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物权法》的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利。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为个人财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拥有和运用自己的财产。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
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公民和法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等。
这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规定,使财产权利的行使更加合理和有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护。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货物、交通工具等。
《物权法》对这些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公民和法人对这些财产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财产的流通和利用。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他人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同时,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保护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保护作用,也更加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
希望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能够遵守《物权法》的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给予了每个人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物权纠纷的情况,而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承租、承包、抵押等。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内容和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租赁、抵押等用益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最后,《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为债权人的担保的权利。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条件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会将所学的知识传播给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在读完《物权法》这本法律著作之后,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物权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阅读这部法律著作,我对于物权的概念、种类、取得和行使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物权的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于特定物的控制、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这些种类的物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对于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白了物权对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性。
其次,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依约取得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等。
在物权的行使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权限和限制,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对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
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总之,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物权的概念、种类、取得和行使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和遵守,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做出更大的努力。
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学习法律知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the Law of Real Rights)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民事权利体系:(l)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是民法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关系到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德国民法典区分物权和债权,法国民法典则未区分。
(注:《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
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一)(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但债权与物权无法涵盖整个财产权利体系,应该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形式还原为基本要素,并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多元化的组合,形成对财产权的周延的分类。
物权债权区分说之构成要素: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2、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
物权为支配权与绝对权之结合体,债权为请求权与相对权之结合体。
但支配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这四种要素之间,可以有四种组合方式:绝对的支配权(物权)、相对的请求权(债权)、绝对的请求权、相对的支配权。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现象,无非是这些要素在债权与物权之外的其他组合方式。
(二)(郭栋:《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机理——一个内部结构的发现》,载《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第6期。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根源:物权的外部关系是显性的,债权的外部关系是隐性的,而显性与隐性的划分在于是否因占有或登记给人带来“直观”感受。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一、法律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1、法律规范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阅读《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对物权的种类和取得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以及不同种类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这些知识对于我理解和把握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我对自己的财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也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同时,我也了解到了对于物权的限制和特殊规定,如对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对于特定物权的特殊规定,这些都让我对于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最后,《物权法》还对于物权的转让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效力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对于物权转让的要求和程序,也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效力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这些知识对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合同签订和物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我对于合同和物权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将继续学习和了解《物权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努力。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是保护的平等性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二、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三、物权的效力: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效力;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A、现实的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①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②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③法院判决..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①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③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3、诚实信用..二、公法的限制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第五节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A、土地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有权的问题..B、建筑物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3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二、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2、相邻关系的分类:1排水和用水的关系;2果实和根枝的关系;3通行和侵入的关系;4营建设施的关系..第六节动产所有权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3、埋藏物的发现;4、关于添附的问题..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第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第二节地上权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四、地上权的取得1、基于设立;2、基于继承;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第三节永佃权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第四节地役权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1、债权具有平等性;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第二节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三、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1债权转移的时候抵押权随之转移;2抵押物的分割不影响抵押权..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三节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1、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2、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抵押权1、关于当事人1英美法允许对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对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2、关于标的物A、可抵押的标的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B、不可抵押的标的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C、我国司法解释对抵押标的物的进一步解释:1以违章或违法的建筑物作为标的物抵押无效;2按份共有人以其在财产中共有的份额作为抵押有效;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3、关于被担保的债权:1被担保的债权一定是金钱债权;2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设定担保的;仍然有效;4、关于抵押设定的程序:A、不动产设定的程序1签订抵押合同;内容包括: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权人覆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及其基本情况;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2进行登记;具体登记部门如下:①没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动产的抵押不经过登记也能生效..5、实践中的问题:1因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抵押权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负责;2抵押权的设立损害第三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权;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抵押权1、我国典型的法定抵押权:1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船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海难救助费用等等;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建筑商就开发商所欠的货款对于建造的建筑物有法定抵押权..2、法定抵押权绝对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一、关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1、当事人对抵押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其范围包括五种: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的实行费用..2、标的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其范围扩大了;其范围及于抵押权的范围..二、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1、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还可以设定另外的抵押权;抵押权的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2、《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3、先设定抵押再去设定租赁的;其抵押权可以对三、我国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在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实现抵押权;2、抵押权的保全请求权..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1、抵押权实行的时候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2、债权人在债务覆行期到来的时候没有得到清偿..二、抵押权实行的方法:1、国外首选的方式是拍卖;而中国的立法没有把抵押物的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2、拍卖以外的其它方式..三、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第六节特殊的抵押权一、关于财产抵押1、财产抵押不是以某一个物进行抵押;而是把一种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2、财产抵押的两种模式:1英国式的模式不限制每一种财产上的固定数额;对经营不构成影响;对债权人不利;2德国式的模式在一开始设定的时候对每一个财产的固定的担保负担额开始记录;对债权人有利..3、我国允许财产抵押;实行的是德国式的财产抵押模式..二、关于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最高额抵押在国外实行了很多年;在我们国家这几年刚刚实行;说明交易方式也在与很多国家接近..第七节质押权一、质押权的基本概述1、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2、质权的分类A、根据标的物为标准可以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B、根据适用的法规可以把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1以民事程序设定的质押;按照民法设定的质押就是民事质押;2按照商法设定的质押就是商事质押;3营业质押适用留置禁止规定;既: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得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C、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1占有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仅仅能占有标的物;不能使用和收益;2收益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不仅能占有标的物;而且能够收益;3归属质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营业质押;既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A、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但两种动产例外:1不易于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2不能转让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B、动产质权设立的两个要件:1订立质押合同;2交付标的物..2、质押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对质物的留置权利;在债务人覆行债务之前质权人有权对物进行保管和处理;2质权人有权利孳息的收取权利;3质权人对质物具有转值的权利;转值分为承诺转值和责任转值;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承认承诺转值..三、权利质押1、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物A、不动产权利不得质押;B、可质押的权利:1债权;2股权;3知识产权;4其它的权利凭证..2、权利质押的设定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不仅要交付凭证;还要求质押人跟质押权人到公司就质押问题进行登记;2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无记名的股份质押可以直接交付;记名的股份除了交付之外;还应该背书和登记;3证券质押的设定同股份质押相类似;4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定质押需要在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3、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债权的到期日和作为质押标的的到期日可能不一致.. 第八节留置权一、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二、留置权的发生条件是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只规定了三种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三、留置权的实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发生留置权;其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少为两个月..。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
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
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发展趋势一、概念1、物权法的概念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我国没有狭义上的物权法,但从广义上来说,我国有物权法。
2、物权的概念我国长期认为物权就是所有权,一度将物权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目前国内学者的几种观点:占有和归属关系说王利明: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梁慧星:财产的占有(包括利用、归属)关系归纳起来,基本赞同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归属关系是所有权关系形成的基础)归属关系:特定的财产归特定的主体来享有的关系利用关系:特定人对自己或他人财产的使用利用关系对财产的利用:物权的财产利用关系(同时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债权的财产利用关系:如签订合同、租赁等他物权: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主要是对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担保物权: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虽常涉及公益关系,有许多关于公益方面的规定,有公法的因素,但不是公法2、物权法的强行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其产生、存续、变更、消灭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故多为强行性规范(合同法多为任意性规定,以自治为原则),实行物权法定主义(除少数例外,通常情况下,物权法的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而必须绝对适用)3、物权法为固有法——最具本国、本民族特色结合课本342页,特征1: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物权法最直接的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而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往往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本国特色所有制关系不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各国的物权法都有自身的特点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最鲜明的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最直接的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或经济基础。
物权的本质反映了阶级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特定的财产分配给特定的主体,就构成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 第六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一节 担保物 权的含义与特性
第三节 担保物 权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 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 效力(一)
第四节 抵押权的 效力(二)
第六节 抵押权 的消灭
第五节 抵押权 的效力(三)
第七节 特殊抵 押权
第二节 动产质 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三节 权利质 权
第二节 留置权 的取得
第一节 概述
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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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地 役权
第一节 用益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 物权的类型 体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消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的权利 义务
第四第三节 物权
变动的公示与 公信原则
4 第四节 物权
行为
5
第五节 物权 的消灭
第二编 所有权
01
第七章 所有权通 说
02
第八章 土地空间 权
03
第九章 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
04
第十章 相邻关系
06
第十二章 共有
05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 特别取得
第一节 所有权的 意义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 变迁与演进
06 第四编 担保物权 08 主要参考著作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分为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五编,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 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充分汲取最新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 果,尤其是最 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中具体适用《物权法》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并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 订后的最新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新鲜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 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民法教程:民法总论 物权法》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第四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节相邻关系 第六节共有 第七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六节特许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六节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物权变动模式 第三节物权行为理论 第四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五节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基本理论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第三节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动产交付的基本理论 第五节交付的具体规则
第一节物权的保护概述 第二节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请求权
01
第五章物权 的公示
02
第六章物权 的保护
03
第七章所有 权
04
第八章用益 物权
06
第十章占有
05
第九章担保 物权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意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体例与适用
第一节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节一物一权原则 第三节物权法定原则 第四节公示原则 第五节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概述 第二节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以及发展趋势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及其限制
第一节占有概述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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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
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
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
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
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发生法律效果(权利义务),则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规定表现为分解为一个或数个构成要件,法官分析具体的事件是否具备了某一法律事实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法律效果是否发生,这一过程就是法律的实现过程(法律适用)。
1、自由心证
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有法官依据证据判断。
法官是公正的,就所认定事实无需做如何解释。
法官审判案件,任何人不得干扰。
对法官的监督依后续审程序进行。
因自由心证,故法律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制度。
为统一法律适用,每一案件得通过最高法院终审确定。
2、推定
对事实的判断,法律对法官给予指导,作出事实推定的规定。
推定指法官不能确定某一事实存在,但能确定另一事实存在,依生活经验,当另一事实存在时通常会有某一事实存在,则法律规定有另一事实时,法官应认定某一事实存在。
如果法官依其他证据确信该事实不存在当然可否认该事实存在。
法律对事实推定的规定,或依事物盖然性或依公平而定。
规定常设在实体法中。
事实推定的规定,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
3、权利依强制执行实现
权利的实现也就是法律的实现。
实体法确定一个权利如何发生,诉讼法确定一个权利如何被查明其存在,强制执行法确定一个权利如何实现。
诉讼法强调诉讼手段平等,强制执行法追求权利迅速实现。
民商经济法学院
16520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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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