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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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

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

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1 02年 3月
山西省政 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P l isa d L w Isi t o miit tr o r a fS a x oic n a ntt efrAd nsr os t u a
M a 。. 01 r 2 2 V0 . No. 1 25 1
责任 进行 了分析 , 并针 对 《 法修 正案 ( ) 的 不足 , 出了立法 完善 的建议 。 刑 八 》 提 [ 键词 ] 醉 酒 ; 事责任 ; 法完善 关 刑 立 [ 中图分 类号 ]D 6 [ F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2—10 2 1 ) 1 0 7 50(02 0 — 0 7—0 3
第2 5卷
第 1 期
【 刑事法学论坛】
醉 酒 人 犯 罪 应 承 担 的刑 事 责 任
袁 越 张阿众 ,
(. 1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 沽人民检察院 , 天津 3 0 5 ;. 0 4 0 2 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 , 津 30 7 ) 天 0 0 3
[ 摘
要] 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 害, 是社会的一大公 害。文章对醉酒人犯 罪应承担 的刑事
( ) 一 酒精 导 致 的 身体 改 变
过 度 饮酒 可导 致人 的躯 体 , 尤其 是 内脏 系统 、 神 经 系统损 害更 加 明显 。酒精 是 中枢 神经 系统 的抑制 剂 , 中毒时 可使 血脑 屏 障通 透性增 高 , 以酒 中毒 酒 所
导 致 的 中枢神 经 系统损 害 既广 泛又严 重 。进 入组 织
生 对性 对象 的妄想 。过 度酗 酒者 还不 少见 焦 虑或 抑
郁状 态 。一 些 国家报 道慢 性 酒 中毒病 人 约 有 6 一 %

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一)裁判规则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饮酒、吸毒等行为,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规则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使用酒精饮料或者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其中,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且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仍然故意饮酒,随即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伤亡结果的,即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此外,因吸毒产生幻觉而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也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的可罚性应遵循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简称“同时存在”原则),即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不能追究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行为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即结果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那么是否与“同时存在”原则相矛盾,进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呢?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同时存在原则中的行为不宜狭义地理解为着手实行后的实行行为,而宜理解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作为一个犯罪对待,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即可。

不仅如此,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时,也要从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来入手。

一方面,从责任能力上来看,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区分情况具体对待。

精神病可以分为以下四类:①内因性精神病;②器质性精神病;③症状性精神病(内科疾病引起的精神异常);④中毒性精神病。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并r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向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经济与法
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的研 究
张开 阳
的刑事责任 , 而有 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从 我 国的刑法现 状和基本 国情 出 发, 详述我 国的醉酒类犯 罪, 以及原 因 自由行 为与
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
【 关键 词】 生理性醉酒; 刑 事责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在 学 理 上 把 醉 酒 分 为 生 理 醉 酒 和 病 理 醉 酒 。生 理 醉 酒 时 间 而不属于犯罪 。而生理醉酒 的行 为人 , 是有辨 认和 控制 自己的 短 暂 可 以 重 复犯 , 它 是 指 一 次 过 量 饮 酒 之 后 出 现 了急 性 中 毒 或 行为 能力的 , 因此 具有完 全刑事责任 能力 , 是 应 当承担 刑事责
定 的 认 知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自己 的意 志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 方 向 , 行
2 .认定原因 自由行为 的主观罪过形式 的评断标准 。本文
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 从而对 自己所实施的 《 刑法》 所禁 止的危 作者是支持第 三种 观点的 ,其他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 的漏洞 : 害社会 的行 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 一 种 观 点 只考 虑 到 饮 酒 时 的 主 观 心 态 . 而 忽略了犯罪人对于
训, 终生不再饮酒, 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 在刑法 理 论界 , 无 论英美法 系 国家 , 还是大 陆法 系 国家 都认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确保执行效果
加强酒精测试技术研发
不断提高酒精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和便捷性,为交警部门提供有力 支持,确保醉酒驾驶者得到及时查处。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交警、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醉酒驾驶 者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便于各部门协同作战。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醉酒驾驶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和 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案例三
某男子醉酒后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最终,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案 提醒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底线。
04
醉酒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探讨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关系辨析
醉酒状态下主观故意的认定
01
探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故意的内容和
程度。
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联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易激惹
酒精作用下,人的耐心 会降低,容易因为别人 的言语或行为而感到不
满或愤怒。
行为冲动
醉酒后,人的行为容易 失去控制,可能会做出
一些冲动的举动。
攻击性增强
部分醉酒者会变得具有 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
造成伤害。
自我意识减弱与道德观念淡漠
自我意识模糊
醉酒后,人的自我意识会变得 模糊,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
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 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醉酒驾驶的查处率和处罚执行率, 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谈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

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谈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

关 键 词 :醉 酒 犯 罪刑 事 责 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立 法 完善
中图 分 类号 :D 1 D0 . 9 3 3 4 5 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3 9 2 1 7 —0 2( A 5 —0 6 9 0 0)0 一0 5 2 5 0 重伤 罪 和 过失 致 人 死亡 罪 。 (三 )我 国 关 于醉 酒 犯 罪 的立 法及 理 论 依 据

茶 例 引 入
刑 法 第 1 条 第 4 规 定 : “ 酒 的 人 犯 罪 ,应 负 刑 事 责 8 款 醉 后 常 闹 事 。2 0 年6 1 日晚 1 时 许 ,范 某 与好 友李 某 正 在某 任 。 ” 我 国 关 于 醉 酒 的 人 犯 罪 的规 定 ,既 没 有 区分 情 况 ,也 07 月 8 8 饭 店 吃饭 。 范某 拿 出 自带 的三 瓶 白酒 ,并 声称 不 醉不 归 。 喝 了 未 规 定 责 任 承 担 形 式 ,在 可 否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方 面 约 两 斤 白酒 后 ,范 大 醉 ,与 李 争 执 , 范 手 持 酒 瓶 将 李 砸 成 重 更 是 缺 失 , 实在 缺 少 严 谨 。 这 给 司 法 实 践 带 来 了很 大 难 度 , 伤 。服 务 员 董某 见 状 即上 前 阻 止 ,在 争 夺酒 瓶 过程 中 ,范 手握 司 法 人 员 往 往 囿 于缺 乏 法 定 的 归责 根 据 而 无 法 对 该 犯 罪 进 行 瓶 底 已碎 的 酒瓶 捅 向 董腹 部 ,董 当 即倒地 。经 法 医鉴 定 ,董 系 有 力 的打 击 。 法 理 上 观 之 ,此 条 款 的理 论 根 据 为 ,即 使 在 醉 酒 状 态 下 锐 器 扎进 腹 部致 使 出 血过 多当 场死 亡 。 后 范被 赶 到 的公 安 民警 行 为 人 亦 非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和 控 制 能 力 ,只 是 减 弱 ;醉 酒 是 醉 制 服 并约 束 至酒 醒 。 审讯 中 ,范 称 自 己当 时已 醉 ,对砸 伤 李 、 扎 死 董 的事 实全 然 不 知。 该 案 后来 经 法 院 审理 ,判决 范 某 故意 酒 者 自 己饮 酒 导 致 的 ,并 非 不 可 避 免 , 行 为 人 应 当 预 见 或 认 伤 害 ( 伤 ) 和过 失致 人 死 亡罪 数 罪 并罚 ,判处 有 期 徒 刑十 识 到 自己 在 醉 酒 之 后 有可 能 会 实 施 某 种 危 害 行 为 ;而 且 ,酗 重 罪 酒 是 一 种 不 良 习性 ,理 应 加 以 阻 止 ;加 之 ,实 行 行 为 作 为 犯 二 年并 处 罚金 两 万 元 。范 某 没有 提 起 上诉 。 ( )关于 范 某 行为 定性 的争 议 二 观 点 一认 为 ,范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 :范 某 虽 醉 后 常惹 事 ,但 本 案 中其 当时 已醉 ,对砸 伤 李 某 、扎 死 董某 的事 实全 然 罪 构 成 要 件 是 一 般 原 则 ,实 行 行 为 视 为 原 因 行 为 的 自然 延 续 是 一 般 原 则 的例 外 ,此 即 实 行 行 为 延续 说 。 而 考 察 外 国 刑 法 中 对 于 醉 酒 犯 罪 归责 的理 论 依 据 ,则 多倾 向 于 按 照 原 因 自 由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t , ' l 占 缸金 2 0 1 3・ 4 ( 中)
◆ 学 术 前 沿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胡伟国
摘 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问题引起 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本文首先分析 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 了其原 因自由行为的相 关问题, 接 着讲解 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 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 规定; 将醉酒的各种 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 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刑法 中引入 “ 完全 昏醉罪 。最后得 出, 在以后的醉酒人 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 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 在以后的刑
别探 讨 了醉 酒人 刑事责任 的理 论依据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 重 点探讨 了完 善醉 酒人 刑事 责任立 法 的建议 和思 路 。 最后 得 出 , 在 以后 的醉酒人 刑事 责任 研究 中 , 要更 加深入 更 加详 细, 保证醉 酒 人行 为 的准 确处 理 。 二、 醉 酒 人刑 事责任 的理论 依 据
经有 了详 细的 论述 , 本 文不 再进行 详细 的论 述 , 具 体的 相关论 述
关 于醉 酒人刑 事 责任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从刑 事责 任根 据 的概 可参加 相 关的文 献 。 念和 学说 、 醉 酒人刑 事 责任理 论根据 的学 说两 方面进 行 了探 讨 , 最后 提 出了笔 者的 意见 。
的学 说又主 要包 括 : 第一 , 哲学根 据说 。第 二, 法学 根据 说 。 可 以 这 种笼统 的方 式直接 导致 了在实 际操作 中 。 操 作性差 ; 第二 , 醉酒 从三个 方面 进行 理解 。首 先 , 刑 事责任 的事 实根据 , 是符 合犯 罪 人 承担 的刑 事责 任没 有 明确的 界定 , 过 于笼 统 , 对 于醉 酒人承 担

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之我见

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之我见
酒过 量 , 超过饮 酒 者正 常 的承受 能力 , 致饮 酒 者辨 导
认 或控 制 自己行 为 的能力 丧失 或减 弱 的状态 ;病理
性醉酒 , 又称病理性酒精 中毒 , 是很少见 的一种急性 酒精 中毒 ,通 常 被认 为是 一种 暂时 J 神病 ,立法 生精 “ 上精神病 的概念 , 即包括慢性精神病 , 也包括暂时 l 生
担刑事 责任 ; 责说 则认 为 , 有 酗酒 者 于实施 危 害行 为 时 , 实往 往处 于心 神 丧失 或心 神耗 弱状 态 , 确 但之 所 以陷 于这 种状 态 , 非事 出无 因。酒 可 以饮 , 并 也可 以 不饮 , 以饮 而 不 醉 , 可 以饮 而 酩 酊 , 完全 受 人 可 也 这
关 于醉酒人刑事责任之我见
张 云 祥
( 州 学院 ,山东 滨州 2 6 0 ) 滨 5 6 0
摘 要: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涉及到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 、 范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对立与统一。古今 中外存在 着形形 色色的关 规
于醉酒人刑事责任 的学说和 立法模式 , 究竟何种理论更 为可取 、 何种 立法模式 更为科 学, 辨伪存 真的 目的不是对我 国立法力求修
正, 而是 给 出合理 的解 释 。
关键词:醉酒人 ; 刑事责任 ; 可罚性 ; 法解释 刑
中图分类号:940 D 1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N 3 1 7 / ( 0 0 0 — 1 1 0 C 6 — 0 1 2 1 )1 0 3 — 5 C
“ 醉酒 ” 这个 被 大 量 运 用 于 现实 生 活 的词 汇 , 从
因此 , 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从主体上而言 , 通 常专指 非精 神病 状态 的醉酒人 ,其 中主要 是 生理

醉酒人刑事责任刍议

醉酒人刑事责任刍议
醉 酒 和 复杂 性 醉 酒 以 及 慢 性 酒 精 中毒 。狭 义 的 醉 酒 , 般 指 生 一 理 醉 酒 ( 称 普 通 醉 酒 ) 】 。 生 理 醉 酒 , 常 是 指 由 于 饮 酒 过 亦 l 6 7 通 量 . 过饮 酒 者 正 常 的 承 受 能 力 . 致 饮 酒 者 辨 认 或 控 制 自 己 超 导 行 为 的 能力 丧 失 或 减 弱 的 状 态 。病 理 性 醉 酒 , 称 病 理 性 酒 精 又 中毒 , 是很 少见 的一 种 急 性 酒 精 中毒 , 常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暂 时 通 性 精 神病 。立 法 上 的精 神病 概 念 就 包 含 了病 理 性 醉酒 [。复 杂 3 ] 性 醉 酒 , “ 于 单 纯 醉 酒 与 病 理 醉 酒 的 中 间状 态 , 识 障 碍 是 介 意 并不严重 , 只有 一 般 性 意 识 水 平 的 降 低 , 没 有 意 识 内 容 的 改 并

关 于 国 外 的 有 关 学 说
优 于 立 法 , 有 违 背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危 险倾 向 。 更
三 是 原 因 1 由行 为 说 。行 为 人 因 故 意 或过 失 , 在 自由意 9 即 志 支 配 下 , 自 己陷 于 无 责 任 能 力 或 限 制 责 任 能 力 状 态 , 在 使 并
神 鉴 定 的 角 度 来 看 。 内 涵 和 外 延 都 相当复 杂 。 在 西 方 . 德 其 宾
将 醉酒 分 为病 理 性 醉 酒 、复杂 性 醉 酒 和单 纯 性 醉酒 三 大类 …。
我 国学 者认 为醉 酒 的 含 义 有 广 义 和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醉 酒 , 也
称为酒精中毒 , 它包 括 属 于 急 性 酒 精 中毒 的生 理 醉 酒 、 理 性 病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最新资料推荐…………………………………………………中北大学毕业论文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学生姓名:学号: 学 院:专 指导教师:2017年 11月XXX 继续教育学院XXX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社会经济正飞跃式进步,交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现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既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又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于此,我国构建了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法律框架,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系统,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对醉酒的判定、处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却隐含着复杂的法律因素,相关文件阐述过于模糊,极易造成恶性循环。

换言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话,司法部门如何发挥价值都将成为疑问,何谈社会稳定发展。

笔者便从理论方面着手,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键词: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理论阐述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intoxicated personsAbstract: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progress,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tatus quo also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not only to the personal safety has been a huge threat, but also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In this, China has built a criminal law framework related to the alcohol, to maintain a good social system, and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Now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runken, punishment, althoug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arried out, but implies a complex legal factors, the relevant documents are too vague, very easy to cause a vicious circle. In other words,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enough,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ow to play the value will become a question, what to talk about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theory aspect, the aim is to provide the good servi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Drunken crime; legal regulation; theoretical exposition目录摘要1ABSTRACT1引言41.醉酒犯罪概述41.1醉酒的概念41.2醉酒的分类及特征41.2.1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41.2.2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51.3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征51.4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62. 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62.1各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62.2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72.2.1三根据说72.2.2严格责任说72.2.3实行行为延续说72.2.4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82.3原因自由行为作为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合理性8 3.醉酒犯罪的责任责任类型分析93.1病理性醉酒93.1.1属于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93.1.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醉酒犯罪的情形93.2复杂性醉酒93.3生理性醉酒103.3.1自愿性醉酒103.3.2非自愿性醉酒114. 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114.1国外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114.1.1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114.1.2英美法系立法模式124.2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缺陷134.2.1总则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全面保护法益134.2.2总则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有失严谨134.2.3立法内容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144.3完善我国醉酒犯罪立法的建议144.3.1在坚持总则规定模式的基础上完善分则个罪条文144.3.2在醉酒者刑事责任认定上贯彻罪过责任原则15结语15参考文献15致谢17引言我国法制建设正如火如荼,自建国至今,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法”的价值,也取得了一次次的突破效果,但仍旧存在些许诟病,有的刑法理论不够清晰、合理,为实践活动带来了阻碍性元素。

“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

“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



“ 酒 人” 范 围的界 定— — 以司 法精 神 病 学 为 醉
标 准
关 于 醉酒 ,我 国司 法精 神 病 学 界 通 常 采用 瑞 士 学
者 宾 德 ( id r倡 导 的三 分 法 . 先 将 其 分为 普 通 醉酒 B n e) 首
中王 某 手持 白 酒瓶 将 李 某砸 成 重伤 。饭 店 服 务 员冯 某
见 状 立即 上前 阻止 , 争 夺 酒瓶 的过 程 中 , 某 又手 握 在 王
瓶 底 已碎 的 酒瓶 捅 向 冯 某的 腹部 . 冯某 当即倒 地 。 经 后
法 医 鉴 定 . 冯 某 系锐 器 扎 进 腹 部 致 使 出 血 过 多 当 场 死
与 异常 醉 酒两 大 类 .异 常醉 酒 又 分 为病 理醉 酒 与 复 杂
为 .而 处 于 昏迷 期 的醉 酒人 很 少 或 几 乎 不 可 能实 施 危
法 》 l 第 4款 规 定 :醉 酒 的 人 犯 罪 , 当负 刑 事 第 8条 “ 应
责 任 。” 处 的 醉酒 是 指 生理 醉 酒 , 理 醉 酒 不在 此 列 。 此 病 就生 理 醉 酒 而 言 ,如果 醉 酒 人 因 可 归责 于 自 己的 原 因 导 致 醉酒 , 而 实施 严 重 危 害 社 会行 为 的 , 当负 完全 进 应
在 两 种 不 同意见 :
和 精神 变 化 大致 分 为 三 个 时期 , 即兴 奋 期 、 济失 调 期 共
和 昏睡期 。兴奋 期 一 般 在饮 进 的酒 类 饮 料 中纯 酒 精 量
达 到 2— O毫 升后 出现 , 表 现 为 自制 能 力 下 降 , 与 04 其 爱 人争论 , 绪不稳 定且容易激动 ; 饮酒量继续增大 , 情 如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裁判规则行为人自陷醉酒状态,在醉酒原因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当为其在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情节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需要考察行为人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及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综合评判。

(二)规则适用醉酒又称酒精中毒,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其引起的精神障碍属于非精神病精神障碍。

刑法通说认为,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责任能力有所减弱,由于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范围,多见于平常并不饮酒或者对酒精无耐受性,在偶尔一次饮酒之后发生。

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

刑法通说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责任能力。

当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认定为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得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在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的情况下,故意饮酒造成结果,则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司法部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第4.2.4条规定:“病理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可见,即便是病理性醉酒,也只适用于行为人首次尚未发现自己病史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得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病史后,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依然故意或过失饮酒或接触酒精类物质,从而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则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醉酒后犯罪,尽管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对于刑事责任大小是否存在影响,进而在量刑时能否酌情考虑等问题没有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犯罪毕竟有所不同:从主观恶性来看,醉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这一点已为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认同。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作者:黄伟庆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3期摘要:对于如何认定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理论学说,为恰当合理地实现此目的,在此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不单是为了论证行为人醉酒犯罪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也是对认定其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一种理论依据。

认定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结合行为人醉酒前的状态及其醉酒类型来综合考察,既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狀态,也要关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

关键词:醉酒犯罪;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对行为人采用醉酒以外的方式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例如,某甲为一锅炉工,因故意服用麻醉药品,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没有及时给锅炉减压,导致锅炉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耗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对该类行为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根据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追究其部分刑事责任,这无疑会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如果比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其全部的刑事责任,则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源于拉丁文"actionliberaincausa”,中国起初是从德国和日本引入的该理论。

从其译名的字面意思上来看,很像是一种刑法上的某类法律行为的概念,容易产生误导,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刑法学理论,是一种归责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理论学说,实际上关乎两个层面的意思,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其核心要义是要通过对原因自由的分析论证来解释整体行为的刑事归责性。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人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我国刑法规定的遗憾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与正常人无异,不能视为精神障碍人。

这种立法模式,在世界上也实属少见。

国内的学者们在讨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时候,都提出应当修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完善?是本文要寻找的答案。

二、醉酒的分类在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酒精中毒对人的精神所造成的损害被称为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可以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两大类。

(一)、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又称酒精依赖,指由于长期较大量饮酒成瘾而造成的慢性酒精中毒精神障碍。

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统计资料显示,所有的慢性酒精中毒均有精神病症状,通常表现为酒依赖、酒中毒性人格改变、酒中毒性妄想症、酒所致震颤谵妄等病症。

在酒依赖和酒中毒性人格改变的情况下,有些人只是会出现记忆障碍和轻度的智能障碍,综合判断能力降低。

一般认为这两种慢性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毒者一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其他的病症则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急性发作时,由于幻觉、妄想支配或意识障碍,行为人通常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由于不同状态下的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因此应先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诊断,据此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定罪量刑。

(二)、急性酒精中毒在临床上的表现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

1、生理性醉酒,又称为普通醉酒,是指一次大量饮酒所引起的精神障碍。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在生理性醉酒下,人的精神、心理会出现三个变化时期: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

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分析(3篇)

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学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大学生饮酒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醉酒不仅对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大学生醉酒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醉酒行为的发生。

一、大学生醉酒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此外,醉酒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醉酒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醉酒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醉酒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家属或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行政责任醉酒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醉酒后滋事、辱骂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4. 学校纪律处分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醉酒行为有一定的纪律处分规定。

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醉酒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认为醉酒只是个人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他们在饮酒时缺乏法律约束,容易引发醉酒行为。

2. 社交压力大学生在社交场合中,为了融入集体、取悦他人,往往不顾自身身体状况,过量饮酒。

这种社交压力使他们在饮酒时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3.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过于宽松,缺乏对饮酒行为的约束。

这导致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对饮酒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容易引发醉酒。

4. 学校监管不力部分学校对学生的饮酒行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这使醉酒行为在校园内得以蔓延,增加了法律后果的发生概率。

三、预防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的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醉酒的法律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饮酒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醉酒行为。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

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

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

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

浅谈醉酒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浅谈醉酒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笔者认 为 , 本 案现有证据来看 , 件事 实清楚 , 从 案 基 本 证 据 充分 。 证 据 之 间 能够 相 互 印 证 , 此根 据 刑 且 因 法 规 定 , 定 为抢 夺 枪 支 罪应 当是 合 理 的 。 然 而 , 者 认 笔 认 为 本 案 中犯 罪 嫌 疑 人 主 观恶 性 不 大 ,抢夺 枪 支 仅 仅 是 酒 后 一 时情 绪 激 动 所 致 ,且 其 抢 夺 枪 支后 并 没 有 实 施 任 何 其他 的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若 按 照 现有 刑 法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就过 于 苛 重 , 使犯 罪 嫌 疑 人 怨 恨 社会 , 利 会 不 于犯 罪 嫌 疑人 的改 造 .不利 于刑 法 的 教 育 与 预 防犯 罪 功 能 的发挥 , 利 于社 会 的和谐 、 定 。 不 稳 因此 , 者认 为 笔
我们 可 以将 之适 用 精 神 病 人 的规 定 。 因此 本 文讨 论 的
仅仅 是 生 理性 醉 酒 。
常情况下无 区别的承担责任。
按 照原 因 自由理 论 ,对 醉 酒 的人 追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目的是 防止 故 意 醉 酒犯 罪 而 借 此 逃 避 法律 的制 裁 。 因 此 ,笔 者认 为 对 犯 罪分 子 视 同完 全行 为能 力 人 应 当具 备 以下 两个 条 件 之 一 :1行 为 人 在 醉酒 前 已经 形成 犯 () 罪故 意 , 于 此种 行 为 应 当认 定 为直 接 故 意犯 罪 。 () 对 2 行 为 人 醉酒 后 实 施 的行 为是 行 为 人 醉酒 前 就 能 预 料 到 会 造 成 重大 危 害 的 , 当认 定 为 间 接故 意犯 罪 。 醉酒 应 如 驾驶 。 如果 醉 酒 犯 罪 不 具备 以上 条 件 ,说 明行 为 人本 身 无 犯 罪 故 意 , 犯 罪 的 主 观恶 性 不 大 , 其 其社 会 危 害 性 也 不大 , 因此 可 以考 虑作 为 定 罪 量 刑 时从 轻 、 轻 或 免 除 减 刑 事 责 任 的酌 定 情 节 , 由法 官发 挥 自由裁 量 权 。 同时 对 于 上 述第 二 种 情 况 的犯 罪 , 以规 定单 独 的罪 名 . 可 实施 确 定 的 刑罚 ,在 此 点上 可 以借 鉴 最 近 的 《 法 修 正 案 刑 八 》 醉酒 驾 驶 的 规定 。 样 做 不 仅可 以对故 意醉 酒 犯 对 这 罪 ( 括直接 故意和间接故意 ) 包 的犯 罪 分 子 施 以刑 罚 , 同时 对 确实 是 因为 醉酒 后 一 时 失 足 而造 成 危 害 社会 的 行 为 人一 个 从 轻 处 罚 的依 据 ,不 仅有 利 于 对 行 为 人 的 教 育 与惩 治 , 且 能 给予 行 为 人 一个 改 过 自新 的机 会 。 而

工作心得: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最新)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所有醉酒的人犯罪都与正常人犯罪负同等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是片面的。

因为,醉酒的种类较多,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也会有所不同。

所以,并不是所有醉酒的人都符合犯罪主体资格,醉酒后产生精神障碍者应当通过严格的司法精神鉴定,综合评价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依旧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法确定哪些醉酒犯罪嫌疑人需要鉴定,哪些不需要鉴定。

对于多数醉酒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通过自身明显的辨识能力判断出来,但对于少数醉酒犯罪嫌疑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出现一些反常举动,例如抢到钱包又还给受害人等,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司法精神鉴定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对于醉酒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精神鉴定,还缺少完备的司法程序以及专业的鉴定机构。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醉酒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一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醉酒在医学上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病理性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现象,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处于前两者之间,醉酒人有较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类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较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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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此规定过于笼统,既不明确也不严谨。

从而给司法实践的理解带来很大的偏差,也给刑法的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在此,就来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首先,让我们来对醉酒进行一个分类。

随着医学与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醉酒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

宾德将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单纯性醉酒三大类,这三类醉酒状况对人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一)、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的酒而出现的严重精神障碍。

是日常生活中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有时也见于一些对酒精耐受性较差的个人,他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中酒精浓度有有密切的关系。

临床上可分为依次分为出现下述表现:1、兴奋期,表现为自我感觉良好、手舞足蹈、自控能力降低、爱高谈阔论、与人争论,可能发生漫骂、殴打和较轻率的性行为;2、共济失调期,呈典型的醉汉状态,言语较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和手舌震颤,容易发生冲动性攻击;3、昏睡期、表现为酣睡,知觉丧失,并可并发多种躯体现象,严重时可发生因中伫神经受损害而死亡。

病理性醉酒只出现在极少数人饮酒后立即出现的严重醉酒状态;因而其症状也比普通醉酒状态严重的多。

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伴有幻觉、错觉有时还有一些片段的妄想。

其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一般认为,有脑器质性损害(如脑外伤、癫痫、脑动脉硬化等)者,有潜在性或者过去发过的精神病人或人格障碍者,以及患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者,相对容易发生病理性醉酒。

(二)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

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和度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辨认能力一般存在,定向力无明显障碍,对周围景物也不致产生误认或失认。

少数人虽可有些妄想观念,但不会出现明显的妄想和幻觉,行为过后多有概括性记忆。

发生复杂醉酒时,意志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稍有触犯,反应剧烈,不顾后果,且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三)单纯性醉酒,也称普通醉酒或生理醉酒,是指一次大量饮酒后出现的精神障碍。

主要表现为话多、情绪激动。

躯体症状为颜面潮红或苍白,心眺加快,走路不稳,口齿不清等,但其意识障碍不明显,定向力完整,辨认能力无损害。

其次,让我们再来认识一下何为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这种分类,结合醉酒类型,个人认为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犯罪就当负责任。

理由如下:1尽管复杂性醉酒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况且这种减弱完全是行为人有意识造成的,是一种原因性过错行为,可以说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2 行为人稍加努力完全可以杜绝这种醉酒行为的发生;3 醉酒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公德。

再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犯罪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

让所有的醉酒人都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将不合理的使醉酒人负担超出了其意识和意志之外的刑事
责任。

在实践中,不同之人醉酒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是轻微醉酒,有的是烂醉如泥。

从醉酒原因来看,有的是故意借醉酒来增强犯罪的勇气,还有一些则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入醉酒的状态之中,如在外力强制作用下饮酒。

“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醉酒人犯罪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行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的基本原理表明,任何人行为被确认为犯罪,都应当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要确认醉酒人的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容易认定,重要是看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应查明醉酒人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对病理性醉酒人而言,其危害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还应做具体分析。

1、醉酒人不知道自己会发生病理性醉酒,因偶尔少量饮酒后导致的病理性醉酒,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因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故意再次饮酒,希望或者放任在次发生病理性醉酒,并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并在此状态下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即自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触犯刑律的行为,行为的原因处于故意则应负刑事责任。

(二)、生理性醉酒按醉酒的程度的不同,可分为1、兴奋期:醉酒人因醉酒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降低,但远未使这种能力丧失,此时行为人显然具备责任能力,而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醉酒人犯罪一般都是这种醉酒人实施的。

2、昏睡期:处于程度严重的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的醉酒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不仅应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其责任能力和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应考察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因为,在醉酒状态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意志选择是不自由的,但是在导致这种无责任能力的设计定阶段,行为人却具有意志决定自由,也就是说,醉酒的原因如果是行为人自己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且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醉酒原因的设定阶段,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醉酒状态下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除了病理性醉酒可不负刑事责任外,其余因醉酒而导致的犯罪,必须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说规定的那样,并且应该将其严惩,从而减少因醉酒而产生犯罪的发生率。

而病理性醉酒因其属于精神病范畴,对其进行鉴定后,应适用于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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