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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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
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
多问题悬而未决。洛杉矶大学教授J.
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
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
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
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
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
护的相关规定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
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
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
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
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
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
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
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
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
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
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
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
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
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
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
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
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
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
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
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
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
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该公约第一次
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
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
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协议突破了巴
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
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这是对驰名商
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
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也
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
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
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联
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
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陈爽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
[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
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
[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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