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GB8978-1996排放标准
25 粪大肠菌群数
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 100 个/L 500 个/L 1000 个/L
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
>3(接触 >2(接触
疗机构含病原体污 <0.5** 时间 ≥ 时间≥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 水
1h)
1h)
医院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 <0.5**
院污水
>6.5(接 >5(接触 触时间≥ 时间≥
医药原料药、染料、
11
氨氮
15
石油化工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15
黄磷工业
10
12
氟化物
低氟地区(水体含
10
氟量<0.5mg/L)
13
磷酸盐(以 P 计)
其它排污单位 0.5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合成洗涤剂工业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30
-
200
400
100
600
150
600
30
-
60
300
200
1000
300
1000
150
500
120
-
厂
6
石油类
其他排污单位 10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一切排污单位 0.5
9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铁氰化
0.5
合物)
10
硫化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0.0m3/t( 烷基苯 )
10.0m3/t( 产品 )
200.0m3 /t( 产品 )
30.0m3/t( 板 )
10.0m3/t( 甘蔗 )
4.0m3/t( 甜菜 )
3
60.0m /t(
原皮 )
100.0m3 /t( 原皮 )
150.0m3 /t( 原皮 )
发
以玉米为原料
酵
酒精 以薯类为原料
酿 工业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 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 80%
石油炼制工业 ( 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
加工深度分类 :
A. 燃料型炼油 ; 4
B. 燃料 +润滑油型炼油厂 ;
A >500 万 t ,1.0m3/t( 原油 ) 250~ 500 万 t , 1.2m3/t( 原油 ) <250 万 t , 1.5m3/t( 原油 )
0.5
9
总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0.05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14总铬 1.55六价铬0.56总砷0.57总铅 1.08总镍 1.09苯并(a)芘0.0000310总铍0.00511总银0.512总α放射性1Bq/L13总β放射性10Bq/L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pH一切排污单位6~96~96~92色度(稀释倍数)染料工业50180--其他排污单位5080--采矿、选矿、选煤工业100300--脉金选矿100500--3悬浮物(SS)边远地区砂金选矿1008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其他排污单位70200400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3010060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301506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其他排污单位3060300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1002001000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1003001000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1001505005化学需氧量(COD)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其他排污单位1001505006石油类一切排污单位101030 7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2020100 8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0.50.5 2.09总氰化合物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0.5 5.0 5.0其他排污单位0.50.5 1.010硫化物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11氨氮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1550--其他排污单位1525--黄磷工业10202012氟化物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102030其它排污单位10102013磷酸盐(以P计)一切排污单位0.5 1.0--14甲醛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苯胺类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合成洗涤剂工业 5.01520其他排污单位 5.0102018总铜一切排污单位0.5 1.0 2.0总锌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总锰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19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 2.0 3.0 5.0 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电影洗片 3.0 6.0 6.0 23元素磷一切排污单位0.10.30.3 24有机磷农药(以P计)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0.50.525粪大肠菌群数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500个/L1000个/L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100个/L500个/L1000个/L26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0.5**>3(接触时间≥1h)>2(接触时间≥1h)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0.5**>6.5(接触时间≥1.5h>5(接触时间≥1.5h)注:*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标准简介
GB8978-1996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它规定了废水排放的相关要求,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 GB8978-1996,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排放水质标准
- pH值
- 总悬浮物
- 化学需氧量(COD)
- 生化需氧量(BOD)
- 总氮
- 总磷
- 大肠菌群
- 毒性物质
2.2. 排放条件要求
- 排放方式和位置
- 废水处理设施要求
- 废水排放管道和排放口要求
2.3. 监测和报告要求
- 废水排放的实施监测
- 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
3. 应用范围
GB8978-1996 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 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
- 其他废水排放单位
4. 重要性和遵守要求
遵守 GB8978-1996 的废水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违反标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社会责任问题。
所有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该严格遵守 GB8978-1996 的要求,并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的合规监测。
5. 结论
GB8978-1996 是中国废水综合排放的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
类健康。
遵守这一标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环境至关重要。
所有相关单位应该充分了解并遵守 GB8978-1996 的要求,确保废水排放符合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环境效益。
国标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pH一切排污单位
6 ~9 6~9 6 ~9
色度
染料工业50 180
(稀释倍数)其他排污单位50 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100 300
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
分别执行
4.1.1和
4.1.2的规定
4.1.5 GB 3838中
I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
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
(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
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
分别为
4.2.2.1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
11铬盐工业5.0m3/t产品
12硫酸工业水洗法15.0m3/t硫酸
6
续表
3
序
号
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放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3苎麻脱胶工业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14化纤浆粕本色
150m3/t浆
漂白
240m3/t浆
15粘胶纤维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 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 物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苯并(a)芘 总铍 总银
总 放射性 总 放射性
单位 mg/L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0.05 不得检出
0.1 1.5 0.5 0.5 1.0 1.0 0.00003 0.005 0.5 1 Bq/L 10 Bq/L
3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 3 的规定
4.2.2.2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 扩建)的单位 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 1 表 4 表
5 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 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 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 其混合污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一切排污单位
6 ~9
染料工业
50
其他排污单位
50
采矿 选矿 选煤工业
100
脉金选矿
100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其他排污单位
70
甘蔗制糖 苎麻脱胶 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甜菜制糖 酒精 味精 皮革 化纤浆
粕工业
3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甜菜制糖 焦化 合成脂肪酸 湿法纤
25
26
污染物 总锌 总锰
彩色显影剂 显影剂及氧
化物总量 元素磷
有机磷农药 以P计
粪大肠菌群 数
适用范围 一切排污单位 合成脂肪酸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电影洗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实用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14470.3-93和 GB4274~ 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综合废水排放准则 GB8978-1996
综合废水排放准则 GB8978-1996
概述
综合废水排放准则 GB8978-1996 是中国国家标准,用于规定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和其他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
该准则旨在保护
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 GB8978-1996,废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pH值:废水的pH值应介于6-9之间。
2. 悬浮物:废水中的悬浮物浓度不得超过50mg/L。
3. 化学需氧量(COD):废水中的COD浓度不得超过60mg/L。
4. 生化需氧量(BOD):废水中的BOD浓度不得超过15mg/L。
5. 总磷:废水中的总磷浓度不得超过1.0mg/L。
6. 总氮:废水中的总氮浓度不得超过15mg/L。
7. 石油类物质:废水中的石油类物质浓度不得超过5mg/L。
8. 氨氮: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不得超过15mg/L。
9. 铜、铅、锌、汞、镉、铬、砷、硒等重金属:废水中的重金
属浓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
监测和处罚
按照GB8978-1996,废水排放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符合标准。
如发现废水排放超过标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
整顿等。
法律责任
违反综合废水排放准则 GB8978-1996 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总结
综合废水排放准则 GB8978-1996 是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法规。
各行业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废水排放标准,定期监测,确保
废水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违反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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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续表( 3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单位:mg/L
续表4
续表4
续表 4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4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续表5
续表 5
注:* 产品按100%浓度计。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产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