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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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商法制度得建立对于当代中国得经济乃至政治制度得发展得影响?

①中国商法制度得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得市场经济体制得完整性与稳定性

②中国商法制度得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

③中国商法制度得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得基础

④中国商法制度得建立对于中国长久得开放与中国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影响

2。商法得概念

商法就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所形成得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3、商法得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得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得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得技术性与易变性

(4)商法得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与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得法律,作为民法得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就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而就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得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得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等。“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得地位,由此,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得私法属性。"(带有公法色彩得私法)

(5)商法得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跨国际得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就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与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

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得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始重视对贸易得管制,纷纷制定本国商法。这样,商法才开始成为一种典型得内国法,但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世界贸易得发展.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得进一步发展与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与缔结了大量得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正由于此,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得国际性色彩.

4。商法得原则

商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指,反映一国商法得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得使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得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得基本规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二)公平交易原则

(1)商事交易主体得地位平等(2)诚实信用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商法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原则之一,目得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与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得交往。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5、商法调整对象得内涵

就大陆法系得商法体系而言,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得对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得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得非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得营利主体就是各种企业组织。(4)商法所调整得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得关系,既包括企业得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得对外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得监管所形成得关系,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得经济关系。(5)商法所调整得就是经营活动中形成得关系,其主体地位平等.(6)商法所调整得营利主体得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得营业活动中。

6、商法与民法得区别

7、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得历史影响

①立法体例上得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得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得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得商法典,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得商事法规仍以相对独立得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得法典化与商事法规得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得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②立法技术上得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得不发达,商品贸易中得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是不清晰得。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得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得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

③立法理念上得影响

中国传统法由于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力法系国家得商法,尤其就是德国商法注重法得内在逻辑性、体系得完整性、规范结构得严密性与概念得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得内在风格

④商法制度、规则上得影响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得不发达,导致了商法得不发达。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得传播,许多重要得商事制度与规则被引进到中国

8、商主体得概念

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得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得人。

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得就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得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得企业。

9、商主体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得区别?

(1)商事能力就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得权利义务得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得特殊资格与地位。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得这种特权。(2)商事能力就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岂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得就是与自然人得生命延续与意思成熟程度密切关系。

10、商中间人得概念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就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得人。商辅助人本身不就是商人,本身不就是独立对外得法律关系主体,但就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她以商主体得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得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12、代办权与经理权得差异

①经理权得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

②只有商主体才可以聘用经理人,授予其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聘用经理人,可以授予经理权;但小商人可以聘用代办人,可以授予代办权

③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需要由商主体亲自授予,商主体得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

④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来授予

⑤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她所经营得商事拥有除法律规定外得所有代理权;第三人则不可以相信代办人也拥有同样得权限,除非代办人能提供自己拥有如此权限得证明

⑥经理人得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得附加标记;而代办人得签字只能附有表明代理关系得附加标记

⑦经理权必须履行工商登记;一些国家规定代办权不必履行工商登记

⑧经理权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与分经理权;代办权则可以被分为全权代办权、种类代办权、特种代办权、总代办权等多种类型

⑨代办权得转让与经理权得转让也不完全一样

经理权不得转让;代办权不经商主体同一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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