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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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保护蒙古人特权,实行民族分治,在法律方面实行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将人们划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
(二)祖述变通的立法思想,即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律法的策略,“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特别是“附会”和“参照”汉法,采用唐宋以来的中原法律文化;同时又保持、尊重和继承蒙古国的制度。比如实行分封采邑制,坚持蒙古人为正职,保留蓄奴制度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
二、元朝的立法
(一)立法
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
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今天已经不存在了。
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
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
5、《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特点
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2、对于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名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
(一)国家政权体系
1、中央政权体系
(1)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且仅有此一省,代替了传统的三省制,主观军国大事,提高了国家的统治效率,下设六部(吏、礼、户、刑、工和兵),管理国家各种事务。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职。后来为防止中书令专权,元世祖后经常不设,或由皇太子兼领。
(2)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担任,低于中书省,而不再像前朝那样并称“二府”。枢密使下设枢密副使、同知院事等,有关布防、军籍、军队调遣等军
事机密,仅由皇帝与两三个亲近的蒙古人密议掌握。
(3)宣政院专门管理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佛教和吐蕃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长官为宣政司。
(4)蒙古翰林院,负责齐超皇帝诏旨。
(5)通政院:负责管理驿站。
(6)匠作院:,主管工匠。
(7)集贤院:主管学校等事务。
2、地方管理体制:
(1)行中书省制
元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基本沿袭宋制,但有一显著的变化,即创设行中书省制。行中书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关,因具有加强中央集权的功效,后便改为常设。后来总共设立11个行省,除此之外,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中书省直辖的只有河北、漠南、山东和山西(总称为“腹里”)。
行中书省长官为丞相,权力非常大,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当。丞相下置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等官。
“行省制”对于明清省级行政机关的建设,具有明显影响。同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全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交流和融合。
除了行省,还有行枢密院、行御史台,分别行使地方上的军事和监察权力。
(2)行省下的地方政权
A 行省以下,腹里地区设路、府、州、县四级,非腹里地区,一般设路、州(或府)、县三级。路设总管府,长官为总管。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州尹(小州称知州)。县设县尹。自路开始,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与所在地方的政府长官品级相同,掌管印章和实权,实际上为地方政务的最高负责人。
B 在行省与路之间,还设有两种道:其一,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负责军民政务的宣慰司,其辖区称道。其二,遍设全国各地的、负责监察的肃政廉访使司(最初称提刑按察使司),受中央御史台及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领导,其辖区也称道。
C 州县地方官从世袭制到任命制的变化:元世祖采纳汉官廉希宪的建议,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基层组织管理
民族压迫和军事镇压色彩浓厚。
A 县以下建立村社、里甲等基层组织。50家编为一社,社长通常由汉族地主、德高望重之人担任。社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居民、催收税役等。
B 在社长以上,还有蒙古提点官对各种事务进行监督。为了加强军事监控,还派蒙古军队或探马赤军以与民共同编社的名义驻扎在社中。
C 村社以下有里甲,20家编为一甲,由蒙古人或者色目人担任甲主,甲主对居民有很大的权力。
(二)行政法律规范
1、《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中都包含着大量的行政法内容。在《元史·刑法志》中保留下来的一千多法律条文中,调整官吏职守和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职制律”,几乎占到了三分之一。
2、对汉官的监视活动及监察法律。
元世祖时期的《宪台格例》,又称“定台纲36条”。《察司体察等例》以明确各道宪司的职责。《行台体察等例》明确行御史台的职责。随后制定的《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理》和《廉访司合行条例》,十分详尽地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置、职责范围、监察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