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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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渔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渔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成本价)1.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标准见《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3.新征建设用地有尝使用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4.征地劳务费:5.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6.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7.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详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日照征地补偿(2019)是怎么回事

日照征地补偿(2019)是怎么回事

日照征地补偿(2019)是怎么回事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基本农田:84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3.其他。

城市化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铁路修建等都会出现国家或政府征用土地的情况,当国家或政府征用个人使用土地时,要进行征地补偿,而具体怎么补偿还要看征用土地所处位置和土地征用适用于那些用途。

当我们遇到征地情况时,若想通过正确途径获取征地补偿,以山东日照征地补偿为例,日照征地补偿(2017)具体内容涉及哪些,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关于日照征地补偿(2017),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土地共有五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到黄海,北到山海路-青岛路以东卧龙山街道辖区,西到日照路(204国道),南沿日照街道、秦楼街道南镇界往东到北京路往南直到黄海。

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基本农田:84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日照路(204国道)以西至同三高速公路和山海路以北和兖石铁路北线以南的日照街道辖区,潮石路以西、山海路以北、秦楼街道河山镇界及卧龙山街道河山镇界以南的秦楼街道和卧龙山街道辖区;包括临沂路以东的北京路街道辖区内范围。

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包括两城街道和河山镇全部行政辖区;同三高速以西日照街道行政辖区;潮石路以东、青岛路以西、两河路以南、山海路以北区域;奎山街道全部行政辖区以及临沂路以西的北京路街道辖区。

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

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

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有限的资源,需要合理利用和管理。

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是确保城市和农村发展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的意义、流程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收储与征地补偿的意义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是保障城乡规划有序进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

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土地收储,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需要。

而在农村地区,土地征地补偿则是保障农民利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1. 城市土地收储的意义城市土地收储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基础。

通过土地收储,可以划定城市建设用地、保留耕地和生态用地,有效控制城市扩张的规模和速度,避免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

同时,土地收储也为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资源。

2.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意义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方式。

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土地征地往往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合理的土地征地补偿政策可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有机会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收储与征地补偿的流程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的流程一般包括确定拆迁范围、评估土地价值、签订补偿协议、清理拆迁户废墟等环节。

1. 确定拆迁范围在城乡建设规划中,首先需要确定拆迁范围。

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确定需要收储或征地的区域范围,明确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农田等具体目标。

2. 评估土地价值对于需要收储或征地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

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因素,并结合市场价格和政府政策进行综合考虑。

3. 签订补偿协议在评估土地价值的基础上,与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收储或征地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后续的安置安排等。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民经常会遇到征收用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那么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道郑庄村北边界-腊山街道王府庄村、大杨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大金庄村、于家庄村、彭家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彭家庄村、演马村北边界-吴家堡街道西吴家堡村西北边界-美里湖街道西沙王庄村西边界-药山街道大魏社区、新徐社区西边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历城区行政区界东边界;南至:巨野河街道山圈村、李家窝村、王家鹊山村、逮家鹊山村、孙家鹊山村南边界-彩石镇东彩石村、西彩石四村、西彩石五村、西彩石六村南边界-港沟街道神武村、蟠龙村、高家洼村、夥路村、有兰峪村、港沟村南边界;西至:绕城高速-济青高速-华山街道盖家沟村西边界-黄河;北至:荷花街道北边界-鲍山街道北边界-临港街道小达子营村、西折腰村、东折腰村、大张庄村、张安村北边界-董家镇张而村、王合村北边界-济青高速。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是进⾏建设时使⽤的⼟地,建设⽤地⼀般是国有⼟地,⽽国家在有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那么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三百五⼗⼋条【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对建设⽤地上的房屋进⾏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1、非农建设用地定义: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包括:(1)工商用地(工业和商住,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一半工业指标和一半居住用地指标【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此类用地进入市场交易。

(2)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的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

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说明:非农建设用地中只有工商用地指标适用《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适用城市更新办法中城中村地价政策的《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2、征地返还用地定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用地规模: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用地用途:未明确。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河政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9]45号)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九日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和《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湖北省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与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与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日前出台。

文件规定,今后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超过25%,不得圈地建造“花园式工厂”。

《指标》规定,这些控制性要求今后都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件规定,武汉市8个城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每亩90万元;襄樊市(即现在的襄阳市)襄城区和樊城区、黄石市黄石港区和西塞山区,一般不得低于每亩72万元;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宜昌市西陵区、点军区、伍家岗区,十堰市张湾区、茅箭区,一般不得低于每亩52万元。

此外,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4。

各类开发区应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

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005年征地补偿标准“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浅析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

浅析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

浅析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人口向城市聚集,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导致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

同时,国家对保护耕地的力度不断加大,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因此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价格日益得到关注。

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都是依据或参照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来确定,耕地的价值基础是农业生产率,建设用地的价值基础是区位条件,可见依据或参照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应该是有欠缺的。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价格的特点,从如何完善公示地价的制定出发,简要阐述公示地价的制定思路,分析征收评估中各种方法运用的特点,为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

标签:集体用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1、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价格的特点1.1 土地所有权变更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1.2 权利状况不同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都是土地所有权,但其权能却并不相等,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处分权权能的不完善。

农民集体缺乏对土地的处分权,而这是土地所有权的核心权能,相伴的是有限的收益权。

1.3 法律支持程度不同现阶段集体建设用地缺少与国有土地一样的法律地位,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也相对滞后,缺乏国家层面有力的法律支撑。

2、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方法运用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价值时,其基本技术思路与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一致,参照最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进行评估,同时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具有的特征,分析应用各种方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2.1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若地方有公布公示地价,则可以采用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运用此方法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具体公式:平均楼面地价=(均质区片补偿公示地价±开发程度修正值÷容积率)×交通条件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1+其他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期日修正系数。

建设工程费用由五部分组成的构成和计算

建设工程费用由五部分组成的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构成和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建设用地费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建设用地费。

它是指为获得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建设用地取得的基本方式建设用地的取得,实质是依法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出让方式,二是划拨方式。

建设土地取得的其他方式还包括租赁和转让方式。

1.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可以分成两种具体方式:一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1)通过竞争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的竞争方式又包括三种:投标、竞拍和挂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方式。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是关于土地利用和土地资源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用地和征地补偿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政策,旨在解决城乡土地利用冲突、保护耕地等问题。

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和征地补偿的政策也愈发重要。

政府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依法规定征地应当按照公共利益原则,对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偿。

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为城市建设所需临时和永久用地。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过多的情况会导致资源浪费、市容环境受损等问题。

因此,如何合理规划和利用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方面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文件明确规定。

在用地时,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建设用地进行评估和审批时,应严格执行审批标准,避免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

三、征地补偿征地指依法依规向社会征收土地所需的程序。

地方政府应当在征地之前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保证征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征地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实施公益性土地征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征收情况,制定适当的补偿措施,如安置补偿、经济补偿、回迁补偿等,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征地补偿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有些地方政府征地后并未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安置,部分农民因此产生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

此外,有些征地对象的情况比较特殊,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问题,补偿方式也需要有所不同。

因此,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农民的情况,采取更为个性化的补偿办法。

四、结论建设用地和征地补偿问题是当今城市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模板】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模板】

北政土〔2020〕22号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平政镇绿旺村、六齐村、六巷村,石窝镇蒙冲村、上珍村,六麻镇三和村的集体土地和收回XX市大双岭林场的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的规定,我市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北政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作统计并发放给户主。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前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XX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平政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石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六麻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联系人:XXX土地开发中心莫生联系电话:******** 平政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古先生联系电话:******** 石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刘先生联系电话:******** 六麻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李先生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二、查询征地批文在哪个部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看,也可以到承办土地征收的机关查看,征地办是由几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征地办一般是某个项目业主配合政府部门成立的办事机构。

具体的可以直接咨询这个征地办。

三、建设用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三)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依据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依据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依据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等。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买卖吗不能。

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XX 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单位X 镇人民政府、X 乡人民政府。

二、搬迁范围XX 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及房屋(含住宅、厂<场>房、简易房),以及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或协商需要搬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管(杆)线及其它附属物。

三、项目建设占地补偿标准XX 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批准的施工设计用地图及项目占地勘测定界为依据,以X 镇人民政府、X 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人和X 县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实地核实确认为准。

补偿标准按照《X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 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2015 〕24 号)执行,具体如下:X 镇农用地41140 元/亩(其中:农户37213 元/ 亩,村集体3927 元/ 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0570 元/ 亩(其中:农户18606.5 元/ 亩,村集体1963.5 元/亩)。

X 乡征收农用地35700 元/亩(其中:农户32130 元/ 亩,村集体3570 元/ 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7850 元/亩(其中:农户16065 元/亩,村集体1785 元/ 亩)。

青苗补偿参照X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 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 〕124 号)执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砍伐林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补偿等手续。

四、房屋安置对象认定(一)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或者已享受房改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不得重复安置:1.依法享有二轮家庭联产承包土地;2.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3.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最新最新辽宁省昌图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辽宁省昌图县征地补偿标准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年最新辽宁省昌图县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昌图县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8000元/亩;建设用地:38000元/亩;未利用地:304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4000元/亩;建设用地:34000元/亩;未利用地:272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昌图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昌图县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昌图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8000元/亩;建设用地:38000元/亩;未利用地:30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八面城镇、老城镇、马仲河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4000元/亩;建设用地:34000元/亩;未利用地:272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毛家店镇、宝力镇、亮中桥镇、三江口镇、金家镇、老四平镇、双庙子镇、泉头镇、傅家镇、头道镇、四合镇、鴜鹭树镇、朝阳镇、四面城镇、前双井子镇、古榆树镇、东嘎镇、大洼镇、七家子镇、下二台镇、长发镇、后窑镇、大兴镇、十八家子镇、通江口镇、太平镇、平安堡镇、曲家店镇、大四家子镇、两家子农场、三江口农场、宝力农场、付家机械林场、新乡农场、牤牛马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阳宗镇征地补偿标准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征地补偿标准。

建筑用地征地方案

建筑用地征地方案

建筑用地征地方案建筑用地征地方案一、项目背景建设一个新的商业综合体是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提升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形象。

因此,需要征地用于建设这个商业综合体。

二、征地范围征地范围包括原有的住宅区和一小片农田。

征地总面积为500亩,其中住宅区面积为400亩,农田面积为100亩。

三、征地程序1. 编制征地方案:制定征地方案,明确征地范围和征地目的。

2. 宣传公告:广泛宣传征地事宜,告知居民相关政策和赔偿标准。

3. 居民签字:征地方案获得居民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4. 资产评估: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农田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5. 补偿协商:政府与征地户进行补偿协商,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6. 征地安置:政府负责征地户的安置,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

四、赔偿标准1. 房屋征收补偿:根据政府委托的评估结果,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按每平方米10000元进行补偿,50-100平方米的住房按每平方米12000元进行补偿,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按每平方米15000元进行补偿。

2. 农田征收补偿:根据政府委托的评估结果,按照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每亩农田按每亩20000元进行补偿。

3. 搬迁补偿:对于被征地户的搬迁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全额补偿。

五、社会保障政府将加强对被征地户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

具体措施包括:1. 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将为被征地户提供优先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安置就业。

2. 提供教育机会:政府将为被征地户子女提供教育机会,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

3. 提供医疗保障:政府将加强对被征地户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的健康。

六、环境保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1. 征地前勘查工作:在征地前,进行土地勘查,确保没有环境问题,对有环境问题的地块进行治理。

2. 植树造林:在征地完成后,政府将进行植树造林工作,增加绿化面积。

昌邑县在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昌邑县在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昌邑县在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山东省昌邑市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区补偿标准:区片价:60000元/亩;基本农田:72000元/亩;建设用地:6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基本农田:6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在农村被征收土地之后会得到政府的一笔赔偿款项,通常情况下,征地经常是发生在农村的,少数发生在城镇中,都是为了建设国家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标准经常根据地区的划分来补偿的,那么关于昌邑县在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下面来了解一下。

▲昌邑县在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山东省昌邑市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下小路外500米(至北向南包括围子街道韩家扶宁、于家扶宁、张董、董家隅庄、天成店、义气镇、天保庄、永富庄、马家、苑家庄、邢家、六股路村位于下小路东侧500米范围集体土地);西至西环路外500米(至北向南包括奎聚街道十字路、南鄑亭村以及都昌街道北褚庄、东褚庄、南褚庄、后埠村位于西环路以西500米范围集体土地);南至新206国道外500米(至西向东包括都昌街道史家洼子、陈家洼子、南逄、东大营村以及围子街道南金口家、前陶埠村位于新206国道南侧500米范围集体土地),北至双石路外500米(至西向东包括奎聚街道徐家鄑水村、西逄泽、夏家鄑水村、张家辛庄、李家埠、石湾店南村位于双石路以北500米范围集体土地)。

补偿标准:区片价:60000元/亩;基本农田:72000元/亩;建设用地:6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第一区片范围以外,龙池镇、柳疃镇、卜庄镇、饮马镇、北孟镇、下营镇全部集体土地以及奎聚街道、都昌街道、围子街道第一区片以外部分。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基本农田:6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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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一、基本知识(一)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几个基本概念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

2、征收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3、征用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使用完毕后将征用的土地交还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4、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土地征收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收审批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三级审批。

二、国家和我省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一)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1)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3)调整土地供应结构(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一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通过对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严格控制,防止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增长而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

二是严格建设用地预审。

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把好土地供应第一关,对一些禁止性项目,停止供地;对限制性项目,提高供地标准和条件;通过对不同用途土地的供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需要,确定不同的供地政策,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的梯级转移。

四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主要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发现违法用地。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①提高征地成本②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③调整土地税收政策④规范土地出让管理⑤严格工业用地出让管理(2)完善责任制度①完善责任内容②严格问责制③明确考核依据④调整审批方式①实施国家土地监察制度②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调整利益机制,首先是提高征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起翻了一番;调整了税收政策,明确了耕地占用税提高2倍,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等;完善责任制度,明确问责制,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并纳入考核,作为考核的依据;调整了审批方式,报国务院批准的大于50万城市人口的城市审批用地实行一年一报的审批方式,我省贵阳市中心城区按照一年一个批次进行申报;实施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9号)规定要求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得通知〉(黔府发5号)(1)规范征地工作统一领导。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

(2)严格征地补偿。

规定了征地补偿倍数达到《贵州土地管理条例》的中限以上水平。

(最低达16倍,基本农田达30倍)。

(3)实施多途径补偿安置。

解决征地中存在的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失业”、长远生计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

2、拟定了全省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实施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征地补偿实行预存制度的通知》,将征地补偿款在用地报批前足额预存到指定的银行专户账上,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能够及时足额补偿到位。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26号),要求在征地过程中要落实社保措施。

三、我厅保障措施(一) 在审批方式上作了改进和创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重点基础设施、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省统一解决,审批建设用地。

“圈外”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可以单独选址。

以项目用地名称申报。

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一并批准项目的具体供地方案;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只办理农用地转用,不办理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批次用地以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名称申报,在报批时不确定供地方案,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具体供地环节时再确定供地方式。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我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为了进一步提高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时效,我省简化了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审查程序,直接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为支持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发展,同意开发区用地由管委会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调整了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批建设用地后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程序,转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发。

减少了来回办文等环节。

(二)具体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来加以保障1、积极支持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和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以及国民经济发展中薄弱环节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由省计划指标统一解决(2)重点项目实施统一征地工作。

用地跨市(州、地)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用地跨县(市、区)但不跨市(州、地)的交通等线状分布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在市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县级政府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用地不跨县(市、区)或跨县(市、区)但不跨市(州、地)的非线状分布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和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会同政府组织征地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县级均应成立有政府领导、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建设、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负责人组成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国土资源局。

2、对大煤保大电、整合煤矿用地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整合及遗留需完善用地手续的煤矿,属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打捆上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的规划控制指标,可以用已纳入土地复垦计划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整合煤矿废弃矿井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进行置换。

在正式用地报批时,环评、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等报件资料,可由当地政府和业主先承诺然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6个月),从而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加快了用地报批速度。

3、对三类住房用地优先保障为保障民生用地,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具体的贯彻意见,我厅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安排,特事特办。

在用地审批中将当地政府出具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70%的标准书面意见作为用地报件内容之一,我们按照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70%的标准审批住宅用地,以保证三类住房用地的需要,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困难的问题。

4、积极支持灾后重建用地凡灾后重建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可能在建设用地预留范围内使用;确需突破规划的要及时作好规划调整工作;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但需局部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规划局部修改建议方案同时上报。

救灾用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如当地确无新增耕地指标,可采取计划占补方式,在本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对抢险救灾急需用地可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永久性建设用地可按单独选址或批次用地方式报批。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措施1、严格征地补偿(1)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有标准刚性、相对稳定、操作简单、农民实惠等优点。

征地统一年产值不分地类、等级,且补偿倍数同时确定,补偿标准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直接确定各区片的综合补偿标准,标准具体、直观,切实解决了同地不同价问题。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做好新老标准衔接的宣传及相应的应急措施,以确保稳定。

(2)建立征地补偿预存制度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作为用地报件的内容之一,确保了被征地时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避免拖欠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发生。

(3)征地补偿款银行封闭运行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原则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统一封闭管理。

2、实施多途径补偿安置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征地前,并逐年有所改善。

各地主要采取的安置途径:(1)社会保障安置。

当地政府要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作为征地报批必备附件。

(2)货币安置。

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者、有生活技能者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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