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事中监督 关乎招投标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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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事中监督关乎招投标全过程

关注微信: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了解更多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政府采购中评审环节进行管理,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进行规范。其中“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中就专家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除了“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工作外,还有很大篇幅叙述专家应承担起招标文件纠错及发现不法行为上报等涉及事中监管的责任。作为评标环节的主要参与者,更多时候,专家作为被监管的对象而讨论如何管理,其实作为专业程度高,素质水平高的专家,应该担负起更多监督的责任。

作为监督者,专家能做什么?日前,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发布了一则消息让人印象深刻,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一位叫李晓霞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通报表扬。该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提出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在并非是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的情况下,排除异议、敢于担当、坚持原则,体现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实,这个例子很好的说明了专家能体现的监督职能。《办法》也明确列举出了专家的入手点。第一,审稿纠错,眼

不揉沙。《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有些代理机构或招标文件编制人员不够专业,招标文件极易出现问题,作为兼具专业素质与评审经验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准确性,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充分明确自己的身份与责任,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漏洞及时指出,防止对采购人或投标供应商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二,举报违法,监管有力。《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些业主或代理机构与投保人明招暗定,在制作招标文件中,资质条款极易存在排他性;有些投标人提供前后矛盾的资质材料等,都严重扰乱了招标评标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招标采购的公平性原则,将会对招标结果产生很大影响。作为招标评标结果的直接负责人,评标专家理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就不合理现象进行反馈。第三,排除干扰,举报避嫌。《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开标评标前,有些单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专家暗示,企图以此使专家作出分数倾斜;少数采购中心领导也作为说客,向专家施压,都极大的干扰了专家评标定标的公正性。面对种种问题,评标专家应作

为评标的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不触碰道德和法律的红线,同时积极举报,通过司法监管途径解决可能面对的窘境。什么阻碍了专家的监管之路其实具备慧眼的专家不只这一位,专家因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及评审经验,对招标文件准确性及规则的合理性了然于心,但一般出头专家却寥寥,内由值得深思。专家权利较大、身份特殊,导致专家大多选择低调从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五条要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以上可看出,作为评标主体,两法和现行制度给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话语权,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寻租空间,使得评标专家违纪成为可能。专家串标腐败违法案例时有报出,使得业内观点大多集中于对专家的权利如何管理和制约,很少关注专家对招标违法行为监督起到的推动作用。不少专家碍于此,尽量低调从事,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选择了谨慎与闭口不言,严格按照两法要求,做好分内评标之事。同时,有些专家管理部门领导利用职权,裹胁专家,提出不

合理要求,有些专家碍于其管理者身份,迫于形势低头或敢怒不敢言。如何为激发专家的监管之心作为掌握专业知识与招标知识的专家,是招标采购项目中监管纠错的宝贵资源,应该充分激发其热情,发挥其作用。首先应完善制度建设,去除后顾之忧。建立完善的专家权利制约机制,将专家的权利控制在适度范围,既是对评标、定标程序规范化的推动,更是保护专家的最好方式。“管用分离”与“评定分离”,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招标流程、规范专家管理的作用。“管用分离”主要是针对专家管理选用人员与投标人串通,裹胁专家而采取的有效手段。管理者与使用者不再是同一部门或是同一领导,专家出于正义拒绝同流合污或举报投诉等,不用再担心影响自身从事评标工作。“评定分离”是一个近年来各地尝试的评标定标手段。如龙泉市创新评定分离方式,增设一个由业主单位、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定标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相独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定标参考,最终定标由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投票,确定中标人。评标专家只负责评标过程,不担负最终定标工作,使得专家权责对等,对专家和招标过程优化都大有裨益。其次,建立落实奖励机制。作为调动积极性的一种管理手段,奖励机制不可或缺。除了常见的实物奖励外,可以采用增加优秀专家中签几率的方式作为奖励手段。同时,对勇于监督

发声的专家,应通过各个渠道予以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的从业道德氛围。专家,作为招标活动中不可或缺,且十分重要的角色,应被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保护其利益,拓宽其发声途径的基础上,激发专家的使命感,真正将专家纠错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毕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才可能不断优化中国招标各环节,最终实现采购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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