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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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费是为划拨土地支付的土地收购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总和。
以下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在建房屋预售给成功购房人,由成功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根据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和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 《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六)商品房预售计划。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和交付日期,并附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验收。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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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宁政发[2011]20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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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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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https://img.taocdn.com/s3/m/4f726cca08a1284ac85043b7.png)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清理意见备注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1宁房管[1998]88号关于办理房改政策性售房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宁房管[1998]22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操作办法》的通知√3宁房管[1999]1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4宁房管[1999]103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的审核、过户、发证的程序》的通知√5宁房管[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作好落政发还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及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6宁房管[1999]279号关于涉外房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的协作意见√7宁房管[2000]135号、宁房改办[2000]31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宁房管[2000]178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9宁房管[2001]43号关于企业改革涉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宁房管[2002]123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1宁房管[2002]1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12宁房管[2002]22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13宁房管[2002]230号、宁价房[2001]278号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14宁房管关于当事人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2002]233号初始登记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批复15宁房管[2002]320号关于同意《简化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议》的批复√16宁房管[2003]55号关于简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请示的批复√17宁房管[2003]61号关于清理开发企业欠房欠费等问题的通知√18宁房管[2003]85号关于对已确权商品房再销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宁房管[2003]204号关于原大厂、浦口两区房改售房审批和办理权属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宁房管[2003]299号关于推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宁房管[2003]328号、宁工商厂[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2宁房管[2004]67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23宁房管[2004]6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4宁房管[2004]111号关于代管房产和无租拨借房产拆除补偿的有关规定√25宁房管[2004]114号关于房改房办理户名变更登记的批复√26宁房管[2004]128号关于批转产权市场出《关于印发〈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27宁房管[2004]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的通知√28宁房管[2004]189号关于同意发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批复√29宁房管[2004]322号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30宁房管[200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1宁房管[2005]11号关于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意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税款的通知√32宁房管[2005]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33宁房管[2005]209号关于做好职工备用金保全及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34宁房管[2005]27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的通知√35宁房管[2006]5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反担保问题的函√36宁房管[2006]8号关于天地新城周边商品房不予涉外出售、出租事宜的通知√37宁房管[2006]115号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38宁房管[2006]119号关于明确西善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房源分配计划的通知√39宁房管[2006]163号关于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40宁房管[2006]207号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41宁房管[2006]23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的通知√42宁房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宁房管[2006]27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4宁房管[2007]6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的通知√45宁房管[2007]9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46宁房管[2007]96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47宁房管[2007]10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的通知√48宁房管[2007]12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9宁房管[2007]151号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筹集产权调换房源的实施意见√50宁房管[2007]18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营性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51宁房管[2007]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52宁房管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监[2007]233号管办法》的通知√53宁房管[2007]25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54宁房管[2007]311号关于调整劈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标准的批复√55宁房管[2007]3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6宁房管[2008]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7宁房管[2007]310号《关于调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58宁房管[2008]150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9宁房管[2008]25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60宁房管[2008]278号《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61宁房管[2008]293号《关于处理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62宁房管[2009]77号《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3宁房管[200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64宁房管[2009]232号《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5宁房管[2009]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66宁房管[2008]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7宁房管[2009]23号、宁发改投资字[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68宁房管[2006]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69宁房管[2002]1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70宁公用字[99]118号南京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71宁公用字[2000]60号关于城市自来水计量到户的实施意见√72宁公用字[2000]203号关于对在我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安全适配性管理的通知√73宁公用字[2000]112号南京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74宁公用字[2001]157号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钢瓶阀门封口管理的通知√75宁公用字[2001]164号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76宁公用字[2001]254号南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资质自营转经营管理办法√77宁公用字[2001]501号南京市有奖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暂行办法√78宁公用字[2002]22号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79宁公用字[2005]149号南京市玄武湖及市区内河引水补水实施办法√80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81宁公用字[2006]377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82宁公用字[2006]355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指导意见√83宁公用字[2006]314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指导意见√84宁公用字[2008]8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5宁公法字[2008]43号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86宁公用字[2008]415号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87宁公法字[2009]29号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88宁建法字(2006)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32号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89宁建法字(2006)67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办法(暂行)》的通知√90宁建法字(2006)77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91宁建法字(2007)29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92宁建法字(2008)197号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93宁建法字(2008)2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治理暂行办法√94宁建法字(2008)27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95 宁建法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6宁建法字(2009)45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97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98宁建规字(2009)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9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 市建工局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101 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土石方固化的通知√102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03宁建工[2008]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宁建工字〔2008〕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05宁建工字〔2008〕4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06宁建工字〔2008〕4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7宁建工字〔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的意见》的通知√108宁建工字〔2008〕10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管理的通知√109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宁建工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宁建工字〔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制申报工作的通知√112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113宁建工字〔2009〕41号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114宁建工字〔2009〕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5宁建工字〔2009〕56号市建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6宁建工字〔2009〕61号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117宁建工字〔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118宁建工字〔2009〕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宁建工字〔2009〕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120宁建工字〔2009〕119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2宁建法字[2004]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123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124宁公法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与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5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127宁建工字[2008]139号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8宁建工规字〔2010〕2号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29宁建工字[2005] 112号关于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分站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130宁建工字[2008]143号关于印发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通知√131宁建字〔2010〕315号关于在混凝土管桩端部设置安全防护筋的通知√132宁建工字〔2004〕233号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133宁建工字〔2005〕64号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134宁建工字〔2006〕66号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的通知√135宁建工字(2006)20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36宁建工字(2002)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的通知√137宁建工字(2002)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38宁建基字(2004)19号宁建工字(200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139宁建工字(2005)11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140宁建工字(2006)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宁建工字(2006)1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2宁建工字(2006)2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43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44宁建工字[1999]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145宁建工字[200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使用、改造、更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46宁建工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7宁建工字[2002]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48宁建工字[2003]182号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通知√149宁建工字[2004]48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因工重伤事故管理的通知√150宁建工字[2004]12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151宁建工字[2004]2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2宁建工字[2005]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153宁建工字[2005]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4宁建工字[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实施意见155宁建工字[2006]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156宁建工字[2006]10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157宁建工字[2006]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宁建工字[2006]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9宁建工字[2006]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60宁建工字[2006]1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161宁建工字[2006]147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162宁建工字[200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63宁建工字[2007]3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工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4宁建工字[2007]8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165宁建法字(2003)525号关于印发《区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66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解除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话意见》的通知167宁建工字[2003]19号关于加强在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在“清理意见”相应的项目中打“√”即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d4ec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d.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636d37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44.png)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1—(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6de88443323968001c9254.png)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921(颁布时间)19980921(实施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文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管机关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d588900c22590103029d2d.png)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https://img.taocdn.com/s3/m/aaec36dc50e2524de5187efc.png)
南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合法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由预售人、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载明监管专户的开户行、开户人及账号。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北京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邢台市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2009年3月6日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银行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为购房者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工程建设,开发商申请使用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90%;监管机构在开发商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预收款后,立即出具预收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为开发商办理预收款拨付。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3]186号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3]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4fca0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17.png)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4日宁政发〔1993〕186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
微利房、福利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下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经营开发权;(二)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三)已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核准立项并已申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五)预售商品房除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凡附有地下设施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0%以上;无地下设施的,须完成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或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六)须订立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第七条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销售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报纸发布商品销售公告,方可销售。
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baa41f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0a.png)
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宁价房[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宁价房[2007]164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宁价房[2007]154号)及《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宁价房[2007]15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操作办法、解释口径和掌握尺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宁五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与房产(建设)管理部门建立批价、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的价格进行审核、标价资料进行复核后,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房产(建设)部门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江南八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三区两县(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由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
二、严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审核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不得虚列、虚高成本。
江南八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价格批复前,应将审核后的项目价格批复草稿、审核表、集体审议表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经平衡后方可发放价格批复,否则不予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cd90ec5ef7ba0d4a733b64.png)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当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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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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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汇报篇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及表格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一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办事指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档登记(一)办理时间:楼栋达到预售条件,办理预售许可证前(二)办理部门:主城区项目到市开发办办理,其他区县项目到项目所在地建委办理(三)需提供的材料:1、《预售项目建档登记申请表》(打印)2、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手册》原件4、联建项目需提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五)办结成果:《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一式五份)二、办理房屋预售及监管银行手续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开发建设单位、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三方签订监管协议)2、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交易中心)3、办理预售许可证(市房管局)4、建立监管子账户,银行出具账户确认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监管账号和对应预售许可的子账号(监管银行)三、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一)办理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三)需提供的材料:1、《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申请表》(打印)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3、与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4、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认书》(原件)5、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6、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7、子公司参照母公司监管政策的需提供《子公司参照母公司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申请》(标准格式)(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表》(一式三份)四、超高层完成主体2/3楼层申请调整监管额(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超高层均完成主体2/3楼层(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三)需提供的材料: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打印)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一式三份)五、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申请调整监管额(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高层均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三)需提供的材料: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环节)》(打印)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环节)》(一式三份)六、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调整监管额(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均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三)需提供的材料: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打印)2、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一式三份)七、预售资金解除监管(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均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三)需提供的材料:1、《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环节)》(打印)2、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告知报告回执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篇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XXXX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目录1.2.3. 项目背.............................................. 2 现状分析............................................................... .............................................. 3 系统特点............................................................... . (6)4.5. 总体目标............................................................... .............................................. 6 建设内容............................................................... . (7)系统总体架构................................................................. ..........................7 系统网络拓扑................................................................. .. (7)系统功能结构................................................................. .......................... 8 系统数据流图................................................................. ........................ 10 详细建设内(10)账户管理 (10)房款缴存 (11)资金划拨 (12)查询交易..........................................................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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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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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支付的款项,包括首付款、中期款和尾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指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使用合法、安全、有效。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预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统一规范、公正透明,依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活动。
第二章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二)具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设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四)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向购房者公示资金监管情况。
第三章资金专户管理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存入专门的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不得与开发商的其他资金混存。
第十二条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资金专户的银行账户应当由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资金专户的资金流入应当实时监管,不得擅自提取或挪用。
第十五条资金专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六条资金专户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每期预售款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应当退回给购房者。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户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35bb6d561252d380eb6ee6.png)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宁房管〔2007〕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为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07年4 月23日《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宁房管[2007]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按本规定实施主城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高淳县、溧水县内城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由所在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在相关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拨均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
买方的购房资金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前可一次存入也可分批存入。
交易监管资金不提现、不计息也不收取手续费。
三、申请交易资金监管的办理程序:(一)买卖双方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资金监管服务窗口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将购房首付款或全款存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指定银行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窗口向买方开具《资金监管收据》。
买卖双方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收据》(《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交易类)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三)需要贷款的,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后将贷款申请材料交银行进行初审;如需担保,应由经市政府批准、建设部备案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办理。
(四)房产登记审核部门完成审核制证后,买方持《收件收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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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
第十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按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应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监管账户。
同时
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的或不将购房人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销售,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不得再进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