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险投保规则(201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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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投保规则2007版.

个险投保规则2007版.



以上 上
均体检 均体检
医疗险的体检规则
被保人年龄
5
人身险危险保额大于等于50万 分公司本部高成长、高收入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人身险保额大于等于100万
意外险危险保额:对某一意外险而言,被保人在保险期 限内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累计意外险危险 保额)
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对于某一包含有重疾保险责任的险 种,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而给付的最 高保险金额(累计重大疾病险责任保额)
累计人身险危险保额:累计寿险危险保额+累计意外险 危险保额
年交 150元(不包含摩托车职业加费)
职业与保额
职业类别:
寿险职业类别为 0、1、2、3、4、5、6; 意外险职业类别为 0、1、2、3、4、5、6; 重疾险职业类别为 0、1、2; 医疗险职业类别为 0、1、2; 0类 为拒保职业。
*意外险单独投保累计最高保额
职业类别
合众意外险 最高保额
第1-2类 200万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以下保险利益关系: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受益人的优先指定原则。 法定继承人。
投保区域
投保区域限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人为 异地者不予受理。(未在当地固定工作或居 住一年以上,且户口未在当地者。)
个人险投保规则初级培训教材
2007版
从“规则”说起
什么是规则?
夫贝贝刂
上则 规 ,: : 以古 正 便人 圆 让把 之 人法 器 遵律 也 守条 。 。文
刻 在 鼎
没有规则的生活
投保规则就像 新契约路上的红绿灯

个险一般投保规则

个险一般投保规则

其他地区
累计身故≤10万,累计重疾≤10万,意外伤害≤5 万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30万 累计意外伤害风险保额≤5万 身故给付保险金超过5万 3周岁(含)以下,累计重疾>5万,需提供出生证 明及相关儿童保健手册等 4周岁(含)至15周岁(含),累计重疾>30万, 需体检:A+血常规 16周岁(含)至17周岁(含),累计重疾>30万, 需体检:A+B+腹部B超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未成年人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3周岁(含) 累计身故≤20万,累计重疾≤20万,意外 以下 伤害≤5万 4周岁(含)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40万 至17周岁 累计意外伤害风险保额≤5万 (含) 特别约定 体检规则 身故给付保险金超过10万 3周岁(含)以下,累计重疾>10万,需提 供出生证明及相关儿童保健手册等 4周岁(含)至15周岁(含),累计重疾> 30万,需体检:A+血常规 16周岁(含)至17周岁(含),累计重疾 >30万,需体检:A+B+腹部B超
保额、保费的投保规则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
体检规则
高保额件的投保规则
职业加费的投保规则
保额、保费的投保规则
• 保额的相关规则 1.主险最低壹万元、壹份或壹档; 2.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应≤120万元; 3.职业类别与保额关系:1-4类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做最高限制,5、6类见下 表,具体险种的最高投保限额看特殊险种规定: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
未成年人
学 生 残疾人
家庭主妇 孕 妇
特殊人群
外籍、港澳台人士 非本地人
军、警人员
离退休人员
特殊人群的投保规则-残疾人
• 残疾界定 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以上,投保时残缺部位及程度固 定,无相关其它疾病或后遗症。 • 投保特殊要求 1.以有正常职业为限,五、六类职业不予承保。 2.不能投保《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含有保险费 豁免责任的险种。 3.需要体检 • 投保时特别约定,由核保人员出具约定内容。 1.投保有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2.投保住院医疗保险。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遵守本通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2010年社会保险法之前社保缴纳依据

2010年社会保险法之前社保缴纳依据

2010年社会保险法之前社保缴纳依据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社保缴纳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

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标准也是根据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的比例在劳动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依据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情况,可以对社保缴纳的比例和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将社保缴纳的比例相对较高,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

总的来说,2010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保缴纳的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社保缴纳的标准也是根据一定的比例来确定的,具体比例在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社保缴纳的比例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这些规定和政策为社保缴纳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缴费金额2010-08-02 根据(京社保发〔2010〕37号)《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如下:(单1、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为197.82元,其中基本统筹183.69元、大额互助14.13元。

2、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按1.2%比例缴费。

3、2010年7月(8月划帐)三险的缴费标准将按新的社会保险标准扣缴,请您及时到北京银行存款,以保证划帐成功。

京社保发[2010]37号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doc京社保发〔2010〕37号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现就统一2010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37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111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26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422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1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010年各险缴费基数和参保范围

2010年各险缴费基数和参保范围
4、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医疗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2、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9%+1%
2%+3
2422
1%
不缴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一览表(一)
险种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2010年度)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2010年度)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2010年度)(一)简介社会保险:目前我国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共5个险种,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各项保险缴纳比例按照户口的性质来分:1)城镇户口(包括外阜城镇,本市城镇)险种公司承担个人承担养老20% 8%工伤0.8% 不承担失业1% 0.2%生育(只限于本市城镇人员0.8% 不承担医疗10% 2%+32)农村户口(包括外阜农村劳动力,本市农村劳动力)险种公司承担个人承担养老20% 8%工伤0.8% 不承担失业1% 不承担生育(只限于本市农村劳动力)0.8% 不承担医疗10% 2%+3补充说明:农村户口人员在2010年1月1日起统一将养老基数调整到1490元,医疗基数调整到2236元。

(三)其中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养老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8%(单位缴纳的20%全部划入社会公共帐户);医疗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2%+3元)+公司缴纳的0.8%(单位缴纳的其他9.2%划入社会公共帐户)(四)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住院1300元以上费用,按照不同级别医院,按不同比例报销,最高支付70000元。

个人另加的3元为大额互助费,用于支付年累计门、急诊费用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医保负担50%,个人负担50%;基本医疗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保负担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单位缴费中35岁以下人员按0.8%转入个人帐户,35—45岁的按1%转入个人帐户。

注意事项:如大家在非本市(北京)门诊就医,累计发生1800元(门诊起付线)方可报销,报销金额是超出起付线以外金额的50%。

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加盖急诊章的缴费收据、医院出具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五)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由在职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企业按照基数的0.8%按月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注:非本市户口人员在北京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

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

天津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2009-12-28依据:《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问题的通知》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问题的通知2009-12-28--------------------------------------------------------------------------------各分中心:为及时开展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工作,经与市局沟通,现将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问题通知如下,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关于缴纳社会保睑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425元和8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810元。

按照38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3810元与1525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525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425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0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425元。

(五)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六)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793元;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2793元。

(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维持969元标准不变。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288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个险投保规则201008

个险投保规则201008

目录资料截止至2010年08月险种代码及险种简称 (1)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4年4月版) (2)前言 (2)名词解释 (2)一般投保规则 (3)特殊投保规则 (9)体检规则 (21)残疾人员投保规则 (24)生存调查规则 (25)高保额件投保规则 (25)寿险职业加费的规则 (26)获取核保资料的规则 (27)主险及附加险投保规则 (17)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8年6月版)深圳分公司更新至2010年08月版前言本投保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条款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的;是代理人招揽个人寿险业务及核保人员进行投保单审查、核保时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规范。

如有特殊且合理的业务需求,需超越此规则的投保件,均应由所涉及的营销业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上报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

本规则适用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行销售的个人寿险险种。

一、名词解释1、一般投保规则:是指投保个人寿险应遵循的一般性规定和准则,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的规则。

2、特殊投保规则:是指投保个人寿险应遵循的特殊性规定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投保人群的规定和准则,被保险人在投保个人寿险时,应在符合一般投保规则的条件下符合特殊投保规则,特殊投保规则与一般投保规则冲突之处,以特殊投保规则为准。

3、基本保额:指每一险种在其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

4、寿险风险保额:指对某一寿险险种,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人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5、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所有有效保险单及正提出的投保申请中,寿险风险保额的累计。

6、意外险风险保额:指对某一意外险险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7、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所有有效保险单及正提出的投保申请中,意外险风险保额的累计(不包括寿险中因意外伤害死亡给付金额)。

个险投保规则解读解读

个险投保规则解读解读

个险投保规则解读解读个人保险(也称个险)是指针对个人需求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个险投保规则是个险公司在销售个险产品时所制定的一系列投保规则和条件。

了解个险投保规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了解相关的保险责任和权益。

本文将对个险投保规则进行解读,以便知晓投保相关要求,为个人提供理性的保险选择。

一、个险投保条件个险投保规则首先明确了投保的基本条件,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

这些条件是保险公司为了管理风险和确保保险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而设立的限制。

例如,一些高风险职业的个体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保费或无法获得一些类型的保险。

二、投保流程和要求三、保险费用和保额选择个险投保规则中会介绍不同产品的保费计算方法和保额选择。

保费通常会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而有所差异。

保额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来进行合理选择。

四、健康告知和保险失效风险此外,个险投保规则还会详细列举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和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

例如,在投保人故意自杀、投保人在未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驾驶或乘坐飞机等高风险行为中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五、理赔流程和要求个险投保规则中还包含了关于理赔的详细规定,包括理赔的时间要求、理赔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等。

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医生诊断证明等。

个险投保规则中还会说明理赔的受理标准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

六、续保和退保规则个险投保规则还会解释续保和退保的规定。

续保是指投保人在合同到期后继续购买保险的行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续保申请。

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提前结束保险合同的行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提交相应的退保申请。

个险投保规则会详细说明续保和退保的规则和条件,以及相关退费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个险投保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个险产品销售中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总结和解释。

个险投保规则(201007版)

个险投保规则(201007版)
- 16 -
医疗核保
3、体检表
- 17 -
医疗核保
4、体检其他规定 核保人员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增加化验及辅助检查等体检项目; 对于未达体检标准的,我司也可以进行随机抽检; 以任何理由拒绝体检的投保申请,均不被公司接受,其今后的投保申请均 需参加公司的抽样体检;
- 18 -
二、部分产品细则
最高保额(万元)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0-2周岁 3-17周岁 其他城市 0-2周岁 3-17周岁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10 30 10 20 10 累计身故保额 10
对超出限额的投保申请,由核保员根据被保险人具体风险状况要求体检及生调,身 故保额需符合监管要求,超出部分以特约方式承保。 -5-
医疗险承保限制 类 别 免体 检额 财务问 卷 主险最低 保额 生命住院费补偿用 B/C款 附加意 外住院 补偿 住院每 日补贴 类(元 /日) 意外门急 诊
生存调查
收入证明
一 类 50万
二 类
≥50万
≥75万
≥100万
1万元,且 为1千的整 数倍
1000-30000 500050000 1000-20000 20-200 200010000
职业类别 5类 寿险(含重疾险) ≤30万元 意外险 ≤20万元 住院补贴 ≤60元/日 住院补偿 ≤10000元 门急诊 ≤3000元
6类
5、6类职业
≤20万元
≤10万元
≤00元
纯寿险+意外险≤20万
3、原驾驶问卷废止。
- 13 -
地域核保
1、境外人员 包括持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投保时须在投保地居 住6个月以上,且在投保地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投保时填写《外籍人士 问卷》; 重大疾病定义根据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医疗险责任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大陆地区; 其他投保资料: 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港澳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通行证”) 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对拒保类国家或地区外籍人士谢绝投保; 核保员综合外籍人士在大陆居住的稳定性及收入状况,确定可接受的险种 及保额。

个险投保规则2011.07

个险投保规则2011.07
2011个人人身险
投保规则宣导
(2011.05)

基本概念 一般投保规则

传统寿险投保规则 非传统寿险投保规则
重疾类险种投保规则
意外伤害类险种投保规则 医疗险投保规则 险种组合产品投保规则 其它类产品投保规则
您所需要掌握的几个基本概念-1:
•基本保额:每一险种的基本保额是指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寿险保额:对某一包含有寿险死亡或全残保险责任的险种,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额。
►重疾险职业类别为1类的被保险人,重疾险为标准费率;重疾险职业类 别为2类的被保险人,重疾险需要进行职业加费,加费比例为30%。 职业类别 1 重疾险 条款费率 医疗险 条款费率
2 加费30% 加费30% ►对于有摩托车驾照或以骑乘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被保险人,如其本 身从事职业的意外险职业类别小于或等于2类,则意外伤害类保险按意外 险职业类别3类计算保费。
二、被保人投保年龄规定: 2、被保人投保年龄限制:
本规则年龄以周岁为准,以费率表所列年龄为限
一般投保规则
三、保险利益规定-1 :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以下保险利益关系: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4)未符合以上规则要求的个案,请咨询分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一般投保规则
八、交费方式规定:
趸交 交费方式
年交
同一份保单中的所有险种只可选 择一种交费方式
九、红利领取方式限制:
以下几类被保险人投保分红保险时,红利领取方式不可选择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 (Ⅰ) 次标准体(额外死亡率EM≥50); (Ⅱ) 寿险职业类别为5﹑6类; (Ⅲ) 年满60周岁以上。

2017个险投保规则

2017个险投保规则

2017个险投保规则全新规则、重磅驾临!1寿险/重疾免体检限额变更: 17版寿险/重疾免体检额度在41~65周岁年龄段进行了调整注:括号中为原规则科普:“寿险/重疾免体检额度”表用于判断一定年龄段、地区的被保险人,寿险/重疾险最大免体检的额度。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高客战略的践行,我司始终力求免体检额度保持市场竞争力。

1例1被保险人51周岁新客户、分公司隶属一类地区,本次投保30万保额“全心全意保障计划”原:30万重疾风险保额(最大免体检额度15万)需规则体检。

现:30万重疾风险保额(最大免体检额度30万)自核通过。

2年金险规则变更:17版投保规则对年金险规则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体检、生调额度,致力于让优质高客大单快速承保。

投保人意外豁免体检面访规则: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意外豁免额度达2000万时,需做体检、面访、财务资料收集投、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意外豁免险累计1000万以上需体检,800万以上需面访、财务资料收集被保险人体检面访规则:趸交、3年、5年缴费,满期保费达3000万以上,10年、15年、20年缴费,满期保费达5000万以上,需做体检、面访、财务资料收集科普:意外豁免保额为意外豁免责任带出的保额,其保额计算方式为“被豁免险种年交保费*(交费年期-1)*0.5”1例1购买汇赢年金,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年交保费400万,10年交.豁免保额=400*(10-1)*0.5=1800万豁免保额不足2000万元限额满期保费=400*10=4000万满期保费10年交不足5000万如无其他异常、可自核通过!3未成年人重疾投保规则变更:未成年人自核限额50万→70万,在满足条件,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最高限额提升至100万,高客子女可进行个案审批原:2015个险投保规则·未成年人重疾风险保额应≤50万元;·年龄<2周岁的被保险人、如重疾风险保额>20万元时需提供儿保手册及出生证明。

现:2017个险投保规则·未成年人重疾风险保额自核额度为70万元,保额限额为100万元,71-100万时需人工核保并满足:1.重疾保额不超过父母中的一人;2.3岁以下需提供出生证明及儿保手册3.4-17岁应进行社保排查+体检(普、血、尿)科普:自核额度是规则引擎自助核保的额度,最高限额是公司规定可购买的限额,两者间差额由人工核保完成审核4医疗险、津贴险体检规则变更:17版医疗险、津贴险体检规则针对部分年龄段进行了额度调整,由150元/日调整为200元/日健康尊享B款精英代理人免体检规则提升至50周岁以上(同高客)注:括号中为原规则科普:医疗险被分为费用型(报销医疗费用,如健康尊享B款)和津贴型(提供津贴日额,如附全心全意B款津贴),单独购买津贴型时,45-50周岁免体检额度提高至200元/日,同时购买津贴及费用型医疗险(附全心全意B款津贴+健康尊享B款),18-44周岁免体检额度提高至200元/日1例1被保险人30周岁新客户、附全新全意B款津贴日额200元/日+健康尊享B原:超过150元/日限额,需规则体检。

20100701--保险条例--Nicole

20100701--保险条例--Nicole

缴费最低基数算法:医疗: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资*60%养老: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资*40%《北京市养老保险》公司承担19%(以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承担5%(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本人档案转入的月份开始交纳。

若连续社会工龄加交费年限累计十年以上可享受长期退休待遇,即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到指定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底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底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司员工本年度社保的计算基数应该是该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如果你是新到的职工那么就应该以进入该公司后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本年度社保的计算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北京市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交纳金额为:公司交纳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1%,个人交纳2元。

失业保险金按照社会累计工龄长短按比例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个人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产品开发

《个人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产品开发

附件2.2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凡出生满180天(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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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保单受理周期为30天,逾期将作关闭处理;
- 23 -
6、照会需要要规定的时效内回复,否则将做关闭处理;如有照会不能 按时回复,请业务人员回复照会,申请延期;核保人员在接到申请延期 照会后,会再下发一份照会,照会回复时间自动延长; 7、重填写投保单时,需重新填写一份新的《投保提示书》,避免投保 单号不一致;
≥50万
≥75万
20-140
-4-
特殊人群-未成年人
1、投保资质 投保人应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投保人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 必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填写《未成年人投保声明书》。 如被保险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保险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投保资料 未成年人投保时必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 件中任一项,其中出生证明仅适用于2岁以下(不含2岁)未成年人。 2岁以下(不含2岁)儿童投保必须提供“儿童保健手册”,无“儿童保 健手册”者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3、投保限额
人身险保额与年收入的倍数关系
≤20倍
≤15倍
≤10倍
≤8倍
2、保费与收入配比 累计年缴保费不应超过投保人税后收入的30%; 趸缴除外。
- 10 -
高额件的财务核保
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所有有效保险单和正在申请的投保单
中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50万的保件。 审核要求:
不得提前预收保费或签署银行转帐授权书
家庭主妇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30万,如其配偶在本公司拥有保险的,可放宽至50 万,纯寿险+意外险30万。 离退休人员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50万,纯寿险+意外险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
-6-
特殊人群-其他
军人 必须为非拒保类职业; 不受理医疗险; 人身险风险保额达到30万时,需个案审核。 孕妇 投保前提:孕期≤28周者,提供围产期手册; 累计寿险、重疾险风险保额上限30万; 医疗险及意外险延期至分娩后一个月受理; 孕期>28周者,延期至分娩后一个月投保。
- 14 -
地域核保
2、出境人员 出境指离开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出境人员需填写《离开本地问卷》; 不接受现已在国外人员投保,在投保单审核过程中,若因客户出国而引起 投保单无法完成承保,公司可谢绝本次投保申请; 可提供的纯寿险及纯意外险累计风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是5类以上,或一直在世界各地工作,拒保; 投保时已明确有出国意向的人员,核保员需对出国原因、所去国家等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
- 16 -
医疗核保
3、体检表
- 17 -
医疗核保
4、体检其他规定 核保人员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增加化验及辅助检查等体检项目; 对于未达体检标准的,我司也可以进行随机抽检; 以任何理由拒绝体检的投保申请,均不被公司接受,其今后的投保申请均 需参加公司的抽样体检;
- 18 -
二、部分产品细则
最高保额(万元)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0-2周岁 3-17周岁 其他城市 0-2周岁 3-17周岁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10 30 10 20 10 累计身故保额 10
对超出限额的投保申请,由核保员根据被保险人具体风险状况要求体检及生调,身 故保额需符合监管要求,超出部分以特约方式承保。 -5-

- 21 -
三、投保实务
- 22 -
1、投保单不能用刀刮或修正液涂改;
2、以下信息不能涂改:姓名、证件号、险种信息栏、问题及健康告知、 签名、日期。其他非重要信息若发生涂改,需投保人签字确认;
3、投保单声明栏:“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必须为投保人本人亲自抄 写,不再需要单独签字确认; 4、投保单签署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将投保单交到公司营运柜面受理;
个险投保规则— 李琳
四川分公司营运部 2010年8月
目录
产品通用规则
部分产品细则
投保实务
-2-
一、产品通用规则
-3-
保额要求及地区分类
目前我司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超过80万元,累计豁免险风险保额不超过 50万元; 对于超出限额的投保申请,将在投保单向再保公司申请临时分保; 四川地区为二类地区; 地区分类主要体现在以下项目类型:
职业类别 5类 寿险(含重疾险) ≤30万元 意外险 ≤20万元 住院补贴 ≤60元/日 住院补偿 ≤10000元 门急诊 ≤3000元
6类
5、6类职业
≤20万元
≤10万元
≤60元/日
≤10000元
≤3000元
纯寿险+意外险≤20万
3、原驾驶问卷废止。
- 13 -
地域核保
1、境外人员 包括持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投保时须在投保地居 住6个月以上,且在投保地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投保时填写《外籍人士 问卷》; 重大疾病定义根据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医疗险责任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大陆地区; 其他投保资料: 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港澳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通行证”) 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对拒保类国家或地区外籍人士谢绝投保; 核保员综合外籍人士在大陆居住的稳定性及收入状况,确定可接受的险种 及保额。
特殊人群-其他
成年学生 年龄:超过18周岁仍就读者,不含军校、警校、飞机学校、体校或运动技术 学校等特殊学校学生; 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50万,如其父母在本公司拥有保险的,可放宽至 100万,纯寿险+意外险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 收养子女
提供资料:有合法收养证明的或收养子女已入收养人户口的。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 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
保额、保费与收入
1、保额与收入配比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18-35 36-45 46-55 ≥56
- 20 -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保额要求:20元—140元,每20元为一份。 日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日收入的80%(即被保险人年收入的2‰)。 五、六类职业最高投保日额为60元/日。 未成年人、成年学生、家庭主妇、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待业人员、无固 定职业人员的住院津贴型产品最高日额为20元/日。 保额不得超过关联保单主险(寿险、重疾险)保费的1/20(关联保单主险为趸 交时,不超过1/200;关联单为生命至惠时,不超过至惠保费的1/10,至惠趸 交时,不超过1/100。 最高可保日额取上述所有相关规定中的最小值。 该险种只能按一次新契约投保,且同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生命住院每日补贴 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中的任一种。即如果其中的一个险 种在有效期、宽限期内或正在申请投保中,则不得再投保以上险种中的任何 一种;如客户已投保“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需要另外投保“住院 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只要累积“日额”未超过最高限额即可。 该险种目前只能按照“A+C”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相关要求同住院费用补偿 B/C款。
下岗、待业人员 无收入下岗、待业人员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上限5万。
-7-
特殊人群-其他
残疾人 投保前提:残疾发生在2年以上且部位及程度己固定,无其他疾病或后遗 症,从事职业类别表中1-4类工作; 提供《残疾问卷》; 残疾程度及投保限额需符合公司规定:
体检要求 残疾程度 双眼 失明 单眼 聋哑 聋且哑 聋或哑 一上肢缺失 截肢 一下肢缺失 二肢以上缺失 小儿麻痹后遗 单侧 有 症或跛行,有 双侧 无使用辅助器 无 材 脊椎显著弯曲 * * * * * * * * * * * * * 不受理 10 5 20 10 10 5 10 5 20 10 20 10 10 10 5 10 5 5 不 受 理 普通检查 * 胸部X光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10 累计意外险 保额 不受理 意外伤害 医疗类险 种
3、异地核保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 异地者:指非当地户口且未在当地工作或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
- 15 -
医疗核保
1、体检资料有效期 标准件为一年,次标准件为六个月; 客户年龄超过或达到50周岁,资料有效期为六个月; 高额保件资料有效期为六个月;
2、体检要求 意外险体检标准 被保险人最近发生意外,但无法提供痊愈证明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率增加 被保险人既往有残疾 意外险累计保额超过200万 体检保额的说明: 累计体检额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既往及本次正 在申请的) 附加豁免责任,投保人的“保额”=主险保费×剩余付款期,投保人的体 检要求按此保额累计计算。
医疗险承保限制 类 别 免体 检额 财务问 卷 主险最低 保额 生命住院费补偿用 B/C款 附加意 外住院 补偿 住院每 日补贴 类(元 /日) 意外门急 诊
生存调查
收入证明
一 类 50万
二 类
≥50万
≥75万
≥100万
1万元,且 为1千的整 数倍
1000-30000 500050000 1000-20000 20-200 2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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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住院费用补偿B/C款
B款投保年龄:18至60周岁;C款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投保单C15项(是否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填写。“农经合”不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 投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者必须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者必须是没有参加公费 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该险种只能按一次新契约投保,且同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附加意外住院费用 补偿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 险(B/C款)”、“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C款)”中的任一种,即如果 其中的一个险种在有效期、宽限期内或正在申请投保中,则不得再投保以上 险种中的任何一种。 该险种目前只能按照“A+C”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即:“长期寿险(或重疾) +生命住院费用补偿B或C”组合销售,不可以单独投保“生命住院费用补偿B或 C”;如果客户既往投保过长期寿险(或重疾),则允许新契约投保“生命住院 费用补偿B或C”,但需要与既往保单进行“A+C组合销售计划”关联操作。 A+C组合销售要求: 两份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长期寿险(或重疾)必须为公司目前可以销售的个险渠道终身险或两全险, 意外险生命至安、定期寿险生命至惠、养老金险生命至祥及万能险除外; 各险种需满足一般投保要求; 该险种不能附加其它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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