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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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简介

联合国

自1945年成立伊始,联合国(United Nations)即成为世界政治活动的中心舞台,半个世纪以来,它对于维护世界和平,调和国家间的矛盾,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联合国又汇集了各个会员国不同的利益,联大讨论的议题、通过的决议往往涉及到各国的利害关系,就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也是各国,特别是大国之间相互争夺、相互妥协的谈判场。冷战结束后,国际体系从两极体制开始向多极化过渡,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国将发挥比以往更重要的作用。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作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立足于第三世界,在冷战期间为世界和平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冷战结束后,中国政府开始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联合国,并在其中扮演了突出而富有建设性的角色,肯定并赞成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对外政策的一个基本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联合国地位的提高,中国在联合国的政治角逐对于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今天的联合国组织不仅关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也致力于

促进全球的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联合国框架内的国际议题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环境、教育和卫生等诸多领域,几乎所有的重要跨国议题都被列入了联合国的议事日程。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中遵循有关程序进行对话、磋商、谈判,并争取最终达成协议和履行协议,是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共同关心的国际议题的主要方式。

【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

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会员国】

凡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2/3多数的会员国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安理会对联合国某一会员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联合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建议中止该国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安理会可决定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对一再违背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截至2002年9月,联合国共有会员国191个,其中创始会员国50个(原为51个。捷克斯洛伐克是创始会员国之一,于1993年1月1日分为捷克、斯洛伐克两个国家,捷、斯同时于1月19日被联合国接纳为新会员国)。会员国在联合国所在地设有常驻代表团,观察员国在联合国设有常驻办事处。【总部】

联合国总部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欧洲办事处在瑞士日内瓦。

【网址】

【徽记和旗帜】联合国的正式徽记是一个从北极俯瞰的世界地

图,周围是两支对称的橄榄枝。联合国旗帜的底色为浅蓝色,正中是一个白色的联合国徽记。

【组织机构】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构:

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

安全理事会The Security Council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托管理事会The Trusteeship Council

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秘书处The Secretariat

(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宪章还同时规定,关于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任何争端或局势,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于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二在联合国总部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每届常会开会时,多数会员国派其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

(2)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中、法、苏、英、美为常任理事国。苏联于1991年底解体后,其席位于1991年12月27日由俄罗斯继承。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和非洲5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按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安理会的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局势,促请争端当事国采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行使联合国关于战略托管的职能。安理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实质问题的决议案,即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但弃权票通常不构成否决。同时宪章还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的当事国不得参加表决。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即所谓“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工作,由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任期三年,每届联大需改选其中18个,可以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席位按地区分配如下:非洲14个;亚洲11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10个;东欧6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3个。上述分配原则同样适用于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从1971年起中国一直是经社理事会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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