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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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

声明:在学习和探讨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时候,本人咨询了市公安局、信访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书籍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但是未能准确得出这一概念的量化等级划分标准,现实践中出现的这一概念被不同省市进行了不同的解读,标准不一。以下所述,仅供参考。

一、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暴乱、大众恐慌等等。

二、演变过程: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

三、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划分标准,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级别:Ⅳ级、Ⅲ级、Ⅱ级、I级。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管理特别重大I级

参与人数 3000人以上,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或打、砸、抢、烧乡镇级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或阻挠、妨碍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72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或高校内人群聚集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引发跨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管理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或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4小时以上的事件;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造成校内人群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参与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或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或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或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管理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或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或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管理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未达到较大群体性事件级别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四、某省将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定义如下: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市(课)、绝食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并有打、砸、抢、烧行为的事件;

3、聚众阻断铁路支线、国道、高等级公路、省道、城区主干道等交通要道2小时以下的事件

4、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下,或阻挠省级重点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下停工的事件;

5、8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机关的集访事件;

6、1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到省直部门的集访事件。

7、其他视情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五、新疆的现行解释如下:

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含10人)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事件。

主要包括:1、非法集会(10人)游行示威(10人);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10人以上静坐、跪拜、情愿);3、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10人);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0人);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10-50人,并考虑具体行为);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同上);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50人);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50人);10、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以形成事件的行为发生至该行为结束统计为一起群体性事件。

六、个人的一点理解:

首先,群体性事件不是法律赋予的概念名称,而是社会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一种通俗叫法,所以量化和标准化这一概念是无章可循的。但作为党政机关研究并探讨这一概念却有现实必要性。群体性事件高发和多发地域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应当较为权威,所以我援引新疆的标准。群体性事件的叫法应当多倾向于具体行为,比如就称作集体访、聚众哄抢、非访游行等。

其次,在行政、刑事法规中,将3人以上称作为“多人”,在国家信访条例中,将5人以上称作为“集体”,综合这两种界定标准,群体应当在10人以上并伴随违法违规等极端暴力行为。

最后,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在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对它进行全面分析才能认识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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