历史 类、艺术类博物馆、自然或产业博物馆。 2.0.6 工艺设计 Technological Design
由于博物馆建筑的特殊性,本规范借用工业建筑设计中“工艺 设计”一词,泛指周密完整的设计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项目评 估和设计任务书等;包含博物馆功能策划、藏品收藏与保护计划、 观众目标与数量、陈展大纲与设计、教育与研究、投资与效益、近 期建设与发展目标等内容。 2.0.7 藏品 Collections
高峰密度是指在展厅内观众驻足观展困难,观众秩序需要维 持、疏导,展厅温湿度升高,保安视线受人群遮挡较大时每m2展厅 净面积容纳的最大观众人数(人/m2)。此时应限制观众进入。 2.0.14 展厅观众合理限值(合理限值M1) Reasonable Limiting Value of Attendance
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传播等价值的文物、标本、艺术品、 科技产品、模型等人类和人类环境见证物的总称。 2.0.8 展品 Exhibits
向观众展示的藏品。
2.0.9 陈列/展览 Display 陈列与展览的词义是相同的,都是向观众展示藏品。博物馆学
中常将反映博物馆主要藏品内容和展示目的展示称为基本陈列;将
表 4.1.3 博物馆建筑区域划分、功能区与各类用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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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代表之一,承载着保存和展示文物和艺术品的重要职责。

因此,对于博物馆建筑的设计规范非常重要,既要保证展示空间和环境的合理性,也要注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人们的参观体验。

以下是关于博物馆建筑设计的一些规范。

1. 历史建筑保护:对于已有的历史建筑,应尽量保留其原始结构和风貌。

如果需要进行改造和修复,应尽量使用与原材料和工艺相似的材料,并避免使用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害的改建方式。

2. 展示空间设计:博物馆的展示空间应根据藏品的特点和展示需求进行设计。

展厅的布局要合理,空间要充裕,以方便观众的参观。

此外,对于特殊的展品,比如珍贵的瓷器和艺术品,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其安全性。

3. 展示环境设计:展示环境的设计需要考虑温度、湿度、照明等因素。

博物馆的展厅应保持恒温、恒湿的环境,以保证文物和艺术品的安全。

照明要按照展品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设计,既要保证观众的观看体验,又要避免对展品造成损害。

4. 观众流线设计:博物馆的设计应考虑观众的流线,以便能够合理地导引观众参观。

观众的参观路线应明确清晰,并设置相应的指示牌和平面图以便观众导航。

此外,公共设施的设置也要考虑观众的使用需求,如休息区、卫生间、儿童游乐区等。

5. 可持续性设计:博物馆建筑要注重环保和可持续性设计。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尽量使用环保材料,建筑本身的能源消耗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博物馆建筑还应考虑到后期的维护和管理,以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

总之,博物馆建筑的设计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展示和保护的要求,同时也要注重观众的参观体验和可持续性发展。

只有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才能更好地展示文化遗产和艺术品,促进人们对历史和艺术的理解和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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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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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作为文化艺术的载体和传承者,其建筑设计不仅需要具备美学价值,还要符合博物馆的功能需求以及文化传承的要求。

下面将从建筑设计的空间布局、展示陈列、环境设施等方面,探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空间布局是博物馆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博物馆应该确保基本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包括展厅、教育区、接待区、后勤区等,各区域之间要合理连接,便于游客流线的引导和服务设施的布置。

另外,考虑到不同展览内容和主题的需要,应该根据不同需求设置不同规模和形式的展厅和陈列空间。

同时,展厅的布局要注重展览陈列的合理性和通行的便利性,考虑观众的观展体验和安全。

展示陈列是博物馆最基本的任务之一,也是建筑设计的核心要素。

展示陈列应该根据展品的特点和内容,有条理地组织成系统的陈列形式,以便观众有序地进行参观。

在设计上应注重展览空间的展品展示布局,合理安排每个展区内部的展品叙述和展示形式,以及与其他展区之间的关系。

展示陈列还需要考虑观展者的观展角度、观展顺序和观展体验,通过设计各种展示形式、光线、色彩等,营造良好的展览氛围。

博物馆建筑设计还需要关注环境设施的规范。

首先,要注重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博物馆一般都有严格的温湿度要求,要考虑到不同展品的保存需要,确保温湿度的稳定和控制。

其次,要注重观众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博物馆应设立合适的导览系统和标识系统,使观众能够方便地了解展览信息和参观路线。

另外,博物馆建筑还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确保观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

此外,博物馆建筑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建筑设计中,要选用绿色环保的材料,合理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能源的浪费。

同时,要提高建筑的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确保博物馆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总之,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需要从空间布局、展示陈列、环境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通过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展示陈列、规范环境设施,能够提高博物馆的展览效果、观众体验和文化传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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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规范篇一:博物馆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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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1.室内空间设计:博物馆室内空间设计应能够提供合适的展览空间和行走流线,确保观众能够顺畅地参观展品。

设计师需要根据展品特点和展览策划,合理安排展览区域、展柜和观众通道,确保展品的安全和观众的舒适感。

同时,室内环境应该能够提供适宜的照明、温度和湿度等条件,以保护文物的安全和保存。

2.建筑外观设计:博物馆建筑外观设计应能够展现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同时也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计师需要考虑建筑的尺度、比例和材料的选择,以及与当地文化和历史相契合,使其成为一个艺术品和城市地标。

同时,外观设计还需符合消防和安全规范,确保建筑的防火能力和紧急避难通道设置等。

3.设备设施规范:博物馆建筑需要配备一系列设备和设施,以满足展览、保护文物和提供舒适环境等需求。

这包括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环境监测系统、防火设施等。

设计师需要合理安排这些设备和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使其能够正常运作和维护,同时不影响建筑的美观。

4.可持续发展: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还要求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这包括节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材料的选择等方面。

设计师需要优化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选择可再生材料和节能设备等,以降低建设和运营的环境负担。

5.安全防护:博物馆内有珍贵文物,对安全防护要求较高。

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考虑安全因素,包括防火、防盗和应急疏散等。

设计师需要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设备,并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以确保人员和文物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综上所述,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是确保博物馆具备良好展览和保护文物环境的重要准则。

设计师需要在室内空间设计、建筑外观设计、设备设施规范、可持续发展和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和考虑,以满足博物馆的多重需求。

只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设计,才能更好地展现博物馆的魅力和价值,并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参观环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9852目录前言1总则2术语3选址与总平面3.1 选址3.2 总平面4基本规定4.1 一般规定4.2 陈列展览区4.3 教育区与服务设施4.4 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4.5 业务与研究用房4.6 行政管理区5建筑设计分类规定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5.2 自然博物馆5.3 技术博物馆5.4 科技馆6藏品保存环境7防火7.1 一般规定7.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8采光与照明8.1 采光8.2 照明9声学10结构与设备10.1 结构10.2 给水排水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基本规定、建筑设计分类规定、藏品保存环境、防火、采光与照明、声学、结构与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规范的使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并相应补充了各类博物馆建筑设计的技术内容;2.在适用、安全、防火、卫生、藏品保护、照明和声学等方面,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3.对照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根据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和发展要求,修改和补充了相关规定;4.重新编写章节纲目和术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政编码:200002)。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防火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防火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防火第一节建筑防火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

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安全疏散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消防设施第5.3.1条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一节建筑防火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

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安全疏散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消防设施第5.3.1条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博物馆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类型,与一般的公共建筑有很大的区别和特点。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规范旨在为博物馆提供良好的展陈环境,保护文物和艺术品的安全,并提供良好的游览体验。

以下是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重点内容:1.建筑功能划分:博物馆建筑应根据其功能,划分为展厅、储藏库、办公区、教育区和服务设施等功能区域。

要求各功能区域之间的布局合理,并与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

2.空间布局:博物馆建筑的空间布局要考虑游客流线、展品陈列、安全出口等因素。

展厅的布局应合理,保证游客的观展体验,同时考虑展品的安全和保护。

3.光照与照明:博物馆的展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光照条件,有利于展品的展示和观赏。

对于特定的展品,可以灵活使用人工照明手段,营造出合适的展示效果。

4.温湿度控制:博物馆建筑内部的温湿度要能够满足展品的保存要求,防止湿度过高或过低对文物造成损害。

需要合理设置空调和加湿设备,保持恒定的温湿度。

5.防火安全:博物馆建筑要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等。

特别是在储藏库和办公区等重点区域,要加强防火隔离与监控。

6.材料选择:博物馆建筑的立面和室内装饰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且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

对于特殊的展厅材料,要考虑其对展品的影响和化学反应。

7.无障碍设施:博物馆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游客参观。

包括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和无障碍厕所等。

8.可持续设计:博物馆建筑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可以采集太阳能和雨水,减少能源消耗和水资源浪费。

并且要遵守当地的环保法规。

9.安全设施:博物馆应设置安全设施,如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备和防盗措施等。

特别是对于贵重文物和艺术品,要考虑加强安全保护。

10.智能化技术:博物馆建筑可以运用智能化技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例如,自动导览系统、互动展示设备和电子票务系统等。

总之,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是为了保护文物和艺术品、提供良好的游览体验和安全保障。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自2015年起,《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博物馆和类似空间)》(以下简称JGJ66-2015)正式实施,意在指导建筑设计者在进行博物馆与类似空间设计时,全面满足其服务公众的功能,保障参观者安全、舒适的参观体验,全面促进博物馆的开放和文化传播。

根据此规范,要求博物馆设计者需充分考虑到博物馆文化传播的功能,在建筑物的设计和装饰中,要考虑其文化主题,提高建筑物色彩搭配等美学设计感受,以实现更好的文化传播功能。

JGJ66-2015的另一个重要要求是加强建筑物的安全性,保证参观者的安全有效进出,防止出口占用,增加报警和疏散系统,加强安全检查和保护的实施,以及避免建筑物存在消防隐患和易燃易爆风险的发生。

同时,规定博物馆及其他
类似空间的燃气管道及相关设备,必须做到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维护。

此外,JGJ66-2015还要求在博物馆建设中,要注意节约用料,利用自然及非重复性资源,抓好垃圾回收、污染控制及节能减排,保障访客舒适度和参观质量。

通过以上发布的JGJ66-2015,不仅使博物馆建设更有序,同时赋予参观者更安全、舒适的参观体验,促进博物馆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提出了一条新的路径。

展览馆设计规范

展览馆设计规范

展览馆设计规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

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300m。

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

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

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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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藏品库区防火分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防火分区内贮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时,该防火分区
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2 库房内设置阁楼时,阁楼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 珍品库库房面积大于 300m2 时,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4 采用木质护墙的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及 防火墙、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丙类藏品的要求确定。
4 展厅内一般照明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宜超过 19;
5 展品与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 3:1。
7.2.5 立体造型的展品应通过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表现其立体感,必要时应通过实验确定。
7.2.6 展厅照明光源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卤素灯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导光管、LED
建筑高度大 于 24m 的首
层、楼层
地下 室、半 地下室
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500*
1000*
50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000
2000
100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排烟系统和自动 灭火系统,且采用不
10000
5000
4000
2000
燃烧装修材料
注:*当防火分区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 面积可按规定增加该局部面积的 1.00 倍。
1 珍品库和一级纸(绢)质文物的展厅,应设置气体灭火系 统;
2 藏品在 1 万件以上的特大型、大型、中(一)型、中(二)型博 物馆的藏品库房和藏品保护技术室、图书资料库,应设置气体灭火 系统;上述规模博物馆的展厅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细水 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预作用灭火系统;
3 藏品在 1 万件以下的小型博物馆的藏品库房和藏品保护技 术室、图书资料库、展厅,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预作 用灭火系统,条件许可时有机质地藏品库房和展厅宜采用气体灭火 系统;
等照明。
7.2.7 一般展品展厅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 5300 K;对光线
敏感展品展厅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 3300 K。
7.2.8 在陈列绘画、彩色织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
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90;对辨色要求不高的 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80。 7.2.9 博物馆相关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7.2.9 的规定:
6.2.10 建筑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 自总宽度应按 6.1.5 条和表 6.2.10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表 6.2.10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净宽度(m)
楼层层数
每 100 人的净宽度
地上一、二层
0.65
地上三层
0.75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表 7.2.3 展厅展品照度标准值
展品类型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
及其高度
(Lx)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
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画、 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 展品面
≤50 (色温≤
图片、像片等各种纸质展品,壁画、彩塑、彩 绘陶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该出口宽度应大于防火分区要求的疏散宽度的
70%。 6.2.9 每个房间疏散门应不少于两个,但当门宽不小于 1.4m,且 向外开启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疏散门:
1 面积不大于 100m2 的藏品库房或藏品保护技术用房; 2 面积不大于 120m2,且最远点距疏散门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 的展厅。
750
19
90
文物复制室 实际工作面
750
19
90
标本制作室 实际工作面
750
19
90
一般实验室 实际工作面
300
19
80
书画装裱室 实际工作面
300
19
90
周转库房
地面
50
22
80
藏品库房
地面
75
22
90
一般库房
地面
100
22
80
鉴赏室
0.75m 水平面
150
19
90
科技馆展厅
地面
200
22
80
报告厅
4 除科技馆外的展厅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节第 7.2.4 的规定。
7.2.10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
宜按表 7.2.10 确定:
表 7.2.10 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 分组
色表 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暖
<3300
接待室、存物处、对光线敏感展品展厅

中间
3300~5300
表 7.2.9 博物馆相关场所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lx) UGR
Ra
陈列区门厅
地面
200
22
80
存物处
地面
150
22
80
接待室
0.75m 水平面
300
22
80
编目室
工作面
300
19
90
美术制作室 0.75m 水平面
300
19
90
熏蒸室
实际工作面
150
19
80
保护修复室 实际工作面
1.0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0 倍计算。

6.2.5 科技馆展览教育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表 6.2.5 的规定;
表 6.2.5 科技馆展览教育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防火分区位置
防火区内 防火设施
建筑高度 不大于 24m 的 首层
地上建筑 建筑高度不 大于 24m 的 楼层、高层 建筑裙房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展品面
展品面
展品面
年曝光量 (lx·h/年)
50,000
360, 000
不限制
8 声学设计
8.0.1 建筑设计应包括声学设计,以保证博物馆的功能空间的声环 境能满足使用要求。 8.0.2 建筑内的空间布局,应结合功能分区的要求,将安静区域与 噪杂区域隔离。 8.0.3 条件许可时,宜将建筑内部的噪声源(如锅炉房、水泵房等) 设置在地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8.0.4 公共活动区域应避免产生声聚焦、回声、颤动回声等声学缺 陷。 8.0.5 主要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 7.2.11 陈列室展品年曝光量限制值
展品类别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 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画、 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 图片、像片等各种纸质展品,壁画、彩塑、彩 绘陶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 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器、竹 木制品和漆器等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青铜器、铁器、金银器、 兵器、古钱币等金属制品,石器、画像石、碑 刻、砚台、化石、印章等石质器物,陶瓷、唐 三彩、瓷器、琉璃器等陶瓷器,珠宝、翡钻等 宝玉石器,各种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 品、珐琅器等。
0.75m 水平面
200
22
80
注:1 表中照度值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2 保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的照度标准值是混合照明
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 20%~
30%选取。如对象是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应减少局部照
明的时间,并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3 书画装裱室工作时一般仅用自然光照明;
1.00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6.2.11 藏品库房、陈列展览厅、藏品保护技术用房的楼板不得任
意开洞,必须开洞时应有相应防火、防盗措施。
6.2.12 藏品库区、陈列展览区严禁明火设施。房间的疏散门均应 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6.3 消 防 设 施
6.3.1 博物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084等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其设计 并应符合本节条文的规定。 6.3.2 室外消火栓应沿馆区内道路或建筑物均匀布置,距路边不宜 大于2m,距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层建筑的室外 消火栓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40m。 6.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 外,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出入口处 或楼梯前室、走道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 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6.3.4 博物馆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0 倍计算。
6.2.4 除科技馆外,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表 6.2.4 的规
定;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1000m2。
表 6.2.4 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建筑高度大于 24m
地下室、半地下室
2500
1000
5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展品面
≤300 (色温≤ 4000K)
品、珐琅器等。
7.2.4 展厅照明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照明应按展品照度值的 20%~30%选取;
2 当展厅内只有一般照明时,地面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不应小于 0.7;
3 平面展品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 0.8,高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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