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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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由于劳动力的市场供给相对剩余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太健全等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在现实中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继颁布之后,劳动者的权益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存在,本文主要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三个方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劳动者;弱势地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
目录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 (1)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 (1)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 (1)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 (2)
(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 (2)
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表现 (3)
(一)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仍很严重 (3)
(二)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对空白 (3)
(三)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 (4)
(四)劳动者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 (4)
(五)劳动侵权救济制度尚不够完善 (4)
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5)
四、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6)
(一)少数企业仍然无视《劳动合同法》 (6)
(二)劳动监察力量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6)
(三)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负重 (7)
(四)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者保护带来巨大冲击 (7)
五、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 (7)
(一)劳动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7)
(二)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8)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完善 (9)
(四)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没有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9)
六、完善劳动法以增进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我见 (10)
(一)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10)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0)
(三)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11)
(四)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11)
(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11)
(六)加大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 (12)
七、结语 (12)
参考文献 (1)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
根据庇奥尔(M.J.Piore,1970)的二元劳动力市场(the Dual Labor Market)理论: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市场可以进一步分为第一劳动力市场和第二劳动力市场。第一市场是技能劳动者市场, 工资较高、劳动条件较好、岗位较有保障、职业前景较好, 求职者往往受过良好教育、出身于富裕家庭; 第二市场往往是非技能劳动者市场, 工资较低、工作条件差、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和暂时性, 求职者往往是穷人、年轻人、移民、妇女等。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劳动者,主要就是在第二市场中的从业人员。这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失业人员的数量也与日剧增。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不但原有的低层次劳动者过剩,具有较高学历的劳动者也面临较严重的失业威胁。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入,社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仍属有限,甚至在局部会有所萎缩。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失业不仅使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由于收入下降而质量下降,而且还会连家庭的稳定性也面临严峻的考验。这种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庞大的劳动力买方市场,不可避免地决定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
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投资设厂、开展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利润最大化制约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否则,经营便失去了意义。同样,劳动者之所以参加企业的生产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工资是其维持自身及家人生存的主要来源,工资福利的最大化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行为目
标。人工成本的增加对企业而言就是利润的损失,反之亦然。这就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自觉地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
劳动者本身的局限性也是他们陷于弱势而难以自拔的重要原因。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结构单一。这决定了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能从事一些简单体力劳动,加上目前生产力的发展使简单体力劳动岗位的不断减少,导致了简单劳动力过剩的局面。其次,缺乏必要的自我救济能力。劳动者往往没有相应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济的意识,同时他们又不得不考虑救济的经济成本问题。第三,劳动者虽然群体庞大,但力量分散。他们都是分散的个体,难与组织结构严密复杂、经济实力雄厚的用人单位相抗衡。在劳动关系中,没有力量联合的劳动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
在我国,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得到的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并不是可以直接画等号的。虽然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但是应当承认,劳动立法在许多方面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劳动法规数量众多,但是立法层次不高,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操作性不强,无权威性解释,且内容上彼此矛盾冲突的也不在少数。对此,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尚有难度,何况普通劳动者,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我国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领域实行的是先裁后审,两审终审制度。如果走完全的司法程序,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足轻重,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则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难以承受,导致很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