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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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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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卫生法学练习题

卫生法学练习题

3.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风以由下列哪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安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省级人大常委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出下列哪项签署令予以公布?
A.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部长
D.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E.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 简答题 卫生法的特征?
4、 选择题 1、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
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
A.卫生行政法规 B.卫生行政规章 C.地方性卫生法规 D.地方性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律 2、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A.《国际卫生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

9.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0. 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A. 一般程序
B. 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婚前保健包括哪些内容 四、选择题
1.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开展夫情人
工授精医疗机构的部门是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下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卫生部
2.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供精人
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用血管理行为,提高血液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床各科室(包括手术室、产科、内科、外科等)的用血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用血”是指将血液或血液制品输给患者,包括全血、红细胞悬浮液、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等。

第四条临床用血应遵循“适应证、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原则,确保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患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输注操作前,应具备相关的血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用血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用血工作。

第二章用血适应证和禁忌症第七条用血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明确用血的适应证和禁忌症。

第八条用血的适应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产生严重失血导致贫血的患者;(二)伴有严重凝血功能异常或血小板减少的患者;(三)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等高风险操作的患者;(四)出现休克、循环衰竭等紧急情况的患者。

第九条用血的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无明确的临床用血适应证;(二)血液安全风险很高的患者,如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等;(三)有严重过敏史或不良反应的患者;(四)未经过患者及家属充分同意的患者。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判断用血适应证和禁忌症时,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指南,并结合具体的临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血液采集和贮存第十一条血液采集应以无菌技术为基础,确保采集的血液无污染,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二条血液贮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血液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筛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采集和贮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用血的选择和应用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选择和应用时,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指南和规定,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XX医院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输血科是医院的重要科室,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接收、储存、配血、输注等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血液接收与储存第四条血液的接收应由专人接收,并记录血液的品种、数量、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血液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进行存放,并定期对血液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六条领用血液时应符合血液配送规定,凭相关手续进行领取记录。

第七条需要退回的血液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交到血库管理人员,退回的血液应进行退库处理。

第三章输血前的检验与配血第八条输血前应对受血者进行充分的临床检验,确保受血者的血型、RH因子、交叉配血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九条按照血液管理规定,对血液进行临床检验,确保血液的质量、有效期等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条输血前需进行血清学检查,确保受血者无抗体和传染病。

第十一条根据受血者的血型、RH因子及其他相关指标,进行合理的血液配血和交叉配血。

第十二条输血前需充分告知受血者并取得其知情同意书,确保受血者了解输血的风险与效果。

第四章输血操作与输血反应处理第十三条输血操作前应进行充分的护理准备,包括皮肤消毒、术前体位调整等。

第十四条输血操作应由专业的护士或医师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输血时应仔细核对受血者的信息,包括姓名、住院号、血型等,确保输血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输血时应掌握输血速度,根据受血者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输血后应对受血者进行观察,及时处理输血反应,记录输血反应情况和处理措施。

第五章输血后的护理与随访第十八条输血后应给予受血者适当的护理,包括监测血压、体温、尿量等指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第十九条输血后应对受血者进行定期随访,关注受血者的身体状况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二十世纪 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此三种献血形式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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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无偿献血情况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数占一国人口总数的 4%,即能满足全国临床用血的需要。
瑞士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全国人口的9%;美国 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8%;其次是日本,占7%。 目前,无偿献血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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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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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制建设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单采血浆站质量 管理规范》、《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 站基本标准》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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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
血液中心——卫生部审批;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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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应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以下文件: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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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1、定义 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2、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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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献血与血液管理论坛: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双边合作与交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献血与血液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
血液中心:负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工作
职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协助血液中心工作
献血与血液管理流程
献血者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健康检查
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协会(ISQ):制定了《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国际输血协会(ISBT):制定了《国际输血标准》等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行政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血液管理机构:血液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血液储存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采集: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确保安全卫生
血液检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
血液储存:将检测合格的血液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发放:根据需求将血液发放给医疗机构,确保血液使用安全有效
血液管理:对血液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献血及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献血及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二十四条 • 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 • 确立国家的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
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 师执业活动。
输血传播疾病
• 违法违规采供输血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 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
可能
输入合格血液传播疾病的原因
• 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
• 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
国标对血液检验要求
血型:ABO、Rh(D) Hb(血红蛋白) ALT(丙氨酸转氨酶)
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
• (4)临床用血组织与职责 • (5)临床用血管理 注意流程? • (6)临时采集血液
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输血工作的若干规定
(90)卫医字第6号
共9条 第一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输血工作管理提出 “三统一”的观点,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 血、统一供血; 第一次对血站的布点提出一个地区(市)只设 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2)类型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 • • • •
(5)采集血液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 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献血量: 献血间隔:
4.临床用血
• (1)流程 • 血液: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 • 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

卫生法学练习题

卫生法学练习题

卫生法学练习题绪论一、名词1 法学2 卫生法二、填空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第一章卫生法概论一、名词解释卫生法二、填空题1、卫生法的调整对象:①;②;③;④;2、卫生法的基本原则:①;②;③;④;3、卫生法的渊源:①;②;③;④;⑤;⑥;⑦;三、简答题卫生法的特征?四、选择题1、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A.卫生行政法规B.卫生行政规章C.地方性卫生法规D.地方性卫生规章E.地方性卫生法律2、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A.《国际卫生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精神药品管理办法》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3.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A.卫生基本法B.卫生法规C.卫生规章D.民法通则4.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A.国家制定或认可B.具有国家强制性C.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D.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A. 生命健康权利B.医生的个人行为C. 医疗器械D.卫生行政机关第二章(一)卫生立法一、名词解释1.卫生立法2、卫生立法体制二、填空题1、我国卫生立法体制采用的是:①;②;③。

2、我国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是:①;②;③;④。

3、我国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是:①;②;③;④。

4.我国卫生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是:①;②;③;④。

三、简答题1、卫生立法的特征2、卫生立法的依据3、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四、选择题(A型题)1、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制定机关不包括A人重庆市人大B.长春市人大常委会C.厦门市人大常委会D.承德市人大E.深圳市人大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法》,该《办法》属于A.卫生行政规章B.卫生行政法规C.地方性卫生规章D.地方性卫生法规E.一般性地方卫生规范性文件3.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风以由下列哪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安员会B.卫生部C.司法部D.最高人民法院E.省级人大常委会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出下列哪项签署令予以公布?A.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D.中国共产党总书记E.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章(二)卫生行政执法一、名词解释1.卫生行政执法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3.卫生行政处罚二、填空题1.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①;②;③;④。

病人血液管理制度

病人血液管理制度

病人血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病人血液管理,确保医院的血液使用安全可靠,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直接涉及病人血液管理的科室、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病人血液:指包含全血、血液制品、血液成分及其衍生物等在内的具有医疗血液功能的制剂。

•病人血液管理:指对病人血液的手记、储存、核对、使用、回收等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病人血液使用程序第四条血液需求评估1.医院各科室应当依照临床需要和血液使用指南,合理评估病人的血液需求。

第五条血液申请与审批1.科室医生依据病人的血液需求,在医嘱中明确申请血液。

2.医嘱必需包含血液类型、数量、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认真信息。

3.护士长或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对血液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对,确保医嘱合法、合规。

第六条血液存储管理1.医院设立血液特地储存库房,保持库房乾净干净,保持环境稳定,并设有恒温设备保证血液贮存条件。

2.血液在存储过程中应依照血液类别、类型进行分类保管,保证血液标本的标识准确、明确。

3.血液存储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储存期限。

第七条血液使用掌控1.执行一血一签收制度,确保血液使用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医生应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和血液匹配情况,确认血液适用于病人。

3.护士在病人输血前必需核对血液标签、病人身份等,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血液配血管理1.医院设立血液配血科室,由专职医师进行血液配血和反应性评估。

2.血库在配血过程中要做到血样标本的正确配对,确保血液的适配性和安全性。

3.血液配血科室应依据病人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血液配对方案,确保血液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输血操作规范1.护士应掌握正确的输血操作流程,严格依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防止输血意外事件的发生。

2.输血前应进行必需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包含病人身份核对、常规体征察看、血液标本核对等。

3.输血过程中应紧密察看病人情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并采取相应措施。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模版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血液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血液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血液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加工、储存、输血、检测和管理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合理、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血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章血液采集管理第五条血液采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设置专门的采血室,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血液采集工作。

第六条血液采集应当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规范和无菌操作原则,确保采血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血液采集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合理确定采血量和采样方式,避免过度采血和浪费。

第八条采集的血液应当及时送往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血液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血液加工管理第九条血液加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和设施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

第十条血液加工应当遵循血液产品的制作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血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血液加工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和无菌。

第十二条血液加工应当建立详细的记录和档案,记录血液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检测结果。

第四章血液储存管理第十三条血液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和设施条件,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血液储存应当符合血液产品的储存要求,确保血液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血液储存应当定期检查和监测血液产品的质量,确保储存条件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血液储存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追溯制度,确保血液来源和去向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输血管理第十七条输血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和设施条件,建立完善的输血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输血应当严格遵循临床输血指征和输血操作规范,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九条输血时应当对血液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过敏试验,确保输血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输血单位应当及时记录输血情况和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输血意外和事故。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提高血液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血液治疗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输血科的各项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人员为输血科科长和输血科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血液包括全血、红细胞悬浮液、血小板浓缩液、新鲜冰冻血浆等。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不得有任何违反。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修订,由输血科科长负责,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本单位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血液管理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本单位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必须达到“安全、有效、准时”的要求。

第九条本单位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必须保证血液采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全程追踪和记录。

第十条本单位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必须对血液进行样本复核,确保输血血液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血液质量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职工培训和考核,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的血液管理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采血、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三条按照血液采集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采集的血液必须配备标签,并按规定时间储存于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

第十五条运输血液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血液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血液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临床医师必须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灵活选用血液治疗措施。

第十七条血液使用必须遵守临床输血操作规程,按照输血指征、血型和血液储备量等因素进行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血液使用前必须进行患者的身份确认和血型鉴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血液使用必须进行患者事前告知,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临床医师必须按照血液治疗的需要,合理、准确地选择输血速度、输血量和输血方式。

第五章不良反应和事故管理第二十一条不良反应和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记录。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精选】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精选】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或者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1.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无偿献血者l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4.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的情形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I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或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人病历。
3.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相关规定

血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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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血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血液安全是指保障血液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预防输血相关疾病传播,保障用血者的生命健康。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献血机构和用血机构。

第四条血液安全管理应对血液的采集、保存、运输、审查、分配、使用以及废弃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血液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档案管理,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技术培训,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督查和评估等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卫生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血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血液安全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主管部门下,负责血液安全管理的规划、组织、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八条血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市血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标准;(二)组织开展血液安全监测工作,定期评估和发布结果;(三)监督和检查献血机构、用血机构的血液安全管理工作;(四)制定血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五)开展血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血液安全意识;(六)制定涉及到血液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七)负责血液安全险情的调查处理;(八)其他与血液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献血机构的管理第九条献血机构是指从献血者获得血液、血小板等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任务;(二)有合格的设备和设施,确保血液采集过程的质量和安全;(三)设立合理的献血者识别和登记制度,确保献血者的身份和信息真实可靠;(四)建立完善的血液样本保存和管理制度;(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血液捐献者的反馈和意见收集机制;(七)定期进行血液安全检测,确保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制定献血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确保献血过程的规范化和安全性。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

血液管理制度血液管理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血液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血液管理制度11.在站长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科各岗位职责、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督促全科人员遵守本血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全科人员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3.定期组织本科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职:l的主人翁责任感。

坚持原则,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4.加强与兄弟科室之间的联系,取长补短,团结协作。

定期召开全科人员会议,增强内部团结,研究存在问题,传达贯彻血站召开的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5.定期组织本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业务水平。

6.经常对本科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血液管理制度21、工作制度1.1在科主任领导下,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主治医师和技师给予必要的协助。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1.2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做到对患者服务热心、观察病情细心、处理问题耐心。

1.3进入中心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换工作鞋;操作时戴口罩。

1.4注意观察患者透析时状况,及时处理问题。

1.5保持透析室清洁、整齐、舒适、安静。

1.6定期进行透析用水、置换液、透析液的监测。

1.7治疗室、水处理室每月做空气细菌培养一次。

1.8备齐急救仪器设备和用物,专人负责每日清点,填充。

1.9原则上一律谢绝探视、陪伴,家属请在门外等候,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以免增加感染机会。

如需要进入时,需穿隔离衣,换拖鞋。

1.10工作期间,严禁在血透中心治疗区用餐、会客、谈笑,不得看书报、杂志。

2、消毒隔离制度2.1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2.2任何人进入透析间应更衣、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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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会使人“伤元气”吗? 不会。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7%~8% ,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 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 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 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 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一)采血管理 1.采血主体管理 ①血站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
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 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②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 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采血流程管理
①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 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 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②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 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2.血站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血液管理监督员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 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 场检查、无偿调阅拥有关 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 匿、隐瞒。
血液鉴定机构
执法 监督点
①血站的执行管理 ②无偿献血操作规范 ③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 ④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三)无偿用血的管理
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 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 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 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 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 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指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现行血液及血液制品主要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通过,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3月通 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通过,即 日起施行)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1.血站的执业许可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 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领取《血站 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血站在执业 登记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再次办理注册登记。许 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若遗失的 ,应向注册机构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 格的血液入库) ①血站的名称
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 码、血型 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日期及时间或 制备日期及时间
⑤有效期及时间
⑥储存条件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 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 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 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③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建立献血档案,记录献血者的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血型、献血量、献血日期、单位或地址、采血者签名,并加盖血 站采血专用章。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3.采后管理
①血站采集血液后,向献血者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无偿献血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②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由具有血液检验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按照《血液健 康检查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③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作好记录与签 字,避免交叉感染。 ④血源、采供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年,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 成分血使用后两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的有 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备血申请:除急救用血外,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 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 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 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 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 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 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 作规范,并保证落实。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应 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 正常医疗秩序。 •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第三节 临床用血管理的 法律规定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专用、合理、科学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保证合理科学用血,不得浪费 和滥用血液。
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分血。 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 料血浆,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现行临床用血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二)献血法的立法意义 1.有利于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
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 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有采供 血机构、医疗临床用血机构、血液制品生 产与经营机构以及18~55周岁的全体公民 。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二)供血管理
1.血液储备 血站应当保证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血液在质量、品种、规格、
数量上毫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 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血 液 包 装 必 须 标 明 ①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②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日期及时间 ⑤有效期及时间 ⑥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⑦储存条件,即储存设备、技术条件、温度等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血液调配 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 液的,或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供需双方省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和审批。特殊血型调配实施中供 需方血站对血液应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 3.应急与制备 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 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 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 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 4.统计与报告 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采供血统计报表;必 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费用缴纳: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 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 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直 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 定减、免上述费用。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 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 输血科(血库)备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 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 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 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3.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 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 等容性血液稀释、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 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1.血液中心 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2.中心血站 在设区的市级城市,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 公里。 3.中心血库 设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 血液的县(市),其供血半径应在60公里左右。
①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②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 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 ③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自体输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 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体输血, 医疗机构动员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 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急救用血:鼓励和动员患者家庭、亲友、所在 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以满足临床急救用 血的需要。医疗机构为保证急救用血,可临 时采集血液,但应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管理 的法律规定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一)血站的设置与审批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统一 规划设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
• 血液中心 • 中心血站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 中心血库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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