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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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建筑等各个领域。
1、2.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所在的地区,包括城市、乡村等各种地域。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2.3.1 排放量较小的污染源,如个人家庭燃烧等;1、2.3.2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如自然灾害等;1、2.3.3 其他未在本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排放源。
2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2、1 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排放限值分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种指标体系,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
2、2 监测要求本标准要求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以确保其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3标准执行和管理3、1 标准执行本标准作为综合性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
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同时,本标准取代了一系列旧的废气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 管理要求本标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源,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同时对标准执行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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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2
9.4
0.83
1.4
5.4
9.3
14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有在
①同表2-f。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石牖尘
2根(纤维),cm³或20mg,m³
15
20
30
40
50
禁排
0.65
1.i
4.2
7.2
11
0.981.76.111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兀组织排放存在
①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置了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尤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表2-71997年1月1日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
最高允计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
尤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级
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炭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0.51
0.85
3.4
5.8
0.74
1.3
5.0
8.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
最高允许抖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一)
尤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级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22
(炭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_50_41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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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418-201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除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行业标准以外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 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排气筒高度要求 ................................................................ 5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8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主城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工艺废气部分内容被本标 准代替,《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废止。 本标准是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张灿,石光成,鲜思淑,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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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一)新建项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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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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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全文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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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6-84 、 GB4912-85 、 G B4916-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 批准 1997 - 01 - 01 实施、,-、.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 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 行废除。
GBJ4-73 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GB4276-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GB4282-84 、 G B4911-85 、 GB4913-85、| GB4917-85、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GB4282-84GB4917-85出。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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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硫化碳
mg/m3
2.0
3.0
5.0
8.0
10
8
苯乙烯
mg/m3
3.0
5.0
7.0
14
19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0
20
30
60
70
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0.26
0.43
1.4
2.6
3.8
5.4
0.39
0.65
2.2
3.8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0
20
乙
醛
125
15
20
30
40
50
60
0.050
0.090
0.29
0.50
0.77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21
丙
烯
醛
22
15
20
30
40
50
60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28
氯
乙
烯
36
15
20
30
40
50
60
0.77
1.3
4.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https://img.taocdn.com/s3/m/98c1093283c4bb4cf7ecd174.png)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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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等。
1.3排放限值的适用对象本标准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固定污染源还是移动污染源。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
2规定2.1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其中,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也有所规定。
2.2指标体系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这些指标将作为排放限值的依据,同时也是监控和管理排放的重要依据。
2.3监测与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监测、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等。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实施和监督3.1实施时间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一系列旧的排放标准。
3.2监督机构XXX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监督和管理措施XXX将采取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抽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等,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4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包括了一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
总之,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排放口指大气污染物从污染源向大气排放的出口部位。
3.8污染物指大气中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9处理设施指对污染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处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脱硫、脱氮等设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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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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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24
0.39
1.3
2.3
3.5
5.0
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24
24
甲
醇
190
15
20
30
40
50
60
5.1
8.6
29
50
77
100
7.8
13
44
70
12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25
苯
胺
类
20
15
20
30
40
50
60
0.52
0.87
2.9
5.0
7.7
11
0.78
1.3
4.4
7.6
年平均
80
200
μg/m3
24小时平均
120
300
2
氮氧化物(NOX)
年平均
50
50
24小时平均
100
100
1小时平均
250
250
3
铅(Pb)
年平均
0.5
0.5
季平均
1
1
4
苯并[a]芘(BaP)
年平均
0.001
0.001
24小时平均
0.0025
0.0025
15×10-3
23×10-3
33×10-3
2.4×10-3
3.9×10-3
13×10-3
23×10-3
35×10-3
5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2
11
镉
及
其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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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对于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所设定的最大限值。
这些限值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大气污染对于生态系统的危害。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制定背景以及中国目前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化石燃料的大规模使用,导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快速增加。
大气污染物可以分为几类,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污染物不仅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还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例如酸雨、雾霾、温室效应等。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威胁,各国纷纷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措施。
这些限值通常由政府制定,在依法监管下执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需要考虑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确保既能够保护环境,又不对经济发展形成过大的负担。
中国是世界上大气污染问题最为突出的国家之一。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的数据,中国约有50%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
酸雨、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和限制。
这些标准根据国情和科学研究制定,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分别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业企业、车辆尾气等。
例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生产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厂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
这些标准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制定和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承担监管和监测的职责,确保标准的执行和执行效果。
企业则需要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减排措施,达到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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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DB44 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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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发电的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进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old of fugitiveemission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3.8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单位丐外界环境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办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程序 fugitive emisson source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11 过时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燃料燃烧时实际上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表示4 技术内容4.1 指标体系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a)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c) 以上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4.1.2 控制区划分根据GB 3095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a)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一类区;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二类区;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三类区4.2.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4.2.2.2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4.2.2.3 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4.3 标准值4.3.1 时间段划分4.3.1.1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设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4.3.1.2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4.3.1.3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4.3.2 工艺废气4.3.2.1 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4.3.2.2 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4.3.2.3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的200m半径范围的建设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4.3.2.4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儿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4.3.2.5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其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B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淅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4.2.3.5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4.3.2.7 苯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4.3.2.8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表1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5 1.4 2.6 3.520 2.2 4.3 6.6307.515224013253896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5020395860285583704077120805411016090701302001二氧化硫550其它10085170270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150.400.77 1.2200.65 1.3 2.030 2.2 4.4 6.640 3.97.51165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50 6.01218608.416257012233580163147902040612氮氧化物240其它100265278无组织排放泊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15(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150.510.74200.85 1.330 3.4 5.018碳黑尘染料尘40禁排5.88.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肉眼不可见15 1.9 2.620 3.1 4.53012186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40禁排2131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2.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15 1.8 3.5 5.020 3.0 5.98.53012233440203959503160943颗粒物120其它604385130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表1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260.39200.430.6530 1.4 2.240 2.6 3.850 3.8 5.960 5.48.3707.7124氯化氢10080禁排1016周围界外浓度最高点0.25150.0080.012200.0130.020300.0430.066400.0760.12500.120.185铬酸雾0.05060禁排0.160.25周围界外浓度最高点0.007515 1.5 2.420 2.6 3.9308.813430(火炸药厂)4015235023356033507046706硫酸雾40(其它)80禁排639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50.100.15200.170.26300.590.8890(普钙工业)40 1.0 1.550 1.5 2.360 2.2 3.370 3.1 4.77氟化物9.0(其它)80禁排4.2 6.3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20ug/m 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250.520.78300.87 1.340 2.9 4.450 5.07.6607.7127011178氯气a6580禁排152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表1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0040.006200.0060.09300.0270.041400.0470.071500.0720.11600.100.15700.150.22800.200.30900.260.409铅及其化合物0.70100禁排0.330.51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7515 1.510-3 2.410-320 2.610-3 3.910-3307.810-31310-3401510-32310-3502310-33510-3 10汞及其化合物0.01060禁排3310-350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15150.0500.080200.0900.13300.290.44400.500.77500.77 1.260 1.1 1.770 1.5 2.311镉及其化合物0.8580禁排2.13.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5 1.110-3 1.710-320 1.810-3 2.810-330 6.210-39.410-3401110-31610-3501610-32510-3602310-33510-3703310-35010-312铍及其化合物0.00580禁排4410-36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10表1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150.24200.260.34300.88 1.340 1.5 2.350 2.3 3.560 3.3 5.070 4.67.013镍及其化合物4.380禁排6.31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50.310.47200.520.7930 1.8 2.740 3.0 4.650 4.67.060 6.610709.31414锡及其化合物8.580禁排131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150.500.80200.90 1.330 2.940415苯1240禁排5.6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5 3.1 4.720 5.27.930182716甲苯4040禁排30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3.015 1.0 1.520 1.7 2.630 5.98.817二甲苯7040禁排10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50.100.15200.170.26300.580.8840 1.0 1.550 1.5 2.318酚类10060禁排2.2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50.260.39200.430.6530 1.4 2.240 2.6 3.850 3.8 5.919甲醛2560禁排5.4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150.0500.080200.0900.13300.290.44400.500.77500.77 1.220乙醛12560禁排1.1 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50.77 1.220 1.3 2.030 4.4 6.6407.51150121821两烯腈2260禁排16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50.520.78200.87 1.330 2.9 4.440 5.07.6507.71222丙烯醛1660禁排11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50.150.24300.260.39400.88 1.350 1.5 2.360 2.3 3.570 3.3 5.023氰化氢a 1.980禁排4.6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3015 5.17.8208.613302944405070507712024甲醇19060禁排10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520.78200.87 1.330 2.9 4.440 5.07.6507.71225苯胺类2060禁排11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50.520.78200.87 1.330 2.5 3.840 4.3 6.550 6.69.9609.31470132080182790233526氯胺类60100禁排294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50.0500.080200.0900.13300.290.44400.500.77500.77 1.227硝基苯类1660禁排1.1 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50.77 1.220 1.3 2.030 4.4 6.6407.51150121828氯乙烯3660禁排16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50.05010-30.08010-3200.08510-30.1310-3300.2910-30.4310-3400.5010-30.7610-3500.7710-3 1.210-329苯并[a]芘0.3010-3(沥青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60禁排1.110-3 1.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ug/m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250.100.15300.170.26400.590.8830光气a3.050禁排1.0 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150.090.180.27200.160.300.45300.70 1.3 2.040 1.2 2.3 3.550 1.9 3.6 5.460 2.6 5.67.570 3.87.41131沥青烟4080 5.31015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150.550.83200.93 1.430 3.6 5.440 6.29.332石棉尘1根纤维/cm3或10mg/m350禁排5.49.414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158.51016203017273052538333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它混合物烃类物质)40100150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150.0150.023200.0260.039300.0870.13400.150.23500.230.35600.330.50700.460.7034砷及其化合物2.080禁排0.630.95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5表1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0520.078200.0870.13300.290.44400.500.76500.77 1.260 1.1 1.7701.52.335锰及其化合物2080禁排 2.13.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5275278204587130301502904404026050076050400770120036一氧化碳25006056011001700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10(监控点与参照浓度差值)a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均不得低25m表2同表2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5 2.1 2.920 3.6 5.430121840213285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5032486045697064988084130901101701二氧化硫500其它1001402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50.640.9820 1.0 1.630 3.6 5.440 6.29.865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509.8156013207019298026399033502氮氧化物120其它1004306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2150.420.61200.70 1.030 2.8 4.118碳黑尘染料40 4.8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肉眼不可见15 1.532.220 2.6 3.7309.8156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40182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15 2.9 4.120 4.87.03019284032485049773颗粒物120其它60701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表2(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210.32200.360.5430 1.2 1.840 2.1 3.250 3.2 4.860 4.5 6.970 6.49.84氯化氢100808.4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150.0060.010200.0100.016300.0360.055400.0620.091400.0980.155铬酸雾0.050600.130.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6015 1.3 2.020 2.2 3.2307.011430(火炸药厂)4013195019296027417038586硫酸雾35(其它)80527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50.0840.13200.140.22300.480.7090(普钙工业)400.84 1.350 1.3 1.960 1.8 2.770 2.5 3.87氟化物9.0(其它)80 3.4 5.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0ug/m 3250.420.63300.70 1.040 2.4 3.650 4.1 6.360 6.49.8709.1148氯气658013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表2 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0040.005200.0050.008300.0220.034400.0380.058500.0600.091600.0840.13700.120.18800.160.24900.220.339铅及化合物0.701000.270.4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6015 1.310-3 2.010-320 2.210-3 3.210-3307.010-31110-3401310-31910-3501910-32910-310汞及其化合物0.010602710-341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12150.0420.063200.0700.10300.240.36400.410.63500.640.98600.91 1.470 1.3 2.011镉及其化合物0.8580 1.8 2.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50.910-3 1.410-320 1.510-3 2.310-330 5.110-37.710-3409.110-31310-3501310-32010-3601910-32910-3702710-34110-312铍及其化合物0.005803610-355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08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50.130.20200.220.32300.70 1.140 1.3 1.950 1.9 2.960 2.7 4.170 3.8 5.713镍及其化合物4.380 5.27.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50.250.38200.430.6530 1.5 2.240 2.4 3.850 3.8 5.760 5.48.4707.71214锡及其化合物8.58010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4150.420.63200.70 1.030 2.3 3.615苯1240 4.2 6.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15 2.5 3.820 4.3 6.530152216甲苯4040253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150.84 1.320 1.4 2.230 4.87.017二甲苯70408.4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150.0840.13200.140.22300.480.70400.84 1.350 1.3 1.918酚类10060 1.8 2.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排气筒高度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50.210.32200.360.5430 1.2 1.840 2.1 3.250 3.2 4.819甲醛2560 4.5 6.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150.0420.063200.0700.10300.240.36400.410.63500.640.9820乙醛125600.91 1.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50.640.9820 1.0 1.630 3.6 5.540 6.29.1509.81521丙烯腈226013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150.430.64200.70 1.030 2.4 3.640 4.1 6.350 6.49.822丙烯醛16609.11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50.130.20300.220.32400.70 1.150 1.3 1.960 1.9 2.970 2.7 4.123氰化氢1.980 3.8 5.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2415 4.3 6.4207.01030243640416350649824甲醇190609114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 0.430.64200.70 1.030 2.4 3.640 4.1 6.350 6.49.825苯受类20609.11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50.470.64200.70 1.030 2.0 3.140 3.5 5.350 5.48.4607.71270101680152290192926氯苯类60100243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50.0420.063200.0700.10300.240.36400.410.63500.640.9827硝基苯类16600.91 1.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50.640.9820 1.0 1.630 3.5 5.540 6.29.1509.81528氯乙烯366013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150.0410-30.0610-3200.0710-30.1010-3300.2410-30.3610-3400.4110-30.6210-3500.6310-30.9810-329苯并[a]芘0.3010-3(沥青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600.9110-31.4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ug/m 3表2 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250.080.13300.140.22400.480.7030光气3.0500.84 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150.150.24200.250.3830 1.1 1.740 2.0 2.950 3.0 4.660 4.1 6.370 6.19.131沥青烟30808.413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150.460.69200.77 1.230 2.9 4.540 5.07.732石棉尘1根纤维/cm 3或10mg/m 3507.712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158.41320142130447033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它混合物烃类物质)40841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150.0130.019200.0210.032300.0720.11400.120.19500.190.29600.270.41700.380.5834砷及其化合物1.5800.520.7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0表 2 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3排气筒高度m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 31500420064200071011300240364004106350063096600901470131935锰及其化合物1580172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54264207111030240360404106305063096036一氧化碳10006090014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84.3.3 火电厂4.3.3.1 火电厂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表3所列的限值表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排放浓度序号污染物名称适用范围第一时段第二时段酸雨控制区1300燃煤电厂非酸雨控制区1800燃油电厂11001二氧化硫燃气电厂100燃煤电厂----650a2氮氧化物燃油燃气电厂400燃煤电厂200150燃油电厂1003烟尘燃气电厂504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全部1a 1997年1月1日建设的燃煤电厂执行此限值4.3.3.2 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量按下式计算确定式中Q S02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吨/小时N 全厂烟囟数i 烟囟序号i=12NU 各烟囟出口处风速的平均值米/秒Ui 第i 座烟囟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米/秒U 10地面10米高度处平均风速米/秒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五年观测的距地面10米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当U10 1.3m/s 时,取U 10=1.3m/s Hg 全厂烟囟等效单源高度米H is 第i 座烟囟的几何高度米H ei 第i 座烟囟的有效高度米hi 第I 座烟囱烟气抬升高度米P 排放控制系数按表4查取m 地区扩散条件指数按表4查取表4 p 值m 值系数地区p m 城市 5.802 1.893丘陵山区海边及多年平均风速小于1.0m/s 的地区11.936 1.893农村平原 3.608 2.0754.3.3.3 火电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所采用烟囟高度以240m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囟的实际建造高度超过240m 时,仍按240m 计算4.3.3.4 实测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燃煤电厂按过量空气系数 1.4燃油燃气电厂按过量空气系数1.2进行折算排放浓度4.3.3.5 沸腾炉及低循环倍率炉烟尘允许提放浓度按0.5折算4.3.4 锅炉4.3.4.1 锅炉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表5所列的限值表5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排放浓度序号污染物名称适用锅炉适用区域第一时段第二时段燃煤锅炉全部1000900轻柴油煤油700500燃油锅炉其他燃料油全部10008001二氧化硫燃气锅炉全部100100燃煤锅炉全部---6002氮氧化物燃油燃气锅炉全部---400一类10050二类120100自然通风锅炉1 t/h三类150120一类10080二类200150燃煤锅炉其它锅炉三类250150一类5050轻柴油煤油二三类8080一类8080燃油锅炉其它燃料油二三类1501003烟尘燃气锅炉全部50504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全部14.3.4.2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锅炉类别第一时段第二时段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自然通风锅炉1t/h150120其它锅炉4t/h18001600层燃锅炉其它锅炉(>4t/h)200018001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沸腾锅炉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抛煤矿机锅炉5000500014.3.4.3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烟囱高度按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表7 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总额定出力t/h11-22-44-1010-2020-40烟囱最低高度m2020253540454.3.4.4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40t/h 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设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4.3.4.5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4.3.4.6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4.3 4.3.4.4 4.3.4.5的任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限值的50%执行4.3.4.7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表8规定进行过量空气系数折算表8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1.7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8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 1.24.3.4.8子 一类控制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4.3.5 水泥厂4.3.5.1 水泥厂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按年限分别执行表9表10所列的限值表9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烟尘或粉尘二氧化硫生产设备名称适用区域排放浓度mg/m 3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3吨产品排放量kg/t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a mg/m 3二类1000.30400 1.2回转窑三类1500.45800 2.4二类1000.303000.90立窑三类1500.45600 1.8二类1000.30---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三类1500.45------二类500.04------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三类1000.07------二类区1.5三类区3.0a 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在厂界外20米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米外)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表10同表1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烟尘或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二氧化计氟化物a 以总氟计生产设备名称适用区域排放浓度mg/m 3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 3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 3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 3吨产品排放量kg/t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二类800.20400 1.2800 2.4100.03回转窑三类1200.40800 2.41600 4.8200.06二类800.203000.902000.60500.15立窑三类1200.40600 1.8400 1.21000.30二类800.20------------------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三类1200.40------------------二类500.04------------------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三类800.06------------------二类区1.0三类区1.5a 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物指GB9137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4.3.5.2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线其烟囱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多个并列烟囱排气筒的高度除符合表11的规定外还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表11 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生产设备名称回转窑立窑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其冷却机单机生产能力t/d 24240-700700-1200>1200120-400>240500500-1000>1000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通风生产设备最低允许高度m304560803035202530新建扩建改建设备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屋面3米5 监测5.1 采样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 16157GB/5468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2 采样点5.2.1 排气筒同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备,按GB/T 16157或GB/Y5468执行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T55执行5.3 时间和频率5.3.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四个样品并计平均值5.3.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5.3.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二---四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一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5.3.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5.3.4 竣工验收监测采样时间和频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5.4 监测分析要求5.4.1 在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正常的运行工况5.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5.5 排气量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热电厂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执行5.6 分析方法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125.7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所有单台出力65t/h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2000年3月1日起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出力20t/h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6 标准实施6.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标准外还应执行广东省发布的总量控制指标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6.3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得出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限值或补充本标准未列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6.4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就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表12 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碘量法HJ/T 561二氧化硫定电位电解法HJ/T 57Saltzman法GB/T 15436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2氮氧化物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定电位电解法a重量法GB/T 16157 3颗粒物重量法GB 5468离子色谱法a4氯化氢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5铬酸雾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29偶氮胂容量法a铬酸钡比色法GB 49206硫酸雾离子色谱法a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4 7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68氯气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09铅及其化合物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 10汞及其化合物巯基棉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11镉及其化合物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12铍及其化合物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2.1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2.2 13镍及其化合物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2.3 14锡及其化合物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5苯气相色谱法a)16甲苯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17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T 14677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218酚类气相色谱法a)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19甲醛酚试剂分光光度法a)20乙醛气相色谱法HJ/T 3521丙烯腈气相色谱法HJ/T 3722丙烯醛气相色谱法HJ/T 3623氰化氢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824甲醇气相色谱法HJ/T 3325苯胺类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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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什么是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允许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通过设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控制企业、交通工具等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而降低大气污染的程度,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护环境和健康: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有害,通过设定排放限值,可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为了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需要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技术创新和提升生产效率。
3.维护公平竞争:设定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避免企业因为减少排放而降低生产成本导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4.履行国际承诺:许多国家都会签署国际环境协议,设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履行这些承诺的重要方式。
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各国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下面以几个国家或地区为例介绍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欧盟欧盟设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工业和农业领域》、《急需行动的选择性地区酸化设施》和《温室气体排放限值》等指令,规定了工业、交通、农业等领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美国美国环保局(EPA)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法规和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的排放限值。
中国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各类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执行与管理设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不等于问题解决,执行和管理是关键。
以下是执行与管理的几个关键环节:1.监测与检测:建立大气污染物监测网络,及时发现超标排放情况,并进行排查和处理。
2.惩罚与奖励: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对达标企业给予奖励,激励企业自觉遵守排放限值标准。
3.督察与执法: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督察和执法力度,保障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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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6年02月28日12时
(1982年4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127;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下表。
注:*“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
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1.2.1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
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2.2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2.3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
2.4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
应执行三级标准。
3监测方法
3.1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如下:
3.2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4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4.1各级标准由地方确定其达标期限,并制定实现的规划。
三级标准为任何大气环境必须达到的起码标准。
4.2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编。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