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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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三、减持程序。

1. 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备,并在报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减持计划。

2. 减持计划公告应包括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减持时间等具体内容。

3. 减持过程中,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减持进展情况。

四、减持限制。

1. 大股东和董监高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5%。

2. 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的价格不得低于前60个交易日的均价。

五、惩罚措施。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

六、监督管理。

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减持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
保减持程序合规。

2. 证监会将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
肃处理。

七、其他。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为《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上市公司和相关股东董监高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xx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xx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xx〕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xx年1月9日起施行。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防止《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顶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方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几个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要遵循
以下规定:
1. 减持计划需提前30日披露。

减持计划需要书面提交给上市公
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日期需提前至少30日,并且需在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公司发布公告。

2. 减持数量和期限需明确。

减持股份数量应当与披露时持股比例
成正比,且不得超过相应年度总数的3%。

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3. 减持需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减持股份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集
中竞价交易,并按照减持计划执行。

4. 不得在关键时期减持。

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前、停牌期间、股东大会前后,以及上市公司因重组、发行新股等重要事项需要公告
的期间,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5. 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抛售。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得低于市场
价交易,不得恶意压低股价以便获利。

否则将面临追溯违规处理,甚
至暴露法律风险。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股市
秩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高度重视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因知规不遵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监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都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都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都有哪些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上,上市公司作为一类比较庞大的公司类型,对我国的经济市场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那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高管对手中的股票进行减持,也要符合我国的国家规定。

下面小编就公司法董监高减持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投资者和相关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

一、减持股份的定义根据规定,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减持行为,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股份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期限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遵循减持期限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而董监高的限售期为12个月。

2. 减持比例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遵循减持比例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减持股份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3. 公告要求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前,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减持的时间、方式、比例等重要信息。

4. 自律要求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时要遵循自律要求,不得利用减持股份牟利,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规减持的处罚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对违规减持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对违规减持的股东和董监高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罚款对于违反减持股份的限制规定的股东和董监高,证监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资格限制对于严重违反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和董监高,证监会可以限制其继续担任公司股东或董监高的资格。

3. 公示批评证监会可以公示批评违规减持的股东和董监高,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有关公司治理规范。

二、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时应准备或保持有效的投资者信息披露计划,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股份减持交易。

三、减持发生前和发生后,股东应依法在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公布减持动向,并向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四、制定减持方案时,股东和董监高应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要求,避免有意或者无意违反证券市场秩序。

五、发行减持股份后,股东应按照董事会审议的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不良影响或传导影响。

六、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应保持公平、合理的减持价格,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时应保证合规,遵守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安排。

八、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后,应向证券交易所进行及时报告,且应承担持续性披露任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近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新规定,旨在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这一新规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来获取现金收益的行为。

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股东减持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因为它与公司治理、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减持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可能被滥用。

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主要内容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减持股份的比例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比例将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对于持有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其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对于持有股份不超过5%的其他股东,其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

这一限制的出台,旨在防止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减持股票的期限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期限将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东自减持计划获得核准之日起,必须在36个月内完成减持。

这一限制的出台,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减持计划,长期压制股票价格,损害市场稳定。

3.减持方式的规定: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方式将受到规定。

具体而言,减持股票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市场交易机制,提高交易透明度,防止股东减持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影响新规定的出台将对市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新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防止滥用减持行为对市场的冲击。

其次,新规定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减少大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压力,降低市场风险。

此外,新规定的出台还将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加强了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是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护。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

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

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引言在资本市场中,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操作行为。

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一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行为可以是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二、减持的法律法规各国的证券市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家的规定进行的简要介绍。

1.中国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要求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需履行信息披露、限售期、减持方式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要求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股份需在公开市场进行,而不允许私下交易。

2.美国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该法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

此外,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还需遵守SEC的内幕交易规定。

3.欧盟的规定欧盟证券市场主管当局联合会(ESMA)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涉及信息披露、减持限制等内容。

根据ESMA的规定,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减持限制。

三、减持的限制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各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设立了一些限制。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限制。

1.减持比例限制许多国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设立了减持比例限制。

例如,在中国,股东、董监高每半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

2.减持期限限制为避免股东、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许多国家规定了减持期限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1. 上市公司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和大股东减持必须在公开市场进行,不得通过场外交易、特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董监高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大股东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3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2.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董监高减持的数量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股东的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

3. 监管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计划、减持进度、减持数量等要及时向市场披露;减持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均有披露责任;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减持等。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通过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董监高任期内减持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任期内进行了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对该董事长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其减持行为。

案例二:大股东超过减持数量限制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超过了自身持股总数的2%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减持股权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1、董事减持规定1.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1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1.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1.2.1 董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1.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2.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2.1.1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2.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2.1 监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3.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3.1.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3.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3.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3.2.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3.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1、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 大股东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1 大股东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2、公司章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限售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受限制的股份。

3、信息披露: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董事: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由x 为大家提供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2. IPO原股东及定增模式下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现象将受到一定抑制。
希望通过一二级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获利的投资者在《新规》后面临的是时间和转让成本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影 响“定增基金”)。
3. 对股市资金面短期有一定积极影响。
《新规》选择在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相对低迷、市场整体估值已经有调整、大股东及高管近期减持意愿 下降甚至更多产业资本考虑增持的时点出台,有助于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度波动。目前在较多投资者认 为主要股东股份减持是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对 于大宗交易的限制、增加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股东的减持限制等规定对短期资金面有 直接影响。以大宗交易减持为例,我们用最近三个月的大股东和高管减持情况做样本来估算新规可能 的影响。若假设大宗交易减持按照《新规》的形式每个股东最多只能减持总股本的2%,近三个月大股 东和高管的减持规模将可能从584亿元下降至369亿元,降幅为37%。
细则。
与旧规的比较(2016年1号文对比)
旧规的“加强版”
2015年7月为平抑市场波动,监管层出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16
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监管层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号,本文简称“16年1号文”)。本次出台的《新规》从内容上看,可以理解 为是16年1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及强化。与16年1号文相比,《新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4. 中长期影响待逐步观察。
股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从全局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解决股市现有问题才可能取得较好的 短期、中长期效果。综合来看,大股东及高管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正常现象,但大比例减持、过快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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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

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

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

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全文如下: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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