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创立方式:
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ABD)
A.“法是公共意志”
B.“法是民族意志”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
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ABC)。

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法是反复适用的
D.法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的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BCD)。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5.法的特征表现为(ABCD)。

A.规范性
B.统一性
C.普遍适用性
D.强制性
6.法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ABCD)。

A.制定的方式不同
B.表现的形式不同
C.对人们的要求不同
D.发展的前途不同
7.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BD)。

A.修改
B.制定
C.颁布
D.认可
8.法与法律的关系(ACD)。

A.含义不完全相同
B.含义完全相同
C.法是法律的内容
D.法律是法的形式
9.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是(ABCD)。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10.法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是(ACD)。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B.国家意志就是法
C.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的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
12.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14.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

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

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

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

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

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
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答:这段话不但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它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

以下分三点来分析这一原理: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又包含两层意思:(1)法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形式,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

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

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试分析之。

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

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

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

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