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现状、发展趋势和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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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现状、发展趋势和对策措施

李毅中

(2007年2月13日)

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谈一些认识和看法:一是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二是国外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和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安全生产现状

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从体制、机制、规划、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重点企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经过努力,安全生产的理论、法律、政策体系得到建立和形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

(一)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初步建立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论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党的

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布局。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在总结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其5个要点:

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提出“安全发展”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和切入点,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同时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遵循这一指导原则,“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明确了奋斗目标。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目前的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这一方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重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是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积弊已久、积重难返,有的已经成为“痼疾”。必须严刑峻法、依法严惩,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尽快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是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是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事业,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全民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等,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向社会公布,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21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建章立制工作也有很大进展。目前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生产政策体系趋于形成

2005年底,鉴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种种历史和现实问题,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本的同时,要在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宏观调控、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监管和应急体制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紧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各种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12项治本之策出台一年多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将近37份,在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伤责任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中央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等方面,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高法、高检及有关部门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地政府在扶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补还安全欠帐、鼓励煤矿关闭转产、运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开展安全宣传和事故预防、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制定和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办法。国务院决定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在8省区开展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四)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4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以及92%的县(市),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有9个省市、156个市地和1197个县,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政府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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