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我国医师多点执业法律规制
我国医师多点执业法律规制作者:陆从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医师多点执业能够实现多赢,包括缓解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增加医师合法收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分布,但自2009年首次提出以来效果却差强人意。
导致医师多点执业开展缓慢的原因很多,当然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医师需面临高风险。
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多点执业实施现状,剖析多点执业的政策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分析其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寻求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资源执业医师法一、医师多点执业概述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基础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初次提出医师多点执业,强调要打造精干的医药卫生团队,慢慢研究摸索如何开展我国医师多点执业,为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保障提供了依据。
同年9月份,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医师开展多点执业的资格和注册申请进行了规定,部署了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办医,医师多点执业得到许可。
2015年9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在国务院在常务会议中被首次提到,并明确提出要有效实施分级诊疗,大力推动双向转诊。
在新医改的局势下,作为分级诊疗的一项重要举措,医师多点执业显得越来越重要。
截止到2016年年底,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卫计委多次出台下发了有关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各地卫计委也积极在其辖区内贯彻落实,不停出台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规定。
2017年4月1日起实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医师申请注册多地点执业的诊疗行为加以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的鞭策自提出以来从未被摒弃。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依据经过仔细整理归纳有关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法规后显而易见的是,自从提出医师多点执业一词至今,除了深圳以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研究摸索医师多点执业的推行以外,其他地方对医师多点执业均没有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大多数都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加以约束,导致多点执业法律效力位阶低下。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解读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解读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是指允许医师在不离开原单位的情况下,在其他医疗机构兼职或开展业务,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以下是该政策的一些解读:
1.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2.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适用于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
医师在开展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安全规定。
3.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师本人的积极配合。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医师本人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逐步推广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逐步推广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提高医师的收入水平和职业发展空
间。
综上所述,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医师在开展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安全规定。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需要逐步推广和完善。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损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则1. 尊重医师个人意愿,充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3.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4. 维护患者权益。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 在我院全职工作,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3. 经医务科审查,具备多点执业的基本条件;4. 医师本人同意,且所在科室同意其多点执业。
五、医师多点执业的程序1. 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 科室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 医务科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4. 医师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人事科,人事科进行审核并签字;5. 医务科根据人事科的审核意见,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6. 医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2. 医师应定期向我院报告多点执业情况,包括执业地点、执业时间、执业范围等;3.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师遵守相关规定;4.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医师多点执业的保障措施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享有与我院同等的待遇;2.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医疗事故或违规行为导致法律责任,由多点执业机构承担;3.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临时返回我院工作。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与多点执业医师的和谐发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2023年起,我国的医师法将实施新规,其中最显著的改变是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医生可以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从事临床业务,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施多点执业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疗团队合作等问题。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师也需要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做好医疗风险管理及预防工作。
多点执业的实施对医生和患者都有益处。
对医生而言,多点执业可以提高收入,增加职业发展机会和经验积累。
对患者而言,可获得更多医疗服务选择,提高医疗质量和便捷度。
然而,多点执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例如,医疗机构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和监管不力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发生。
同时,医生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影响医疗质量和职业道德。
因此,新规的实施需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和自律,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2x】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x】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2x】94号)受理范围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书面同意;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办理时限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咨询电话:33976425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2x31备注: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
第二篇。
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202x年前,医生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注册并在这个机构给病人看病。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多点执业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多点执业医师流程
多点执业医师流程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或单位同时执业的一种方式,多点执业医师既有利于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能够满足患者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但是,多点执业医师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流程,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多点执业医师的流程。
一、申请条件1. 具有医师资格;2. 在执业地与多点执业地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3. 取得原执业地主管部门同意;4. 取得拟多点执业地相关医疗机构同意,并报告该地主管部门。
二、流程1. 申请方案的制定对于想要成为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生们,首先需要对自身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制定出多点执业的方案。
建议多点执业医师在方案制定时注重如下几点:1. 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多点执业医师应该在自己相对擅长的领域或者熟悉的领域执业,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制定科学的时间安排:多点执业医生需要在不影响主职工作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副业工作的时间和任务。
3. 考虑好未来的职业发展:多点执业医师需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出相应的方案。
2. 申请执业地同意多点执业医师首先需要取得原执业地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其在其他地区进行多点执业。
1. 提交申请材料:医生需要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拟执业机构、执业时间、收入情况等等。
2. 等待批准:主管部门会审核医生的申请材料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医生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等待批准结果。
3. 申请多点执业地同意医生取得原执业地主管部门同意后,还需要获得多点执业地相关医疗机构的同意,并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报告该地主管部门。
1. 提交申请材料:医生需要向拟执业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主职工作单位同意书、原执业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2. 拟入职医疗机构审核同意:拟执业医疗机构审核医生的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医生在该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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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94号)
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
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
(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
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
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
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
办理时限
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咨询电话:33976425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0031
备注:
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