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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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产品评价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和评价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及特殊性)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实行强制性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五条(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样,并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安装、维修和使用。

第六条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会同公安部共同实施。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由公安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信息同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执行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时,应当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其安全和使用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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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13•【文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2012年8月13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xx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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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三阶段
➢ 2008年10月,《消防法》颁布后启动规章的制定工作 ➢ 2009年9月,形成初稿,并确定由公安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
颁布,就三部门监管职责划分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 2010年4月、12月,两次与质检总局召开协调会,杜兰萍副局长和蒲长
城副局长亲自研究,推动制定进程 ➢ 2011年11月,根据部领导意见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 2012年4月,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2012年8月13日,三部门联合发布
一、总 则
消防产品谁来管?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市场准入
二、市场准入
实施主体
国家认监委经评审并征求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条例第32条第2款)
目前的认证机构体系: • 指定认证机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 指定实验室: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指定检查机构:无独立的检查机构,检查机构职能由认证机构承担
二、市场准入
二、市场准入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 范围: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标、行标的消防产品 • 消防安全要求:行业标准《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GA1025-2012)
,主要包括功能性要求和安全性要求 • 工作程序和规范:《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公消[2012]348号) • 实施主体: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 监督:消防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经过消防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产品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消防产品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消防产品。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购买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三章销售第九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必须具备销售相应消防产品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必须对所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使用说明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伪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不得夸大消防产品的功能与效果。

第四章使用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消防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消防产品,并定期对消防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消防产品的使用计划和使用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必须为使用消防产品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消防产品,提高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六条已经使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是指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和灭火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产品,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工作的效果。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消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通过认证合格才能进行生产。

销售企业要在销售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

二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责任主体。

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

三是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消防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是制定了惩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规范了消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提高了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通过对生产企业进行认证,确保了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这样生产出的产品才能保证其质量和性能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对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减少消防产品存在的隐患。

其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单位都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避免消防产品监管的缺失和责任的推诿。

只有各个环节都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

再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消防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市场准入第3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4章监督检查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根据《x消防法》、《x产品质量法》、《x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x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对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济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3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4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2章市场准入第5条依法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迫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迫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6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x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迫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6章44条。

(一)适用范围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场准入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消防产品是指能够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装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防火门等。

2. 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消防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消防机构。

4.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类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消防产品的分类管理1. 按照消防产品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将其分为灭火器、灭火装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防火门四个大类。

2. 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移动式、喷洒式、固定式等。

3. 灭火装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枪等。

4.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报警控制器等。

5. 防火门包括:金属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玻璃防火门等。

三、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1. 消防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消防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说明书,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消防产品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4. 消防产品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消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

5. 消防产品的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1. 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主要包括生产监督、销售监督、安装监督、使用监督和报废监督等。

2. 生产监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生产现场检查等。

3. 销售监督包括对销售企业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销售情况监控等。

4. 安装监督包括对安装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安装现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抽样检测等。

5. 使用监督包括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使用情况监控和随机检查等。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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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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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支撑
4监督检查

5法律责任
强化了打击和处罚力度
明确监管职责 并建立了联合 执法机制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CONTENTS
1 总则 2 市场准入 3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 监督检查 5 法律责任 6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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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 强制性: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 国际通行性:CCC认证是中国加入WTO后推行的产品准入制度,与美国UL
和FM、欧盟EN、德国VDS、法国APSAD以及英国LPCB等认证制度接轨。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二、市场准入
基本要求
范围: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 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 实施依据: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实施主体: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从近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优于原型式认可和
限制类:禁止新建,要求现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 淘汰类:禁止投资,对现有企业限期淘汰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二、市场准入
• 鼓励类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 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侦检、破拆、救生、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提升、投送等高效 救援产品
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城市轨道 交通专用消防车
具有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 公称直径≥150mm的消防水带、人工合成橡胶衬里消防水带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二、市场准入
➢ 水基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制组合式钢结构防火构件 ➢ 不燃外保温材料、阻燃制品 ➢ 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
淘汰的消防产品目录》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2 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3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标准是什么?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 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 则
消防产品谁来管?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
目 录 CONTENTS
消防产品 身份问题
责、权、利问题
消防产品 如何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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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三个问题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 则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 则
消防产品是什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 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监督业务培训班—消防产品委经评审并征求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条例第32条第2款)
目前的认证机构体系: • 指定认证机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 指定实验室: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指定检查机构:无独立的检查机构,检查机构职能由认证机构承担
二、市场准入
•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规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 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 格的证明文件。可按照GA588第6.1条实施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产品检验情 况检查)
检查时注意查看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 进出口检验监管
城副局长亲自研究,推动制定进程 ➢ 2011年11月,根据部领导意见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 2012年4月,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2012年8月13日,三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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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提高了准入门槛
五 个 健全了法律体系
2市场准入 3主体责任
健全了产品 质量责任体 系
二、市场准入
证书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相关国标、行标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 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标、行标。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3C目录 的,应当实施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 技术鉴定
证书保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 定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 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
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 防火卷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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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 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 ➢ 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 ➢ 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 ➢ 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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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管理
证书延续:生产者在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 证书变更: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
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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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3、公告管理和检验
• 公告管理(国产消防车、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 依据:《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性质: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采购时注意查看其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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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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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 范围: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标、行标的消防产品 • 消防安全要求:行业标准《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GA1025-2012)
,主要包括功能性要求和安全性要求 • 工作程序和规范:《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公消[2012]348号) • 实施主体: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 监督:消防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
安全可靠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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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委托受理
委托人: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 委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证书》的 • 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 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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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4、产业政策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订本)是引导投资方向, 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 重要依据。
鼓励类:企业可以享受信贷支持、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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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三阶段
➢ 2008年10月,《消防法》颁布后启动规章的制定工作 ➢ 2009年9月,形成初稿,并确定由公安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
颁布,就三部门监管职责划分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 2010年4月、12月,两次与质检总局召开协调会,杜兰萍副局长和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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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 淘汰类产品
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1211灭火剂、1301灭火剂 1211灭火器、 1301灭火器(必要用途除外)、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1211灭火系统、 1301灭火系统(必要用途除外) 合计:淘汰落后生产工艺1项,落后产品16项。相当于提供了《国家明令
强制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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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目录
2002年,第一批4类12种纳入目录:包括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 和消防车
2011年,第二批7类31种纳入目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建 筑耐火构件、消防装备产品、灭火剂、泡沫灭火设备
2012年,第三批15类59种产品通过了认监委专家论证,为全面建立以强制性产品 认证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奠定基础
构进行监督(机构管理、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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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
实施过程
鉴定模式: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 基本环节: • 委托受理(签订合同) • →文件资料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企标审核) • →型式检验(企业标准) • →工厂检查 •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部消防局公布信息) • →获证后跟踪调查(确定证书状态) 特点:与CCC认证接近且更为严格,为新产品尽快投入使用开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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