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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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和不作为 从违背法律的特征上加以概括,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
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外部动作去实施某种法律所
禁止的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就是指医务人员有明显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失 职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相对作为而言,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 实施某种行为,而其以消极态度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 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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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违法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行为, 通常是违反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 围以外的行为,即法律规定限制、禁止而行为人却去实施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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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违法行为称一般违法行为,是指除违反刑法以外的 其他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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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过失: 过失的种类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患者
产生人身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 果的心理态度。 构成这种过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①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人身损害; ②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人身损 害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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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果关系
医疗者的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 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 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 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务科 魏兵军 2014.7.2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
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的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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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四条),医疗事故 的预防与处置(15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5条),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11条),医疗事故的赔偿 (7条),罚则(7条)、附则(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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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使患者产生人身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这种人身损害的心理态度。构成这种过失也需 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医务人员对于人身损害的产 生能够预见,即已经预见到这种人身损害产生的 可能性;②医务人员轻信能够避免人身损害的产 生,以致产生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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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身损害后果
所谓人身损害后果,是指因医疗者违反其注意义务 的行为给患者造成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 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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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条例》内容丰富,要在一个多小时讲清楚是不可能的, 所以重点介绍医务人员关系最密切的几个问题。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四、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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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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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处方管 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规 范:病历书写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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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条例》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国务院 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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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将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即确认了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而不 是一般侵权责任。 除个体行医者造成的医疗事故外,患者直接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 的主体与责任主体一致的原则。 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时过失造成医 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 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广义的违法行为则是指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内的一 切违法行为。
医疗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但主要的 是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 规的行为。在此,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 章中规定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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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是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等级设计当时的相关权益,其划 分标准应当由权威部门制定国际统一标准。卫生部 作为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重要职责 之一就是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2002年8月卫生部所制定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 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划分医疗事故等级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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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意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确立了三个不同标准: ①普通人的注意;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 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显然应是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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