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总局科[2005]3号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_水总局科05-3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水总局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总局科[2005]3号2005年8月12日)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及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附件: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规定,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正在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国标,报批稿)和正在编制的《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现就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的技术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的基本规定1.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根据工程性质、任务、规模、水土流失的影响程度等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表1-1)。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保监[2005]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 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表3 水土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五、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水土保持】保监[2005]22号-关于开发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文号: 保监[2005]22号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有以下规定: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文件水保监 [2005]9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指导意见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甲级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程序,保证方案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行政审批改革、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及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规定和要求, 现就水土保持方案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大纲编制国家立项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单位均应编制大纲,大纲的主要内容可参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格式和内容》和《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审查要点》,用以指导下阶段方案报告书的编制。
二、大纲的技术评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 50hm2以上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在 50万 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大纲应先经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利工程由水规总院组织技术评估, 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作为方案报告书编制的技术依据。
主要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电力(含水电站、抽水蓄能、火电、热电、风电、核电、电网等、煤矿及煤炭液化、石油与天然气、铁道、公路、水运码头、民航机场、原材料(含钢铁、有色、稀土、黄金等开发、城市建设、农林土地开发等。
不在上述范围以及在平原地区的改扩建火电项目, 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由方案编制单位自行审定,作为编制报告书的技术依据。
三、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主要任务1、确定方案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期。
2、确定本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等级标准,拟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确定水土流失预测方法、预测单元、预测时段、扰动前后的侵蚀模数值等预测参数。
4、确定防治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量化指标, 明确重点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5、确定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主要工程单价和有关费率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2.1 阶段要求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区责任范围及其周边环境概况。
2.项目区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3.生产建设中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数量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
4.水土流失防治初选方案。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2.1.2 初步设计阶段:对各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进行初步设计。
该阶段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依据。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3.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数量预测。
4.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初步设计,重点工程应有较详典型设计。
5.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6.实施的保证措施(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证等)。
2.1.3 技施设计阶段:主要是进行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2.2.1 方案编制总则:1.阐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及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
3.采用技术标准,包括有关水土保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2.2.2 建设项目地区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应附平面位置图)、建设性质、总投资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建设规模、防治责任范围、工程布局(应附平面图)。
3.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土壤、地面物质、植被等。
4.项目区及其周边地区气象、水文、河流及泥沙等。
5.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人口、土地利用、经济发展方向和水平等社会经济状况。
6.项目区发展规划。
7.建设项目施工工艺、采挖及排弃固体废弃物的特点等。
8.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
2.2.3 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1.水土流失预测时段的划分。
2.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包括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的面积、弃土、弃石、弃渣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和数量、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及流失总量、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表4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技术咨询服务费(万元)
1.0
1.5
2.0
2.5
2.9
3.2
3.5
3.8
4.0
4.8
5.2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9.0
20.0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万元)
84
107
111
116
119
126
130
144
150
160
五、水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525
560
600
640
680
710
735
760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2005年6月17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0.5 1.0 2.0 3.0 4.0 5.0 6.07.08.09.01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3052728295104116119132156171元)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185200220230245259270290320350元)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水土保持】保监[2005]22号-关于开发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文号: 保监[2005]22号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二、水土保持监理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附件: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2005年6月17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2005]480号
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保方案报告书编制技术指南_secretzjp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规定(法律基本规定)•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制度: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⒉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⒊防治进展定期报告制度;⒋设施补偿与不治理交费制度。
分区管理: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同级人民政府公告)。
禁区:⒈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采石、挖沙(政府公告);⒉25度以上坡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⒊禁止毁林及烧山开荒,在陡坡地和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⒋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其他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土石渣。
管理范围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都必须防治其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项目必须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必须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时限水土保持法实施前以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法实施后建设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开发建设项目: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及码头)电力(水电、火电、核电、抽水蓄能、输电)矿业(煤、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建材)水利(枢纽、引水、灌溉、防洪、堤防)农林(开垦耕地、采伐林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⒈保护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绿化美化环境(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建立和谐生态;⒉废弃的土、石、渣必须在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场地倾倒;⒊建设场地的边坡必须护砌或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⒋工程竣工后,取料场、弃渣场,开挖面必须恢复表土层和植被;⒌建设用地内的原有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目的:贯彻《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02年10月14日的16号令•管理方式:1995年5月30日5号令(5号与16号令在2005年7月8日修改)必须编制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征占地1公顷或挖填总量1万m³。
水利部文件【2003】67
水利部文件水总[2003]67号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近年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满足新的财务制度要求,合理预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造价,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经审查并商国家计委同意,现予以发布。
此次颁布的定额及规定为推荐性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由其负责解释。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总说明一、《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水土保持工程专业计价标准。
适用于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
不包括虽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但应由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计量的项目。
二、本定额按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分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砌石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备料工程,基础处理工程,机械固沙工程,林草工程,梯田工程,谷坊、水窖、蓄水池工程共十章及附录。
三、本定额是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水土保持工程平均海拔(加权平均)低于或等于2000m地区设臵。
超过时,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下表调整系数。
一个建设项目,只采用一个调整系数。
高海拔地区人工、机械定额调整系数五、本定额不包括冬季、雨季和特殊地区气候影响施工的因素及增加的设施费用。
六、本定额按一日三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拟订,采用一日一班或一日两班工作制时,定额不作调整。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扼要说明各章节的主要施工过程和主要工序,次要施工过程及工序和必要的辅助工作,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28•【文号】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1│取水许可│《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文)│┃┠──┼───────┼───────────────────────┼───────────┨┃2│水工程建设项目│《水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流域综合规划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查││域管理机构┃┠──┼───────┼───────────────────────┼───────────┨┃3│农村集体经济组│《水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织修建水库批准││行政主管部门┃┠──┼───────┼───────────────────────┼───────────┨┃4│入河排污口设置│《水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同意│《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构┃┠──┼───────┼───────────────────────┼───────────┨┃5│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法》第三十八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工程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流域管理机构┃┃│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6│河道采砂批准│《水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构┃┃││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7│围垦河道审核同│《水法》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意│《防洪法》第二十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8│不同行政区域边│《水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9│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法》第十七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管理机构┃┠──┼───────┼───────────────────────┼───────────┨┃10│护堤护岸林木采│《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河道、湖泊管理机构┃┃│伐审核同意││┃┠──┼───────┼───────────────────────┼───────────┨┃11│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位置和││流域管理机构┃┃│界限审查││┃┠──┼───────┼───────────────────────┼───────────┨┃12│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流域管理机构┃┃│告审批││┃┠──┼───────┼───────────────────────┼───────────┨┃13│城市建设填堵水│《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域、废除围堤审││行政主管部门┃┃│查││┃┠──┼───────┼───────────────────────┼───────────┨┃14│开垦荒坡地批准│《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15│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1993〕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6│水利计量认证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核│《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文)│┃┠──┼───────┼───────────────────────┼───────────┨┃17│堤顶、戗台兼作│《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公路批准││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8│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有关活动批准││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9│江河故道、旧堤│《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原有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设施填堵、占用││构┃┃│、拆毁批准││┃┠──┼───────┼───────────────────────┼───────────┨┃20│坝顶兼作公路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主管部门┃┃│准││┃┠──┼───────┼───────────────────────┼───────────┨┃21│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土保持方案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审批│部令第16号)│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22│水利水电建设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目环境影响报告││主管部门┃┃│书(表)预审││┃┠──┼───────┼───────────────────────┼───────────┨┃23│长江河道采砂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文)│┃┗━━┷━━━━━━━┷━━━━━━━━━━━━━━━━━━━━━━━┷━━━━━━━━━━━┛附件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1│蓄滞洪区避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2│水利水电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工程蓄水安全│(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2项│┃┃│鉴定单位资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认定│〔1999〕177号文)│┃┠──┼──────┼───────────────────────────┼────────┨┃3│水文资料使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政主管部门或者流┃┃││《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域管理机构┃┠──┼──────┼───────────────────────────┼────────┨┃4│水文、水资源│《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或者省级人┃┃│调查评价机构│(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资质认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部门┃┃││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5│水利工程质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检测单位资格│(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文)│构┃┠──┼──────┼───────────────────────────┼────────┨┃6│启闭机使用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可证核发│(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6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文)│┃┠──┼──────┼───────────────────────────┼────────┨┃7│水土保持生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环境监测资质│(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7项│┃┃│认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文)│┃┠──┼──────┼───────────────────────────┼────────┨┃8│建设项目水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源论证报告书│(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者流域管理机构┃┃││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9│建设项目水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或者省级人┃┃│源论证机构资│(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质认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部门┃┃││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10│占用农业灌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源、灌排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者流域管理机构┃┃││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11│水利工程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监理单位资格│(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12│水利基建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初步设计文件│(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13│水利工程开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注:本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填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要求2.1 阶段要求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区责任范围及其周边环境概况。
2 项目区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3 生产建设中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数量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
4 水土流失防治初选方案。
5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2.1.2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书,对各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依据。
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3 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数量预测。
4 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初步设计,重点工程应有较详典型设计。
5 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6 实施的保证措施(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证等)。
2.1.3 技施设计阶段:主要是按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进行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2.2.1 方案编制总则:1 结合开发建设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 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报告书。
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及审查意见。
5)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
3 采用技术标准:包括有关水土保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2.2.2 建设项目地区概况:1 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应附平面位置图)、建设性质、总投资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建设规模、防治责任范围、工程布局(应附平面团)。
3 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土壤、地面物质、植被等。
4 项目区及其周边地区气象、水文、河流及泥沙等。
5 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人口、土地利用、经济发展方向和水平等社会经济状况。
6 项目区发展规划。
7 建设项目施工工艺、采挖及排弃固体废弃物的特点等。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7.08•【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SL 333-2005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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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h e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l e g i s l a t i o n
4 . 8 制定实施细则 的授权 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1 9
4 . 9 法案施行日 期的 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4 法案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4 . 1 名称 的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 2 立法宗 旨和依据 的表述 4 . 3 适用范 围的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5 . 3 特殊 词语的使用 5 . 4 数 字的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5 符号 的使用 ・ ・ “ 56 时间 的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2、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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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5]3号签发:陈伟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及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附件: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规定,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正在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国标,报批稿)和正在编制的《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现就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的技术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的基本规定1. 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根据工程性质、任务、规模、水土流失的影响程度等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表1-1)。
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有专门的水土保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含移民安置区的措施与投资,但应有移民情况的说明及水土保持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有专门的设计文件。
4. 占地与移民规划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并框列其投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应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篇章。
有关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暂参照按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执行。
5. 对于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水土流失问题比较突出的,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专项报告。
6. 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书应根据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的深度,结合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调查勘测方案,弃渣场、取料场、大型开挖面周边、水土流失现状等应作为水土保持调查勘测内容。
表1-1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要求一览表二、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国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移民安置区本阶段只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在占地与移民规划中应有水土保持内容,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和报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任务是:1. 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工作。
2. 对主体工程的选址、总体布置、施工组织等比选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重点进行土石方平衡分析,初步确定弃土弃渣量及其流向,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环节、因素,对水蚀和风蚀进行定量预测,分析引发重力侵蚀、泥石流等问题的可能性。
分析项目区水土流失危害类型及程度。
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提出方案推荐、优化设计的建议和要求。
3. 基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4. 基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按防治分区结合防治工程类型分别进行典型设计,估算工程量。
重点防治工程的类型、布置应进行比选,确定合理的防治方案。
初步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 初步确定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内容、方法、时段、频次,以及定点监测的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6.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估算,计算汇总各类防治工程的投资及总投资。
分析水土保持效益,定量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指标。
7. 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三、工程设计各阶段的水土保持专章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中均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
各阶段水土保持专章或章节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建议书1. 项目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及其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包括项目所处“三区划分”(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划分)的情况与要求。
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 水土流失影响与估测: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初步估测新增水土流失量。
4. 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布局与初步方案:提出对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水土保持初步要求,初步确定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总体布局。
初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布置,合理估算工程量,并提出下阶段要解决的问题。
5.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确定估算原则和依据,估算投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选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点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章节的编制,其主要内容为:1. 项目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阐述项目区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水土保持“三区”划分。
2.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简述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的综合结论、建议与意见3.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说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及具体情况。
4. 水土流失预测:简述工程建设过程中扰动土地的面积,弃土弃石弃渣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预测水土流失面积及危害,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量。
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与方案:详述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保持总体布局、分区及措施体系,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的具体措施与设计,各类工程的工程量,水土保持监测的初步方案,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关联问题。
6. 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提出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和管理要求。
7. 投资估算:总投资和分项估算。
8. 结论与建议。
9. 附图、附表。
(三)初步设计报告1. 简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主要结论。
2. 开展初步设计深度的勘测与调查;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平衡情况、弃土弃渣、取料场布置等。
3. 根据主体工程优化设计,调整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标准,复核工程设计标准,进行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详细设计,计算工程量。
4. 确定水土保持工程进度安排,进行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实施保证措施。
5. 提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及监理计划。
6. 编制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7. 附图、附表。
四、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办水保[2002]58号)和《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以及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大纲。
但对于大型水利工程,且水土流失影响复杂的,设计单位宜编制方案大纲,并作为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评估,以控制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保[1999]288号)的要求,方案大纲编制的主要任务是:1.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水平年、设计深度。
2. 确定勘测和设计任务、勘测和调查的内容、方法、精度。
拟定水土流失预测的方法和预测参数。
3. 初拟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初步明确防治分区及防治重点,提出措施体系、布置原则。
4. 提出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费用构成和有关费率标准。
5. 明确组织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并估算勘测设计费用。
具体格式要求可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保[1999]288号)和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保监[2001]15号)执行。
附:一、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技术要点二、水利工程设计文件中的水土保持专章技术要点附一: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技术要点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参考现行和正在修订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规范和标准,结合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的特点,提出以下编制提纲供参考:前言1综合说明简要说明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及典型设计、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投资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要求与建议。
2 编制总则2.1 方案编制的目的和原则。
2.2 方案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资料等。
2.3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
2.4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3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3.1项目概况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简要说明项目名称、地理位置、任务、规模组成以及方案比选等情况,重点介绍推荐方案的工程特性、工程总占地及土石方总量、施工工艺,主体工程进度安排、总投资,征地、搬迁、移民安置规划等内容。
3.2 项目区概况说明项目所在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以及区域内生态建设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可借鉴的经验。
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4.1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影响、范围及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
4.2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分析评价。
4.3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析评价。
4.4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的分析评价。
4.5评价结论及建议和要求。
5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1界定的原则与依据。
5.2防治责任范围界定。
5.3 防治责任范围与征占地的关系说明。
6 水土流失预测6.1 预测范围和内容。
6.2 预测时段、预测单元划分、预测方法。
6.3 扰动土地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弃土弃渣量的预测。
6.4新增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6.5水土流失危害预测与分析。
6.6 预测结论及综合分析。
7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分区及措施布设7.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7.2防治分区、措施体系及总体布置。
7.3 各分区防治措施典型设计。
7.4水土保持工程量。
7.5施工组织设计。
8水土保持监测8.1监测范围、监测单元划分及监测重点。
8.2监测内容与方法。
8.3监测时段和频次。
8.4监测点布置和典型设计(或全面设计)。
8.5监测设施设备及费用。
8.6监测管理。
9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8.1 投资估算。
8.2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