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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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大事记
1970年12月26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中联部、总参二部、农林部、外交部有关同志时指出:"对我们来说工业公害是个新课题。工业化一搞起来这个问题就大了。农林部门应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农林又要空气,又要水。"
1971年6月,农林部农业生物研究所划归中国农林科学院领导,并决定在原有任务基础上,增加农业防公害、防原子研究任务。
1972年6月,首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市召开。买永彬教授作为中国代表团农业方面的专家随同我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检查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情况,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农林部肖鹏副部长等出席了会议并发言。
1974年12月1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74)国环办字1号文件。该文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和工作要点对》农林部的分工意见是:"组织制定污水灌溉和渔业用水的水质标准,""组织制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组织各地区制定绿化造林规划,""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的管理,制定或修改保护条例,""组织开展农林科研工作"。
1977年8月,农林部转发《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查清污染源,加强科学研究。
1978年1月,农林部会同化工部、卫生部在杭州市召开全国农药毒性和残留研究工作会议。根据三部分工,明确了协作任务。
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1979年3月,国家颁布《渔业水质标准》。
1979年7月1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农业环境污染情况和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环保工作要专人负责。
1979年9月1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第21条为:"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第28
条提出:"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1979年12月,国家颁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试行)。
1980年5月,农业部第一次向全国环境保护办公室上报了《农业环境保护规划设想意见》。
1980年8月,受农业部委托,浙江农业大学举办第一期全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干部培训班。以后又举办8期。
1980年,浙江农业大学主持完成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获国家农牧渔业部技术改进一等到奖,并获198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1981年5月11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7号文件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文件。
1981年6月22日,农业部发布(81)农业(教)字第51号文,批准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创办《农业环境保护》刊物。
1981年9月29日至10月5日,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协会在北京成立。农业部朱荣副部长、中国科协杨显东副主席等出席大会并作报告。会议选举朱荣副部长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1982年4月,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农药登记规定》。
1982年6月5日,农牧渔业部、卫生部联合颁布《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2年9月,农牧渔业部颁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中提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3年9月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关于当前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文件。
1983年12月3日,农牧渔业部发布(83)农(计)字第179号文件,批复了关于在农业部环保所监测室基础上建立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的设计任务书,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正式成立。
1983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李鹏同志在开幕式上讲话指出:“农业环境的保护,要同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结合起来。要充分注意保护土地、水面、森林、草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
资源------”“高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业、果树、烟草以及中药材等作物。要合理使用化肥,充分利用农家肥。”会议期间,边疆同志代表农牧渔业部在会议上发言。提出成立农业部环保机构。
1984年5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后,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的决定》修正。其中第37条提出:“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1984年5月28日,农牧渔业部发文《转发〈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快建成农业环境监测网络”等。
1984年6月30日,农牧渔业部颁布〈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
1985年3月,农牧渔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发展生态农业的报告》。
1985年4月,国家环保局发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该标准由农牧渔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编。
1985年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其中第9条提出:“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1985年6月,国务院环委会发布《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实践证明,农村经济初步搞活之后,如何使我国农业进一步稳定、全面地发展,使农业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发展生态农业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
1985年7月,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出版发布了《中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1983年度)》。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此后,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进行修正。第20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1986年7月,浙江农业大学首次举办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