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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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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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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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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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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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条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核算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水采煤层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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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山西省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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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e96d054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76.png)
一、制度目的为了提高煤矿的回采率,合理利用煤炭资源,降低能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回采工作。
三、回采率定义回采率是指煤矿从探矿到矿井工作面采出的煤炭与探明煤炭储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四、回采率目标1.提高煤矿回采率,降低煤炭资源浪费;2.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提高煤矿生产能力;3.推动煤矿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回采率管理措施1.加强勘探工作,提高煤矿资源探明率;2.完善矿井设计和煤矿开采方案;3.合理分析矿井煤层构造,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法;4.加强矿井通风和排水工程,提高采煤条件;5.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安全;6.建立健全回采率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7.制定回采率考核制度,激励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回采率;8.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矿井开采技术和设备;9.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废弃物排放。
六、回采率考核标准1.回采率考核应按照每季度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2.回采率考核标准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制定,但一般应达到80%以上;3.回采率考核结果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并提出对考核结果的疑议和申诉。
七、奖惩措施1.回采率较低的煤矿,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理;2.回采率较高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3.个人因优异业绩获得奖励,对违反回采率管理制度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煤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进行回采率的监督与检查;2.对于未达到回采率考核标准的煤矿,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提高回采率;3.煤矿应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九、制度宣传为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了解回采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细则由煤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执行。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应经过煤矿管理层批准,并及时通知和培训煤矿职工。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https://img.taocdn.com/s3/m/cb0e1629964bcf84b9d57b70.png)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https://img.taocdn.com/s3/m/2c5dd2bf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fd.png)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目的意义) 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实现精采细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煤炭生产矿井。
第三条(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矿井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生产矿井回采率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标准)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特征,合理配置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矿井回采率。
矿井设计应严格执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设计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可采煤层标准)矿井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标准如下表:第六条(回采率标准)井工煤矿及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如下:第七条(回采率修正指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依据具体条件提出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复杂,厚煤层、中厚和薄煤层的储量损失分别超过开采储量的20%、15%和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可采范围不足开采范围的50%;(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其他条带式开采等特殊采煤方法的。
第七条(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矿井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按时逐级报送有关信息。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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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表:/zcfb/zcfbl/2012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pdf)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 t )采区回采率= —————×100 %采区动用储量( 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5%1.3-3.5m ≥80%≥3.5m ≥75%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70%1.3-3.5m ≥80%3.5-6.0m ≥85%≥6.0m ≥95%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 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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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缓解矿井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矿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目前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领导小组第2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全面做好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采煤副总、地测副总、地测科、技术科、调度室、工资科、煤质运销科、采煤工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
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的资源管理领导工作,负责指导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证全矿各类回采率指标的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资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地测科长任办会室主任,负责资源回收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回采率指标管理第三条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必须明确回采率指标,根据1998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09年颁发的《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有关规定,各项回采率指标如下:1.采区回采率:正常情况下3煤层(厚煤层)不低于75%,16上、17煤(薄煤层)不低于85%;其它情况下,如充填开采等特殊开采方法按批复文件执行。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综放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80%。
第四条地测科每年年初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制定矿井年度采区回采率建议考核指标,并且对上年度采区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五条地测科在工作面开采前,根据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
第六条调度室负责工作面产量的统计工作,每月1日前必须将工作面统计产量交地测科,作为工作面回采率计算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煤质运销科负责工作面煤样的采制、化验、数据整理工作,每月1日前,必须将本月生产工作面的煤质情况报送地测科,作为工作面回采率计算的基础数据。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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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森浩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t t 采区动用储量采区采出煤量╳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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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不仅是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也是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实现矿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
为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提高回采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回采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煤矿回采率”是指煤矿所开采出来的原煤占它可采储量的百分比。
第四条必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体制,推行从上到下层层负责制,矿长及总工程师对矿井煤炭资源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地测组作为煤炭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煤炭资源战略规划、制定煤炭资源管理和回采率提高的办法,负责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质测量部门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矿井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设计组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地测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回采率指标管理第八条根据煤层厚度将煤层分为以下几种:(一)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米以下的煤层;根据国家要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7%。
(二)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米的煤层;根据国家要求,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
(三)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米~8.0米以上的煤层;按国家要求,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93%;第九条资源回采率必须符合行业政策要求。
矿区、矿井和采区及工作面规划、设计要坚持高产、高效模式和建立节约型企业并重原则。
矿井必须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进行开采。
规划、设计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中,要首先做好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三下”压煤状况等前期工作,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指标,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实际回采率不得低于设计回采率。
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办法(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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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储量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把公司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企业,依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实行公司、二级公司、煤矿三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托管的二级公司及生产、试生产基层煤矿(统称“各级煤矿企业”)。
第三条公司成立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各级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规范开采行为,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各级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资源储量管理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各级煤矿企业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资源储量管理和提高回采率负分管责任,对总经理(矿长)负责。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资源储量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回采率,成立公司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成员:与储量管理有关的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与计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生产调度中心、财务部经理,生产技术部分管储量副经理,各二级公司总工程师,直管煤矿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分管储量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煤炭资源储量管理政策法规。
(二)审定公司煤炭资源管理制度。
(三)审定和下达各级煤矿企业年度回采率计划指标。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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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实施细则及考核奖惩制度煤炭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和管理煤炭资源的回采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
一、实施细则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矿区和企业对煤炭资源回采的责任。
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炭资源回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回采工作。
矿区和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的组织和实施。
2.科学规划:根据资源储量和采矿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开采和资源回采计划。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合理进行煤炭资源预测和评估,确保回采工作的可行性和效益。
3.加强技术支持:加强煤炭资源回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回采效率和安全性。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采矿设备和技术,推广绿色环保的回采方法,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4.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各类培训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回采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5.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回采过程的准确记录和数据传递。
及时发现和纠正回采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回采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1.考核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煤炭回采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矿井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2.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针对重点矿井和关键环节进行,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煤炭回采率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好的矿井和企业,给予奖励和激励;对于回采率低、安全事故和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矿井和企业,予以处罚和纠正。
4.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煤矿和企业在煤炭资源回采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
提高回采率的管理办法定
![提高回采率的管理办法定](https://img.taocdn.com/s3/m/4d1554b9fab069dc502201bb.png)
神东煤炭集团柳塔矿提高回采率管理办法柳塔矿生产办2011年1月目录封面......................................................... 目录 .........................................................一、采掘设计方面:...........................................二、现场管理:...............................................(一)综放工作面:........................................(二)一次采全高综采工作面:..............................(三)旺采工作面:........................................(四)掘进工作面:........................................关于提高回收率的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煤炭回收率,从采掘设计、现场管理、考核办法入手加强矿井煤炭回收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回采率要求标准:我矿东部盘区属于厚煤层,按照规定采区回收率不得低于75%,西部盘区属于中厚煤层,按照规定采区回收率不得低于80%,东部综放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93%,西部一次采全高工作面回收率不得低于95%,旺采工作面回收率不得低于69.8%。
一、采掘设计方面:1、采掘工作面在设计时合理留设煤柱,进一步优化顺槽煤柱尺寸,提高资源回收率,要求大采高、矿压大的工作面顺槽煤柱尺寸为20m左右、4.5m采高及以下工作面的顺槽煤柱尺寸为15-20m,进而优化工作面布置,减少煤柱丢煤、加大采区回采率。
2、在采掘设计过程中要加大边角煤的回采,对于可以布置综采工作面的尽量布置成综采工作面,不能布置综采工作面的要布置成线性支架旺采工作面,以便提高边角煤的回收。
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dfeb629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24.png)
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及《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储量管理,提高回采率。
二、矿长对矿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生产科负责本矿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设计方面负责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并且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矿井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不违反开采程序,如开采下分层,破坏上分层,开采下阶段破坏上阶段。
四、减少阶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及大巷煤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五、煤厚厚度大于3.0m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之前,坚持分层开采,加强煤厚探测工作,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六、按比例开采薄煤层和厚煤层,不准吃肥丢瘦,严格控制顶煤、底煤、浮煤和三角煤的不合理丢失,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和保证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
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75%,中厚煤层不小于80%,薄煤层不小于85%。
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95%,中厚煤层不小于95%,薄煤层不小于97%。
七、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售市场,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威害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块段煤层将依法进行报损。
八、加强矿井地质储量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补充勘探,查明井田深部和外围的资源赋存情况,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九、对采煤队的回采率,由生产科进行周考核,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三量”划分范围,计算方法和矿井巷道划分的规定》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本着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进行业务监督,并负责计算和上报有关的数据和图纸,起草储量报损、注销、转入、转出、地损的文件,对储量工作实行科学、严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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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1.2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1.3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1.4条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1.5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核算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水采煤层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2.3条生产矿井改(扩)建工程、新水平延深及新区开拓设计和施工,必须有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设计文件,否则不准施工。
第2.4条设计和生产讲述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
第2.5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努力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2.6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按由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开采。
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开采下阶段煤层而破坏上阶段煤层。
根据技术上的需要,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反程序开采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
开采近距离煤层时,上下煤层的开采要统一考虑,一般不要因一个煤层的开采而给其他煤层的开采带来困难,造成丢煤。
第2.7条各生产矿井都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的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
1.缓倾斜和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
对具备条件的缓倾斜煤层,也可以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
2.厚度在3米以上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前,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要坚持分层开采。
对厚煤层的分层开采,要合理分层,不得丢顶煤、底煤和用煤皮做假顶。
顶板破碎时可采用挂顶网、超前支护等办法开采。
厚度小于3米的煤层,若暂时限于设备条件,必须降低采高或需留护顶煤时,必须经矿务局批准。
3.急倾斜煤层,一般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采煤法、仓储式采煤法或水力采煤法等。
4.具备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充填采煤法。
5.顶板坚硬的煤层,凡能强制放顶冒落的,应采用长壁冒落式采煤法;对顶板特别坚硬或强制放顶技术尚未过关的个别矿井的个别煤层,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后,可暂时采用刀柱式采煤法,但同时要加速强制放顶技术的研究和试验。
6.有条件的矿井要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采、跳采、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7.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情况特殊的煤层,采用高落、残柱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块段,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第2.8条各生产矿井都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确定本矿薄厚煤层,难、易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的合理配采比,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
第2.9条各种煤柱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特殊情况下非扩大不可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
一般应在无煤地带建立其他建筑。
塌陷区村庄需迁移时,应迁建在无煤地带或稳定的已采地区,避免二次搬迁。
2.各生产矿在安全情况允许时,都应精采细收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和报废矿井的工业广场煤柱,并尽量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
必须采用非正规方法回采时,须经矿各局批准。
3.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2.10条综采、普采支架等设备的选型,必须与煤层厚度相适应,不允许因选型不当面造成厚度损失。
第2.11条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清扫浮煤,必须把清扫浮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浮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
即单一煤层和底分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毫米,分层的顶、中层工作面不超过60毫米。
浮煤厚度超过规定时,不得进行放顶和充填工作。
第2.12条“三下”采煤1.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储量积压和浪费,延长矿井寿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各局、矿应本着积极、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矿的自然、技术、管理条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进行试采,解放煤炭资源。
2.在进行“三下”采煤前,必须根据本矿区煤层赋存条件,岩层移动规律,受采动影响的水体,建筑物和铁路的状态,以及已有的“三下”采煤经验,进行工程设计,制订具体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2.13条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便最大限度地采出丢失的资源,延长矿井的寿命。
第三章储量管理第3.1条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要建立地质测量处,生产矿要建立地质测量科,要充实地测部门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地测测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储量管理工作。
1.储量、回采率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变相改动。
地测部门必须按部规定的有关统计表式,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填报,并对数据负责。
2.地测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搞清井田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及时为生产、建设提供各种地质资料。
3.地测部门必须参加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以便于掌握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开采与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和建议。
4.地测部门必须具备储量计算方面的各种基本图件,要有储量、回采率、损失量及储量增减等台账。
5.地测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资源开采情况。
当发现已丢煤或即将造成丢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矿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必须在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迅速采取措施。
6.为提高储量、回采率数据的可靠性和为中厚、厚煤层的合理分层开采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地测部门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煤厚探测工作。
7.每个工作面、采区、矿井开采结束后,都要重新全面核实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分别计算出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
核实报告中,损失量要进行详细分类。
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
采区核实报告报矿务局,有代表性的采区核实报告省(区)煤炭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2条工作面开采结束前,生产矿长要组织生产、技术、地测,计划等部门共同到现场验收,经同意后,方可停采搬迁。
第3.3条建立回采率分析和检查制度1、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制订提高回采率的措施。
矿每半年向矿务局提交一次储量管理分析报告。
2、矿务局总工程师每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到各矿进行一次储量管理和回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存在问题,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矿务局每半年要提出一份储量管理分析报告,报省(区)矿务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4条严格执行储量核减的审批制度1.储量核减是指储量注销、储量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储量转出。
申请核减储量必段实事求是,并要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同一地区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申请核减储量,未接批准文件,不得进行破坏煤层的生产活动,否则按不合理损失追究责任。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要由矿务局、矿提出。
报损储量由技术部门主办;注销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出储量由地测部门主办。
储量核减报告应由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召集生产技术、地测、安检、计划、供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提出最终审批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会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3.审批权限:各局、矿储量核减的审批权限必须符合表3.4.1的规定。
审批意见须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3.5条储量、损失量、回采率等有关计算办法和具体要求,按《关于生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试行)》执行。
表3.4.1第四章责任制度第4.1条建立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任制1.矿务局局长、局总工程师对矿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全局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全面责任。
2.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
3.凡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掘进区(队长)负责;因措施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4.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开拓、掘进区(队)技术人员要及时报告技术主管。
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技术人员负责。
5.在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回采区(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
第4.2条由于不正确开采造成丢煤时,矿和矿务局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找出丢煤的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者。
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500~2000吨时,由矿长和矿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在2000吨以上时,由局长和局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